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治理方案(汇总19篇)

时间:2023-11-06 13:34:04 作者:GZ才子 矿山治理方案(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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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绿化.边坡治理方案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特别是石矿资源的需求呈跳跃式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猛发展刺激了采石场的发展。这些采石场在短时间内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采石场给环境、生态和景观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和问题。

进人21世纪,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原有的荒山和采石场已按城市规划的要求,纳入到新城区及都市风景区、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范围中。许多废弃的采石场暴露在城市中成为一个个“伤疤”,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裸地复绿靠自然界自身的力量恢复生态平衡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从裸地到一年生草本、多年生草本群落,约需10年的时间;到灌木群落约需20年的时间;再到森林群落最少也需100年的时间。采用人工生态修复法,可大大地缩短复绿的时间,一般只需30-40年的时间。

在裸地复绿的特殊地形——边坡复绿中,土质边坡通过人工防护和绿化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生态恢复,但岩石边坡复绿难度较大,特别是采石场的地形包括了边坡的各种角度类型。因此,采石场的生态环境恢复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矿山治理施工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整改我区在中央、省环保督察、市委巡察反馈关于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切实加快推进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资发〔20xx〕63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xx〕50号)、《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明电〔20xx〕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范围。

本方案所指废弃矿山,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前关闭、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实施保证金制度以后关闭且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不属于政府投资治理范围,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督促治理责任人切实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二)因地制宜。

坚持“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景则景”的治理原则,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紧密结合,按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等类别进行分类整治。

(三)突出重点。

优先治理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周边、城区周边、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废弃矿山,加快解决废弃矿山影响城市形象、影响生态环境问题。

(四)落实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责任落实机制。英俊镇政府是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是本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发改、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绩效办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英俊镇政府要对辖区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切实承担起治理责任,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治理资金,积极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推动我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

(五)综合施策。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多个领域,治理难度大、投资成本高、成效显现慢。英俊镇政府、区规自分局、发改、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容环卫、绩效办协同联动、紧密协作,将废弃矿山综合整治与城建重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渣土回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有机结合,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一)工作目标。

20xx年1月-6月底,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机制建立,资金筹措,组织保障;

20xx年6月-12月底,现状调查、数据整合,编制生态修复规划;

20xx年1月-12月底,依据规划全面启动,并利用一年时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20xx年1月-6月底,依据规划方案申报验收,并对验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调查摸底。英俊镇政府为主体,区规自分局牵头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辖区废弃矿山专项调查工作,查清废弃矿山分布、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主要环境问题、周边产业规划和布局等相关情况,为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科学规划。英俊镇政府、区规自分局牵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根据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辖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整治数量、资金来源、工程措施、适用政策、完成时限、整治后用途等。区规自局牵头,英俊镇政府为主体组织编制二道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依据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治理。

三是落实资金。区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英俊镇政府要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规自分局协调并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废弃矿山治理项目,按项目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区商务局、物流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修复治理。

四是监管考核。要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作为英俊镇、区规自分局等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清单管理和销号制度”,做到整治一个、核实一个、销号一个。成员单位要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限,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克服畏难情绪,积极解决整治中遇到的征地补偿、权属纠纷等问题,确保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实现预期效果。

(一)建立组织机构。

加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二道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陈铁志区长任组长,副区长林继东、王喜东、二级巡视员姚珺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绩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规划编制、资金安排、我区重点废弃矿山治理方案确定等重大事项。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规自局局长、英俊镇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副镇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开展治理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英俊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与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有效对接。

(二)明确部门分工。

区规自分局牵头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规划编制,治理方案审查、项目验收,组织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复垦项目复核验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内调剂、用地报批和供应等。

英俊镇政府负责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的具体实施,代表区政府组织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治理工程的招标委托,资金使用和管理,并充分发挥村“两委”优势,会同区规自分局对有主矿山修复治理进行监督。

区发改局负责治理项目立项审批,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适时对英俊镇政府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区公安分局配合开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打击和处罚。

区财政局负责治理项目资金预算、拨付和财政投资评审。

区住建局、物流开发区负责综合整治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复垦项目验收和综合整治项目涉林审批和监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综合整治项目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范围,对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渣土填埋的监督引导工作。

区商务局、物流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修复治理。

区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适时对区直各有关部门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优化监管措施。

一是坚决防止“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在项目实施中,尽最大可能减少边坡削坡量。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进行回收,并应当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明确土石料的回收量、回收期限以及生态修复责任。回收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区政府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二道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山土石料利用方案由区规自分局负责编制,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由英俊镇具体组织实施,并由区规自分局监督落实。

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只跑一次”的要求,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手续办理和报批中,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做到“能减则减”和“能简则简”,切实保证项目实施进度。

(四)创新政策保障。

一是充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政策。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后新增的耕地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允许纳入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监管平台,在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对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结余指标允许在本地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各工程建设项目中剥离的'优质表土,要优先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复垦。

二是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项目土地开发。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废弃矿山用地,有条件改造成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出让计划。对于开发利用过程中确实无法回避的农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以统一纳入改造,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报批手续。

