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治安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时间:2023-12-11 17:05:44 作者:JQ文豪

在学校中,学生们可以通过各种课程和活动来拓展自己的眼界和技能。下面是一些学校规划和改造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它们为学校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机遇。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校园应主动出示相应证件、证明,经门卫审验、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严禁任何人员爬越围墙(栏)、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校园。

第三条在校园内,师生员工或校园保安都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问询;被查人员须接受问询,如实讲明情况。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在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流氓、偷窃、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损坏公物及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豢养猫、狗等宠物;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准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七条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八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随意张贴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未经保卫处同意,将予以没收。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员在教学区、办公区以及学生组团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员和商家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临时摊点和推销商品。长期驻校商业网点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十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粟裕中学的综治安全管理组织、综治安全管理内容、综治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要求、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的处理、考核与奖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3  学校综治安全定义

学校综治安全是指学校及周边环境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的安全,包括校园内的教学、教育设施、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等方面的安全。

4  安全管理组织

4.1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4.2 学校的中层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和职工等,根据其分工和服务对象,分别制订其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应责任。

4.3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4.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安监、司法、建设、交通、消防、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5  安全管理内容

5.1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5.2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5.3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5.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5  建立和实施校园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安全工作纳入评估与考核的范围,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安全目标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6  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要求

6.1 安全教育与培训

6.1.1 校长、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学校安全管理、常见事故的预防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培训形式为自学、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

6.1.2 定期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熟知各种法律法规和要求,掌握安全救护知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6.1.3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1.3.1 在开学初、节假日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集中教育。

6.1.3.2 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对学生进行防盗、防高处坠落、乘电梯、防暴-力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6.1.3.3 对学生开展防灾、自护、救护、逃生等方面的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紧急疏散演练。

6.1.3.4 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并聘请交-警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辅导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

6.1.3.5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机构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6.1.3.6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等的安全卫生教育。

6.1.3.7 对学生开展食品安全、饮食卫生、疾病预防等教育,增强学生对食物中毒、疾病的预防意识。

6.1.3.8 聘请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犯罪的预防教育等。

6.1.3.9  及时向学生家长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督促家长切实履行对学生的安全监管责任。

6.2 学校安全管理措施

6.2.1 建立门卫制度,有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和验证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的保安人员担任。

6.2.2 在校内高地、建筑施工场地、水池、楼梯、通道、拐弯处等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相应防护设施,校园内要有安全提示语和安全宣传警示牌。

6.2.3 建立值日、值周制度、节假日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制度。

6.2.4 加强活动课、体育课等课前安全教育要求,并加强对过程的安全监管。要设置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岗,加强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

6.2.5 要建立教室(包括图书室、实验室、美术室、体育器材室、电脑室、演播室、配电房等)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

6.2.6 学校组织的师生外出活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外出。校园集体活动有安全措施,有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记录。

6.2.7 建立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卫生操作标准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饮用水的卫生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6.2.8 建立校内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师生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学校新生入学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还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6.2.9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2.10 建立对学校校舍、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6.2.11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时,应当建立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2.12 寄宿制学校应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6.2.13 有特种设备的学校,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业人员按要求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进行设备的维修与更新。

6.2.14 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

6.2.15 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在校期间的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报告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告知其监护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心理、身体的干预与治疗。

6.2.16 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校园及周边环境日常的安全工作、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信息报送、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6.2.17 学校每月安全工作及学校日常安全工作常规检查应按安全工作行事历执行。

7  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7.1 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逃生自救、紧急疏散、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按以下规定进行:

a) 迅速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了解和掌握学生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突发事件处理的具体策略;b) 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在2小时内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c) 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保险等部门对事件的处理;d) 负责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e) 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8  考核与奖惩

8.1  学校应建立和实施安全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8.2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安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考评工作以总结、自评和检查三种方式进行。

