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专业16篇)

时间:2023-12-20 00:16:31 作者:温柔雨

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对于员工的理解和遵守至关重要,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投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校园监控系统的功能,更好地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创建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现制定校园视频监控查阅规定。

一、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通过报案或申请,经学校安全工作处审批后,由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前往视频监控调阅室调取、查看。

二、校外个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国家公安机关、司法等部门确因业务需要,经学校安全工作处审批后,由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前往视频监控调阅室调取、查看。

三、经批准的个人、单位调阅监控录像,仅调看录像,不得借助任何手段拷取录像(如复制、拍照、截图、录像等),如有需求,需报安全工作处审批。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经同意后调阅系统数据的,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所有影响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保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非工作人员,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和动用监控设备;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如确因电路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电的,须提前告知安全工作处相关工作人员。

六、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由维护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

七、调取监控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实训基地视频监控系统是实训基地区域内的视频信息采集、信号传输、信号处理、信息存储的.视频显示综合系统。为加强监控室管理,明确监控室工作内容和操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视频监控室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设备维护。监控室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电视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和管理好各种监控设备,坚持每月的系统维护,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视频监控室必须实时监控,保证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为30天。监控室管理人员要根据不同时段,对所有电视监控部位进行巡查,注意调整动点摄像机监控部位,最大限度消除监控盲区。

三、监控人员应保证视频资料安全,不对外泄露,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公安机关单位等单位要查阅监控视频资料,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实训基地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任何个人无权查阅视频资料。

四、任何人不许改动监控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许在监控主机中安装、删除程序。

五、监控室管理人员应保守秘密,严禁调取、散播视频信息,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六、保持监控室设备和室内的清洁卫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

七、保证监控设备安全运行,严禁明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八、管理员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严禁任何人无故中断监控设备。

九、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报告领导及时维修。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院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及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由保卫处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视频监控资料的调阅、备份、相关资料的存档等工作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二)为确保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专用于校园安全,严禁非视频监控系统人员操作本系统,使用中不得用于与视频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保证24小时有值班看守人员。

(三)为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应认真学习监控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删除监控数据资料;除学校聘请的专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变更系统的设置。

(四)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完成好校园安全监控任务;必须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妥善处置的同时,应采取措施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和监控数据资料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防止视频监控系统被破坏及监控数据资料丢失问题的发生。

二、监控数据档案资料的查阅和管理。

(一)为加强对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视频监控资料用于正常工作(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校内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稳定等案事件的查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刻录、拷贝或散布校园安全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资料;任何以个人名义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二)校园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办理程序。

1、校内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程序。

(1)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须签字、部门盖章;如调取原因涉密,则在调取原因栏里填写:涉密案(事)件,凡执行涉密案(事)件的审批单,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打听、不过问。

(2)保卫处领导签字同意,保卫处盖章确认,留底存档。

(3)申请人将经签字、盖章后的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报保卫处综合科科,由综合科负责人安排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调阅所申请的内容,并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须明确记录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校外原则上只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

2、校外单位申请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函),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并经保卫处分管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案情重大的案(事)件,还需报告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三)任何单位经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后,必须保证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所有影响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保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案件、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出入口、道路、公共区域、办公、教学场所、学生公寓,生活、活动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对学校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各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总体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学校各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安全保卫部(处)根据各自使用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学校有关领导、部门,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一)办公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中心;。

(二)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

(三)教学、实验用枪、炮、弹药试验、储存场所;。

(四)财务报账大厅及货币、票据、账簿集中存放的场所;。

(五)会场、公园、医院、附属学校(包括幼儿园)、住宅区;。

(六)教室、试验室、公寓、广场、体育场(馆)、食堂、公共活动场所;。

(七)出入口、道路、路口、停车场,地下通道;。

(八)物资储备库、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

第九条校园出入口、道路、路口等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由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建设。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学校财政预算。其他办公区域和场所由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建设。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采用国内先进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平台联通的接口。遇重大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可直接接入。

第十三条视频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第十四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竣工后,应当通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视频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向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一)建设方案;。

