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全文(热门15篇)

时间:2023-12-06 11:13:02 作者:飞雪

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及时,以适应社会和组织发展的变化,并保持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范文分享,希望能够对大家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中有所启示。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人诊疗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维修过程中,因此需要企业对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原辅料以及人员操作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安全的运行,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技术,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知识的积累,这些技术和知识只有形成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断的积累和运用到实践中,达到预防职业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具体实施,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现出来,才能使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劳动者遵章守纪提供标准和依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单位管理的随意性,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总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用人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市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职业健康科。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

职业健康科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职业健康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 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02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出具相应的健康证明,入职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卫生档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对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员工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加强员工的安全生意识;

四、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维护保养,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工作,使酒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对工作场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质要醒目标识及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使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六、各部门配备相应的急救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具,合理控制高温下作业,确保高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2)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3)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4)按照规定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5)明确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2、范例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保护员工健康,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12)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1)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4)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1体检范围。

5、1、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

5、1、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5、2体检周期。

5、2、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3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年一次。

5、2、4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5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常规体检。

5、3体检项目。

5、3、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内容:。

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现异常时做心电图确诊)、腹腔疾病(b超),发现异常时可进行胸透检查予以确诊。

化验:表抗、生化全项、血液分析全项。

5、3、2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内容:。

妇女乳腺常规检查。

妇科常规检查。

5、3、3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项目,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

5、4体检程序。

5、4、1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在每年底将次年度体检计划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内。

5、4、2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工会、安全环保部在体检周期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与职工医院协商确定体检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并按规定要求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5、4、3集团公司各单位按照体检组织部门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体检人员的组织和安排。

5、4、4入职体检: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本人并由专人陪同到职工医院进行体检。

5、5体检结果处理。

5、5、1职工医院应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在每次体检结束后,如实出具书面体检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职工本人保留),并进行整理归档,集团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5、5、2体检结果由职工本人到职工医院进行查询。

5、5、3对在体检中查出对健康有影响,存在较大疾病隐患的职工,在做好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由医院通知当事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并提出治疗建议与治疗方案,以防延误和错失治疗时机。

5、5、4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的,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体检组织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提出相关评价报告。

5、5、5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的拟招录人员,体检报告与入职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录用后,转职工医院建立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体检不合格的拟招录人员,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5、6体检费用。

5、6、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体检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5、6、2亿诚公司、千帆公司、社区中心、职工医院的职工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5、7体检要求。

5、7、1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对体检过程全程跟踪,及时协调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5、7、2职工医院按体检要求认真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或擅自更改检查内容,体检结束后,及时出具个人体检报告。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生要以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态度对待体检工作,并如实填写体检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

5、7、4无故不参加体检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体检组织部门不再安排补检。

5、7、5拟招录人员无故不参加综合管理部安排的体检,公司不予录用。

5、7、6体检全部结束后,体检组织部门与职工医院共同对职工的健康状况做出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由体检组织部门向集团公司提交体检分析报告。

5、7、7国家/行业规定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xx。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降低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蓄电池制造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大量存在铅尘、铅烟、酸雾、噪音、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健康防护工作难度较大等特点,要做好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健康防护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企业应从工程性预防控制、管理性预防控制、个人保护性预防控制等三个方面的开展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工厂、集团各部门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 定义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四、 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担任,各车间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车间行政人事经理为领导小组检查执行机关。

五、 领导小组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防治法律法规、监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 执行机关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七、 人力资源部

(一)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二)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八、 预防措施

(一)做好工程性预防控制

1、完善通风系统

厂区周围应完善通风系统,为密闭的厂房提供新鲜空气,为了保证空气的新鲜,进风口周围均要有绿化。定期对通风系统进行保养,每年要更换进风口的过滤袋。为保证有效过滤,最好使用双层过滤袋,调整过滤袋的更换频率。

