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的报告(精选13篇)

时间:2023-11-27 09:41:42 作者:曼珠

在职场中,报告是向上级领导或团队成员汇报工作进展、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常见形式。在这里,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报告范文的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

从小道骗徒到国际骗徒,金融商业圈诈骗案件屡见不鲜,近年尤为多见。国际骗徒向中国内地商人下手,通常透过香港或是其他海外华人地区人士引荐,以提供便于中国境内做国际交易的服务为名义,哄骗客人签下巨额交易。我们最近接到一位内地商人的委托,请我们调查其欲合作的公司,本篇文章将跟大家分析这一案件。

事源。

3月底中国一间农业科学发展公司找到我们,透过初步电话会议,我们了解到客人正同一间声称是英国大型金融控股的k上市公司签租证合同、以及准备付其合作款项,客人以防有诈也要求对方公司的代表l先生提供其护照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这牵涉到约两千万欧元的交易,客人希望谨慎行事所以在付款前请我们做一下调查。

调查过程。

时间紧迫,确认委托后,我们即刻开始从客人方、政府查册部门、及牵涉到的公司等等各方收集相关文件和资讯,做分析整理。

我们第一步证实到文件中的k公司的确为一间在英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客人提供的l代表人的姓名为此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一名非执行董事,文件上联络地址无可疑,但联络电话为一部座机号码和一部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并不在其集团子公司注册的电话总机下,且个人手机这点很可疑。

k公司并无对外公布的联络电邮账户,但我们发现文件中提供的电邮信箱并不在其子公司统一电邮侍服区域名称下,进一步查证发现其域名乃google登记下的私用域名。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这非k公司的真实电邮,但作为一间大型上市公司,这有些不寻常。

另外事有蹊跷的是,k公司在其年报及股东文件中并未提及租证类业务。而公司交易付款文件以母公司非执行董事名义签署,这也很少见。

k公司无公开网站或联络人,且客人不希望k公司知道我们在做调查,所以不能直接跟k公司确认,我们唯有以其他名义跟其子公司联络,透过其会计部门确认我们手上的这份发票真伪。我们被告知并未听过以其母公司名义发出的发票,其子公司职员不肯进一步透露任何其他资料。

我们再透过其他方法调查代表人l先生,在一个社交网站找到l先生本人的相片,发现跟我们手上护照中的声称是l先生的人相貌并不相似,这令我们怀疑此人身份及护照的真伪。进一步查找各方资料,发现此号码护照为一本已报失的护照,属于另外一位人士。两个护照比对之后发现,我们手上的这份l先生的护照姓名及出生日期皆被改动,这成为了一个很有力的证据。

由于客人希望知道l先生提供的发票账户是否为k公司真正的交易账户,我们再透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的方法,核对到账户的名称也非k公司,而是另外一间小型的私人公司m。m公司为英国注册三人公司,注册董事为尼日利亚籍人士。这成为了另一个有力证据,证明此交易很大机会是一个诈骗骗局。

我们在两个星期内完成这一系列的初步调查,并连同证据一起报告给客人,帮客人避免可能出现的两千万欧元的损失。客人非常感激我们全程的调查、查证和跟进工作,委托结束后特地来信致谢。

结语。

通常这类商业诈骗专向中国商人下手,用很高深难懂的语言虚构合约和合作内容,很多时候客人因为语言、地域、背景等的不同,而很难判断其真伪。不过还是可以寻找到很多蛛丝马迹做查找和比对,例如联络方法、身份证明文件、来往文书内容等等。我们建议客人在未签约及合作之前,做好查册和证实的工作,以免上当受骗。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文档为doc格式。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在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

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

法学理论。

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

法律。

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

措施。

)

iv.

v.

vi.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案例问题讨论参考文献资料。

尾页要有参考文献。

例,参考文献:

[1]甘肃省统计局.甘肃年鉴20_[n].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_.

[2]任家强,董琳瑛.基于空间统计分析的辽宁省县域经济空间差异研究[j].经济。

地理。

[4]潘竟虎,冯兆东.甘肃省区域经济差异时空格局的esda-gis[j].兰州大学学报(。

自然。

(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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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

