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检疫情防控工作 动物检疫个人工作总结(优质8篇)

时间:2023-10-08 17:13:00 作者:梦幻泡 最新安检疫情防控工作 动物检疫个人工作总结(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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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疫情防控工作篇一

今年是我县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年,在原有动物检疫工作基础上规范我县的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抚顺市动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来规范我县的检疫行为。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县疫控中心加强对检疫工作的重视,今年采取单独召开会议,签定责任状,考核标准、检疫督查及考评。充分认识动物检疫规范年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树立防检结合,防检并重、以检促防,提高防控工作水平的工作理念,树立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依法做好检疫工作的理念,现将今年上半年我县动物检疫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证准备工作

1、做好动员工作。各区县动监所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按照省所要求,逐步落实材料整理、补充、制度完善、记录存档、申报点制度上墙等准备工作,加强产地和屠宰检疫监管,保证评估认证工作顺利通过。

2、做好屠宰检疫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细化程序、落实责任,严把宰前检疫、屠宰检疫两个关口,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了强有力的打击,确保检疫工作有效推进。严格按市所要求填写各项表格。并将屠宰、检疫、消毒等各项制度上墙公示。

3、做好产地检疫工作。一是规范表格填写。3月初,全县12个乡镇已陆续完成《产地检疫申报记录》等12个表格转换、补填和整理工作。二是加大督检力度。3月中旬,深入上马乡和石文镇等乡镇检查无疫区准备工作。

二、规范和加强全市动物检疫工作

1、为全面做好今年全市动物检疫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和认真筹备,动物检疫站于2月9日召开全县动物卫生检疫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全县各乡镇围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申报这条主线,努力实现检疫工作大突破、量化指标大增长、业务能力大提升三大目标,认真做好无疫区申报准备、动物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督检与考核、检疫宣传等五项工作,结合无疫区申报契机,将检疫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使我县的检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会上,5个区域性动监所所长现场签定了《动物检疫目标管理工作责任状》与《动物检疫行风建设责任书》,通过制度约束和责任要求不断加强动物检疫执法工作,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为抚顺县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抚顺县上半年畜禽出栏及检疫情况

通过半年的工作,使从事检疫工作人员认清了当今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更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抚顺县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有效控制动物疫情发生及蔓延,为抚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检疫情防控工作篇二

今年,作为一名动物检疫员,我主要负责屠宰场的夜班生猪屠宰检疫和市场巡查检疫工作。为了确保让老百姓每天都能吃上“放心肉”,一年来 , 我严格遵守动物检疫员职责,不迟到早退,认真落实每一项自己职责之内的事情,为群众的肉食安全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现将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检疫知识学习 , 提高检疫技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检疫工作的方式方法也在发生着变化,靠以往的检疫经验来进行检疫,已经不能够满足今天检疫工作的要求,我知道,自己必须通过加强检疫知识与技术的培训,才能够更好地胜任现在的动物检疫工作。一年来,为了提高自身素质,我认真参加中心统一举办的检疫员培训课程,不断提高自己的检疫理论知识水平。并在平时的检疫工作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来解决检疫遇到的问题,通过理论与实际例子的鲜明对比,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严格生猪屠宰检疫,认真开展市场巡查

生猪的屠宰检疫是肉品质量安全中最重要的一关,为了确保被屠宰的生猪头头检疫,减少不合格猪肉和病死生猪等流入市场,我对每一天的检疫工作都十分重视,按时上班,持证上岗,定时巡查猪栏,严格执行屠宰前 15 分钟的巡查工作,确保没有病死猪进入屠宰环节。在屠宰过程中,对生猪内脏、胴体等进行认真检疫,发现问题的产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了出场的产品都是合格的。

三、认真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保证。为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我站从狠抓人员素质、检疫执法和监督管理三方面入手。实行动物检疫员学习培训月例会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市场牛肉、家禽等畜禽产品的检疫和执法。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24小时值班,严把宰前、宰后的检疫关,全年累计检疫猪肉 头,剔除病害猪肉1364公斤,检出外来染疫生猪53头,全部做扑杀、焚埋处理。加强农贸市场畜产品的检疫和监督,检疫活禽 万只、牛肉 头,剔除患病家禽 只、病害牛肉 公斤,全部做销毁处理,有效保证了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外地调入畜禽实行报检制度,严格实行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消毒,防止外来疫情的传人。