三是恢复废弃矿山林业生产。适宜恢复为林地的废弃矿山,要列入区农业农村局绿化造林计划。

四是探索废弃矿山景观再造。对于具备改造成观光景观的废弃矿山,英俊镇政府可结合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进行景观创意、设计和建设,更大地发挥废弃矿山潜在价值。

五是鼓励城市建设废弃渣土用于废弃矿山治理回填。对于治理后恢复为建设用地的,在保证不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的前提下,优先作为城市建设渣土废弃物填埋场地,既解决渣土处理问题,又降低废弃矿山治理成本。

六是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地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治理资金筹措新模式,可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废弃矿山治理领域。对位于城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可采取“谁用地、谁治理”原则,将废弃矿山治理任务落实给土地受让人。

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计划书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二、方案编制。

第三条“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xx〕156号)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

三、方案评审、备案。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

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

4、尚未划定范围;。

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

通过初审的“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

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

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审查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定稿、专家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进行整理存档。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未编制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不予批准采矿权。

未编制或定期修编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不予批准采矿权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延续等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原《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字981号)同时废止。

矿山治理施工方案

为保护林地资源,恢复被占用林地生产工作,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县被占用林地的清理、办证、恢复林地生产等工作。

林业局成立恢复林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郭四燕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乡镇场林业站长为本乡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一)时间安排:

20xx年3月20日-20xx年4月20日。

(二)工作方法:

1、各乡镇场林业站用3月20日前,完成制定造林规划,明5.com确造林小班业主、责任人、面积、树种、苗木数量、造林完成时间。

2、4月10号之前,全面完成恢复林地生产工作。

3、苗木供应,由营林站统一调配,也可以由业主自行购买,但必须通过营林站和乡镇场林业站的认可。

4、20xx年4月20日一20xx年4月30日,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恢复林地验收。

5、具体操作当中,各片可根据实际情况操作,在操作中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一)局机关实行分片负责制,林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片长和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片工作人员、乡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对占用林地业主:

1、能造林的地方,必须规划并实施造林。

2、不能造林的地方,乡镇林业站必须督促其同期办好林地占用手续。

3、不能造林,又不能办证的企业必须报政府强制关闭。

4、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从重从严从快打击。

(三)分片负责制:

第一片:塘渡口镇、霞塘云乡、黄塘乡、五峰铺镇、金江乡、罗城乡、郦家坪镇、诸甲亭乡、下花桥镇。

片长:肖彪。

人员:刘新喜、黄靖、钟尖、蒋小雄、肖哲、唐青松、蒋刚。

强、杨遵刚、陈小林、袁明庆、陈清成。

第二片:蔡桥乡、长乐乡、黄亭市镇、白仓镇、金称市镇、河伯乡、塘田市镇。

片长:周仁。

成员:黎华、吕方奇、袁大强、谢太平、罗洪雨、张建明、蒋兵华、陈昌银、莫中。

第三片:九公桥镇、谷洲镇、黄荆乡、七里山场、岩口铺镇、小溪市乡、长阳铺镇。

片长:杨金刚。

成员:王小翠、易小雄、黎梅刚、伍小林、唐晓东、罗毕、肖丁铭、隆振明。

(一)从大到小的原则,按照被占用林地面积从大到小的原则,先选大面积的恢复,并逐次递减。

(二)先易后难的原则,按照地理条件、交通条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先易后难。

(三)整体推进的原则,各乡镇要综合考虑,整体布局,把人分到每一个小班,争取整体推进。

(四)全面达标的原则,保证造林一片,成活一片,必须保证全面达标。

(一)造林经费,有企业业主的由企业业主出资造林,造林树种首选易成活的树种,无业主的报局党委统一研究决定。

(二)任务完成后,乡镇林业站申请局里验收,验收组将按照完成进度、造林质量、办证数量等,综合考虑,排名前三名设三等奖,一等奖一名,奖金6000元。二等奖二名,各奖4000元。三等奖三名,各奖3000元。未完成任务的罚2000元。

(三)对在工作中违法乱纪,索拿卡要,趁机伸手的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从严从重处理。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xx〕156号)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委托书。

(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承诺书。

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

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

4、尚未划定范围;。

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

通过初审的“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

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

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未编制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不予批准采矿权。

未编制或定期修编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不予批准采矿权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延续等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

矿山绿化.边坡治理方案

一、高速公路绿化是公路景观设计的一个方面,也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及作用一般可概括为:

二、高速公路具有快速、安全、舒适、高效的重要特性,这就决定了它与一般公路的绿化要求是有所区别的。其绿化的原则概括为以下几条:

(1)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因段制宜。选择的植物品种不但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还应具有耐寒、耐旱、耐高温、耐瘠薄、抗污染、病虫害少、管理粗放等特点。

(2)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

(3)突出成片、成段、大色块,注重色彩变化,达到特色鲜明、景色各异的效果。

(4)做到绿化与美化相结合,绿化与行车安全相结合。绿化与匝道圈经济效益相结合,绿化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结合,防护与观赏相结合。

(5)绿化效果要体现见效快,生命周期长,造价低。绿化的范围。

三、绿化范围一般包括中央分隔带;路肩、边坡;隔离栅内侧土台及外侧植树带;互通立交匝道区;收费站区;生活服务区及收费起、终点处等。

高速公路由于在路基、路面的施工中使用了较多的水泥、石灰、粉煤灰、矿碴、碎石、沥青等材料,以及在设计、施工中未顾及日后绿化工作,或多或少对上述范围要造成污染,绿化前一般需更换土壤及对土壤进行改良。