[案情]4月17日,王某与上海某教育咨询公司(简称“咨询公司”)签订了《咨询协议》,约定咨询公司为王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暨南大学区域单点范围内开办的培训机构提供运营咨询服务,由王某向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用。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4月17日至7月17日:每年协议年度的咨询费用为40万元,保证金3万元,王某按年分次向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第一年度的咨询费在签署协议时支付,以后每年的咨询费在该年度的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因任何一方停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达连续两个月或者在连续的十二个公历月内合计达四个月,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咨询公司应对王某选择合适的a品牌学校地点予以指导,该等指导意见由咨询公司提供的a品牌启动系统手册予以明确,王某应该根据a品牌启动系统手册中地点选择知道条款或者咨询公司的指导意见选择a品牌学校地点,王某向咨询公司书面申报学校地点后,咨询公司应该在收到后七个工作日书面是否确认该地点,双方约定纠纷的处理机构是上海仲裁委员会。王某根据前述咨询协议,在签订之时交付了两年的咨询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咨询公司给王某开具了以“咨询费”为内容的发票,前述协议签订后咨询公司对于选址事项一直拖延未予以支持,跟其招商宣传期间以及签订合同之时口头声称的选址服务完全不一致,王某就此一再催促,咨询公司便提供了几个待选点给王某,但均不具有操作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选址事项已经超过三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反而是王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于是王某委托本人对该合同进行分析,我个人认为该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咨询公司有重大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王某作为被特许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法定任意解除权,而且在本案中,咨询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即招商期间宣传的事项与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情况完全不一致。年10月份,王某委托本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王某所缴纳的咨询费和保证金,同时仲裁受理费和律师费由咨询公司承担。

[案件焦点]这个案件焦点在于涉案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如果是属于前者,显然案件对于王某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也就是投资者王某法定的任意解除权;而如果是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总则规定,参照买卖合同部分章节的规定,那么对于王某来说相对被动很多,因为咨询协议里基本是权利一边倒的倾向咨询公司,对于王某的违约责任约定的非常清晰且繁重,而对于咨询公司的违约约定却非常模糊,其根本原因在于咨询合同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王某对合同的种种不利约定的风险评估不够。因此,整个案子的关键就是关于合同性质的论证问题,思路就是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任意解除权为主线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仲裁结果]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签署咨询协议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应有充分的理解,且开具的发票内容为咨询费,王某对于合同性质以及发票的内容未向咨询公司提出异议,因此,认为系争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张不成立。对于选址义务问题,上海仲裁委员会认为按照咨询合同的约定,选址的义务在于王某而非咨询公司,咨询公司仅是提供了指导和确认工作,且咨询公司提供了数个地址备选给王某,因此王某认为咨询公司怠于履行选址义务的意见不能成立。但上海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就选址义务问题产生争议后,王某和咨询公司主要围绕的是退款问题发生纠纷,而咨询公司再也没有提供新的选址指导意见,因此按照咨询协议的约定,尽管咨询公司提供了一些咨询服务,但毕竟该培训机构未能实际成立,系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此,王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主张,上海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可。另,上海仲裁委员会员会认为由于系争合同解除,则咨询公司应该退还王某支付的相应费用,但是鉴于咨询公司确实为选址问题向王某提供了相应的指导与意见,付出了相当的工作量,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培训学校未能成立系归责于咨询公司,事实上王某对咨询公司提供的诸多建议均不予采纳也是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故最后,上海仲裁委员会酌定咨询公司退还王某已支付的咨询费72.5万元和保证金3万元,仲裁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对于王某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鉴于王某在履行合同中亦有不妥之处,因此均不予以支持。

[案件的分析和提示]对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上述的理由,在我个人看来还是有点牵强的,尤其是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上,上海仲裁委员实际上是绕开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定义,同时也忽视了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地位。简单来说,商业特许经营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咨询服务支付咨询费的一方与收取咨询费的一方显然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比如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咨询服务,显然不可能是律师管理客户,这就是商业特许经营和咨询服务之间的根本区别。涉案合同或者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显示王某是必须遵守咨询公司的管理规定,必须按照a品牌的加操作手册去经营,否则将承担高达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何况王某支付所谓的咨询费关键换来的是a品牌学校商标的授予、咨询公司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权、a品牌学校统一装修装饰以及师资教材的使用权及购买权等,这显然是商业特许的内容而非咨询。而对于案件的结果,不能说完全满意但是也来之不易,这个案件在代理之时对于申请人一方也就是王某来说,不管是从合同约定上,还是从实际履行中的证据来说均不利,比如咨询协议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成立培训机构的,加盟费和保证金没收,另外,对于没有按照咨询公司的要求经营培训机构的,则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且还有诸多其他的系统信息管理费、教材费等等,整份合同在权利义务上完全不平等。当然不管实际情况如何,作为当事人的律师,也只能穷尽一切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虽然最终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里有部分咨询费不予退还,但实际上这个只能说是自由裁量的程度不合理,稍微超出了预计的范围,但这个毕竟是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咨询公司确实也付出了一些服务。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个人也能理解上海仲裁委员会这样的裁决,因为其考虑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涉案的纠纷属于一个系列案且约定的纠纷处理途径均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如果一律认定王某的主张成立则可能形成判例,这会导致咨询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而该公司在上海本地也算一家比较有名的培训机构。