(二)合同书;。

(三)验收文件;。

(四)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主要性能和技术参数;。

(五)其他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使用单位拆除自建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在拆除前30日内向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第三章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对各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给予指导,对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三)妥善保存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设置专人值班监看,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安全保卫部(处)报告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二)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监控资料;。

(三)隐匿、毁弃、删改保存期限内的`信息资料原始记录;。

(四)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用途、图像采集设备位置和覆盖范围;。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的,应当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时,查阅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查阅手续;。

(三)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与保养、故障检修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五)其它保养:对立杆、设备箱、避雷等设施的损坏和自然锈迹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表面翻新。

(一)故障响应:发现故障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尽快修复。

(二)故障修复:前端设备4小时内修复、后端设备8小时内修复、重大事故(8个以上摄像点不能正常工作)24小时内修复(以上时间均包括响应时间在内)。

(三)设备更换:在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视频监控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幼儿园保卫处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校长室有权对监控室进行检查监督。

2、监控人员负责做好安全治安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否则,将按《幼儿园考评细则》进行处罚。

4、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6、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7、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 除幼儿园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

9、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10、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11、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村委保卫处报告。

12、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幼儿园报告。

13、幼儿园巡逻制度。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挥中心,按要求各类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带电备用。

二、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 井下跟班领导、科队长、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携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仪,配定仪器仪表调校及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巡检维护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标校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监控系统值班员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

九、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允许浓度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 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通过规范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管理规程,确保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适用于xx集团大厦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管理。

3.1当值消防监控中心的保安员负责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与管理。

3.2当值领班负责对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保安员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3.3保安部长不定期对监督和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4.1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保安员负责对闭路电视的监控、操作和一般性的保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并留意设备情况,发现故障,马上报修。

4.2值班员应密切留意闭路电视的情况,与各岗位保持密切配合,发现问题,马上通知机动保安员到位处理。

4.3为便于查证,保障安全,保安闭路电视应进行录像,各重要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保持24小时录像。

4.4熟悉各摄像枪的位置,大厦主要出入口共分为三十个摄像点,分别为:黄华路大门,首层南、北大堂,西侧通道,东外围、南外围、西外围、八部电梯以及负一车场。

4.5保安员负责录像的操作,并及时换带,保证录像的完整性。

4.6换带时,应检查录像带的磁带是否干净。

4.7更换带后在《录像带使用记录表》上做好登记,并将录相带存放在干燥、阴凉的地方保管好。

4.8每日应对设备表面进行抹尘,每周应对录像带进行检查,确保磁带能正常录制,每季度(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录像机磁头进行清洗。

4.9为便于查证,各出入口的录像内容应保存14天时间。

4.10消防监控中心应常保存备用录像带不少于2盘,如有缺少当值班人员应报告领班并负责提出购置计划。

4.11录像带在保存期间,未经部门领导或管理处领导批准严禁任何人员进行放录。

4.12消防监控中心录像机属大厦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专用设备,禁止放录任何外借录像带。

5.1《录像带使用记录表》xx/gr-260

5.2《闭路监控系统运行异常记录表》xx/gr-255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4.管理规定:

4.1保证系统不间断电源的开启;

4.2系统的不间断电源严禁使用监视设备以外的负载;

4.3楼层摄像头的电源插座严禁使用其他负载;

4.4未经本专业主管同意,严禁修改系统参数;

4.5系统参数修改后,应在记录本上做详细记录,并即时通知当班监控员;

4.6巡查系统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做详实记录并上报专业主管;

4.7监控系统各种设备非本专业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维修、操作;

4.8主机专机专用,严禁安装任何其它无关程序。

学校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学校综治办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校长室有权对监控室进行检查监督。

2、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当班的资料(material)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material)。

4、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6、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7、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material)。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

9、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10、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material);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11、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12、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一条 为保证校区内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保卫部负责监控室的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监控室进行负责全校的安全防范工作。监控系统由专人负责维护。校长室有权对监控室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安全(治安)劳动纪律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第四条 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否则,将按《学校仪器设备赔偿处理规定》——有意破坏监控系统劳动工作纪律进行500——1000处罚,严重者一并进行相关纪律处分。

第五条 保障监控使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保卫部监督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七条 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 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经保卫部同意,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申请表方可查阅。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一条 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第十二条 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保卫部报告。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保卫部报告。

第十三条 监控人员或专业维护人员要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向负责人汇报,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专业维护人员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上报更换。

第十五条 监控人员确保监控镜头设备完好,发现损坏应及时上报维修,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制度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的熟练程度。

第十七条 监控设备设施财产安全责任区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设施设备赔偿界限

1、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工作失职,指挥错误,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与损坏.