四、绿化模式及植物品种选择。

4.1中央分隔带。

做好绿化与防眩相结合的文章,植物防眩与防眩板相比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适宜建植的苗木以圆柏、龙柏、侧柏为最好,女贞、紫叶李、丰花月季等次之;型式有单墙式、百叶窗式;间距根据防眩型式1-6m。不等;苗木修剪高度1.6-1.8m;色块长度=2km;从视觉、经济美观、使用效果看,百叶窗式最好。

4.2路肩、边坡。

结缕草、狗牙根最适宜,散铺或满铺;高填方路段可配以紫穗槐,采用鱼鳞坑式栽植;也可与矿料结合进行坡面防护;冷性草慎用。

4.3互通立交匝道区。

不受视线限制的范围,搞成苗圃,管理粗放,既有绿化、美化的效果,又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也可搞成经济果林园,种植桃树、杏树、柿树、枣树、葡萄、李子、核桃、石榴等;大面草坪慎搞。

靠近城区的互通立交区及对视线有要求的区域,可选用瓜子黄杨、龙柏球、金叶女贞、红叶小蘖、冬青、丰花月季等花灌木,组成不同的大型植物图案,并配置花草、植物造型、小品等,并根据需要配置乔木,要以美化为主,形成景观观赏区。

4.4隔离栅内侧与边沟外缘土台。

栽植蔷薇、连翘等,2-3年后出现明显效果,不但起到阻止攀越隔离栅的作用,而且还可抑制杂草的生长。特别是春季,黄、白、红花盛开,形成一道高速公路独特的亮丽风景线。

同一绿化品种,应分段轮换栽植不同品种,以减少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郑州青山绿水机械厂。

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范文

为认真吸取水城矿业集团马场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文化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落实到位,防治水工作更好地开展、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经矿委会研究决定,成立文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明确相关工作职责,望矿属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1、组长:

2、副组长:

3、成员:

1、组长职责:负责全矿整改、验收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资金、材料、人员到位。

2、副组长:配合组长工作,负责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整改整改期间控制入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快速完成。

3、成员:主要是加强现场管理及巡查,并负责每一项工程在整改期间确保安全及工程质量达到整改要求,并在施工现场督查落实工作的到位情况。

(一)安全生产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监控员3人,无瓦斯抽放工和探放水工。

2、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规定,2月21日煤矿复工以来矿长王伟入井带班1次,工程师未带班。

3、矿井未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未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二)监测监控: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针对井下水仓、泵房、变电所等地点设置的瓦斯报警值()、断点值()均布符合要求。

2、副斜井挡车栏和防跑车装置不完善。

(三)防突及瓦斯治理。

1、1185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1270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瓦斯抽放管路未安设到工作面迎头。

2、1219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已揭穿m9煤层,该石门从1219车场处施工本煤层瓦斯抽放钻孔,未控制石门揭煤整个断面及范围正迎头未采取先抽后掘。

3、井下各个掘进工作面无局部防突预测预报牌板,且考察临界值指标和钻屑量不符合要求。

4、矿井高负压瓦斯抽放管路在巷道低洼处未安设放水器。

5、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编制石门揭煤消突评价报告无针对性,无相关瓦斯治理参数。

6、矿井未配备测定瓦斯相关参数的仪器仪表。

(四)防治水管理。

1、矿井主排水系统未安装完善。

2、1185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未严格执行“逢掘必探”的规定,现场检查无探放水钻孔。

(四)通风管理。

1、未严格执行测风制度,部分测风牌板填写风量与实际相差较大。

2、1270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导风筒未使用弯管连接装置,转死弯。

20万元。

(一)建立、健全和完善我矿安全管理责任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职责、辅助单位、职能机构的业务保安制和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承担整顿期间的安全生产任务,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达到齐抓共管,共同把整改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2、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领导入井带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3、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我矿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12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跟踪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每周由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有记录备查。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

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我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掘、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管理。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采掘作业规程、各类安全措施和预案及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技术方案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3、严格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认真编制、会审、贯彻、执行和复审环节,增强技术管理的安全保障性。

4、建立、健全和完善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等各专业台账、卡片和记录,完善各类图纸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

5、加强我矿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

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水措施。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特征分析,查明井田范围内老空水、断层水、导水钻孔、陷落柱水和含水层水等对我矿开采的威胁程度,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提出警戒性预测方案,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未查明水害情况前,严禁从事采掘活动。

一要坚持先探后掘,落实老空(窑)探放的责任和措施。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老空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二要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班、日报防治水报表领导签阅制度。

三要把好探放水的关口,探水前,要分析老空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制定探放水措施,由专业人员、专用钻机探放水,严格控制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四要加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教育,明确告诉职工,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6、对所有锚杆支护掘进巷道按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加强安全整改现场管理。

1、落实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整改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整改,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2、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认真执行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整改方案组织整改,从严查处“三违”。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3、加强局部通风机管理,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掘进工作面连续供风和风量满足规定要求。

