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精选5篇)

时间:2023-08-31 11:57:26 作者:文轩 成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精选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成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篇一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主任: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_________。

第六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

第七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_________。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_________。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_________。

第十三条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不超过3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1)无偿使用;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

(2)_________;

12、负责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督促业主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4、_________。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_________月,以_________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

13、_________。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

5、绿化;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

上述1~8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业指导标准,具体见附件二。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3、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_________[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_________。

4、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甲方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乙方据此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并获核定的标准进行调整]/[甲方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标准,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5、空置、空关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分别由_________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

5、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甲方同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本物业当年度需用维修专项资金移交给乙方代管的,乙方应当定期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乙方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十日内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第二十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_________。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_________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_________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_________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协议,未能让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业主催促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_________交纳违约金或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八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将本物业的《业主公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让人关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等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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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篇二

感谢市政协和各位政协委员长期以来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向市政协第xx届第五次会议报告我市近年来物业管理工作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至去年底,我市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16家,从业人员19800多人,已对920多个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总计面积5800万平方米。尤其是xx年以来,物业管理面积平均每年以600万平方米的增加速度快速拓展,至今中心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已达约85%,远高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平均覆盖率38%的水平。物业管理使广大业主得到了实惠,与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相比,脏、乱、差现象基本消除。物业管理的推行使小区环境整洁了、安全有序了、房屋修缮及时了、居民生活方便了、社区生活丰富了,同时也使管理小区的各类物业使用功能正常的运行,延长了使用寿命,并得到了保值、增值。目前,物业管理已被广大市民普遍接受,“买房看物业”已成为购房者首选的重要条件,非物业小区的居民要求实施物业管理的呼声也愈益强烈。物业管理在为小区业主创造整洁、有序、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的同时,也为创建文明社区、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了积极作用。

1、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营造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物业管理行业是一门新兴行业,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多元化的产物,有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房屋管理。因此,首先要建章立制,用法律予以规范和制约。为此,我们在《关于市区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9年2月1日起实施。为使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得到顺利贯彻,我市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考评办法》和《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等11个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在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我们结合《条例》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贯彻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8个配套政策,其中对推行小区管理处主任负责制、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服务合同协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出台改变了我市物业界无法可依的现状,对引导和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引入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自xx年开始全市逐步推进了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规定凡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楼必须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至今总计115个小区,总面积达887.49万平方米推行招投标,仅去年全市就有54个总计面积442万平方米的小区(大楼)实行了招投标。竞争机制的形成使物业管理企业强烈意识到管理服务不到位,将面临着被市场所淘汰的结局,从而激发了物业管理企业对品牌效应的内在追求,促进了市场的培育,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至今,全市已有18个小区(大楼)荣获全国优秀(示范)称号。xx年至去年底,全市有47个小区(大楼)被评为市级优秀(示范)小区。

3、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运作

近年来我们针对一些业主反映较突出的问题,如物业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乱收费和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开展了两次全市范围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为使专项整治“不走过场”扎实而有效地开展,我们设立了有专人负责的组织机构,并召开了全市近250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就整顿的目的、范围和重点等方面逐项提出了工作目标与要求。同时,健全物业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和反馈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都要认真核实及时办理。整顿期间,处理群众投诉500余件,对群众的投诉我们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督促各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期间对两起较严重的违法事件我们进行了全市通报及降级和取消企业资质的处理。市场秩序专项整顿,使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态度得到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不少小区(大楼)业主满意率达到90%以上,物业管理的声誉有较明显的好转。

4、倡导“诚信物业”,增强行业自律

xx年开始我们在全行业推行了“诚信在物业,服务千万家”的诚信物业活动,并向广大小区公示,广泛接受业主的监督。至今已有72个小区(大楼)参加诚信活动。并在继续扩展。经去年底检查,“诚信物业”小区,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满意率达96%以上,诚信意识在我市物业界得到逐步弘扬。去年,我市还在500多名物业管理处主任中评选出我市优秀管理处主任35人将予通报表彰,使目前行业中正在开展的“比、学、赶、超”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深入。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中开展的“坐堂制”和服务中心“站立制”一条龙服务及推行的人性化管理,贴近了业主的多元需要,贴紧了业主的心,使物业管理工作得到了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为深化物业管理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如烟花鞭炮开禁后,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为使广大居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年三十晚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放弃与家人团聚的机会,深入到小区内,与值班人员一道查看烟花鞭炮放后有无安全隐患,从而保证了我中心城区各物业管理小区无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不少物业管理人员从年初一凌晨3点起开始打扫烟花鞭炮放后的残屑,使广大居民在新年第一天便能看到整洁的环境。