2、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该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1、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通过学校(系)批准,保卫部备案执行.

2、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学校(系)和保卫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经学校(系)及保卫部批准执行.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责任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学校(系)主管校长(系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财务部)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校长,有关文字材料报保卫部备案.

4、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5、对低值仪器/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等)的损坏,丢失,要按原价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6、借到家中使用的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价的50%~100%的赔款,通过学校(系)财务部批准执行.

7、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8、赔偿工作要在学校(系)财务部确定的赔偿金额和期限内完成.对于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行政措施.

9、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在校财务开票交款,到所在系部注销实物帐.该项款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或维修.

10、对于严格执行《》护校产,能对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每天5:30分之前向保卫部汇报当天的监控工作情况,如出现问题瞒报、漏报或不报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经领导同意后即刻生效。

自动化及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公司人员及生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

第三条 监测监控设施管理

(1)监测监控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

(2)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

(3)经常检查设备的供电系统,防止因设备供电不正常造成通信中断。

(4)定期检查通信线路,确保通信的通畅,防止因施工、刮风、淋造成的线路损坏。

(5)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6)指定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7)各单位新敷设或变更传输线路和设备的,须出具书面申请,报请自动化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施工,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图及相关规则进行施工,完毕后通知自动化办公室。

第四条 监测监控室管理

(1)做好监测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2)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3)除系统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检查外,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查看图像及信息,不得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在计算机上随意安装、拷贝、删除任何程序和文件,不得使用外部存储设备(包括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做到专机专用。

(4)值班人员负责对实时监测监控数据及图像信息资料定期有效存储;严禁夜间关闭监

控画面,严禁任何人随意关机。

(5)值班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性,要善于根据监测监控数据或图像,分析并及时发现不安全情况;发现报警信号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处理,发现突发情况、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三章 监测监控职责管理

第五条 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运行维护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设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监测监控人员必须熟识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方法。

第八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及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第十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第十一条 绘制监测监控设施布置图,明确监测监控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监测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第十三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悬挂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停用监测监控设备。发现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中断监测监控线缆。因生产需要必须中断线路的,需上报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并通知自动化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采用“谁中断谁连接” 方式。

第四章 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修及费用处理

室提供技术协助。需更换设备时,由本单位提需求计划、领料、更换,费用划归本单位矿控成本。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履行职责、维护管理、有突出成绩者由自动化办公室报公司视情况给与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监控值班失误、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泄密等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公司安全及生产管理的,报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采掘过程中造成监测监控缆线、设备损坏的,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监测监控设备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上报并审批擅自中断线路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三条 监测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误报警的,一次对责 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自动化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

(2)发现故障不及时报告和对故障不及时处理的;

(3)擅自改变监测监控系统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4)故意破坏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一、监控人员服从值班干部的领导,认真完成学校保卫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监控人员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三、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或前来参观者,必须经学校或保卫处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四、不准在监控室内吸烟、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五、监控机房、设备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关闭电源,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学院保卫处领导。

六、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学校安保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保机构及保卫干部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并安排落实监控值班工作,学校安保监控系统要接有视频设备并与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使用。

二、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并对监控内容随时查看,做好监控记录,发现意外情况,要迅速通知安保人员和学校主管领导妥善处置,及时存储并做好标记。

三、管理人员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随意安装、删除监控程序;不得更改破坏原始信息;不得擅自为他人复制、提供监控视频信息。

四、严禁非监控人员查看监控录相或调阅有关资料。若确因工作需要需查看监控录相和有关资料,需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