四、加快畜牧业的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畜牧业是我镇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占农业总产值的 %。近年来,镇政府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畜牧业,畜牧业的规模化、科学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今年全镇规模养猪户 户,饲养生猪 万头,占养殖总量的 %。宁都黄鸡养殖大户 户,饲养家禽 万只,占养殖总量的 %。不仅在规模上有所提高,在品质也大有提高,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养殖生态小区 个。

安检疫情防控工作篇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我代表福清检验检疫局向各位领导,汇报我局近年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今年3月11日,福建检验检疫系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就学习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全国质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扎实推进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部署。高玉潮局长提出:要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个核心,在管好厂门、把好国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下功夫,在班子和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见实效,切实做到标准要提高,责任要落实,领导要带头,重点要突出,考核要严格,能力要提升。

7月以来,福清检验检疫局新一届党组班子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党组、福建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坚持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放松,措施严格,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提出要高标准,严要求,做表率,进一步增强“五种意识”,进一步加大建设“五型班子”的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思想是行动

1 的指南”,要确保行动上不犯错误,首先思想上要有正确的导向。近年来,福清局狠抓廉政文化建设,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开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在日常教育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狠抓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和学习交流等制度的实施,坚持开展纪律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着重加强干部队伍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把《警示教育简报》作为廉政教育和宣传的窗口,全年常抓不懈。开展形式多样廉政文化教育活动。扎实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积极参与总局监察局开展的“质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创新” 理论研讨活动和“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结合重要工作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充分发挥各种廉政文化载体作用;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2011年共编发《警示教育简报》37期,有效地提高了干部职工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直观认识。

2 务分解表》。将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分解每一位领导,每一个科室,明确责任主体; 五是把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绩效考评的范畴。六是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选拔任用干部标准严格、程序严谨。

一是班子成员带头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要求,局主要领导带头作廉政承诺,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参加责任制检查考核,带头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带头参加下级述职述廉会;二是修订福清局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具体意见;突出福清局特色的廉政要求;三是组织班子成员和科以上党员参加省局及福清市组织的廉政准则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试,均取得较好的成绩。四是新一届党组班子成立后,组织一线业务人员重新签订廉洁从政包保责任书。

3 检监察相结合的长效规范管理新模式,积极探索具有福清局特色的绩效管理模式

通过学习讨论,福清局党组提出2011年要继续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转变、坚持创新、强化管理,认真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切实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能够更全面地对各部门进行考核。2011年度福清局绩效管理考评工作,要积极探索具有福清局特色的绩效管理模式,认真务实地推进绩效考核、稽查检查、督查督办、纪检监察相结合的长效规范管理新模式,确保福清检验检疫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进一步加快建设服务海西示范局。

通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干部队伍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坚持开展纪律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坚持编发《警示教育简报》和《政风行风建设简报》,把简报作为廉政教育和宣传的重要窗 口,坚持不懈保持开展纪律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持续性和工作力度;有计划每一季度组织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通过教育片的严肃查处贪污腐败案件和渎职案件的事实,对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深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组织党员参加福清市纪委组织的党风廉政展览,并听取相关领导的讲课,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意识;按照省局监审室要求,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的电脑设立廉政格言的屏保,使干部职工工作间隙轻松愉快地接受廉政教育,起到潜移默化、4 润物无声的效果;充分利用周一晚学习时间,第一时间学习好各级各类的党风廉政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积极促进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廉洁意识的提高。

安检疫情防控工作篇四

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各镇、街道和市机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围绕“两富”新要求,结合建设健康城市试点工作要求,把建设“健康义乌”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新战略,作为落实“两区六城”战略的新要求,坚持以城市健康发展为主线、以促进全民健康为落脚点,立足基础,坚持改革,强化宣传,加强监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较好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推动了健康城市的建设。

一、立足改革,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深化创建工作

(一)推进管理机构改革。一是探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专门成立流动人员管理局,加强外来人口包括卫生管理在内的各项管理措施。二是调整食品安全职能。食品安全职能划归食药监局,设立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大队作为独立法人参照公务员管理正股级事业单位。明确将食安办挂靠在食药监局,由原来的虚体机构变为实体机构。原卫生监察队撤销后更名为卫生监督所,并把部分人员划编到稽查大队。三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抓住佛堂强镇扩权改革这一契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

(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扎实做好综合改革前期调研和测算,制订《义乌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书记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获省物价部门批复。与杭州、嘉兴、绍兴、衢州等11个地区医院实现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完善了医保政策。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并对诊查费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我市的医改工作被誉为全省深化医改的“义乌经验”。