在此,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对于当事人的建议和对于其他投资者的建议是一样的,即在从事任何投资之前,对于投资的项目必须了解、对于被投资方的情况、投资协议的内容必须较为清晰,尤其是投资协议的条款约定需要做风险评估,切忌轻信招商阶段被投资方的广告宣传内容,否则发生纠纷时,如果协议或者证据本身对投资者不利,那么律师想挽回投资者全部损失,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诉讼也好,仲裁也罢均是以证据事实来证明一方主张的存在,而不是以实际发生的情况作为依据的。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xx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xx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xx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xx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xx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

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xx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在20xx年7月12日,苏某与蒙某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苏某自愿将xx幼儿园转让给蒙某使用;幼儿园现有装修、设备,在苏某收到蒙某的转让金后无偿归蒙某使用;幼儿园转让金为35000元,签合同当日蒙某首付苏某17500元的订金,剩余的17500元在20xx年9月10日前付清。合同还对该幼儿园的房屋租赁及原有员工留用、安置等问题作了约定。同日,蒙某向苏某支付了17500元转让金。同年9月1日,xx县教育局向蒙某核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余下的17500元转让金蒙某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未能支付。为此,苏某曾找到xx县府城镇中心学校,要求学校协助其追回剩余的17500元转让金。余下的17500元转让金蒙某至今未付。

后苏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蒙某支付苏某转让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7500元为基数,从20xx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蒙某负担。”,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为幼儿园转让合同纠纷,从蒙某的角度讲,在转让幼儿园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于幼儿园资质等相关法规、规章的了解,虽然接手后县教育局核发了许可证,但却刚好说明在接手之前该幼儿园还未通过审批还未取得许可证,如果未能顺利取得许可证,蒙某不能经营幼儿园必将带来损失,由此可见,蒙某未充分考虑幼儿园转让涉及的各种风险。

律师建议:

在创办或转让幼儿园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幼儿园是否已取得相关资质?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lo]41号)的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新举办的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许可证,属民办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属民办营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办。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幼儿园园合和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幼儿园用地、规划、建设等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合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幼儿园的师资配备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均具有相关资格证?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在对上述事宜进行审查后,如为创办幼儿园则应按法规和规章的标准进行幼儿园建设和经营管理,如为转让幼儿园则应在转让协议对涉及的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如园合房屋是自有还是租赁以及期限等,特别是还要对不符合标准的事项要求转让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与转让款项挂钩,在完全达到标准后才付清转让款项并接手幼儿园。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关系千千万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无论是创办还是转让幼儿园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进行幼儿园规划建设、经费投入和经营管理。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

11月中旬,北京东城区刘女士接到了一份拆迁评估单,其内容是对其承租了将近40年的公房进行了评估,评估的总价为370万,其中仅包括原有的90多平米的公房,而对其30多平米自建房,没有进行认定,自然不包括在评估单之内。刘女士在接到上述评估结果后,感觉十分不满,主要集中在两点:一:对其30多平米的自建房口头答复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二:建筑面积单价相对很低,不符合其所在地理位置的商品房单价。于是迫切寻找拆迁专业律师提供帮助,在朋友介绍下来到了本团队,找到了主管吴律师,在介绍了上述情况后,律师了解到其家庭的自身情况:原来刘女士一家三口,父母都已经80高龄。房屋属于原东城农机局所有,其父母原是农机局职工,所以自然拥有公房的承租权。早在70代就在这里居住,后由于居住的局限,使生活很不方便,在原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在原居住的房屋旁边连接建筑了30多平米的房屋。

承办策略。

主管吴律师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首先对其特殊性也就是是自管公房还是直管公房,到原有单位和东华房管所进行了调查,最后确定是直管公房,属于东城区东华房管所管理,在调查到上述情况同时,拆迁人已经失去了继续和谈的耐心,向东城区房管局申请了拆迁裁决,其想借助公权力达到目的之心昭然若揭,情况紧急,吴律师没有迟疑迅速出击。