5、实施老旧小区整治,改善广大业主的居住环境

鉴于老旧小区整体环境与我市城市化推进不相适应,且居住的多数是弱势群体。为使他们与新小区一样分享到现代化大都市发展的成果,近年来,我们实施了老旧小区整治“实事工程”,并实行边整治边物业管理提前介入。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做到小区内有关设施的更新和功能的完善。整治内容主要是:拆除违法建筑、更新路灯、修复破损道路、绿化的补缺和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等工作。我们还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整治质量。xx年下半年开始采用彩色隔热板进行屋顶改造和试行屋顶“平改坡”工作,使整治的小区更加洁净靓丽。xx年至今,市八区已整治老小区63个,总计面积1017万平方米,直接受益住户近12万户。这项“民心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普遍肯定和好评,老小区整治工作在美化城市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6、积极投身于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活动中

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遵循“资源共享、各方联动、协作互助、建设文明社区”的要求,积极投入社区建设,为创建文明社区做了大量工作。物业管理的16小时保洁制和24小时定期巡逻制的推行,使物业管理小区环境更加整洁,发案率大为降低,据××区公安分局的统计显示,非物业小区与物业小区发案率为5:1,而xx年中××区有84个物业管理小区被列为“无刑案小区”。同时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物业管理岗位也成了社区再就业工作的一条渠道,现有近4000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岗位工作,为政府排忧解难分担了责任。此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用房与社区共享,仅市三区供社区活动的物业用房就近1.5万平方米,为社区工作开展构筑了活动的平台,同时还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在小区内开展各类文娱活动,自行购药积极投入灭“四害”活动,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因此社区建设工作搞的较好的如安琪社区、沧浪社区的居委会同志都讲到社区工作离不开物业管理公司的配合和支持。

伴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我们也面临着诸多矛盾、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1、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过低,行业发展后劲缺乏

由于我市的物业管理是从计划经济下传统房屋管理转变过来,因此不少业主长期以来的“国家分房、修房、我住房”的福利型住房消费意识根深蒂固,视物业管理为公益性事业,对有偿服务还很不适应,“要服务、少付钱或不付钱”现象屡屡发生,有的小区收费率几年来徘徊在30%左右,严重挫伤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其次,我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也同市场经济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有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市三区xx年以来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平均为0.4元/平方米/月;而98年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更低,平均仅为0.15-0.2元/平方米/月。这一收费标准与目前上海、广州同样小区相比差距近一倍,致使多数物业管理小区经费处与亏损状态,企业发展缺乏后劲,物业管理服务步履艰难。

2、作为新兴行业,职责尚需进一步理顺

作为新兴行业,法律法规体系虽已建立,但部门间的工作职责还需进一步理顺。目前,我市《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市政、环卫等专业有偿委托事宜,尚未妥善解决,致使物业管理代人劳作,更加重了物业管理自身经费负担。同时,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费的问题,有关部门也没有认真贯彻,致使物业管理企业无偿代收的现象仍然存在,且水电费差额还需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这很不合理。此外,物业管理小区的违法搭建、破墙开门、车辆停放、快餐经营等问题,按照有关职能宜由城管、规划、环保、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但由于一些法规的交叉,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使物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遇到这类问题得不到有力支持和及时解决,造成小区管理难度大大增加。

若干年后这些设施的维修更新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业主将不堪重负,更会影响长效管理并将导致物业管理退出。

我市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目前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企业亏损又难以引进人才,致使善管理、懂技术的专业人才紧缺。现在我们这支队伍,3千多名管理人员中,多数为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退伍军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一般为初、高中学历。因此,要较好的胜任物业管理工作尚有较大距离。同时,由于现行的物业收费标准低,物业管理中收费难、收费率低,致使70%左右的物业公司综合实力较弱,缺乏发展后劲,也造成了不少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还处于较落后状态,整体水平不高。此外也有部分从业人员感到物业管理地位偏低,以致缺乏以人为本、敬业爱岗精神,导致服务不规范,侵犯业主权益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整体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这些成为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我们将以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为契机,结合近几年我市物业管理运作较成功和成熟的经验,修订我市物业管理条例,使之更具地方特色和操作性;其次,实行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建立全市范围内的专家评委库,实施品牌物业在招投标中的倾斜优惠政策,使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竞争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趋向规范化;其三,进一步加大行业诚信服务工作力度,建立物业管理企业在招投标中承诺中的服务标准核查制,以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

我们将配合市物价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成本核算工作,编制物业管理用工定额,使物业收费标准逐步贴近市场价值。同时制定我市的等级服务标准,使收费与服务标准有机结合起来,让业主根据自身的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来选择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

3,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整体水平?