(三)推进创建长效机制改革。一是强化了创建督查机制。强化市领导督查,组织了全体市领导到对口镇街、社区开展创建督查,市政协组织开展的主席会议督查和为期一个月的“百名委员”创卫专项视察活动。创新督查方式和方法,联合综合执法局成立市容市貌督查组,每周二对牛皮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保洁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由镇街陪同干部签字认定,当天就在《义乌创建》简报和义乌电视台公开通报,增强了基层干部的责任感。二是深化市民投诉机制。一年来共受理解决群众来电、来信、来访380人次,落实解决市两会*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7件,妥善解决了乌越桂子园配套工程、通惠门白兰楼、银河湾东侧道路、龚大塘周边建筑废土、农贸城周边人行道建设、下骆宅周边垃圾成堆等一大批创卫热点问题。

二、深化发展,进一步适应居民需求,夯实健康城市基础

(一)进一步优化居民生活质量。

一是深入开展十大民生实事。制定下发《xx年义乌市十大民生实事任务分解方案》,并在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年底在义乌商报上公布方案规定的十个大类43个项目取得的进展。其中十个大类分别是住房保障、居住改善、交通设施、交通组织改善、民生基础、教文卫体、社会保障、生态改善、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十个方面。43个具体项目中涉及爱卫的有“30个村的农民饮用水工程”、“现有菜市场改造提升”、“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城区8公里健身绿道建设”、“免费为全市小学生实施恒牙窝沟封闭”、“在全市公立医院及社区(村)卫生室实行限定药品零差率销售”、“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40个以上”、“市各大医院派出1500人次专家到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坐诊”、“财政安排1亿元以上资金用于添置大型医疗装备”、“苏溪等四个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建成投用,覆盖全市城乡的9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42.5万吨”、“推进污水干管沿线和污染严重溪流沿线区域截污纳管,新增完成80公里污水管网建设,60%以上村庄的污水进入污水厂处理”、“新增完成50个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12个项目。

二是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和农房改造行动。新增高层项目委托代建补助、“异地奔小康”集中安置小区联建高层公寓补助等项目。启动并完成赤岸西海等9条连线连片精品线路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村庄整治工作,突出抓好村道硬化、垃圾处理、卫生改厕、污水治理和村庄绿化等五大项目的整治和完善。完成40个村和3个整镇整治项目,争取省补助资金360万元。全年共创建美丽乡村106个,创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24个。

(二)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一是深入开展“美化城市”17项专项行动。目前,十七项行动都取得积极进展。完成了江滨西路、江东南路污水管截污纳管和宾王商贸区、商城大道、银海路、篁园路等管网清淤工程,对绣湖广场等8处主要公园设施进行了修缮维护,对机场路等7条破损路面的沥青、混凝土进行修复,对宾王商贸区等5个区块的人行道进行了修补。二是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环卫设施进一步完善。今年新建2座公厕,提升改造的公厕11座,改造提升中转站3座。城西环卫基地已完成立项,目前正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及预算编制工作。拆除露天垃圾坑10个,改建新建垃圾房20个,封存、拆除旱厕11个,整治改造旱厕17个,更新垃圾筒、果壳箱2200余只。全市共清理卫生死角8800余处,拆除违法建筑5.6万平方米,拆除废品收购等违章搭棚350多处,清除乱贴、乱画墙体面积达45多万平方米,清理绿化带种菜面积达10余万平方米,开展绿化补种栽种树苗7500余株、铺草坪8860余平方米。