办案第一计:一封律师函阻挡拆迁裁决进行。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而《毛泽东选集•论持久战》中也有类似的一语成谶:“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由于吴律师裁决前的细致调查,把功夫已经做在了对方的前面。其直管公房的管理人便是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但是在裁决中其又作为裁决人而出现,便出现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同属一人的尴尬局面,这是其一。其二,刘女士仅仅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产权人不应该被列为被拆迁人。以上两个理由要求中止裁决的进行,很快得到了区房管局的支持。

办案第二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议——一锤定音。

由于其为土地一级开发,自然此时的拆迁人是土地储备中心,大家都知道,土地储备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土地局,其属于利益共同体,吴律师很好的利用了这个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其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复议,要求审查其在土地使用权许可的面积以及用途,并针对的说明了土地还未招拍挂就确定了项目名称和用途是属于本末倒置。拆迁人针对如此双重压力,无奈回到了谈判桌上,现正处于继续谈判之中。

承办总结。

相较众多的拆迁纠纷维权案,吴律师办案思路凸显为单一主线模式,即以一个“点”为突破口,历经一番厉兵秣马式的穷追猛打后实现委托人的预期值!当然,这种拆迁维权模式依赖于显性违法“点”的存在。就本案来讲,这个“点”即是被拆迁人主体认定的错误——在缺乏转换条件的情况下,拆迁人误将房屋承租人直接列为被拆迁人,从而在源头上抹掉了拆除标的房屋的合法性。陷入此种境地的拆迁人才会果断地接受,以低姿态与“被拆迁人”重新回到谈判桌。

直管公房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形成的“怪诞”现象!此前房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对于厘清这一产权灰色地带已卓有成效。但,疏而不漏,北京地区的直管公房依然数目可观。那么,城市化进程隽携而至的拆迁大潮必然会覆盖于此。对这类特别的房屋进行拆迁时,恰当把握主体资格对减少拆迁纠纷无疑意义颇深!

法律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对真实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学生们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学习经验的价值所在。

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时,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例是至关重要的。我通常会选择与我学习的课程相关且有一定挑战性的案例。在进行分析时,我首先会将案例中的事实、法律条款和争议点进行梳理和整理。然后,我会对各方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比较,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解释和判断。最后,我会得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并辅以相关案例和法律依据进行支持。

第三段:思维方式和技巧的应用。

在法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发现采用系统性、批判性的思维方式是非常关键的。我会将问题进行细致的剖析,对关键因素进行梳理和权衡。我还会注重辩证思考,在分析时兼顾各方观点并考虑到可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我还会运用逻辑思辨以及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来推理和论证。这些思维方式和技巧的应用有助于我深入理解案例的本质和复杂性,并帮助我找到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四段:学习经验和收获。

通过参与法律案例分析,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还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的能力。我从中学会了如何查找和解释法律条款,如何分析判决文书,并且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此外,我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规则和原则来解释法律并为我的观点提供支持。这些学习经验和收获将对我未来的法律学习和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专业学生不可或缺的学习任务之一。通过案例选择和分析过程,我们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并发展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学会了如何查找法律条款和分析案例相关因素,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通过这些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日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同时也展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学习经验的巨大价值。

法律案例分析体会

我于8年前,收养一好友的儿子,那时由于我好友刚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带着一个2岁大的儿子和5岁大的女儿有困难,我于是便收养了好友的儿子,并对其孩子办了户口。过了8年后,我不想再对其进行抚养,(由于其不听话)我想把他还给我好友的妻子。我想问:

1.我可不可以将其归还给我好友的妻子?

3.如果我死后这个孩子会不会有继承我财产的权利?(当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对孩子进行收养都是私下进行的,.

望尽快回复。谢谢!

解答分析。

由于没有登记,您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养,由孩子的母亲承担抚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2子女过继给他人后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位70岁的老母亲张氏,1950年时与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陆某(跟养父的姓),李某与其表哥(姓陆)原先讲好此子过继给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没有生养),两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哥就把此子带走了,之后张氏就没有再见过这个儿子。因为后来其李某的表哥调往一个很远的地方工作了,自从带走孩子后就没有了联系。

1954年时张氏继承了其前夫李某的遗产(一破烂两层木板楼房和后面一间小房,共计62平方米左右)。

后来张氏在1955年的时候与现在的丈夫结婚,1956年时两夫妇另外建了两间房屋(约33平方米)。到1958年时房屋改造,政府将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间自留房自用(约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扩建了4间房(约60平方米)。到1979年时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张氏夫妇并将政府后来扩建的房屋一并买下了。1986年时房产开发公司将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迁分得房屋两套,单间一间,当街门面两间,其中多出的面积由现在的家里人一起购买下来。(现在所有房产的产权证上一直都是用张氏的名字)。