我们在强化自身建设方面将继续抓好宣传教育,牢固树立从业人员的以人为本、爱岗敬业精神,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开展“比、学、赶、超”争先创优活动。强化财务监督措施以提高物业管理收支透明度,保证居民所缴的费用用到实处。同时还将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考核力度,促进管理服务的进一步规范。并将实施小区管理处主任责任制和上岗任职资格考试制,使每个物业管理项目在称职的管理处主任管理下物业管理顺利开展工作,为广大的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

4、发挥业主大会作用,做好业主自治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业主的自治作用,我们将首先做好实施物业管理两年以上,还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小区业委会评选工作;其次开展业委会成员培训工作,使业主管委会既能代表业主利益,又能依法自治;第三,对那些不按法律有关规定操作的行为,我们将以指导和监督,并予以制止和纠正,从源头上制止物业管理纠纷的产生和增多。

5、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建立良好的小区公共秩序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市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小区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为妥善解决这一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难题,我们拟将采取:一是对以后新建的楼盘,以高起点、高标准出发,提高停车指标,眼光放远,指标做足,不留或少留遗憾;其次,对已建成小区我们将通过规范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并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以弥补停车位的不足,即通过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的合理排位,确定行车路线,阻止乱停放现象,以提高车位的利用率,将出租改为他用的车库一律恢复原有使用功能,以增加车位量,同时引进室外立体式车库尽量弥补小区车位的不足。同时也建议交警进社区,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制止车辆乱停放及有条件的允许一些车辆确实过多的小区在小区外围道路上夜间划线停车。小区“停车难”问题不是地方问题,而是全国普遍性问题,其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且要妥善解决涉及到的各方各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将积极引进外地成功的做法,最大限度地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建议工商、税务、财政、劳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能多考虑目前物业管理的实际困难,在政策上给与倾斜和照顾。如税务部门继续减免物业管理收入的营业税(近几年市财税部门在营业税减免方面已给予很大的政策支持);劳动部门能考虑物业管理企业的“三金”操作问题;对98年前交付使用的并已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采取适当的经费补助办法等。以多方面为物业管理企业创造经营条件,帮助走出困境。

主席、副主席和各位委员:我市物业管理一直来得到市政协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再次向你们表示感谢。我们殷切地期望待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爱护我市物业管理这一新生事物,扶植它茁壮成长,使物业管理在进一步改善广大业主的居住质量和创建现代化港城文明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成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篇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停车费;

4.装璜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想工作,帮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乙方按《_________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________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按多层住宅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收取,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日常小修、养护费用,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_________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_________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篇四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_________。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年(不超过3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止。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无偿使用;

8.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9.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成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篇五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了成都物业管理条例。请参考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

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保修金监管账户以建筑区划为单位设立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物业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垫支维修费用。

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动用保修金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补存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物业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修金存储期满前30日,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

第二十三条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该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对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该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款所列事项,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定期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两个以上建筑区划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四)排放、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分别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二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市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买受人缴存。

第五十六条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入建筑区划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业主可以根据所在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执业名册和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名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六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

第六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报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及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图;

(四)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五)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六)房屋使用说明书

前款第(一)、(二)、(六)项应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示范文本制定。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六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

(三)合同期限;

(四)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有关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七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计费模式、标准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建账立制,定期公布其收支情况。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各类物业的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等行业规范,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费用信息;并可以受委托按照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档案进行查验,发现共有部分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应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二)撤出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十八条专有部分所有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作出约定,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出示结算约定或者结算凭据。

第七十九条本节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五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1‰以上3‰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交存、补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3‰的滞纳金。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或者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或者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划定为一个建筑区划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应当以该建筑区划为范围;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分期建设的条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就整个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筑区划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承租人、实际使用人。

第九十八条旧住宅区经给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项整治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而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雇佣、委托他人提供专项物业服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只因与小区物业部门有纠纷,喝醉酒的省会市民吕某,竟借着酒劲儿对物业大厅进行疯狂打砸。冲动的他最终锒铛入狱。

吕某家住省会某小区。今年6月份,他找到小区物业部门,希望能够在小区里进行饮水机安装的合作,但最终没能谈成。7月11日中午,吕某喝了不少酒,因安装饮水机一事再次来到小区物业大厅找人交涉。看到吕某一脸的醉态,大厅里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回应他。对此,吕某有些生气,一边说着脏话,一边拿起摆放在大厅一角的灭火器开始朝一部电梯的轿厢门猛砸。很快,灭火器被吕某砸得漏了气,工作人员上前劝阻,吕某将灭火器扔到地上。

“不解气”的吕某随后又拎起一把凳子,开始朝一面钢化玻璃门砸去。吕某连续砸了十几下,都未能将玻璃门砸坏。随后,吕某又来到物业大厅门口,抡起凳子将附近的普通玻璃窗全部砸碎。

物业经理杨某闻讯而来,随后将吕某带到办公室询问情况。考虑到吕某是醉酒状态,杨某让吕某离开了物业大厅。

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但大概20分钟后,吕某竟拿着一把镐再次返回物业大厅,连续砸碎了七八块玻璃,直到镐把断掉。吕某丢弃了镐后走出物业大厅,过了一会儿又拿着一根铁棍返了回来,继续对大厅内的玻璃疯狂打砸,最终将物业大厅内的三十多块玻璃全部砸碎。由于有玻璃碴子溅到手上,吕某的双手鲜血直流。在围观居民的不停劝阻下,吕某这才骂骂咧咧地去治伤。

物业工作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吕某传唤到公安部门。经鉴定,物业部门的财产损失共计6940元。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吕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物业公司财产损失共计6940元。

法院判决后,截至12月9日,吕某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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