2、完善除尘系统

为避免铅尘或铅烟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到工作环境中,所有可能产生铅尘或铅烟的设备上都应安装吸尘装置,不管是可能产生烟气的炉子上,还是员工的操作平台上,甚至在丢弃废料的回收桶上,都应安装有吸尘管道或吸尘罩,降低潜在的环境铅污染。

3、完善酸雾收集系统

蓄电池生产的另外一种重要原料是浓硫酸,浓硫酸稀释后作为电解液被注入电池,然后进行充电。充电过程会产生酸雾,酸雾不仅会导致设备老化,还会对人体造成诸如牙齿酸蚀症、鼻粘膜萎缩、支气管炎等健康危害。应在充电工作台下方密布无数洞眼,使酸雾通过这无数的洞眼,经过地下管道被吸收到酸雾收集装置中,这样大大降低了对员工健康的危害和对设备的腐蚀,又可回收利用,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

4、引进机械手操作

蓄电池制造企业绝大多数的岗位还是机械加人工进行操作,为了减少员工接触相关的职业危害因素,各种岗位应推行机械手操作,在流水线上,极板入槽工序很容易引起铅尘扬起,机械手代替人工操作避免了员工的铅接触。环氧乙烷也被认为是一种对健康有影响的危害因素,历来由人工进行的上热溶胶工序,应改由机械手操作,避免员工与环氧乙烷的接触。

5、设立员工休息室

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禁止员工在工作区域吸烟、进食、饮水、咀嚼口香糖等等。在每个区域为员工建造有员工休息室,休息室内配备有空调、饮水设施,休息室附近还有洗手设施。为防范氧化制粉区设备可能产生的铅粉泄漏,在厂房设计时应将该区域设计为整个厂区的负压中心。为确保该区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应为该区域的休息室安装了送新风装置,将厂房外的新鲜空气直接送进该休息室,使休息室成为正压,从而保证了铅粉不会进入员工休息室。

九、管理性预防与控制力度

(1)加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对事故处理和疾病治疗是投入少产出多,必要的经费投入是做好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保障。

(2)职业危害因素评估。每个生产区域相应工作岗位均可能有其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因素,每个岗位可能会导致职业健康安全危害的危害源,应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小组对相关危害源进行评估,对企业所有岗位的危害因素有了全面的了解,并根据危害程度进行相应分类标识,从而为采取进一步对策和整改措施奠定了基础。

(3)标识和告知。在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岗位设立警示标识牌,随时提醒员工注意预防;在醒目位置公示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告知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新进员工培训告知有关职业危害因素以及预防控制措施;血铅监护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员工并签字认可。

(4)设立限制性区域。由于氧化制粉区的特点,为确保铅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外泄,我们将氧化制粉区设定为限制性区域,非经许可不得进入该区域,并关闭制粉区大门,依托通风—吸尘系统,使制粉区处于负压状态,从而保证了整个厂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对于在该区域工作的员工或者经批准同意进入该区域的员工,应入口处都设置了专用箱,放置防尘口罩和耳塞,要求每位进入制粉区的员工或外来人员都必须使用,以确保身体健康。

(5)开展职业体检。所有的新进员工均进行体检,其中操作员工应由具有职业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在岗员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员工的健康监护档案。

(6)血铅重点监护与健康卡管理。除根据国家规定每年进行相应的职业体检外,还应根据蓄电池制造企业的自身特点对所有接触铅的员工进行以血铅检查为重点的健康监护。按照员工工作的区域及岗位不同,将员工分为直接铅接触和间接铅接触,对每位员工建立相应的健康卡管理系统,对直接铅接触的员工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血铅检查,对间接铅接触的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血铅检查,所有员工均按照相应频度参加血铅健康监护。