(三)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20个临床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作用,对医疗服务质量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和业务指导。联合出台《义乌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目前在基地培训人员共85人。继续开展抗生素使用专项整治,确定50种抗菌药物品种,建立抗菌药物分级分线管理制度。加大处方点评力度,共点评处方近12万张,处方合格率从42.87%提高到95.93%。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优质护理服务工程。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成18个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健全医疗急救网络,成功运行9个基层急救站点,急救中心共接到急救电话167382个,出车28951次,救治23747人,其中接到有效110应急联动指令6100个,出警完成率100%。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基础。省疾控中心义乌工作基地运行良好,省疾控中心共向义乌派驻3批12名专家,培训交流73批286人次,完成基地工作任务29项,疾控中心派业务骨干到省疾控中心学习10余次。疾控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由原来的398项扩增到542项,其中食品类项目252项。加强鼠疫、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全年未发生登革热疫情,累计进行hiv抗体检测246120人次。加大结核病、麻疹、手足口病、血吸虫等防治,顺利完成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第二年各项任务。完成春秋季查灭螺工作,未检测到感染性钉螺。加强慢性病防治,全面开展高血压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等工作。扎实开展免疫规划工作,1-10月全市免疫规划7岁以下儿童共建卡建证39975人次(其中流动儿童33480人次),比去年同期上升10.72%,入学入托查验证率100%。全市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xx年,我镇爱国卫生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爱卫会的支持帮助下,紧紧围绕创建新昌县卫生镇的总体目标,按照“以镇带村、整体推进”的创建工作方针,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回顾一年来的工作,镇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创建县级卫生镇为目标,大力推进各项工作。

爱国卫生是文明的基础,为确保县卫生镇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今年镇爱国卫生工作针对建成区卫生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机制创新和规范管理,提高了建成区整体管理水平,为市卫生镇创建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一是开展了小饮食店的整治,提高了社会公共卫生的整体水平。根据县爱卫会的总体部署,我镇加强了对小饮食店的卫生管理。一年来,镇爱卫会多次联合工商、卫生监督等综合执法部门对小饮食店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小饮食店,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或停业整顿,同时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长效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以动态保洁为核心的集镇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二、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改变镇村环境卫生面貌、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探索爱国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创新爱国卫生工作方法、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群众*国卫生活动,扎实推进创建市卫生镇工作进程。首先是不断加大全镇、特别是建成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一年来,对前几年尚未硬化、绿化的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了改造,对农贸市场家禽交易区进行了拆建。全镇生活垃圾实行了无害化处理,建成区生活污水、粪便处理均达到规定要求;其次是人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今年来镇爱卫办组织全镇各村、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参加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大力消除卫生死角,开展环境综合治理,使建成区和农村的卫生面貌均得到了显著改善。卫生创建工作的稳步推进,为全面拉升我镇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年来,我镇虽然做了大量的爱国卫生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爱卫会的工作要求和群众的满意程度还有一定的距离,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健康教育有待向各行政村延伸等等。针对工作中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县爱卫会和各成员单位的配合下,扎实地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为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不懈努力。

安检疫情防控工作篇五

年即将结束,一年以来,在中心领导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与实践同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辖区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在年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知识以外,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防疫经验,确保所包镇的防控工作顺利完成。

第一、疫苗领取。疫苗领回后,及时通知所包镇兽医站人员领取,保证了疫苗的有效性。

第二。防疫工作责任到人。根据市区防疫文件的总体目标和中心防控会议会后对各镇(办)防疫的的要求,及时了解所报镇对防疫工作的开展、人员的分配和疫苗的领取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使自己对包镇的防疫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三。防疫进度。对镇畜禽注苗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确保防疫进度的准确性。

第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为更好的学习动物防疫知识,服务“三农”,我积极参加春秋防疫培训会、奶牛养殖的培训、区标准化养殖培训会等培训活动,了解最新的防疫知识和养殖技术,提高了防疫技能。

二、数据和信息上报。

依据省市区的文件总体目标及要求,我及时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信息的及时性。第一、防疫信息。按照市区的文件要求,防疫期间,对各镇办报送的防疫进度汇总后上报市区相关部门,使上级业务部门更好的了解防疫情况;第二、数据汇总。根据省市区的相关文件要求,对能繁母猪、渭河流域规模养殖场(区)粪污处理情况、年西畜禽生产单位和规模户摸底调查表等数据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市区局;第三、兽医站资料规范。为更好的使镇(办)兽医站的防疫资料规范化,按照中心要求对各镇-年动物防疫资料进行了整理,做到有据可询。第三、养殖信息。每月8号上报养殖信息,通过养殖场的养殖数量的变化,更好的为省市区制定养殖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业务能力距离个人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专业素质与领导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在新的一年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提高。

个人在工作中虽然还有一些不足,但我相信,用心工作可以把工作干对,用力可以把工作干好,用脑可以把工作做精,相信通过努力,使不足之处得以完全的改正,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所提高。