张氏和现在的丈夫生有4个子女,大的儿子47岁了,小儿子也33岁了,中间还有两个女儿(已出嫁),一家人一直到现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

现在陆某听说此事后,就前来认亲,想得到财产(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这样一来让张氏一家一时不知所措。象这样的情况,想请教:。

解答分析。

1、陆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本案张氏一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已有多年,陆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陆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陆某即使就此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

2、陆某是张氏的亲生子女,且当年送人时并未办理收养手续,所以陆某与张氏的母子关系依然存在,有权继承张氏的遗产。

3、如果张氏已经立有遗嘱,那么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陆某将无法分得遗产。当然,为减少争议和确保遗嘱有效,最好将此份遗嘱公证。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法律案例分析体会

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购置婚房。

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法庭辩论】。

老人是否出资成焦点。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某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某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某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判决】。

老人补偿儿媳、孙子18万余元。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李某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继承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某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补偿款9.7万元、给付小李上述房屋补偿款8.4万余元(由其监护人原告王某保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报告

通过对一例女性同性恋求助者的咨询案例研究,结合咨询过程,运用合理情绪疗法对求助者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过程进行了解释和分析,节选部分咨询过程说明了合理情绪疗法相关技术的使用和咨询效果评估的有关问题,最后结合该案例总结了作者对合理情绪疗法的应用体会。

阿兰是一位26岁女性,某公司的秘书,她一共在我的咨询中心做过6次个别咨询和15次团体咨询。阿兰出生在大西北,十几岁时,随父母举家迁到北京。十九岁时,她曾因学业中的困难感到焦虑、抑郁,并在她所在大学的咨询中心做过几个月的心理咨询,但疗效不佳。大学三年级后阿兰退学了,开始做一些秘书工作。到我们这接受咨询时她正在一边工作一边参加自学考试。

由于阿兰相貌非常出众,早在中学和整个大学期间就有众多的追求者,并且,她曾与一个男同学同居过几个月。她说,尽管和男朋友在一起也感到很愉快、很高兴,但是好像在性与情感方面并不是特别的满足。此外,她抱怨,当在学校里遇到困难或感到心烦时,男友对她并不关心同情,也不愿意为他们关系的分歧做任何努力。当她因同样的原因,在痛苦和泪水中与最后两个男朋友分手后,她最终感到跟男人在一起就象跟石头在一起一样,得不到情感交流和沟通。

大学二年暑假,阿兰参加了学校旅游协会组织的一个“女生夏令营”,发现与女性朋友在一起时要比与男性高兴得多,能让她体验到更多性和情感的满足,而且她的确与一个女同学建立了性关系。尽管这个关系因为她又去“调戏”别的女性只维持了几个星期,但是她开始明确地意识到:她的情感与性欲更多地与女性联系在一起。去年,她和一个叫阿紫的女护士确立了比较稳定的性关系,并且不久前她向父母公开了这件事。父母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严厉禁止她们的这种交往。由于阿兰仍我行我素,父母感到非常丢人,一气之下告诉她,绝不允许阿紫进家门,阿兰从原来的掌上明珠一下变成了眼中钉,并且,这给她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现实困难,因为她目前的工资很低要靠父母的资助补贴生活、完成自学考试。

阿兰到咨询中心来的主要原因是:她时常为公开同性恋后的结果和担心能否完成学业而感到焦虑、沮丧。她对咨询也抱着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她担心咨询师会像她父母一样认为她变态;另一方面,她又希望咨询师能够帮助她,解决她的困难,从困境中把她拖出来。咨询中,消除了她上面的顾虑后,阿兰列出她希望咨询能够达到的目标:

1、能更好地处理因同性恋给她带来的各种麻烦;

2、增强学习上的自信心、能顺利的完成她自学考试;

3、减少因沮丧造成的暴饮暴食、体重超标;

4、消除过低的自我评价。

收集临床资料、评估问题之后,在第一次会谈的剩余时间里我用表格的方式(如下)向她简单介绍了合理情绪疗法(ret)的基本理论模型(abc模型)。

诱发事件a。

父母不让我和阿紫交往。

不合理性信念b。

一般的不合理信念:我必须得到赞同。

具体的不合理信念:

1、他不能用否定的态度对待我。

2、他们那样做,对我来说是糟糕至极的。

3、他们那样做,说明我是不好的。

一般的不合理信念:我必须感到舒心,必须得到公正对待。

具体的不合理信念:

1、我的生活不应该有这么多困难。

2、他不应该不公平地对待我。

3、他们这样对待我简直不是人。

4、我不能忍受这件事。

情绪及行为上的后果c(非功能性的)。

情绪表现:沮丧,自我贬低。

行为表现:回避,退缩,过食,牢骚,焦虑,气愤。经常与父母和情人发生冲突,工作拖踏,过食。

表格中包括了她的感受、信念(对事物的态度、想法)和行为。我把这个表格让她带回去,以期使她看出,她的不合理信念与情绪及行为反应之间的联系。我向她强调:她可以尝试把所有问题,都用这种表格的模式划分成三部分即诱发事件a(如:社会对她作为同性恋者的态度、学习压力、过食等)、信念b(对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和结果c(情绪反应和行为表现)。

此外,我向阿兰解释,会谈后布置的家庭作业是咨询的重要部分,对自己的信念的思考、检查越认真,咨询的进步就会越快。我还强调:咨询的目标不是要消除所有的负性感受,只是学会使感受与事件相一致相符合,消除过度的反应。

阿兰的第二次咨询中,重点主要集中于两个不同的问题上:对父母不认可她的情人,认为她变态感到极端愤怒;及因工作拖拉受公司领导的批评感到非常不满。从分析阿兰主要的非功能性情绪、认知和行为入手,经过双方的协商修订了阿兰咨询的目标。

行为目标:

1、学会以更有效地方式与父母及其他反对同性恋者沟通,而不是以敌对的、挑衅的方式对待他们。

2、纠正完美主义倾向及由完美主义而产生的对学业的过高要求。

3、纠正过食现象,降低或至少维持目前的体重。

情绪目标:

1、降低她在学业和社会困难(因同性恋而遭受的困难)方面感到的沮丧和无助感。

2、降低由人们对同性恋所持偏见而产生的愤怒。

3、降低因工作中的困难而产生的焦虑。

认知目标(须予以纠正的'靶目标):

1、“我不应该总是面对这么多困难,生活不应该如此艰难”(如:我父母不应该阻挠我的爱情;老师不应该总给我布置这么难的作业;一边工作一边读书,钱又挣得这么少,这太可怜了;我的情人不应该在我很累的时候提出额外的要求)。

2、“社会和家庭必须认可我所做的每一件事”(我必须总是写出出色的论文,假如做不到我就是不好的,说明我不聪明、太笨)。

3、“因为我过去的生活一团糟,未来肯定也是这样,我没有什么希望了。”

阿兰:把世上的不合意、不公平视为糟糕至极(这导致了她的愤怒和挫折感)。或当自己的行为不能得到认可、接受时,她也认为那是糟糕至极的(这导致了她的沮丧)。其实,这都围绕着一个中心即“糟糕至极”,这也是阿兰各种不合理信念的核心之一。在第一次咨询中已经对病人讲过,可以把她的任何问题都放入abc模型中去分解,找出介于情绪和行为之间的信念是什么。第二次咨询我们开始了这个具体工作,以下是第二次咨询中的对话节选:

c(阿兰):我父母坚持让我参加表哥的婚礼,我说,除非阿紫陪我,否则我是不会去的。他们非常生气,我们为此几乎两周彼此没有讲过话,现在我觉得很内疚。

c:是的,还有觉得非常沮丧。好像无论我做什么她们都不满意,我已经厌倦了总是这样挣扎着生活。

t:当父母要求你参加表哥的婚礼,并禁止阿紫同去时,你在想什么?

c:我都26岁了,他们无权告诉我可以带谁去出席婚礼,他们应该支持我自己的决定。

t:你是不是认为他们“没有权力批评你”的背后是“不应该批评你”?

c:他们就是不应该么!你是不是打算告诉我,他们批评我是对的,是件好事?

c:是的。

t:那让我们做一个小的练习好不好?

c:可以。

c:我还是不喜欢这种情况。

t:当然,你没有理由喜欢这种情况,我猜你仍会觉得失望和受挫,但不再是愤怒或沮丧了。但是,当你把希望你的家庭不去阻挠你的爱情变成他们必须不能阻挠你的爱情时,通常会感到愤怒、懊恼,而这些情绪又往往给你和家庭关系带来更多的麻烦和冲突,还使你为此感到内疚。

c:是的,每次我都特别烦,他们就把这作为进一步的证据,说我不正常,说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搞同性恋的原因。

c:很多人对很多问题都有偏见,我想没有法律禁止偏见。但是偏见的确很可怕,它能使人非常痛苦!