五、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水杯、磁铁等物品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六、学校应坚持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机器设备正常运行。

1.校长室负责监控工作的领导、管理、检查和考核。

2.监控室由专人负责。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3.监控人员必须负责做好安全、卫生、秩序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值班的记录,要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校长室汇报。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然后报告校长。

4.监控室制度、监控员岗位职责、值班表、报警电话要张贴上墙。

5.严格按规定步骤和程序操作,任何人不得中断监控,更不得删除监控资料,监控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刻录的监控录像光盘交档案室注明起讫日期编号封存。监控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公务查阅监控录像资料需经校长室批准。

6.安装ck的部位,在下班前应由该岗位负责人及时开通工作按钮,并经常检查其与公安派出所联网情况,确保紧急情况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7.确保监控探头范围内夜间照明灯完好,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应及时维修恢复照明,确保夜间监控录像的质量和效果。

电子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1、相关领导、业务科室电子监控专用电脑要有明显标识,保证专机、专网、专用。

2、专用电脑不能同时连接其他网络;要安装杀毒软件;决不能安装游戏、炒股、聊天等软件;配备专用u盘。

3、保证专用网络畅通,电子监控系统能正常登录。当专用电脑无法登录电子监控系统时,要及时排除故障,如不能自行解决,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4、相关领导要能熟练地登录办公平台进行审批、查询、统计办件;相关工作人员要能熟练登录办公平台办理、查询、统计办件并能对催办督办或监察的办件进行更改及反馈;单位管理员要做好本单位专用电脑、网络设施的维护。

5、每天登录办公平台时,要做到“三查看”:首先查看预警信息提醒栏,如有被预警、被催办督办、被监察办件应该及时整改反馈;其次要查看本岗位下是否有需要办理的办件;第三要查看通知消息栏内是否有重要的通知,镇纪委将及时将系统使用要求、平台使用情况的消息通知个部门,请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6、管理用户名和密码时,要做到“两保密”:一是定期更换密码,并注意做好自己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工作;二是登录系统后因事项离开时,要正确退出系统,确保账户的安全保密。

7、使用网上办公平台办件时,要做到“五注意”:一是要注意填写表单后必须要点击“保存到系统”按钮,以免发生数据丢失现象;二是要注意上传要件时,一定要先勾选这个要件名称,再上传该要件,保证勾选的要件必上传,没上传的要件不勾选;三是要注意上传要件的内容正确齐全;四是要注意办理的流程应与办件实际发生过程保持一致,应该在一个步骤填写的表单、上传的要件必须在相应步骤办理;五是要注意办件流程中存在“公示”步骤时,应严格按照公示时限要求进行公示,绝不能擅自终止公示步骤提前完成办理。

8、办件存档时,要做到“两确保”:一是确保系统生成带条形码的所有电子表单打印后及时存入相应办件卷宗;二是确保系统中上传的所有电子要件资料应与相应办件纸质卷宗内容一致。

9、严格规范网上办公行为,确保15类行政职权办件全部按照“先网上、后纸质”的原则,从第一步就用电子监控系统办公平台办理,坚决杜绝体外循环、网外办理和网上补录现象。

一、学校电子监控系统主要用于高考、中考、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市县统考的考场管理和各级各类教科研活动的听课评课、班级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

二、电子监控系统的使用、操作、维护,由信息处专业人员负责,其他任何个人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得私自到电子监控室操作、使用监控设备。

三、信息处专业操作人员需由监控设备安装单位负责培训后上岗。同时,还要通过加强自学和工作实践,熟练掌握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熟练应用监控设备,并能对设备进行一般的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四、电子监控系统应用前,专业操作人员要对设备提前多次调试,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若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员进入主控室观察或操作设备。

六、利用电子监控系统进行听课评课、班级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授权后方可在指定微机上进行操作使用,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随意到电子监控室乱调乱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操作造成电子监控设备损毁等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人员追究赔偿责任直至诉诸法律。