4、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合理增设瓦斯检查地点,严禁空班漏检、假检;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9月9日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县局决定,在全县煤矿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确保到年底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20xx年9月20日-20xx年12月30日。

第一阶段(20xx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为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全县所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入查找分析各类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县煤炭局组织全面检查阶段。由县煤炭局各包抓领导带队,包矿技术干部和驻矿安全监督员参与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预案、资金“五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为重点督查阶段。由县局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和整治。

成立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监科,何国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

(一)煤矿安全“十必须,十禁止”和矿长守职尽责执行情况。

(二)矿井“一通三防”。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健全、完善、可靠,是否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现象;瓦斯抽采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是否达标,有无瓦斯超限事故。

(三)水害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探放水设备配备情况;矿井及相邻煤矿采空区、废弃老巷及积水情况是否查楚,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地面防洪灾、泥石流、滑坡等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防灭火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井下有无一氧化碳超限问题;灌浆、注氮措施落实情况;采空区封闭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节日期间值班安排情况。煤矿法人、矿长是否坚持坐镇矿井指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落实带班下井制度,在建、技改、整合矿井是否落实双带班制度。

(六)“打非治违”贯彻落实情况。

(七)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成立专门机构,依据检查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自查方案,做到安排具体,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自查自改工作收到实效。

(二)各煤矿矿长要亲自抓,负总责,主管安全矿长要具体抓,切实负起责任,不得应付差事,走过程,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县煤炭局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和检查记录,由局安监科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备案。

矿山治理施工方案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全面保护天然林,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启动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标志着我国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现了全面保护天然林的历史性转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我国天然林数量少、质量差、生态系统脆弱,保护制度不健全、管护水平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修复天然林,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采取严格科学的保护措施,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根据生态区位重要性、物种珍稀性等多种因素,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加快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坚持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保育并举,改善天然林分结构,注重培育乡土树种,提高森林质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全面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坚持生态为民,保障民生。积极推进国有林区转型发展,保障护林员待遇,保障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林区职工和林农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天然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主体依法尽责,形成全社会共抓天然林保护的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加快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

到20xx年,1.3亿公顷天然乔木林和0.68亿公顷天然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得到有效管护,基本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法律制度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

到20xx年,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2亿公顷左右,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天然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为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和丰富林产品的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下坚实生态基础。

(四)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对全国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别采取封禁管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

(五)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省级政府负责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地方政府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通过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林权权利人、经营主体按协议具体落实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

(六)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等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构建全方位、多角度、高效运转、天地一体的天然林管护网络,实现天然林保护相关信息获取全面、共享充分、更新及时。健全天然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天然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工作。结合精准扶贫扩大天然林护林员队伍,建立天然林管护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天然林区居民和社区共同参与天然林管护机制建设。

(七)建立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依托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培育大径材和珍贵树种,维护国家木材安全。

(八)严管天然林地占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九)建立退化天然林修复制度。根据天然林演替规律和发育阶段,科学实施修复措施,遏制天然林分继续退化。编制天然林修复作业设计,开展修复质量评价,规范天然林保护修复档案管理。对于稀疏退化的天然林,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使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等生态系统恢复到一定的功能水平,最终达到自我持续状态。强化天然中幼林抚育,调整林木竞争关系,促进形成地带性顶级群落。加强生态廊道建设。鼓励在废弃矿山、荒山荒地上逐步恢复天然植被。

(十)强化天然林修复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不同类型天然林保育和适应性经营、抚育性采伐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加强对更替、择伐、渐进、封育尤其是促进复壮等天然林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技术集成与推广,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

(十一)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制度。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技术规程,逐步完善骨干监测站建设,指导基础监测站提升监测能力。定期发布全国和地方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报告。建立全国天然林数据库。

(十二)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强化舆论监督,发动群众防控天然林灾害事件,设立险情举报专线和公众号,制定奖励措施。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三)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十四)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用房、供电、饮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有林区林场道路建设。加强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大对天然林保护公益林建设和后备资源培育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财政支持等政策。统一天然林管护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停伐管护补助。逐步加大对天然林抚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停伐及相关改革奖励等补助政策。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加快剥离办社会职能,落实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处理政策。调整完善森林保险制度。

(十六)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通过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地方探索重要生态区位天然商品林赎买制度。

(十七)切实加强党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天然林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任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天然林保护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天然林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十八)完善天然林保护法律制度。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天然林保护条例。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已经出台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做好修订工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天然林资源。

(十九)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继续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全面总结评估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研究编制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提出天然林保护阶段性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林保护政策和措施。各省级政府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市、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范围、目标和举措。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编制或者修订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二十)提高全社会天然林保护意识。天然林保护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受益的事业,是一项长期任务,要一代代抓下去。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订立乡规民约、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培育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天然林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天然林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桓仁铜锌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设计方案桓仁矿业有限公司

桓仁铜锌矿是一个拥有百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区.原为国家大二型有色金属采选联合企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采,矿产资源遭到极大的.破坏.截止关闭破产前,累计采出矿石5000万吨,生产铜金属量8.6万吨,锌金属量50.9万吨,铅金属量14.1万吨,金193公斤,银201吨,累计上缴利税1.96亿元.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当地带来了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当地居民生活,也严重制约当地经济的发展.