8.3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显著的学校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教育秩序的正常进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沿渡河镇中心学校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一贯重视校园综治安全工作,始终把其放在首位,从不马虎,维护了学校的稳定,切实保障了师生的一切安全,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学生意外事故。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中小学校长是全镇中小学(园)和民办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决策者。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我镇成立了以中心学校校长为组长、中心学校安监员为副组长、各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校园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小学校长为具体责任人的校园安全领导机构。制订出了明确的安全责任目标和措施,做到了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制度可行,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常抓不懈。通过中心学校校长领头抓,各中小学校长重点抓,主管综治安全的副校长及安监员专职抓,政教主任协助抓,班主任具体抓。科任教师配合抓的工作专班。并层层签定责任状。每学年都与相关责任人签定《学校综治安全管理的工作责任状》《学校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责任书》,真正做到职责分明,奖罚有据。并定期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考核奖惩。努力构建了学校一把手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全体师生广泛参与和支持的综治安全工作格局,确保了学校的一切工作正常开展。

二、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分口把关

各中小学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采取了得力措施,加强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了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责任追究、门卫、消毒、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等二十多个安全制度。制定了“沿渡河镇中心学校2015—2011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沿渡河镇中心学校校园综治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沿渡河镇中心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沿渡河镇中小学(园)、民办学校《安全管理二十条规定》“、“沿渡河镇中心学校校园综治安全管理制度”、“沿渡河镇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种应急预案、计划、总结,各种安全工作记载表和各类安全工作档案材料一一俱全。沿渡河中学安装了视频监控,各校分别设立了专职或兼职门卫。加强了学校食堂卫生监督管理,搞好了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各校分别建立了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完善。这些制度方案既切合学校实际,又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合理性、具体性、时效性、可行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

三、安全教育到位,成效显著

安全管理,预防为主,教育为先。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综治安全工作在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把学校安全工作做实做细,落实到每一个时刻和环节中,首先中心学校每学期初均分别对专职副校长,中层领导及班主任进行专门培训,三期共培训120人次。同时,每学期我们都聘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作专题讲座,极大增加了师生安全法纪知识,提高了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全镇每个教职工都感受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我们要求各中小学“四个固定”。即有固定的安全宣传标语和横幅;有固定的安全宣传专刊;有固定的安全疏散标识;有固定的安全演练示范图片。全镇各中小学醒目处共有固定标语20幅,出专刊19期,设安全标识56处,展安全常识图片210帧。营造了浓厚的安全防范氛围。对安全的避险、逃生、自救着力于理论联系实际,我们把安全自救演练作为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技能的重要课题。每学期均举行一次专项训练,师生由起初逃离到安全地带需8—10分钟,到现在2分钟内全部逃离现场,基本上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常规管理,常抓不懈

1、构建缜密的综治安全监督网络,是搞好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基本保障。各校将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分片切块,责任到人,并予以公示。每块每时段再进一步细化落实,时时刻刻有人关注。特别是沿渡河中学、罗溪坝中学、沿渡河民族小学学生宿舍值班安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详细具体。

2、各中小学加强了对传染病的早预防、早宣传工作。特别是对防治甲型h1n1流感工作更为重要。各校都制订了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中心学校召开大小会议十余次,督导检查8次,各校多次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做到了每班一支体温表,全镇统一规范了表册,建立了六类预防工作档案,落实了晨、午检、消毒和疫情零报告制度。真正做到了“六早”、“六落实”、“四规范”、“五到位”。即“六早”就是早宣传、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六落实”即组织机构落实、工作预案落实、职责分工落实、防控措施落实、督导检查落实、宣传教育落实。“四规范”即规范表册、规范晨午检、规范消毒、规范建档。“五到位”即甲型流感防控工作预案到位、药品器材到位、晨午检到位、缺课学生跟踪到位、消毒记载到位。确保了我镇各校甲流感防控和流行病传染病防控工作万无一失。

3、安全工作普查认真细致,每所学校每星期都进行了安全隐患自查,并将每次隐患自查情况进行了及时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

4、加强了校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镇中小学都建立了校舍安全检查台帐,实施了对校舍重点监控,坚决杜绝了使用带病校舍的现象。

5、重点整治了“三无”车辆,确保了学生乘放心车。

6、加强了食堂的安全卫生工作。全镇凡有食堂的中小学都能严把采购关,食堂采购物资索有三证,严禁“三无”食品进入校园。从业人员工作时间一律穿工作服,佩证上岗。食堂卫生始终保持了干净、整洁。炊具消毒依程序规范操作。还认真落实了食品留样制度,每所学校都能按上级要求,荤素搭配,质量高、味道好、价格适宜。

