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角建构区活动教案(大全5篇)

时间:2023-10-03 11:54:26 作者:书香墨 区角建构区活动教案(大全5篇)

作为一位不辞辛劳的人民教师,常常要根据教学需要编写教案,教案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教研活动的开展。教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教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优秀教案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区角建构区活动教案篇一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律职业日益成为社会最热门的职业之一。没错,在西方法治国家,不仅法官、律师地位显赫,而且法学院毕业的人往往不限于做法官和律师,而是大量地在议会、政府部门和公司、企业任职。大家都知道,在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议员大多是法学院出身,甚至大多数总统也是法学院出身。于是乎,中国的法学界也开始津津乐道于自己的光明前景,认为法学院毕业生应当在治理国家中承担起更重要的角色。我是同意法律职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承担更重要的角色的,但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职业界是否已具备足够的能力,承担起“治国平天下”的使命?因为光有国家提倡的“依法治国”之大背景尚不足以证明法律界人士就理所当然地取得了治理国家的合法性,关键是要看这一职业群体是否具备了这方面的内在要求。不幸的是,依我个人观点,目前中国法律界离这方面的要求尚存较大距离,撇开伦理道德不谈,本文侧重谈谈知识视野问题。

我们知道,国外法学院的学生都是经过激烈竞争而筛选出来的佼佼者。笔者有一韩国友人,其夫人是文学博士,但她却对只有本科文凭的丈夫佩服得五体投地,因为在韩国,能上法学院尤其是一流法学院的都是“人精”。笔者另有一次在美国参加聚会,其中一个耶鲁大学的物理学博士听说笔者是法学院毕业的,顿生钦羡之意。但我们扪心自问,我们这些法律学人是否是同辈中最优秀的群体呢?记得高中时,流传的一个口号是“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不用说法律,就是文科,也似乎缺乏理工科那种对优秀生源的吸引力。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和观念?因为我们建国后将文科特别是法律这类学科严重地意识形态化了,以致给人一种只有理工科才是硬本事的印象,相应地,在这种法律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律职业群体,无疑在知识结构上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前后的这几代法律人还将在法律职业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正视自己的种种先天和后天之不足,并下大力气去改进,将难以完成转型期社会赋予法律人的历史使命。

进一步说,虽然现在中国的法学院招生也在向着精英化方向发展,但我们的法学教育体制却仍然存在一些弊端,突出表现在学生的人文根基不牢、相关知识不足、视野过窄。美国的法学教育之所以培养出一大批社会精英,恰恰是因为它在这方面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比如,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在入学之前已取得别的学士学位;又比如,美国法学院所开课程除了专业课外,还有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这样,法学院的学生知识结构就不是单一的,他们能从经济学、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法律,也就能创造出法律经济学等新兴学科。即使专业课,也不像我们将每个学生限定在很窄的`某个专业里。我们看到,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并无刑庭、民庭之分,而是什么案子都要办,但办来都那么得心应手。相应的,这些法官的助理-法学院毕业不久的学生,也都是什么案子都能拿得起、放得下,而不是超出自己的专业范围就无可奈何。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国内法学教育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那就是法学教育要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但笔者对此并不以为然。耶鲁大学法学院是全美排名第一的法学院,但其学生却对我说:我们参加律师考试可能考不过二流三流的法学院,那不是我们的强项,耶鲁的强项在于培养学生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理想,使每一个学生都成为有自己思想的人。据耶鲁的教授透露,耶鲁法学院每年接受数百个中国学生的申请,但最多录取2人至3人,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被录取者要在面对当律师的高薪时,不为所动,而选择做教师等低薪职业,为此,学校还出台政策:凡因此收入低于某一水平的,上学时的贷款由学校代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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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角建构区活动教案篇二

活动目标:

1、继续学习建构教学楼,会用交错、延长和垒高的技能表现楼房特征。

2、在与同伴的合作建构中,激发对小学生活的向往之情。

3、在活动中,让幼儿体验与同伴共游戏的快乐,乐意与同伴一起游戏。

4、初步培养幼儿用已有的生活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

5、通过活动幼儿学会游戏,感受游戏的乐趣。

活动准备:

1、参观过小学,了解小学的主要设施;

2、木质积木、彩色软积木、大型积塑、万象组合拼插玩具、管状积木、雪花片、纸砖积木、拼插积木、拼装积木等建构材料。

活动过程:

一、出示教学楼图片及教师范例图片,导入游戏。

教师示范讲解不同建构材料的建构方法,引导幼儿重点学习用交错和延长的方法把教学楼搭高,并增加教学楼的阳台。

二、提出游戏要求。

1、用协商的方式与同伴友好地合作。

2、要及时整理多余的`建构材料。

三、幼儿分组建构,教师观察指导。

1、重点指导幼儿用交错的方法搭高教学楼,增加阳台。

2、观察幼儿使用不同建构材料的不同方法。

四、师幼共同欣赏建构作品,针对本次游戏的不足提出下次游戏的要求。

活动反思:

本次活动已是我们建构长城的第二次活动,在活动开始时第一环节我先预设了一个话题,进行引导幼儿经验的回忆,然后重点在培养他们合作意识,当幼儿们下去活动时他们就会懂得一起合作才能把长城拼起来。结果他们在沙坑的时候真的把长城拼出来而且拼得很像,但是本次的活动孩子们已经有了一些经验基础所以对他们来说难度不算大。