作者:宋林琳作者单位: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刊名:国土资源英文刊名:land&resources年,卷(期):2008“”(z1)分类号:x7关键词:

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计划书

为规范我县矿山企业开采秩序,促使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根据《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xx〕44号)、《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xx)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对全县所有持证矿山开展一次现状普查,预防和制止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工作重点如下:

(一)煤炭开采矿山。全县所有持证煤炭矿山均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县政府对下列煤炭矿区实行重点挂牌整治:石下江煤矿,和平煤矿,树林煤矿,东山煤矿,江潭煤矿,太平煤矿新井,水口煤矿一工区。

(二)非煤矿山。

1.∠瑶族乡崇阳坪上茶山铜多金属矿,湖南华菱洞口矿业有限公司江口铁矿,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洞口鑫品锰业有限公司高山锰矿,洞口县黄花坪锰矿,洞口县银坪石煤矿。

2、全县35家采石场(见附件1)。

各乡镇、管理区应根据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据实制定本地区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9月15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9月15日—10月15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9月25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县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和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洞口县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并登记造册,经县政府审查,于20xx年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xx年10月—11月底)。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由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自以来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洞口县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见附件4)。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20xx年12月)。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证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县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企业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煤炭局;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告知县安监局。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等部门应依职责进行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新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管理区,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国土资源局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鉴定制度。进一步强化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督促落实阶段(20xx年11月—12月底)。

为迎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我县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县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煤矿超深超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洞口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xx〕16号)已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县政府从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专用设备、井巷工程实测、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费用。

2、落实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和各乡镇政府、管理区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县财政局要提供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督促指导。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申请书

1、为解决采掘工作面的运输问题,公司投资新建了材料运输巷400余米的维修支护,砌半圆拱石碹300米,形成纵贯工作面的另一条运料年夜巷,保证了采掘工作面材料的运输工作。

2、为保证掘进工作面有持续不间断地供风,我们完美了井下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配,保证了工作面有足够的供风,为防止瓦斯储蓄堆集,杜绝瓦斯事情的发生筑成了一道防线。

3、对井下出产使用新增设备总计投资343万元,并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开展工作,进行水质污染整治工作,投资30余万元购置了相关设备来进行地表水治理工作,经由过程开展积极有用的工作法子,从而有用遏制了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恶化的问题,并有用的提高了平安打点水平,提高了平安出产效益。

4、为改善在员工出井后,能洗个利落索性的热水澡,公司安装了年夜型太阳能热水器和自动调控水温的淋浴。与此同时,我们改善对厂区的绿化和墙壁的粉刷,为员工缔造了精采的基本情形,年夜年夜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

二、煤矿平安出产工作。

年,公司以科学成长不美观为指导,坚持平安成长理念,增强煤矿平安日常监管工作,以预防煤矿平安事情为工作重点,促进公司煤炭事业又好又快成长。

完善平安监管组织、机制和保障系统。公司成立煤矿平安出产率领小组,负责煤矿平安出产工作的抉择妄想、部署和率领,经由过程研究拟定平安监管打算、方案和法子,组织平安监管功令和搜检督查,并实施平安查核。成立了公司手艺人员挂钩负责煤矿日常平安监管和平安质量尺度化培植工作,并进一步成立完美片区周查月检、平安隐患分级打点轨制和重年夜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公司对日常搜检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挂号建档,严酷按照定人、定法子、按时刻的“三定”原则逐条督促期限整改,实施隐患整改追踪、反馈和销号轨制,确保每个查及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公司率领组织职工按演习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顶板事情演习勾当,经由过程操练,达到了预期的下场。同时还加鼎力度对全员干部职工进行手艺培训,全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平安意识及自保、自救与互救能力,提高全体安管人员营业手艺及监管素质。并多次邀请县煤矿培训中心的人员到公司进行职工平安培训,同时有打算的组织全体安管人员,非凡工种人员分批分期在市、县两级培训中心进。

矿山治理方案

为落实美丽浙江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时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不治理,20xx年6月,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不治理规划(20xx-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根据废弃矿山规模,距离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远近,视觉污染情况,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等,确定了531处重点治理矿山,要求于20xx年年底前完成重点治理矿山治理工作。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规划”确定的531个重点治理矿山治理进度较慢,截至20xx年9月30日,已完成治理的废弃矿山369处,正在进行治理的废弃矿山140处,因涉访涉诉、重点工程阻断等原因未能如期开展治理的废弃矿山22处。

一、整改目标保质保量完成《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不治理规划》(20xx-20xx年)中确定的531处重点治理矿山治理任务。处于“四边”区域需要采用工程修复方式治理的,要倒排时间,争取今年年底前完成修复任务;确实难以完成的,确保在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时,要丼一反三,全面查找全省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存中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二、整改计划一是立行立改。问题发现以来,省厅立即行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开展与项督察。各地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抓紧落实整改。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未如期完成治理的162处废弃矿山,已完成治理26处。

二是长期坚持。对督察时发现的162处未完成治理的废弃矿山,要列明清单,制定任务表、时间表、责任表。目前已完成治理废弃矿山26处,正在进行治理136处,其中预计20xx年年底可完成治理98处,20xx年底完成38处。对20xx年丌能完成治理的38处废弃矿山,省厅将编制并实施“十四五”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行劢计划,并将其列入20xx年工作任务中,进行台账式管理,确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531处重点治理矿山清零。

