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无证无照工作总结报告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优质5篇)

时间:2023-10-07 15:08:43 作者:琉璃 政府无证无照工作总结报告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优质5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政府无证无照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为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有效制止无照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职责分工要求,我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治理工作,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把查处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相互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我局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为重点,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检查,对无照经营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一方面督促和帮助具备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办理相关许可证,另一方面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缔,发现一宗查处一宗。20xx年,共受理各类申请许可户,发证户,注销户;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辆次,检查各类经营单位户次,查处违法案件起,结案起,收缴罚没金额元,无取缔无照经营案件。

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同时,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耐心向管理相对人讲解法律法规,对于基本具备条件的,则引导和帮助其申请办理许可证,从而在有力的打击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又让愿意改正错误的管理相对人能及时办理许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20xx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场次,出动宣传人员人次,车辆辆次。对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份,现场接受咨询余人次,展出宣传展板块次,展出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余种。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规范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市场秩序,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政府无证无照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扰乱市场秩序

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

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政府无证无照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xx44号)文件工作要求,我局积极开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的整治工作,现将近段时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至今,我局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查处取缔力度。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的有力措施,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为原则,实施“烟工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联动机制,采取“集中时段、重点出击、查堵结合”灵活方式,以高压态势,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目前,烟草与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执法车辆175台次,检查无证经营户610户次,取缔无证户108户,暂扣无证经营卷烟经营户12户,暂扣卷烟160余条,有效地遏制了无证经营卷烟的猖獗的势头,进一步规范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一)强化认识、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xx年我局以“探索取缔无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有效途径”为课题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同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专卖办、主任为项目负责人,七名专卖人员为主的课题小组,并以此为契机,制定行动方案,在辖区内全面无证经营取缔工作。

二是加强与工商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从分利用烟草、工商联合协作机制,增强与各个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探讨和认真听取工商部门对于无证经营的看法,逐步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并先后与十堰市茅箭、张湾、花果工商分局联合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取缔无证经营的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315”宣传日、召开经营户培训会、在城区有证户中广泛开展三个“抵制”活动等多种形式,在辖区主要路段、繁华街区,开展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人员140人次,发送宣传材料6000余份,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建立档案。为更好的了解城区无证经营的现状,并为整治工作提供更加准确、有力的数据支撑,我局通过半个多月的时间对辖区无证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通过对采集的无证经营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城区无证户的信息管理档案,为有效根治无证经营,建立取缔无证户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依据管辖权限要求,我局积极与工商部门撇和,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繁华街区、路段、城镇批发市场,无证户集中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20xx年我局先期在城区柳林路、东岳路试点,选择无证经营现象相对集中的地理位,重点整治,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扩大治理效果的社会效应。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证或放弃经营的,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专卖许可证;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同时加大对无证户供货源头的追溯、打击力度,经过调查核实共对向无证户供应卷烟的有证户2户,进行了停止供货的处理,提高了有证经营户守法经营的意识。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我局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头抓,相关部门督促抓,基层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了监管责任机制和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市场巡查、工作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工作进度和执法力度。

目前,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无证经营现象反弹比较严重,一是无证经营是一个动态现象,旧的无证户被取缔了,新的无证户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一些经营户与我们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导致无证经营任然是扰乱辖区卷烟市场秩序的一个顽疾,截止目前,虽然我局取缔、消灭了100余户无证户,但仍有110户无证户活跃在市场上。

2、工商部门配合力度不够。一方面工商部门对于整治无证经营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导致工作局面比较被动。二是工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比较繁重,难以抽出专人全程参与,缺乏及时的执法保障。

1、根据实际,充分调研,制定相应的疏导措施。由于无证无照经营者以此作为唯一的谋生手段,短期内难以根本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问题,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引导无证无照经营变为有证经营户。

2、部门联合,共同查处,形成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合力。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是主要以工商部门为主,要加大与工商部门的协调力度,建议与工商部门成立专班、固定专人和时间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

3、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议与基层工商所与包片干部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政府无证无照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缔在本省境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属无照经营。

第四条企业需要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临时设点摆摊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设点摆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临时经营证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

举办临时性交易活动,需要占用非经营场所的,应由举办部门征得交通、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工商户到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经营的,必须经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核批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无照经营者提供证明、合同、发票、银行账号、经营场所及其他方便条件;

(二)收购、销售无照经营者的产品、物资;

(三)与无照经营者联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

(一)强制收购非法经营的商品或收兑有价证券;

(二)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货款、商品、票证券;

(三)处以非法经营商品等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予以强制收购或者没收。

前款所列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屡罚屡犯的,可以加倍罚款;对违反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强制收购或没收商品。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没收违法提供的证明、空白合同、空白发票,责令停止联营,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或有重大赚疑的物资、物品、工具、设备等货物,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先行作出查扣、封存的决定。查扣、封存货物期限为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查扣、封存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对在被查扣、封存期间擅自动用或转移货物的,除责令限期追回外,并可加处动用、转移货物等值20%以下罚款。

被查扣、封存后不易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需要对无照经营收入作征税、补税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处罚时,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处罚决定书》。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处罚权限,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无照经营行为被查处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抄告被处罚者所在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职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被处罚的,被处罚者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按期交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物),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罚没款、变价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税务、城建、卫生、医药、烟草、粮食、水产、标准计量、物价、金融、文化等管理机关应互相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活动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应制止所属单位的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发现无照经营活动,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职权强制执行或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检查证;被检查者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物品;对阻碍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应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无证无照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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