7、扎实认真地开展了冬季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入冬以来,由于气候反常,提前降温下雪,中心学校下发了冬季学校安全紧急通知,制订了冬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中心学校人员分赴各包点学校督导落实情况,通过看、查、访、翻阅资料,全镇各校都在真抓实干,有效地预防了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学生的安全。

9、在安全档案工作上,统一按县教育局的要求规范了档案类别,档案质量、数量和形式。中心学校在此基础上拟定了“校园安全管理档案装订序目”,各种安全工作档案内容详实、具体、整齐,逐步走向了规范化。

五、检查督办,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安全工作既要靠宣传,又要强化检查督办。每次中心学校下校督办工作都通过查环境、听汇报、访教师、问学生、看档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特别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认真落实“每次检查必查安全”的工作原则,中心学校工作人员无论到学校检查任何一项工作,首先要看的就是学校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各种设施,做到处处落实,每一片土地都走到,每一项设施都看到;调查学生了解安全教育开展情况;抽查学校安全工作一个时间段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记载。对检查出的设施隐患和管理隐患实行全程跟踪整改,直到隐患消除为止,将各校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师生的一切安全。

六、存在的问题

1、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安全演练,有的学校做的不够,活动资料欠缺。

2、学校专项整治工作有待加强,学校周边安全状况存在一定问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我们一定要绷紧这根弦,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狠抓落实,常抓不懈,想方设法,坚持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不做样子,不走形式,不搞一阵风,实实在在地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努力创建一个良好的、和-谐的平安校园。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学校相关制度,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二、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依靠群众,群防群治。

三、建立在校长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设组长(主管校长兼)、副组长和组员若干名。负责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工作。

四、严格实行分级管理。校长室、科室逐级应有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设立一名治安员协助行政领导负责日常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校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校长是法人代表,是学校的第一综治责任人,对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实、防范措施落实。

3.组织实施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4.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授权一名中层领导协助做好日常综治工作。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要亲自过问,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六、主管校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

2.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做到有研究计划、 有布置检查、有总结评比。

3.组织实施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消除各种隐患,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5.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指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七、保卫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保卫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落实治安管理规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3.定期对全校进行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4.定期检查安全防范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5.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协助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八、各部门主管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1.接受校领导和保卫部门布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部门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细则,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3.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做到有记录,发现隐患,协同保卫部门及时解决。

4.负责对本部门的'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并保管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设施。

5.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协助处理。

九、对在执行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认真负

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对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违反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发生案件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负责解释。

喀拉苏乡阿克齐学校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学校相关制度,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二、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依靠群众,群防群治。

三、建立在校长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组员若干名。负责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工作。

四、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设立一名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负责日常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校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校长是法人代表,是学校的第一综治责任人,对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传达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教学、生产、行政管理的计划,做到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落实。

3.组织实施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4.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授权一名中层领导协助做好日常综治工作。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要亲自过问,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六、主管校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

2.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做到有研究计划、有布置检查、有总结评比。

3.组织实施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消除各种隐患,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5.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指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七、保卫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保卫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落实治安管理规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3.定期对全校进行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4.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

5.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协助校领

导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八、各部门主管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1.接受校领导和保卫部门布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部门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细则,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3.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做到有记录,发现隐患,协同保卫部门及时解决。

4.负责对本部门的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并保管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设施。

5.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协助处理。

九、对在执行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对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违反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发生案件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负责解释。

喀拉苏乡阿克齐学校

2015年9月

喀拉苏乡阿克齐学校

喀拉苏乡阿克齐学校

小学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展环境,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安全等工作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转,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学校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一.学校按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干部、人员和校园保安。

二.学校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管理责任制度职责,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坚持“一岗双责”原则,分解、落实和明确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三.学校与公安部门合作配合,建立健全“五位一体”(民-警、保卫干部、专职保安、护校队、班级安全委员)校园治安警勤务管理机制。

四.学校治安管理坚持人防、技防、物防“三防”结合,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技防设施,建立技防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机制。

五.学校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门卫管理登记、校园安全巡逻制度、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领导值班值守等制度,加强师生员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等各类校内人员准入资质审查和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六.学校值班领导、保卫干部、保安等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巡逻,防控和禁止校外人员、学校师生员工在校园及周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七.学校建立完善法制安全教育制度,与公安、司-法-部门合作配合,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加强校园治安法制安全教育。通过广播、专栏、集会讲座、班(队)课和基地教育,适时定期加强师生员工交通、消防、食品安全与防绑架、抢劫、拐骗、伤害专题安全教育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制安全警示教育,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八.学校适时定期开展校园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清理、收缴等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排除校园安全稳定隐患,严格按照《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妥善有效处置校园突发偶发各类治安安全事件和学生意外伤亡事故。