七、电子监控系统每次使用后,专业操作人员要存好有关数据和影像信息,及时关闭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以备存查。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一、控制室实行专人轮班全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每日做好值班记录。

二、不带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室,做好保密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漏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监控设施。

三、监视所有摄像位置的图像,注意异常现象,发现情况即时通知班长,出现报警信号,立即核查信号真伪情况。

四、对重点保卫区域和异常现象要做好记录和录像,以作必要时查证使用,做好交接班记录。

五、发生案件和突发事件时按重大案件处理方案和火灾发生处理方案处理。

六、当监视范围出现异常,如可疑人员出现等,应立即通知人员到现场查看。

七、值班室内禁止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学校校园监控系统,由室内红外探头监控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校围墙红外对射报警系统三部分组成。现室内红外探头报警系统已安装到位投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已部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为使校园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其作用,达到人防、技防、物防的完美结合,从而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保障水平。特制定以下校园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设备投入使用后,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关机,规范化操作;

11、做好设备的交接班。早接班人员应目视设备完好情况和画面显示壮态;

12当监控设备出故障,或在使用中出现疑问可向安装公司业务人员报修和咨询。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市运管部门“关于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的有关规定。提高对运行车辆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促进公司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负责与主管部门gps管理系统联系,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

2、完善落实gps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3、将每月的gps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客运部,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负责检查落实、整改到位。

4、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gps系统设备完好。

5、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监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时间。

7、将当月gps监控情况(统计表)及处理情况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8、负责gps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经常检查督促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操作。

1、监控人员必须保证gps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所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饿准确位置、行驶速度和方向。

2、做好车辆监控的日常记录,上、下班的交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3、监控人员严守岗位和职业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黄色、反动信息和从事反党宣传。

4、当车辆发送求助的盗、抢等手动报警信息时,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车辆实施跟踪监控,及时向事发当地110报警中心报警。

5、监控人员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

6、监控人员在没有特别的批示不得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

7、监控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各类型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的时速规定对车辆进行时速设置,不得随意更改或不按规定设置车辆时速。

8、监控人员接到车辆违章超速报警时,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驾驶人员降低车辆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同时每月底将车辆违章报表送公司安全科和运管部门。

9、监控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连续行驶时间和中途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超长线路营运车辆中途更换驾驶员的规定,及时给驾驶人员以提示,对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车辆,做好监控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10、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如:定位次数、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数据分析情况等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11、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的各项功能。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并按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gps终端系统,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车载终端系统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2、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随时关注终端系统信息。

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载终端是否良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载终端正常运行。

4、营运车辆出车前向车辆所属公司监控管理平台发送车辆和驾驶确认信息,确保监控管理中心掌握出车时的真实情况。在车辆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驾驶员应逐条阅读完车辆终端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指令和提示。

5、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系统,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6、营运车辆驾驶员收到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为保证安全,只能在车辆停驶时操作使用终端,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车载电话,车辆在进入加油站时。禁止接听、拨打车载电话或打开液晶屏。

8、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监控平台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示。

2、gps监控中对运行中超速、紧急报警等未及时提出警告或未上报有关部门的,发现一次处以20元的罚款。

3、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或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出现一次处以50元的罚款。

4、在gps平台上发送黄色、反动宣传信息的,发现一次立即下岗。

5、在没有特别批示下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的,出现一次处以5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立即做下岗处理。

1、凡安装了gps的车辆,营运情况下必须24小时开启,否则一次处以200元罚款,节假日加倍。

2、擅自拆卸或破坏gps车载设备的车主自费修好方可进行营运。

3、平台发出指令后,两分钟内不执行者,每次罚款50元,一日内发生两起者,罚款100元;每月发生三次者,除罚款外,公司将取消驾驶员驾驶公司籍车辆的资格。

4、营运途中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者,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重者加倍处罚,并处以驾驶员停运学习2天。

5、每月超速行驶次数达3次,罚款100元;3次以上者,除加倍罚款外,驾驶员停运学习两天,屡教不改,取消驾驶公司车辆资格。

6、假报、误报信息者,每次罚款50元,重者加倍罚款外,停运学习3天。

7、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的,按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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