区角建构区活动教案篇三

于3月底举行的全国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即在我们学者中所倡导的“法律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同时,它也是我们司法界一直以来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项重大举措。它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是一场考试,有人通过,有人没有通过那么简单。尽管从形式上看,它和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法官任职资格考试、检察官任职资格考试并没有大的不同,然而考试结束后经司法部商同法、检两家所确定的通过比例,显然大大提高了迈人司法界的门槛。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在本次考试中通过的只有7%比率的优胜者,他们面临着新的职业选择,意味着他们可能有机会通过相应的程序选拔后,从事自己希望从事的法律职业。而对于目前司法改革的主体一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本次统一司法考试可以起到强化合作意识,修正各自的改革方向,最终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引导作用。当然,由于是第一次举行这样的考试,还有许多地方并不完善,专家学者也对今后统一司法考试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各种建议,本文在此不赘述。本文欲从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共体的关系出发,论证我国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可行性以及前途之预测。

一、其他国家的法律共同体

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在区别于政治、宗教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制度与其他学科的意义上是相对自治的,所以法律是由专业的法律专家、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共同培植,法律的施行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像英国或美国那样具有特色地被称作法律家,还是像在大多其他欧洲国家那样被称作法学家,都在专门的机构中接受专门的培训,这种学问被称作法律学问。可以说,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职业者一直以来就是一个相对共同的职业体,包括法官、律师、立法者、法律专家和法律学者。不过具体到判例法的英美国家和成文法的欧洲国家,仍然略有不同,具体表现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职业具有一体化的特征,因此法律职业内部是互通的,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内部则并不是必然互通的。

对于法律共同体,西方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表述。如美国的托克维尔就以法学家为题,谈到他们是如何在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在知识界形成特权阶级的。不过托克维尔认为把他们连接在一起的并不是相互了解和共同的目标,而是“他们相同的和一致的方法使他们在思想上互相联合起来。”这种认识实际上和我们现在所谈论的法律职业共体是有一定差别的。德国著名法律社会学家韦伯认为,法律专家是随着商业的发展、法律知识的'专门化和复杂化而兴起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殊的训练才能完成这以角色变化。韦伯认为这种训练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英国式的学徒技术训练;其二是学院式的学术训练。前者以英国的律师发展为代表。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和成文法十分浩繁,加上法律程序复杂,一般人很难掌握因此律师分为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大约在14世纪,英国的律师逐步形成了一个自治行的组织,这种组织最大的作用就是教授法律知识。学院式的训练则是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由大学或专门的学校教授,这种教学方法比较注重法学理论的传授,同时也以法院的判决作为理论的补充。韦伯由此引申出一种观点:法律的发展虽然受到社会的和经济的条件等影响,但从英国及欧洲大陆法律专业发展的情况看,法律的发展有其内部一定的逻辑和自主性,它的发展更多受到法律教育的形态、法律训练的方法,以及法律专业人员本身的左右。韦伯的观点从一定意义上印证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与发展与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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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角建构区活动教案篇四

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经济长足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法制发展取得了十分喜人的成果,法制化已经形成。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水平突飞猛进,成就卓著,法律研究者、法学家、准法律职业者(相对尚未成熟的“三职业”而言)的法治意识正在觉醒。加入wto,融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循环,势必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民主政治的建设并向法治化的方向前进。所有这些,都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先机。只要我们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携手努力、扎实工作,加快制度创新,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法治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终将成为历史必然,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终将成为我国法治的发展、法治化程度的上升做出重大而不可替代的卓越贡献,为把我国最终建设成为法治国建立功勋。

一、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对于何为法律职业,《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所谓“通晓法律”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教育背景、知识构成和文化素质而言;所谓“法律应用”是对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性而言。我的解释,这种“职业的特性”首先应体现在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相关的,或者更确切地讲,应该是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直接关联的;同时,该职业的活动是以对法律的应用为核心内容的,或者说该职业的活动应该是以应用法律为基本手段和方法并以此实现该职业活动的目的或目标。可见,上述法律职业的定义同时涵盖了“法律职业者”和“法律职业特性”两个方面,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相对广义的概念。在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中,对法律职业的定义是:“从事直接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所谓的法律职业包含全部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定义的外延明显扩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正因如此,在当今西方社会对法律职业包含种类的认识和划分也多是比较宽泛的。但是,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规定(不少国家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各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及其职数、职责和业务范围)都不尽相同,不过对于法律职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职业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的界定和规定是大体相同的。

在我国,对法律职业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更无统一的明文规定法律职业的类别及职责的科学划分。现实中法律职业的种类也比较繁多,甚至不少不同职业种类的职责不清甚至交叉。一般而言,对我国法律职业的理解可大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法律职业是指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也有学者认为包括公证人和企业法律顾问:广义的法律职业是指一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业的总称,其中除上述狭义的法律职业所包含的几种职业外,还包括仲裁员、书记员、法律文秘、司法警官职业等与法律“沾边”的各种职业,并且包括以从事法学教育为业的教育型职业和以从事法律研究为业的研究型职业。可见,广义的法律职业所包含的职业种类的的确确相当“广”,几乎涵盖了全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完全不强调职业与法律的“直接关联”性。对法律职业的“广义”理解,恰恰映衬出我国现实社会对法律类职业分类的欠缺、混乱和职业结构的不合理性。对此,国家应当尽快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我国法律类职业体系及其各种职业的职权、职责或业务范围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法治发展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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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角建构区活动教案篇五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是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

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

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

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

[1]尹萍.道德教育的特殊场域——大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黑龙江教育.(11).

[2]喻玟,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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