三、整改要求一是思想认识再深化,切实增强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使命感。要上下联劢、全员参不,以壮士断腕的责任担当打赢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整改“攻坚战”,以这次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整改推劢长效机制的建立、推劢工作落实。针对“规划”执行严重滞后等问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整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是工作责任再压实,切实加快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20xx年10月起,省厅将实行月报制度,督促各地全面完成重点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任务。同时,针对“规划”确定的`531处废弃矿山治理完成情况,对未完成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矿山,将采用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手段进行全流程监管,切实提升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监管能力。结合实地抽查等多种手段,实时掌握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进度。采取考核、通报、督察等多种方式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自然资源厅重点治理矿山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盛乐山任组长,生态修复处、矿保处、总督办、省国土整治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具体负责问题整改与题部署、督导推进等工作。尚未完成重点治理矿山治理任务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重点治理矿山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未完成的治理的重点矿山要建立局领导挂联包矿修复机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倒排时间,进一步健全《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废弃矿山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

矿山治理施工方案

为全面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琼府〔20xx〕4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xx〕77号),切实做好20xx年我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以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变差为标准,全方位开展我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20xx年共完成林业及湿地生态修复73845亩,其中林业生态修复69325亩、湿地生态修复4520亩;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力度,打击破坏森林及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森林及湿地生态安全,不断提升森林及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

(一)台风损毁林地修复行动。推进海口市、文昌市开展台风灾后生态恢复,完成台风损毁林地修复造林5800亩,主要地点为海口市云龙镇和大坡镇建设中的文明生态村、文昌市昌洒镇建设中的美丽乡村以及翁田镇部分靠近海岸线的地段。(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海口市、文昌市政府)。

(二)老残林更新行动。继续推动公益林,特别是国营农场、林场范围内成过熟橡胶、桉树等老残林更新改造,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程序。对采伐后的老残林及时进行造林更新,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完成老残林更新改造面积38951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四边两区”复绿行动。结合“绿化宝岛大行动”,继续开展城边、路边、水边、村边的造林绿化工作,通过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恢复森林植被,进一步加大环境的绿化美化力度。完成“四边”复绿造林10435亩。完成路边造林3318.5亩,其中高速铁路边1247.2亩,主要地段为西环线的乐东段、东方段、儋州段、昌江段和东环线的万宁段等;高速公路边773.3亩,主要地段为西环线的乐东段、临高段和东环线的海口段、陵水段及中线的屯昌段等;其他通道边(旅游公路、省道、县道、乡道等)1298亩。此外,结合全域旅游示范省及百个产业小镇建设,完成城边造林1458.5亩、水边造林3294亩,同时结合第一批“海南省美丽乡村”创建,重点加强美丽乡村村边造林绿化,完成村边造林2364亩;继续提升热带雨林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天保工程区的现代化建设水平,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认真执行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重点落实天然林资源管护责任,推动建立森林巡护系统。完成俄贤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工作和霸王岭、大田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140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公路管理局、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四)低质林林相提升行动。继续推进天然次生林、桉树多代萌芽林、橡胶、加勒比松、马占相思等低质林的林相改造,重点在儋州市西联农场、白沙黎族自治县南高岭林场等区域开展橡胶、加勒比松的林相提升改造,完成改造面积770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琼海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损毁山体修复行动。开展位于自然保护区、景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工矿废弃地及破损山体复绿工程。各市县要加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完成各自辖区内已关闭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摸底,落实治理责任人,分级分类制定治理方案,全力推进“三区两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推动三亚市西线高铁沿线、旅游景区周边,海口市秀英区采石场、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铁矿、文昌市昌洒镇锆钛砂矿等矿区的山体修复及地质环境治理,完成恢复和治理面积4539亩。继续对陵水黎族自治县范围内坡度25度以上国道、省道、高速、高铁可视范围内种植的经济林地实施退果还林,恢复种植生态树种,完成恢复造林500亩。(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湿地保护与恢复行动。对全省480万亩湿地进行总量管控。对已经纳入市县生态红线的322.9万亩湿地按照生态红线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保护,对未纳入各市县生态红线的157.1万亩湿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继续推动全省360万亩自然湿地纳入各市县生态红线,确保纳入生态红线进行管控的湿地面积比例达到75%以上;继续加强对东寨港、清澜港、东方黑脸琵鹭、新英红树林等10处保护区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力度;推动儋州千古盐田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工作;对具备条件的海口市羊山湿地,建立湿地公园或保护小区;实施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黎安澙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修复与恢复全省湿地生态面积共4520亩,其中新造红树林2770亩,退塘还林(湿)175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动。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xx〕27号),认真执行有害生物防治“双线”(即省政府、市县政府、乡镇政府为一线,省林业部门、市县林业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服务中心为一线)目标责任制,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全面开展薇甘菊、椰心叶甲、椰子织蛾、林业用地红火蚁、金钟藤、槟榔黄化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开展景区、道路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制,抓好林业植物检疫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加大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全面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八)森林防火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行动。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消防队伍,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不断加强森林火灾防控机制。20xx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力度,对涉林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继续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及湿地、盗伐滥伐、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湿地资源、在保护区公益林区内采石(矿)采沙、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森林火灾违法犯罪、破坏古树名木及盗运风景树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监管,依法追究破坏森林及湿地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恢复森林及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一)加强领导,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是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责任主体,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全力以赴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省级和各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拓宽投入渠道,有效整合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与生态保护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加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推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健全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投融资平台。

