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天津人才工作计划(大全9篇)

时间:2023-09-24 06:21:48 作者:梦幻泡 2023年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天津人才工作计划(大全9篇)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计划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篇一

1、夫妻一方为天津市户籍公民

2、在本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

3、所生子女已在外省市落户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

满足以上条件的家庭,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02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篇二

每年于6月、12月两批次集中办理,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不晚于取得毕业证前10个工作日。

02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并盖章确认;

7.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打印户口页,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篇三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天津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02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天津市户籍公民死亡,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满3年,且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户。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以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2、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天津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排除。

01

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津居住满6个月,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定居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天津市常住户口,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津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02

1.书面申请;

4.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篇四

认真贯彻中注协检查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确定检查对象。改进检查方法、完善检查程序,力争做到检查程序到位、检查重点突出、检查方法科学有效。对优秀检查人员及优秀检查小组进行表彰及奖励,促进检查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行业惩戒,净化执业环境

对日常监管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经查证后违规问题属实的,坚决进行行业惩戒。通过检查及惩戒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

继续做好投诉举报有关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三)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

根据行业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部分事务所代表与软件公司对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行业报备软件的应用。做好2014年验资防伪标领用的核销和汇总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做好验资防伪标与软件防伪报备的对接工作。

(四)探索分级分类管理,促进行业交流

积极探索和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科学划分等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和检查的工作思路,促进监管工作科学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交流,选定专题,提供平台,满足会员对同业交流的需要。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篇五

其中海河英才和积分落户可以没有房子就可以落户,先落集体户,投靠落户,需要有房子才可以投靠落户。

海河英才办理周期1-2个月左右,积分落户办理周期2-3年左右,时间比较长,投靠手续比较简单一周左右办完。

一般符合海河英才落户政策要求的,走海河英才落户更快,不符合海河英才的就只能走积分落户或者投靠落户,而投靠政策,只能是直系亲属之间可以投靠,例如,未满十八的孩子投靠天津户口的父母,或者退休后的父母,投靠有天津户口的子女,最近老人投靠政策也有放松,由之前的居住满三年变成现在的满六个月就可以,之前要求全部子女为天津户口才可以投靠,现在子女均为京津冀户口均可。

购房资格分为,天津市户口(包括集体户),外地户籍三年内具有两年社保或者个税,现在又有天津重点企业员工在津购房资质和两个中关村在职企业员工购房政策。而现在想在天津买房,购房资格已经不是困难的事情,开发商和中介都有办法解决。

完全符合海河英才落户要求,并且在短时间可以办理下来的情况,我们可以先落户,然后再根据个人需求买房,也就是先落户再买房。

符合海河英才落户政策,但是因为外地工作,短时间不来天津上班,孩子上学,买房为了投资或者结婚自住,可以先买房,后落户。

不符合海河英才,可以走积分落户天津,建议先买房,因为买房可以积分,办理居住证,虽然政策可以先落集体户,但是积分提前积到110分就可以申请落户。

买房为了投资或者养老,户口可来可不来的,建议是先买房,因为现在的房价是相对的低点,我们用更少的钱买同样的房子,更划算。

关于买期房和二手房的区别是下来房本和入住时间的区别,所以如果是走海河英才先落户的,期房二手房都可以考虑,对于不着急孩子上学和入住的情况,根据价格,性价比也可以考虑期房,大家一定考虑好自己的情况再下手。

着急孩子上学,不符合海河英才,只能走积分落户政策落户的情况,因为现所以早点买房,办理居住证,缴纳社保,也可以在天津上学,最晚可以上到初三,没有天津户口的,中考回户籍地参加中考。

现在和平区小学转学、上学需要有三年房本限制,所以,打算去和平上学的也需要提前买房准备。或者后期打算让孩子来天津上学,担心学区房涨价的,都是可以提前买房,等户口下来,办理升学转学。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篇六

1、本市从何时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决定》规定,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也就是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只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不要求审批。

3、《决定》对生育假有哪些规定?

《决定》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的内容。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本市明确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一是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5、申请再生育的规定适用于流动人口吗?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审批应当由其户籍地审批。我市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户籍地的再生育审批证明,向流动人口提供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热点问题

护理假和产假是不是包含周六日和法定假日?

护理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产假目前虽没有明确规定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但在实际的掌握中,司法界和人力资源工作群体普遍理解为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三、关于《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的婚假和护理假的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是指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女职工如果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工资如何处理?

首先,无论是支付基本工资还是实得工资,都应该是在支付正常劳动的工资基础上,额外再支付一倍的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那到底是支付基本工资还是实得工资,但目前没有规定,还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篇七

xx年我镇“三办”将继续发扬工作成绩,克服存在的问题,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工作,奋发有为,为全镇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xx年我局“走基层”系列活动工作按照县委组织部“走基层”系列活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细则,现总结如下:

一是完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贯彻县委“走基层”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走基层”活动组织领导,由我局局长蒋新华担任小组组长,全体职工为小组成员、按照组织部要求协调防雷中心主任陈建华为联系村安平村第一书记并积极落实下达的任务。

三是加强督查指导。活动组不定期对开展“走基层”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收集了解活动进展情况,结合联系村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结合驻村帮扶工作开展“走基层”工作,定期开展对口帮扶工作。