c:也许换了您,可能不会象我一样,但他们向我和阿紫施加压力时我真的不能忍受了。

t:很自然,你不喜欢这样,但是没有理由说你应该象现在这种样子。而且你也正在忍受着你所谓不能忍受的事情,现在我们要做的,只是学会怎样痛苦更小地忍受它。

c:可为什么非要我改变呢?是我们父母又固执又烦人啊!

c:能,太能了,这个场面跟昨天晚上发生的情况差不多,我非常沮丧、气愤、心烦!

c:(大约两分钟后,睁开眼睛)这很难做,不过你说的情境我最后还是想象出来了。

t:好的,你做的很好,你是怎么想的?

c:我告诉自己,我不喜欢他们对待我的态度,但是他们非常困执。不过,尽管我不喜欢,我觉得还是能够忍受的。正如您上次的说的一样,这情况对我只是个困难,但算不上灾难,现在我好像能体会到这句话的含义了!

c:理智上讲是这样的,但是从感情上说,如果受到父母或领导批评,我还是会感到相当沮丧。

t:理智上的理解,只会让我们短暂地明白:只是他们认为我不好,并非我真的不好。但多数时间,我们还会觉得他们认为我不好,我可能真的就是不好,我有缺陷,没价值或不正常。

c:是的,我就是这么想的,我怎么才能改变这种想法呢?

t:躯体上的肌肉可以通过锻炼变得有力,情绪的肌肉也是可以通过锻炼增强的。关键在于:锻炼!每次当你因被否定被拒绝而感到愤怒、沮丧时,问自己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什么法律规定不能对同性恋有偏见?为什么我的所作所为别人必须赞同?第二,他们这样对待我,真是这么可怕吗?我真不能容忍吗?第三,他们这样对待我就说明他们是卑鄙的父母吗?第四,他们的批评能降低我做人的价值吗?此外,你也可以给自己一些正面的信息:“即使我同一般人的性取向不同,即使别人认为那是病态,但这并没什么,我有权选择自己的性取向,我并没有伤害别人。同样道理,别人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好恶,有权不同意我的选择,虽然我不希望这样,但权力是别人的。”

c:我想在现实生活中能做到象您说得这样太难了!

c:作业!怎么干什么都这么难呢?

c:是(求助者笑了),是有点像。

t:当你那样想的时候,你有什么感受?

c:非常着急、沮丧。

t:好的,你的第一个作业是认知方面的,要和自己的这些信念辩论:“世界不应该如此不公平,我不应该为了高兴这么费力”;“我父母不应该反对我与阿紫在一起”;“我不应该非得来做心理咨询”。第二个作业是行为方面的:你用一种自信的而不是攻击性的态度让父母知道:虽然理解他们拒绝接受你的同性恋及你和阿紫的关系,是对你的关心,但是你的确为此感到受挫和伤心。

讨论:

当阿兰暴露出她的主要问题时(即:她的同性恋不被父母和社会所接受时,她感到极端的沮丧和愤怒),会谈把注意力放在问题背后的不合理信念上,这些不合理信念不仅存在于这个问题之后,同样存在于其它她认为不公平、不合意和被批评的情形下。因此,咨询的基本工作在于帮助病人提高挫折阈限。

在4次个别咨询之后,阿兰又参加了ret(合理情绪疗法)的团体咨询。在第2至6次会谈中,工作重点一直集中于提高她的挫折阈限和增强她的自我接受上。在自我接受方面,具体的工作是处理阿兰因体重过重引起的自我贬低;为要到27岁才能得到本科文凭感到无能;以及为经常缺课而感到焦虑。

提高挫折阈限的具体工作是:处理阿兰每逢因作业、工作感到焦虑时就大吃大喝;每当想到不能向同学、同事公开自己是同性恋者时就感到气愤。

在每次会谈中,我们都会讨论位于她问题背后的信念,她比较典型的自我贬低的认知如下:

1、由于现在的体重,我又胖又丑。

2、我又懒又笨。

3、我永远都不会快乐和成功。

按照ret的原则,我告诉阿兰,人的任何一个单独品质或行为都不等同于这个人的全部价值。一个人过去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将来不能成功。在每次会谈中,与这些不合理信念争论的结果,是使阿兰有了一些相对应的合理信念,并要求她每天至少花10分钟时间强化这些合理信念:

1、即使我有一些缺点,犯一些错误,并不能说我不好,我有很好的品质,是一个有价值的人。

2、体重超标我不喜欢,但这并不会使我变得丑陋和令人厌恶。

3、尽管过去和现在表现得不好,但并不意味着我是傻瓜,永远不能完成学业做好工作。

咨询中阿兰逐渐识别出容易受挫和愤怒的不合理信念:

1、“我受不了这么繁重的工作,我的生活应该是舒适的,所以即使变得更胖,我也要把这些巧克力全吃了。”

2、“我太可怜了,我的生活不应该总是这么艰难。我的情人不应该在我又忙又烦的时候抱怨我没时间陪她。”

3、“做为同性恋者,不仅给我带来这么多麻烦,而且我不能像那些有丈夫的女人一样可以依靠丈夫的收入辞掉工作专心完成我的学业。”

4、“在外面被男人纠缠真是太可怕了。”

在咨询和家庭作业中,不断地让阿兰自己对这些不合理的信念进行辩论,逐渐得出以下建设性的态度。

1、“当我筋疲力尽的时候,我不喜欢阿紫对我提出额外的要求,但对我来说这只是一个困难,并不是什么极端可怕的事。阿紫也只不过是向我表达她的要求而已。”

2、“尽管我不能得到作为异性恋夫妻中的某些好处,但我与阿紫在一起时毕竟有很多愉快的感受,能得到情感与性的满足。”

3、“我不喜欢被男人们纠缠,但他们并不知道我是同性恋者,这个世界是复杂的,他们也和我一样,有时会犯错误。”

在第二次至第六次咨询中总共给阿兰布置了下面这些行为方面的作业:

1、和阿紫一起邀请你的姐妹和姐夫谈一谈你与阿紫的关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并建议他们帮你找个合适的场合,使父母和你们两个有坐在一起沟通的机会。

2、当父母指责你时,努力表现得自信一些,而不是显示敌意。

3、每周为你父母做一件让他们高兴的事。

4、每天站在镜子前想自己的三个优点,多小的优点都可以。

5、当因为学习、工作感到焦虑时,做一些放松活动(如听听音乐、散散步等)而不是一味地吃巧克力。

6、与阿紫手拉手外出,不要因为别人觉得恶心就自我贬低或认为这是糟糕至极的事。

到第六次个别咨询结束后阿兰取得了很大进步,已经不为繁重的学业、工作和父母的批评感到过分的挫折和气愤,也不再为不能完美地完成作业和达不到理想的体重而过分担忧了。此外由于不再总是发脾气,和父母的关系也有所改善。父母不再指责她“情绪不稳定”,而且真的接受了她姐姐,姐夫的邀请和她与阿紫一起吃了顿饭。尽管父母仍然希望她能找一个男人过正常的生活,但是,也逐渐开始接受她与阿紫的关系,并且允许让阿紫来家里做客,参与一些家庭活动。

最后,她在完美主义方面的要求也大为降低,因此感觉很放松,这种放松的心情提高了她工作学习的效率,成绩反而有所好转,这种好转又进一步强化了她放松的心境。

在这样的情况下,阿兰转到ret团体咨询中,一方面继续巩固强化以前取得的进步,另一方面运用团体咨询的特点对人际关系中的不合理信念予以纠正。

结论:

在这个个案中,咨询师并没有对阿兰的同性恋问题给予纠正,因为dsmiv中不再把同性恋置于疾病分类中,更重要的是阿兰并不认为同性恋是变态的,她认为自己有选择同性恋的权力。注意到这一点很重要,它涉及了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但是同性恋者在异性恋的人眼中仍然是异常的,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及阿兰对此的非功能性认知、情绪、行为模式成为了咨询的重点。

在咨询中,对于阿兰的每个问题,首先要致力于减轻其面对具体情境产生的过度情绪反应(如愤怒、内疚、自我贬低、焦虑等),然后,再与她一起分析讨论引起问题背后不合理信念的核心是什么,以扩大咨询的影响,使之能从更高更抽象的层面上理解情绪反应的来由,有更多的机会确立建设性的适应模式。

参考文献:

1、钱铭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p89―94。

2、王登峰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27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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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李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李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李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李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李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李某表示感谢。

(二)案例问答。

1、李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答:李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李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李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李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2、李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答:该女子应当赔偿。根据对案例的分析,李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李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李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所以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李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李某为女子支付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外有《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李某为女子支付医疗费用为直接支出费用,所以有权请求女子偿付。

4、李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答: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不能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5、李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不应赔偿。因为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李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李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李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无因管理分析的基本法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该概念说明:1.无因管理的发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即没有法律上的缘由;2.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3.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义的、合理的、适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务。

(二)性质。

(三)法律要件。

1、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

该要件应注意两点:一是何谓“管理事务”;二是何谓“他人事务”

2、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只管理人于管理事务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无因管理行为需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无法律缘由或者无法律依据,即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四)补偿性。

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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