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境外投资申请书(通用16篇)

时间:2023-10-23 12:22:41 作者:灵魂曲 热门境外投资申请书(通用16篇)

转学申请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学习和未来的道路。通过阅读范文,可以了解到一些常见的错误和注意事项,避免在写作过程中出现类似的问题。

境外投资协议书

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做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为依据,分为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必要性分析、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内容、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项目风险分析、其他事项、附件目录等九个部分,就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帮助。该《示范大纲》主要适用于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参照执行。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3、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4、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2、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项目内容。

(一)、建设类项目。

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2、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4、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二)、并购类项目。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3、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1、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2、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九、附件目录。

2、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

项目信息来源,项目未来取得方式(合作,转让,公开出让等),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项目其它背景资料。

第二部分 项目概况

一、宗地现状

1.宗地区位

宗地所处城市、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经济开发区、商贸金融区等的地理位置。

(附图:项目在该城市的区位图,标记出宗地区域位置,与标志性市政设施、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地段的定性描述)。

附图:项目在该城市的区位图,标记出宗地区域位置

二、宗地现状

1. 四至范围;

2.宗地规整度,地势平坦状况,自然标高,与周边地势比较;地面现状,包括宗地内是否有水渠、较深的沟壑、池塘及高压线等对开发有较大影响的因素。

附图:平面地形图,标记四至范围及相关数据;

地形地貌图,主要反映宗地地面建筑、河流、沟壑、高压线等内容;

三、宗地周边环境分析

1.区域环境。

宗地在城市规划中所处的位置,所属地域在该城市的历史、经济、文化、战略发展等方面的地位。

标志性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商圈、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地段的定性描述。

周边居民主要构成,知名企业或单位的情况(行业,规模,数量)

1)自然环境

2)周边现状

3)生活环境

4)居民情况

5)企业情况

2.生活配套。

周边3000米范围内的交通状况、教育、医院等级和医疗水平、大型购物中心、主要商业和菜市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公园、银行、邮局等设施状况。

宗地周边3000米外但可辐射范围内主要社区配套现状。

1)商娱配套

2)生活配套

3)交通配套

4)医疗配套

5)教育配套

四、区域的未来规划

城市的总体规划对区域的影响,区域未来规划前景(人口、交通、经济、教育、文化等、),未来五年内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情况。

五、规划控制要点

六、宗地素质综合评估。

从地理位置、土地供应、周边环境及配套、市场发展状况、政府规划、城市未来发展战略等角度对土地升值潜力做出初步评估。

第三部分 前期手续及合作方式(非公开出让)

一、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手续现状描述

1、项目立项情况

2、项目用地权属

3、其它前期进展

二、合作方式

1、合作方基本情况:

2、合作方式:

3、 主要合作条件

三、总体评价

对各项法律手续和程序的可操作性、合法性进行评价。

第四部分 市场分析 一、区域市场成长状况

二、区域内供应产品特征

附图:项目周边楼盘个案分布图,其中一些具代表性的未来主要竞争楼盘还要配置现场图片。

三、区域市场目标客户研究和市场定位

四、项目周边物业市场调查:产品特征、重点个案、成长状况、市场容量、消费者特征等。

三、项目价格定位:住宅、商业、公建市场均价,预测项目住宅、商业、公建销售均价等。

第六部分 初步开发计划

一、工程建设计划(四证取得时间,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结构封顶时间,竣工验收时间)

二、营销推广计划

三、资金计划

第七部分:投资收益分析

一、测算依据和结果(项目成本及盈利能力预测表,现金流量表)

二、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销售利润率、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主要经济指标。

第八部分:综合分析与建议

一、项目优势:

二、项目劣势:

三、项目机会:

四、项目威胁:

五、结论和建议

1、定义及作用

境外投资申请报告

龙井市商务局:

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2月21日,是经原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成立的综合性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33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995万;公司现有员工46人;公司注册地址:龙井市安民街吉安胡同6-9号;公司主要经营项目:农副产品、轻工产品、纺织产品、矿产品等进出口业务,同时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通关服务。20xx年实现进出口额1.7亿美元。xx年实现进出口额1.35亿美元,xx年实现进出口3301万美元。设有:行政、计财、人事、国际业务、国内贸易、储运等部门。是龙井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

拟设立地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一、境外企业名称:垈坪物流株式会社

二、注册地址:

三、注册资本:475000美元

四、投资情况:包括

高在千(韩国个人)现汇380000美元

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现汇95000美元自筹

五、股权结构:中方20%;韩方80%

六、经营范围:货物仓储及运输服务

七、经营年限:20年

八、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韩国全称为大韩民国,位于亚洲大陆东北端朝鲜半岛的南半部,东、南、西三面环海,位于中日两国之间,北面以北纬38度为界与朝鲜接壤。截至xx年末,韩国人口约4874.7万,人口增长率为0.26%。韩国矿产资源较少,自然资源匾乏,主要工业原料均依赖进口。

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xx年韩国gdp为8329亿美元,位居世界第15位,人均gdp为17074美元,位居世界第37位。韩国的产业集中性比较强,主要集中在it行业、汽车行业和造船行业。

自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来,两国的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双边贸易额从1992年的50亿美元增加到xx年的1409.5亿美元,增长了30多倍。xx年韩国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达到了25.8%,中国已经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xx年韩国自中国进口排名前三位的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纺织品及原料。

目前中国对韩投资主要集中在贸易、航空、金融、旅游、工程和劳务输出等领域。从xx年开始,中国对韩投资额急剧增长,xx年1-9月中国已经对韩国投资3.3亿美元。在今后2到3年内,中国有望成为韩国最大的海外投资方之一。

韩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从硬环境看,韩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捷,通讯设施世界一流;从软环境看,韩国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市场消费潜力较大,政府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与措施,尤其是在xx年4月和10月初,韩国分别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进一步鼓励和方便外商投资。

过去,韩国更多地注重吸引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投资,尤其是重点吸引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和具有高新技术的企业赴韩投资。但随着中国经济和企业的飞速发展,韩国政府逐渐提高了对中国资本的关注程度,欢迎中国企业赴韩投资。为此,韩国政府在中国多次组织韩国投资环境说明会和推介会,中央和地方还积极筹建中国城、中韩国际产业园区、中韩物流中心等,针对中国投资企业提供更多优惠。xx年5月,韩国知识经济部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成立了“中国对韩投资促进团队”(chinadesk),chinadesk将作为中国对韩投资窗口,给中国金融机构和投资中介机构提供对韩投资信息,同时还将为中国企业提供与韩国政府、企业联系的机会。当前韩国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正致力于建设一流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中国企业投资韩国的资本市场、新能源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和房地产等领域。

境外投资协议书

第一节投资方基本情况。

第二节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

第三节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

一、人才实力。

二、团队特点。

三、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第三章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本项目投资目的。

一、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

二、项目对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

第二节本项目社会意义。

第四章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第一节项目背景。

第二节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所在地基本情况。

二、市场分析与预测。

第三节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

第五章项目内容。

第一节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与地址选择。

二、投资规模与业务范围。

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四、进度安排。

1、项目进度时间。

2、项目实施内容。

五、项目总的实施计划。

第二节财务效益指标。

一、总营业收入预测。

二、成本费用预测。

三、利润预测。

四、财务评价指标。

第六章项目资金情况。

第一节项目出资形式。

第二节项目资金运用。

第三节项目资金筹措。

第七章项目风险分析。

第一节项目敏感性分析。

第二节经济周期及目标市场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汇率风险。

第四节管理风险。

第五节人力资源不足风险。

第八章项目申请报告结论。

第九章附件。

1、投资估算表。

2、营业收入估算表。

3、固定资产折旧表。

4、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5、损益表。

6、现金流量表。

7、敏感性分析表(全部投资)。

境外投资协议书

定义: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报告,是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的战略、市场和销售、规模、选址、物料供应、工艺、组织和定员、投资、效益、风险等,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