九.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及时妥善有效处置校园治安案件,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十.学校实行校园治安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建立完善并严格实行校园治安管理责任奖惩处罚制度,对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人员,在期末年终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职务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做好学校治安、防火,防盗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建立健全值班保卫制度、门卫工作制度,夜间巡护制度,节假日教师值班制度。

3、成立学校治安小组,校长任组长,组员由炊事员,值周人员。在校长领导下开展防火、防盗、治安工作。具体工作由校长负责抓。

4、学校财务室、档案室存放室要重点防范。财务现金要遵守存放规定。

5、学校电教室电器设备集中的地方要严加门锁,下班时检查门窗、切断电源。

6、食堂要加强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堂人员个人卫生和食堂内外环境卫生,严防食品中毒、有严格防火、防盗措施。

7、对学生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交通法规的教育,不要违反交通规则。

8、严禁校内打架斗殴、外出闹-事、聚众赌博、吸毒贩毒、传播淫秽录象、传抄黄色刊物等行为,严禁在校园内和校园外摆摊设点,禁止小贩人员进校叫卖。

9、严禁在校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打闹、玩弹弓、玩火、玩刀、放炮仗,不准扰乱教学秩序。

10、爱护公物设施,不准攀折花木、贱踏草地,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罚。

11、开展体育活动要注意安全,设施器材要有安全保证。学生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量力而行。

12、加强公共集会活动的组织与管理。集会场所要有安全通道,有安全防火措施。教育学生遵守集会纪律,维护集会秩序,听从集会负责人的统一调度指挥,不准在公共场合喧哗起哄,寻鲜闹-事。

13、加强门卫工作。外来人员来访要填会客单放行,家长和社会有关人员联系工作找学校有关人员和班主任联络放行。

14、治安管理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会议议题,并定期检查总结。

学校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治安安全隐患

第一条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校园应主动出示相应证件、证明,经门卫审验、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严禁任何人员爬越围墙(栏)、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校园。

第三条在校园内,师生员工或校园保安都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问询;被查人员须接受问询,如实讲明情况。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在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流氓、偷窃、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损坏公物及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豢养猫、狗等宠物;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准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七条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八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随意张贴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未经保卫处同意,将予以没收。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员在教学区、办公区以及学生组团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员和商家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临时摊点和推销商品。长期驻校商业网点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十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邮电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校保发〔2007〕2号)同时废止。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校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打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确保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的防治常见疾病,经校务会研究,教代会讨论,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教处、总务处及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常见疾病关键在重视,着力在预防的意识,切实做好各种常见疾病的预防工作,最限度的保证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二、政教处要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常见疾病预防和防治的专题知识讲座,教给学生防治的常识、方法、措施,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防治各种疾病,维护自身健康,以便使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受各种常见疾病的影响。

三、学校坚持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师生体检,对有传染性疾病的师生还要进行二次复查,已经确诊的`患者,是学生的要及时通知家长,出具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避免其他学生受到传染;是教师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校签字,县局审批,办理病假手续,采取隔离治疗。

四、在每年常见疾病多发季节,学校、班级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并在适当时间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来校进行指导疾病防治工作。同时学校总务处要在校园喷洒防治药剂。

五、总务处要经常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坚决杜绝剩饭、剩菜和烂变质的实物出售;督促食堂从业人员坚持每学期至少体检一次。加防止食物中毒和食堂工作人员的病情传染给师生的力度。

六、诸如非典、禽流感等危害的疑难传染病,在其病发时期,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杜绝学生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接触。同时,要对有外出务工人员归来家庭的学生,进行隔离,并要求该生及时到县以上医院检查,出具健康证明后,才能返校学习。学校也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预防措施。

七、学校要坚持开展校园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检查,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预防常见疾病工作经常化、群众化。

治安管理制度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自觉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四、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财物按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单位治保会人员要对重点部门、部位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采取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法,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各级各岗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岗位治安保卫指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治安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