安检疫情防控工作篇六

为确保辖区内禽畜产品质量,保护本地禽畜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一年来,我在上级的正确领导和站长的带领下,和站里的`其他同志一道,发扬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舍小家为大家,一心扑在工作上,为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作出了应用的贡献。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年来,为了提高自身素质,一方面,我认真学习革命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另一方面,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通过学习,本人的政治思想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业务知识有了较大长进,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本人在站长的带领下,配合站里其他同志,进村入户,义务向当地干部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不厌其烦地给他们传授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热心为他们释疑解惑,受到辖区内干部群众的好评,并多次受到社区领导的赞扬。由于宣传工作到位,预防工作做得好,一年来,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疫情。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好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安全,疫情就是命令,只要站长一声令下,我就会在第一时间赶到检疫报告的现场,并迅速投入工作。一年来,我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努力工作,为确保辖区内全年没有出现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为了方便群众,我和站里的男同志一道,根据当地群众的作息规律,有时披星戴月,有时冒着瓢泼大雨,有时顶着酷暑严寒,风雨无阻地到群众家里的猪舍、鸡舍、鸭舍、鹅舍,为猪、鸡、鸭、鹅等禽畜打预防针。一年来,我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不顾身体有病,不畏酷暑严寒,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了辖区内全年没有出现一次重大的责任事件。

自从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以来,我和站里的同志分工合作,根据疫情暴发的规律和畜禽流通量的大小,认真做好防疫检疫工作,做到先报后检,有报必检,严格实施到场到点检疫,严格执行一畜一证制,同时做好产地检疫记录,使产地检疫率达到93%以上。

一年来,站长时刻提醒我们,一定要加强“五证”管理,严格领销制度,实行专人负责,总量控制,以旧换新,责任到人,规范填写,与用证人利益挂钩。我时刻牢记站长的这些要求与吩咐,从不敢怠慢半点,更不敢有丝毫的马虎,以实际行动支持了站长的工作,确保了用证安全,圆满地完成了上级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

安检疫情防控工作篇七

第一条为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与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沟通会商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通报植物疫情信息,加强植物检疫工作方面的协作与配合。

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农业植物检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农业植物疫情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农业植物检疫员,设立检疫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隔离种植场所,配备相应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的农业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根据工作需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公布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以及本市公布的补充名单实施检疫。

本市补充名单由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于在本市繁育的,用于试验、示范或者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繁育基地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产地检疫证明。

凭产地检疫证明,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调入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当经过检疫,并附具调运检疫证明: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从疫情发生地调入本市的;

(二)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本市的。

凭调运检疫证明,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运。

第十条对调入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其调运检疫证明;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

调入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经复检不合格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监督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地点对其进行除害处理,并通知核发该调运检疫证明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出前向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存放地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存放地所在区、县未设立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向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

(一)国家规定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从疫情发生地调出本市的;

(二)调入地规定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调出本市的;

(三)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本市的。

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核发调运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但能进行除害处理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对其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核发调运检疫证明;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

承运单位承运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当查验调运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有关农业植物检疫的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建立经营档案。经营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地检疫或者调运检疫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

第十五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交易市场或者会展现场派驻检疫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六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设置疫情监测点;根据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开展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和定期调查。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日常监测和定期调查方案由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制定,报市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发现农业植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农业行政部门报告。

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发现农业植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市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农业行政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业植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植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部门对染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可以采取高温消毒、药剂处理、填埋、焚烧等措施;对被污染的场地,可以进行高温消毒或者药剂处理。

农业行政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土壤、大气、水体、植被等造成污染和破坏。

农业行政部门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发生疫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第十九条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区、县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按照本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因控制和扑灭农业植物疫情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市农业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业植物疫情处置后,疫情发生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监测;疫情发生地3年内未再次发现同种疫情的,由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提请市农业行政部门确认该疫情完全扑灭。

在疫情被确认完全扑灭前,疫情发生地不得种植引发该疫情的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违反规定种植的,由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植物检疫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汇总、通报农业植物检疫信息。

第二十四条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在实施农业植物检疫等相关执法活动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

(三)依法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四)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落实除害处理等措施。

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实施农业植物检疫等相关执法活动,不得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和阻挠。

第二十五条对在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农业植物检疫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调运农作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调运检疫证明擅自调运的。

对前款规定的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承运单位承运未办理调运检疫证明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承运的数量、种类与调运检疫证明不符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保存产地检疫或者调运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建立经营档案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生疫情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服从、配合疫情处理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农业植物疫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6号文件发布,根据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安检疫情防控工作篇八

第一条为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蔓延,保护首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大林业植物疫情或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由市林检机构对相关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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