四是结合我局实际注重基层的气象服务工作。预报准确,主动服务,对策建议有针对性。针对今年冬春两次强降温的天气过程,及时发布寒潮重要天气预报2期,提醒政府以及广大群众注意预防降温降雨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春播、秋收关键期及时发布适播、连晴有利天气消息共9期,为广大农民及时抓住有利天气展开春播、小春作物抢收、大春作物播种提供了有力的气象保障服务。

五是通过局务公开、微博大力宣传“走基层”活动的进展和成效,注重正面引导和典型引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结合三严三实的具体类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教育惩处并重、标本兼治的原则,从严从实解决单位干部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镇目前各种机动车辆激增,但道路建设严重滞后,路况较差,群众安全意识淡薄,使道路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但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办主动作为,尽职履责,始终掌控道路交通主动权,目前态势基本平稳。现将此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目前有通乡过境公路二条,10余公里长;6条通村水泥路,约12公里。其他道路里程130余公里;驾驶人员400余人,各类机动车800余辆。

二、工作情况。

1、今年以来,我办共召开各类安全培训会4次,培训驾驶人员300余人次,专题安全会(“黑长安车主”、“黑校车”)2次,进学校宣传、上安全课1次;逢场天向群众发放宣传单2000余份,利用广播、电视宣传2次。

2、我办全年与联合中队共计路检40余次,检查各类机动车辆400余车次,现场纠违300余次;共排查安全隐患4处,均已整治到位。

三、存在不足。

1、由于执法权限不足,执法水平有限,有些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如黑校车问题。

2、宣传教育有死角,重场镇、轻乡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办将“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继续努力为全镇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篇八

根据20xx年1月14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文是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的年人均事业费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应当将计划生育纳入其中,并将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权利和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婴儿出生情况、户口登记情况及时相互提供。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保障居民获得避孕节育、婚前保健及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满足居民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夫妻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享受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和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进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检查。

前款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包括临时用工单位),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二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

经鉴定为并发症的单位职工,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 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依照居民户口登记簿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结婚并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国外生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3月 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13日下午,天津市卫生计生系统召开整肃行风工作推动会,进一步落实市委关于行风整肃要求,推动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天津市委、市委教育工委书记程丽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通报了天津卫生计生系统行风整肃典型案例,肯定了前一阶段行风整治成效,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

程丽华强调,卫生计生事业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党和政府形象,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正风肃纪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努力推动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实现根本好转,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坚强保障。要扎实推进深化医改,聚焦公立医院、诊疗制度、医保付费方式、综合监管机制等改革重点,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改革目标任务。要着力强化担当尽责,逐级压实行风整肃主体责任,狠抓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形成常态长效,整改工作要见实效,不断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增加百姓的获得感。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篇九

2014年,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48个党组织、520余名党员全部参加了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等环节的工作,整个教育实践活动进展顺利,工作扎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组织动员,提高认识

行业党委4月份启动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印发了活动的实施方案、建立联系点和成立督导组的相关文件,编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辑》和《党员学习材料》,召开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行业党委书记陆丽珍同志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传达了中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市财政局党组的有关要求,对行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出具体部署,使大家统一了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了目标任务。

各党组织分别制定了本支部的学习教育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听取专题报告和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在广大党员中开展了理想信念、党性党风、道德品行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有的事务所还通过主题党课活动、谈心活动、参观纪念馆、组织红色之旅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学习效果。

2.深入实际,查摆问题

行业党委根据行业实际,成立了6个督导组,设立了9个基层联系点,行业党委委员各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联系点,协会秘书长和部门主任分别带领一个督导组,深入联系点党组织指导和督导教育实践活动,帮助基层党组织制定方案、查找问题。督导组先后两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教育实践活动精神,部署工作任务;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建议,要求每个党组织向行业党委报送活动实施方案。

各基层党支部对照党章、执业准则、先进典型以及中注协行业党委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党员从业人员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中提到的13种表现,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认真查摆“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方案。支部书记和每名支部成员都撰写了对照检查材料。

3.召开组织生活会,抓好整改落实

行业党委印发了《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通知》,各督导组分别组织被督导党支部召开会议,审阅了支部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措施,对没有达到要求的,督促其认真进行修改,并全程参与了被督导党组织的专题生活会。对党支部和党员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

这次教育实践活动,全市共有48家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召开了专题组织生活会,并上报了支部对照检查材料,共查找出问题305条,制定整改措施295条。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行业党委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集中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以及定期报送工作进度等方式,推动整改工作高标准落实,目前已解决280条。行业党委将制度建设作为推动整改工作的有力抓手,紧紧围绕思想作风、行业监管以及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体系,努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全年共为行业全体党员发放了学习资料书籍500余册,编发简报15篇,进一步扩大了教育活动在本单位、本系统和全社会的影响。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近半年的时间,圆满完成了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党员的思想认识显著提高,责任意识显著增强,工作作风显著改进。

与此同时,通过这次教育实践活动我们也得到了很多经验启示:搞好行业党建工作,首先应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依靠广大群众,及时找出不足和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工作,继续坚持把加强学习贯穿于行业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党员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党建基础工作

1.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2014年共组织召开了三次行业党委委员全体会,总结2013年行业党建工作情况,研究2014年党委工作思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考核评价办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转观念、转作风、促改革、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并进行了总结。

2.搞好培训,树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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