(二)将治安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治安防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治保会组织,对治保会的工作给与人、财、物的支持,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协助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治安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1。拟定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2。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公司的治安法规、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4。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检查和夜查及治安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对公司内重点防范部位的技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六条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职责: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由主要领导(行政正职)兼任,全面负责本车间、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向内部职工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治安保卫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修改本车间、本单位治安防范规章制度,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三)对内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治安防范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登记,并认真组织研究整改解决。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公司治安保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在未解决前采取有效的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案件。

(五)每月向公司安全保卫部书面汇报一次本车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七条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职责。

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由工段、班组长兼任,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二)制定各岗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本工段班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及预防治安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并将治安防范责任制落实到每个职工。

(三)每月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八条职工的治安保卫职责。

(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每班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治安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主动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发现可疑人、可疑现象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第九条公司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第十条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领导全公司职工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组织制定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二)将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三)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使治安保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组织部署公司的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检查,研究和提出解决重大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定期组织召开治保工作会,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研究布置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治安保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安保部部长兼任)负责日常的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制定修改公司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治安防范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确定公司的重点防范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负责组织全公司的治保会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六)对公司内在治安防范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制定改进办法和措施。

(七)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在工作中渎职、失职等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八)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总结、评比和奖励、定期向公司治保会报告工作情况。

治安管理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1、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酒店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酒店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前台服务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治安管理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1、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酒店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四)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五)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六)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前台服务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酒店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应当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酒店报告;旅客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酒店;旅客严禁在酒店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及各岗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条医院治安管理工作,必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没的重要内容,是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医院领导负责,纳入医院管理范围。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医院实行分级管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科室负责人是同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组织护院力量,同时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

第六条医院、各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条。

1、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遵纪守法。

2、对职工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观念,做好防范工作。

医院、各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条3、鼓励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做好各类纠纷的调解和转化工作,防止因此引起的案件发生。

5、向病人、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宣传,提高其防范意识,严禁在病房吸烟和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的使用,不要将大量现金,有价征券,和贵重物品带到病房,以免发生火灾事故,和丢失被盗。

第七条。

6、组织文体活动,要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

7、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无条件整改的,应将情况报告给医院治安负责人,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8、对医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及时报医院保卫科。

第八条。

1、门卫、巡逻、值班制度。

车辆管理组负责指挥安排好医院出入车辆,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巡防警员巡逻负责维护医院内的治安和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条2、防火制度要坚持开展防火教育,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要定期检查维护、更换,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火源、电源要经常检查,一经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火灾,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第八条3、保密制度要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工作检查,加强对机密文件、资料和重大科研成果的保管、保密工作。

对外科技交流涉及的内容,参观范围等,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防失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4、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麻醉、放射性等物品要严格购销、运输、储存和安全使用,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且安全,有明显的标志和防范措施,专人保管,制度上墙。

16第九条医院保卫科是在医院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保卫基层组织。

医院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授权对医院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规定或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保卫科有权提出批评或责成限期整改,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17第十条医院保卫科应在医院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秩序,保障安全。

18第十一条违反责任管理细则的科室和岗位人员,治安保卫工作不落实,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医院、职工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精神文明和先进集体和个人资格并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第十二条本责任制由医院保卫科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书注塑机操作规程液压机操作规程。

电焊工操作规程搅拌机操作规程除四害工作制度。

治安管理制度

在开展“平安村”活动中,我村逐步建立了村大队、警务站、学校防共治安全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我村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加强联防队伍建设。

1、精选队伍人员,把村大队、警务站、学校共治相结合。

2、我们从提高联防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突破口,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联防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应急处突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的发挥了联防人员知法、守法、懂法、会运用法的特殊作用。

我们从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制度入手,形成了有效地联防工作机制和科学的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和加强联防责任体系。

1、具体明确了联防人员的组织制度、责任分工,有具体的制度设定工作内容,不断健全联防体系。

2、我们本着有利于情报信息和防范工作,有利于及时准确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工作计划、治安联合防范、治安动态报告等一系列联防制度,是联防共治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到人。

1、通过日常治安巡逻,排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隐患。

2、我们通过不断完善社区联防组织,健全联防体系,实现了预定的治安目标。

3、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努力做好村密集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机构设置。

各村设置一支专职联防队,人事归口各村委会,工作业务由派出所管理、指导,队员人数3至5人,由各村专职综治副书记兼任队长。

强光电筒二只、反光马夹二件、橡皮棍三根、警用摩托车1-2辆,必要的通信工具。

(一)权限:

1、有维护巡防责任区治安秩序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不得私自实施拘留、关押、审讯等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没收财产、罚款。

3、对发生在巡防责任区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有保护现场的权利(保全证据、维护秩序、提供情况),但无权勘查现场。

4、在巡防责任区内,可以对有可能危害辖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及其携带装载的物品,实行检查权。但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5、值勤巡逻检查中,遭到暴力侵犯时,有权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对已停止暴力侵犯人员辱骂、殴打或者教唆他人殴打。

6、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人有制止、劝阻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无权治安处罚和对其打骂。

7、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居民群众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的权利,但不得推销或强制安装非公安部门批准同意的各类防盗防护设施产品。

(二)职责。

1、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巡防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守护、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案件发生;。

4、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情况检查,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安全隐患;。

7、协助公安、社区掌握社会动态和对辖区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及外来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

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值勤制度:

1、各村联防队每天夜间值勤,由派出所统一安排。

2、值勤方式主要以公路沿线及主要交通要道设卡为主,配以警用摩托车巡逻相结合。

3、做好值勤记载,按时上报工作月报。

(二)工作例会制度:

综治办、派出所每月召开一次队长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前阶段工作,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通报治安形势,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值勤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检查规范,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四)注意事项:

1、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持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值勤时如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及意外事件,责任由驾驶者本人自负。非公务和值勤不得驾驶警用摩托车。

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任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传播,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及其提供的情况。

3、认真执行值勤制度。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1、熟知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及私房出租户状况,并有记载,全年不少于一次向公安机关提供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有效线索。

2、对辖区的常住重点人员做到“五知”:知经常落脚地、知经常交往人员、知经济收入状况、知联系方式、知活动规律。

3、通过设卡巡逻力争半年抓获一个行政拘留以上人员,一年抓获一个打击对象(刑事拘留以上人员)。

4、刑事发案明显减少,力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同比下降20%以上。

5、不发生因工作值勤不当引起的群众投诉、上访等情况。

6、对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社会动态要及时掌握,并及时、正确向有关部门反映。

7、积极参与各类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全年不发生民转刑案件。

8、加强技防村建设,动员村民推广家用防盗报警器的安装。做好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做好技防工作。

联防队员报酬及费用由镇政府和村二级共同负担(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1、镇政府负担基本工资、服装费,基本工资每月780元,其中基础工资600元,考核工资180元,每月拨款至派出所,由派出所设立专款帐户,每月统一发放。服装由派出所统一购置。

2、村级负担社保、医保、奖金及其他费用,社医保由各村按实际负担人员每月交纳。奖金由镇核定标准,由村年终一次性发放。

1、上班值勤一月内发现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二次以上有一次扣50元,全年累计达五次以上的,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解聘。

2、每抓获一名符合行政拘留人员,奖励200元;每抓获一名打击对象(劳动教养以上)奖励400至1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有效,根据具体案件,给予相应奖励,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每起奖励100元。

3、通过外来人口管理,协助查获网上“三逃”人员每查获一人奖励1000元。

4、在值勤过程中,私自扣押嫌疑人财物,或扣押、拾交的财物不主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一经查实,扣1000元;因违法值勤引起投诉、上访的,经查实扣1000元。

5、村内存在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治安问题,未能及时上报,造成群众到镇、市或进省去京上访的,扣500元。

6、未能积极调解,做好劝导工作,未及时上报,造成重大民转刑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500元。

1、每天晚上开展值班、巡逻,督促检查各组户户联防工作的开展情况。

2、作好外来进村人员的询问、登记工作。

3、作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发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

6、向群众作好防火、防盗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积极性。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值班巡逻时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准喝酒、赌博及开展娱乐活动。

3、不准侵害群众的利益。

4、不准有特权思想,随意打人、骂人、陷害好人。

5、不准私设公堂,刑讯逼供。

6、不准擅自开展抓赌、扫黄、打狗、检查旅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工作。

1、村民要办一切手续都必须由组长签字才能办理。

2、村组干部抓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罚款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3、把参加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程度用为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4、凡不参加户户联防的,在其家有红白喜事时,村里及村民将不予帮助,并且镇、村不给予办理宅基地审批,结婚证等手续,不安排民政救济等。