(三)健全法规规章,推进依法保护。抓紧完成修订《海南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和起草《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工作,并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海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推动我省森林及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度化。各市县要整合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公安、住建、交通、海洋与渔业、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强化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及湿地等破坏森林及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森林及湿地资源的生态安全。

(四)推进信息化整合应用,强化科技支撑。探索开展湿地监测的信息化、网络化,依托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整合全省林业信息化工作,推动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平台、海南省森林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及海南省森林公安雷达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提升森林及湿地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出台林业及湿地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推进林业及湿地信息化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五)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责任追究。20xx年上、下半年分别对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xx〕45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多方式宣传,营造生态保护氛围。加强信息公开,积极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引领绿色生活,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矿山治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扎实做好20xx年度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严格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实施矿山关闭取缔、整合重组、修复效果提升、露天矿山转“硐采”、打击违法采矿、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实现全市矿山合理规范开采,矿山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为促进全市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施策。按照“能关则关、应合尽合、能转则转”的原则,具备关闭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符合整合重组条件的全部纳入整合重组范围,经论证符合露天转“硐采”条件的停产改造升级,限期转采,推进矿产资源集中、集聚、集约、绿色开发。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的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实施最严格的矿产开发保护制度,减少环境污染,最大程度减轻矿产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坚持政府协调,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作为整合重组主体,综合采取补偿、收购或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重组;强化政府协调作用,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尽快完成整合重组。

坚持顺应自然,科学治理。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强已完成治理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后期管护,提升修复治理效果;生产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督促关闭矿山尽快完成修复治理。

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x个整合重组矿区审批,10月底前完成省达我市x个符合“硐采”条件的存续露天矿山转采,20xx年底前全市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全部完成关闭;修复治理效果得到巩固深化,违法违规采矿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持续提高,进一步推动矿产开发减量化、集约化、生态化和规范化。

(一)严格工作标准,如期完成矿山综合治理任务。

1.继续实施关闭取缔。按照“保优压劣、关小促大”的原则,对列入省关闭计划的矿山,标准倒逼整改不达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山,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取缔,县级政府要在10月底前完成关闭,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注销或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撤出人员、拆除设备、毁闭或填实矿井、消除安全隐患、明确修复治理主体,12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关闭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2.全面推进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协调、市场运作,对完成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编制的全市x个整合重组矿区,按照“县级政府初审、市级政府审查、省直部门联审、省政府批复”的工作程序,加快整合重组方案的报批进度,6月底前完成矿山整合重组审批。(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3.强力推广露天转“硐采”。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资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人防等部门组成现场勘验组,对矿山综合治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露天矿山逐矿排查勘验,一矿一表,建立排查台账,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在符合地质资源、安全生产等条件下,强力推广露天矿山转“硐采”,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障供给和“硐采”后续利用多赢。对前期已通过综合论证,具备露天转“硐采”条件的x个矿山,10月底前全部完成开采方式转变。(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

4.持续深化矿山修复治理。对完成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后期管护单位并加强后期管护,对修复效果不佳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修复治理效果。压实生产矿山修复治理责任,利用xx省矿山地质环境智能化监管平台,要求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边利用,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和复垦损毁土地。推进关闭矿山修复治理,县区政府要明确关闭矿山修复治理主体和完成时限,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分类施策、科学治理,有序开展修复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政策落实,从严管控矿产资源开发。

严控新增矿产开发项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范围内新上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固体探矿、采矿项目,除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设立的重点开采区外严禁新上露天矿山项目;严格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矿产开发综合论证制度,新设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要达到普查及以上,新设采矿权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分类施策,推进“硐采”矿山开发和后续利用。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推进“硐采”矿山开发和后续利用。根据矿山资源禀赋、地质条件、开采矿种等情况,结合矿山公园、旅游景点、人防工程、仓储等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论证,经论证符合旅游设施建设条件的,从功能布局、项目建设、设施服务等方面,植入产业功能、融入相关业态元素,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照a级旅游景区标准开展修复建设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经论证具备人防工程建设条件的,最大程度与人防工程、仓储等建设相结合,闭矿时不对可利用空间进行填堵等处理,通过对巷道进行被覆、扩充洞室、完善防护设备设施等措施,用于物资储备,实现矿山地下空间再利用。(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人防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坚持节约优先,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废石、煤矸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矿山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深化矿山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加快推进废石、煤矸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物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筑路、井下充填、生态修复等领域的资源化、规模化利用,提高矿山固体废物就地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坚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公安、资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运用“人防+技防”手段,持续保持打击违法采矿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即查,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涉矿点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压实整改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促进问题整改。结合矿产卫片、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对相关县(市、区)进行督导通报,促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向好。(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成立工作专班,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好组织协调。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提出详细的关闭取缔、整合重组、修复治理提升、露天转“硐采”等重点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要坚持一矿一策、一处一策,逐矿逐处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标准、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于5月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