境外投资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乙方_____________投资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合作宗旨。

1、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乙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2、双方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集资完毕以保证合作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与经营。

3、双方共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间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四条盈余分配。

_____________的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

第五条责任及义务。

1、甲方的义务。

(a)甲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国际专业咨询机构公认的标准和惯例履行咨询服务和义务。

(b)甲方履行咨询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的款项。

(d)甲方应对咨询服务工作量,完整性负责。

(e)没有乙方的授权,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基于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a)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b)对于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c)乙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乙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乙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或伤亡的责任。

第六条保密约定。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种类向乙方提供投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乙方从事证券投资行为。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投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进行的相关投资的盈亏,甲方不享有任何收益,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本协议期限届满。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乙方持_________份,甲方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4、各投资人一致同意如发生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处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三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境外汇款申请书

账号变更通知确认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厚爱,由于我公司经营需要,账号变更如下:户名:************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支行账号:********************户名:*****行卡号:*****************其他账号将子****年*月*日停止使用,同时启用以上两个账号,货款结算帐户的使用及变更均以我公司通知为准,若您误将货款汇入其它未经我公司认可的帐户,所发生的损失我公司将不予认可,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顺颂商祺!客户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财务部。

年月日****年3*月*日。

项目投资申请书

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依据,我单位拟建x项目。现已完成等准备工作,现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特将项目相关状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状况本单位全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码,法人代码(有关凭证),注册资本及行业资质等。

二、项目基本状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

3、拟建地点:

5、建设工期及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个月,年※月开工。

三、项目投资状况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申请银行贷款万元。本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职责。敬请审核准予备案登记。附:

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

2、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法人代码证。

3、其它凭证(资质凭证,移民土地凭证、资金凭证等)。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章单位)。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投资申请书【精选】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兹有我公司“__项目”申请立项。项目选址于__,总用地面积__平方米,建筑容积率__,建筑密度__,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__平方米,商品住宅__平方米,项目总投资__万元,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我公司自筹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贵局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签章):

_年_月_日。

境外投资申请报告范文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

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七条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十八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范和服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20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同时废止。

境外汇款申请书

广州市***有限公司:

20xx年7月至9月期间,我司已为贵公司***人进行了员工健康体检,合计金额元,发票已开具,以下是我公司的汇款帐号,请按此帐号将款项汇入我司,谢谢合作!汇入银行:抬头请写:汇入银行帐号:如有特殊情况,请即与我公司联系,联系电话:

广州***医疗……。

10月30日。

境外投资协议书

鉴于乙方拟从甲方处获得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的咨询服务,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拥有提供该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咨询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定义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3“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为完成协议所涉之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1.4“香港及境外股市”指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的所有交易品种和美欧等主要市场的交易品种。

2.服务种类_________(投资建议短信+持股免费诊断+分析传真/电子邮件)。

2.1乙方委托甲方就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提供投资价值分析意见及建议;。

2.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价值分析意见及建议。

3.服务费用,交付时间及方式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以_________形式向甲方支付。

4.责任及义务。

4.2乙方的责任及义务(a)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b)对于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c)乙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乙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乙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或伤亡的责任。

5.保密约定。

5.1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或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及之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他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5.2乙方保证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投资研究分析意见或者建议之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6.特别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种类向乙方提供投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乙方从事证券投资行为。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投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进行的相关投资的盈亏,甲方不享有任何收益,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7.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7.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b)本协议期限届满。

7.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费用。

7.3甲方若发现乙方私自将甲方所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意见或建议之内容,向其他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8.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8.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乙方持_________份,甲方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境外投资合作协议范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

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七条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十八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范和服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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