5、建立赔偿制度。凡是因当班人员值班时脱岗、睡岗造成牛马丢失的,其必须赔偿损失的30,村级联防队员必须赔偿损失的10。

6、因家里确实无人有能力参加治安联防的,可请人代值。

治安管理制度

一、治安联防大队各门岗实行早、中、夜三班制。早班:7:00-14:00;中班:14:00-22:00;夜班:22:00-7:00。当班警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大队点名,检查警容风纪,参加班前会,迟到一次罚款5元。

未经请假批准,缺一次罚10元。

十、大客车非特殊情况下,严禁进入生活小区,否则罚款20元。

注:以上各项制度,除处罚当班责任人外,追究带班人员连带责任,处罚额度同当班责任人相同。

治安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防止火灾发生,保障我项目管理的顺利进行、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做好施工场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防火部门颁布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等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本项目的防火安全自检。

3、经常向本项目职工及暂住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4、积极组织和参加本项目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5、负责向上级报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况。

6、负责召集本项目部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隐患漏洞。

7、制止一切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8、提出对奖惩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全体职工人员防火守则。

1、提高防火认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2、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3、要教育全体职工,作好安全防火工作。

4、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在施工区动用明火一律要经项目部审批。

6、维护和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损坏。

7、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8、不准乱扔烟头。

9、全体职工人员都应达到三懂三会。(一懂得本岗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二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火灾)。

(二)、宿舍防火制度:

1、本项目部全体职工必须遵守宿舍的住宿规定。

2、宿舍内任何人不准用电炉、煤气炉等炉具,不准乱拉乱扯电线。

3、保持电门开关、照明设备附近的清洁,及时清除废纸、杂物等易燃物品。

4、禁止任何人将易燃品及雷管、炸药带进教室、宿舍。

5、严禁在寝室、走廊、厕所内焚烧废纸等杂物。

6、禁止在宿舍内鸣放鞭炮。

7、不准随意关拉电源总闸和分闸。

(三)、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新来职工要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2、发生火灾后要开现场会,使领导和群众受到教育。

3、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防、夏防、冬防全面教育。

4、每半年普及一次消防常识。

5、以板报或其它形式大力宣传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

(四)、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三级检查制度。项目部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安保部每周安全检查一次,班组坚持每日安全检查。

2、四大节日必须进行全系防火安全大检查。

3、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4、春防、夏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

(五)、防火安全奖惩制度: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奖励。受奖励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条件:

1、及时发现火险火情、报警、避免火灾发生者。

2、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3、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

4、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著者。

5、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和事者。

6、在消防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和破坏设备者要按价赔偿,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2、不准随便使用电热器。

3、违犯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视其情节,按国家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4、随便在禁止烟火的区域里吸烟、动火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和通报批评,态度不好者给予纪律处分。

5、私自乱拉乱扯电线、破坏或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6、较严重地违反消防规定,在有关部门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而拒不执行者,除按章罚款外,还要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

7、对于违反其它防火安全制度者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治安管理制度

1、每天晚上开展值班、巡逻,督促检查各组户户联防工作的开展情况。

2、作好外来进村人员的询问、登记工作。

3、作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发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

6、向群众作好防火、防盗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积极性。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值班巡逻时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准喝酒、赌博及开展娱乐活动。

3、不准侵害群众的利益。

4、不准有特权思想,随意打人、骂人、陷害好人。

5、不准私设公堂,刑讯逼供。

6、不准擅自开展抓赌、扫黄、打狗、检查旅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工作。

1、村民要办一切手续都必须由组长签字才能办理。

2、村组干部抓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罚款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3、把参加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程度用为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4、凡不参加户户联防的,在其家有红白喜事时,村里及村民将不予帮助,并且镇、村不给予办理宅基地审批,结婚证等手续,不安排民政救济等。

5、建立赔偿制度。凡是因当班人员值班时脱岗、睡岗造成牛马丢失的,其必须赔偿损失的30%,村级联防队员必须赔偿损失的10%。

6、因家里确实无人有能力参加治安联防的,可请人代值。

凡是参加村或寨治安联防时间达一年以上的队员,在同等条件下均享受优先办理小额信贷,优先安排民政救济、农发项目,优先办理工商、税务手续,优先审批宅地手续。

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酒店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职责。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旅客须知》。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猜你喜欢。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