十、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个人保护性预防与控制

(1)正确配备和使用劳防用品。应为每个岗位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每位新进操作员工在进行导向培训时,都必须进行正确佩戴劳防用品的培训,公司定期检查操作员工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督促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由于铅主要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途径进入,危害人体健康,应千方百计降低工作岗位空气铅浓度、发放防尘防毒口罩等注重员工呼吸道预防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关注员工消化道的预防。由于手和手臂被铅污染不易被肉眼发现,且一般洗手又不易清除,应将洗手程序作为培训内容进行培训,不仅要求用肥皂洗手,还要求用洗手刷刷手和清洗前臂;在企业设立的洗手设施旁张贴标准洗手图片,以便在洗手时提醒员工。还应配备专门的洗手检查液,利用检查液与铅形成黑色硫化铅的原理,检查员工洗手等个人卫生情况,检查结果在餐厅员工信息栏公布,以督促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十一、入职体检费用的承担

对录用人员,在办理入职手续前,必须达到公司组织的入职体检要求,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对未达到公司规定的服务周期的新员工,根据公司规定:未满3个月的,由员工全额承担,从员工离职当月工资中扣除;达到三个月不满半年的,由员工与公司各承担一半;满半年以上的员工,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任何员工离职,必须在公司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且合格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每次体检结果,必须作为员工健康档案,一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内。

对离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各工厂必须确保每位离职人员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离职后两年,对由于各工厂因员工健康档案保管不利造成公司无证据而导致的赔偿,给予各工厂人事负责人相应的处罚,生产经营总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员工健康体检流程

(一) 入职体检

(三) 费用支付

3、 离职健康体检费用,在岗体检半年内申请离职者,体检费用由离职员工自行承担,半年以上者,经体检且 结果合格者,由员工与公司各承担一半,员工承担部分从员工离职工资中扣除;离职体检不合格的体检、复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各工厂遵照执行。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预防各种疾病,从而能正常地为公司服务,特制定员工健康检查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每年举办一次,有关检查事项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三条一般检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员工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力资源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第四条光摄影由人力资源部与防病中心接洽时间,公司派往返车请其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往指定医院摄大张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第五条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第六条经诊断确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出面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前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年终应就检查的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做统计,以作制定有效措施及改善卫生的参考。

第八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

第十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十一条正式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本年度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十五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并通知财务部发放。

第十六条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及时对员工各种疾病进行治疗,从而达到员工生活安定、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丧失此补贴权益。

第十九条凡本公司员工患伤病住院接受治疗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看病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并请医院盖章,然后依据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依据医师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员工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美容、外科、义肢、义眼、义齿、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员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自到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规定条款申请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员工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员工福利委员会申请补助。

第二十六条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员工可以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起1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第二十七条本人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均不得申请补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需由员工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第二十九条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第三十条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福利委员会核发。

第三十一条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本人补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第三十二条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员工本人自动向福利委员会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第三十三条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情况应追回已领款项。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所述的重大灾害的范围,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不可抗力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必须迁移而另外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租给他人,遇重大灾害时,可申请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使因公而负伤的员工得到及时治疗,以安定员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并使员工免去后顾之忧,尽早恢复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伤补助费的给付方式

1.医疗给付。

2.残废给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负伤员工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第三十九条因受劳工保险有关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给付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第四十条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给付退休金。

第四十一条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但视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确保生产人员无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保证食品卫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员工适用。

3.内容

3.1.员工的健康检查

3.1.1.所有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包括车间员工、质控部员工、技术部员工等直接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每年4月份由厂统一安排一次由市防疫站进行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或经医疗机构检验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方可上岗。

3.1.2.所有新员工必须持防疫站发放的食品行业健康证方可入职。

3.1.3.凡患有细菌性痢疾或痢疾带菌者,伤寒或伤寒带菌者,病毒性肝炎或带毒者,活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为健康状况不合格人员,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

3.2.工作过程中出现疾病或负伤的情况处理。

所有在工作中要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生病或受伤应及时向主管报告,由主管批假治疗。禁止带病带伤生产。

3.3.健康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3.3.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3.3.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3.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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