资规、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工信、公安、文化和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资源利用和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矿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火工品使用、矿山修复旅游设施建设、“硐采”矿山升级改造等工作,履行矿山综合治理义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牵头作用,密切联系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三)落实支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

充分挖掘和利用涉及矿山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指导帮助矿山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土地支持、尾矿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等各项支持政策,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和智慧监管平台,加强对矿山、矿区、重点区域动态监测,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浪费水资源、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矿山企业科学开采、有序开采、规范开采。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继续落实通报、调度和定期报告等制度,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重点区域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密督导检查频次,督导发现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严格落实县(市、区)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工作不重视、整治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矿山治理心得体会

矿山治理是保障矿山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活动。作为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工程,矿山治理工作需要各方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对矿山治理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矿山治理的心得体会。

一、改变管理思维。

在过去,矿山管理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往往忽略了环保和生产安全问题。为此,矿山治理要从管理思维上进行重大转变,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要善于从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分析问题,勇于采纳新的科技成果,从而提高矿山治理的水平。

二、加强监管和文化建设。

矿山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卡,矿山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强监管和文化建设要从思想上引导职工自觉遵纪守法,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打击力度,尽可能地减少矿难发生的风险。在文化建设上,需提高职工自我教育意识,提高职工的文化程度,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注重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矿山治理的首要任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排查机制,及时补救各种隐患和缺陷,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

四、注重环保。

环保是矿山治理的重中之重。要完善矿山环保制度,建立健全环保机构。要把环境保护放在与利益平衡的位置,趋利避害,争取达成经济效益与环保的双赢状态。建立矿山环保监测体系,为实现现代化矿山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因环保问题受到惩罚和处罚,对违法犯罪的企业必须按法律规定加强处罚。

五、注重沟通协调。

矿山治理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将各方联成一个整体,实现信息的共享。要尊重各方尤其是当地政府、各民间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培养各方之间的互信和理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向社会发布矿山的治理及管理信息,建立情报传递机制,增强社会对矿山治理的关注和监督力度。

总之,矿山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从管理思维、监管和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环保和沟通协调方面来提高矿山治理水平,促进职工安全和生态环保,实现企业以科学方式、合理使用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矿山治理方案

尾矿是采矿企业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排出的“废弃物”,但同时又是潜在的二次资源,当技术、经济条件允许时,可再次进行有效开发。积极研究尾矿的矿物成分分析,开拓新的用途,实现无废料排放,是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同时,加强尾矿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研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加快研究成果转化。

矿山废水是在矿山范围内,从采掘地点、选矿厂、尾矿坝、排渣场以及生活区等地点排出废水的`统称。开采、选矿、运输等诸多生产及辅助工艺均需使用大量的水,这些废水的排放量大、持续性强,对环境污染严重。对于矿山废水的处理,采取持续地发展高效、廉价、安全及操作简便的处理技术,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矿山废弃地是指为采矿活动所破坏的,非经治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废弃地复垦与利用,有利于盘活存量用地,缓解土地资源瓶颈约束,促进耕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划协调”的原则对矿山废弃地进行复垦与利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应。

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并实施,有效实现对矿山环境进行生态恢复、生态治理。如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采空区及煤层自燃、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勘查与整治。

矿山治理心得体会

矿山治理是关乎人类福祉与地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一方面,矿山开采能够提供人类所需的资源和能源,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另一方面,过度的矿山开采却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因此,良好的矿山治理至关重要。我在从事矿山治理工作的过程中,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在矿山治理过程中,环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破坏性的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比如,我们要确保矿区内的污水、固体废弃物等排放不会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此外,我们还需注意保护土壤和植被,避免造成生物多样性的破坏。通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我们可以在推动矿山开采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合矿山资源。

在矿山治理的过程中,整合矿山资源是提高效率和资源利用的关键。我们应该对矿山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社会资源等进行分析和整合,以最小化矿山开采对周边社区的影响。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矿山的未来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把握好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平衡,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方式,以保证资源的未来可持续利用。

三、开展科学技术研发。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矿山治理工作也逐渐实现了自动化与智能化。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研发,推动矿山治理工作朝着更加高效、智能化、安全的方向发展。应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工程手段,实现矿区内的环境监测、资源利用、物资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自动化管理和智能运营,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保障矿工安全和矿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强化安全管理。

在矿山治理中,安全管理是最基本的要求。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矿山治理工作的最高宗旨。我们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科学的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矿区内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做好矿区内安全设施的更新和维护,确保矿区内的安全生产。

五、加强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矿山治理工作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积极关注周边社区的发展需求,加强与当地社区的沟通交流,回应公众对矿山治理工作的关切和质疑。通过参与公益和环境保护活动等形式,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价值观。

总之,矿山治理工作需要在矿区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发挥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双重作用。通过不断地加强技术研发、规范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和监控矿区环境等措施,使得矿区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共享。同时,坚守社会责任,实现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矿区内的健康发展。

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二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边坡、破碎系统和供电系统等环节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账。

第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引黄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企业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公司、场)各部门和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矿(公司、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矿(公司、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矿(公司、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矿(公司、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和下一年1月4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

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矿(公司、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科室、采区、分厂、分场)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矿(公司、场)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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