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书(精选14篇)

时间:2023-11-29 06:28:28 作者:雅蕊

生产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创造力和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了解生产管理有所帮助,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非煤矿山需要满足的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综述

2014.10.7。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非煤矿山要按照不低于矿产品销售收入1.5%的比例,按月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应设立独立的会计科目或建立独立的管理台帐。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从业人员需要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

10、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测检验,并提供检测检验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报告。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在应急救援网络形成后,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安全技术管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需要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绘制反映现状的基本图纸。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按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配备二名以上矿山工程(采矿、地质、爆破、矿山测量、矿山机电、矿井通风等)技术人员,对矿山日常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技术指导。

13、矿山采掘施工企业需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4、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五条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建矿安全保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安全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

第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第三章采矿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国家有关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的开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合理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防自燃、防倒塌系统;

(二)采场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

(三)供电应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

(四)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五)按规定设置尾矿库;

(六)竖井提升应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

(七)斜井提升应有防跑车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山及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准确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井下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定期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章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好检查记录。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改造计划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必须接受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取得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厂(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救护组织建立协作关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好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安全检查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

第二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督促有关的企业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已经投入生产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安全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拒绝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三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及安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 )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九 ) 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109号,以下简称《细则》)已经8月31日浙江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由华局长签发,自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新《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管理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62号令,对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2015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78号令,对20号令进行了多处修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深化改革,方便企业、提高效率,能放则放的原则,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154号)要求,进一步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权委托给下级安监局。

三是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依法转让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停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问题、委托发证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规范性及档案管理问题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同时,对原来的一些规定,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地下矿山技术人员数量要求等,虽然对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效用,但是缺少法律依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六章,共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审核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非煤矿山取证对象。

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继续规定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砖瓦用粘土矿山及工程性矿山不需要取证,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均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安监部门把握工作重点,提高监管成效。

二是对单独发证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细则》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解释。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一般是指一本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一家独立矿山,但当一本采矿许可证有2个(包括2个)以上闭合范围的矿区时,每个闭合矿区范围宜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而一个采矿许可闭合范围内,要设置2个以上(包括2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需要经过技术论证,认为确实有必要的,经过发证机关或受委托的审查机关认可,方可设置多个独立生产系统,并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道路开挖、隧道建设及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工程的取证和管理问题,本《细则》没有涉及。实践中,这些建设工程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其主要目的是工程建设而不是资源利用,一般也无法形成矿山开拓系统,也无法按照生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实施开采,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对此,各地可按照浙安监管矿〔〕127号文件执行。实践中,还要注意这类工程的认定问题:一是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二是应限于工程目的;三是宜由单位作出认定。

(二)关于委托许可。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省政府261号令要求,第四条进行了明确。

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各厅局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也包括控股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勘探、开发生产)指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储存、管道输送企业。

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确定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只涉及嘉兴市下辖的各县(市、区)。

(三)关于取证条件。

第五条进行了明确。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0号令规定,对于任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果还没有取得安全合格证,但企业承诺该人员自任职时间起6个月内能通过考核的,应认为符合要求。

2.关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危险性较大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所以《细则》只明确地下矿山提升绞车(提升机)、主风机及通风系统经检测检验的要求,其它有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目录及相应管理办法后,另行布置执行要求。

3.关于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配备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强化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管理,督促企业合理设立项目部,《细则》要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应与企业项目部设立情况相匹配。具体审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项目部设立情况和相关人员的配备情况,依此作出判断,并可根据需要进行适量的项目部现场抽查。

4.关于矿山技术工作。由于上位法中没有把安全技术工作情况作为许可条件,《细则》中没能对技术人员数量配备提出具体要求。但是,我省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很多矿山没有正常开展技术工作,已成为制约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重要因素。因而,在组织现场审查时,应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对矿山技术工作进行审查,促进矿山技术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申请材料。

第六条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在目前过渡阶段,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五)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转让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第十一条进行了明确,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依法重新取证,否则就是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矿山如无新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提供原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并附有关说明。实践中,对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矿山,可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同时,企业在有关说明中应包括对原安全设施设计执行的承诺。

三、《细则》贯彻落实要求。

(一)本《细则》主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后的20号令进行细化制订,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20号令已经明确的内容,除非必要本《细则》不再重复,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本《细则》与20号令相结合,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具体方法、内容等要求,应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16号)执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1号)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1、积极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和责任人。

2、对员工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组织考核。

定期组织本部门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

使员工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3、组织本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

(1)项目部领导必须坚持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计划经营部门在安排计划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考虑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做到生产和安全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

(3)生产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调度时,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生产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将安全列为生产、调度例会的重要内容。

下达生产计划,要满足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4)各部室、作业层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各专职安全员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时,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根据作业环境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正确的使用方法,并监督其有效佩戴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导致任何责任安全事故,部室、作业层负责人接受任何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进一步搞好我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岑溪市人民政府要求,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1、死亡重伤事故为;。

2、重大设备事故为;。

3、重大爆炸事故为;。

4、重大以上生产事故隐患查出率为1;。

5、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

6、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持证率达1。

1、各厂(矿)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车间的责任人(业主)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规定,抓好企业(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求全体员工办理有关安全责任保险。

3、各厂矿企业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救援系统和事故应急处理中心。

4、各厂(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和检查从业人员按操作规程从事生产,违反规程的要严肃处理。

5、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上级安全、公安等部门到各单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讲座,提高安全意识。

6、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应立即把安全生产目标分解下达到车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把安全监管责任量化到人,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7、应做好安全生产的自查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每年至少4次,同时要主动接受镇安全生产督查组的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8、各厂(矿)企业应积极配合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整改意见书,各厂(矿)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实施整改,对不实施整改的,其发生事故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9、应坚持汇报制度。做到每个月(每个双月的28日)要把本单位及属下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和安全检查整改等情况及时向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汇报。

10、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业主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发现备案存档工作较好,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作规程公布考核成果较好,制度得到落实,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更新,各级机构及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公司生产部门每周开展安全总结会议,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公司每月对各部门进行安全考核与教育,实际制度落实较好,对突出问题敢于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安全教育上墙公司情况良好,*示教育时刻长抓,教育注重成效,不达标准不放过。

消防栓有部分没有水龙带或个别没有喷头,个别消防箱陈旧,没有人看管,分部职工对消防器材使用不熟悉。安全防护用品配备较充足,可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现场施工标志牌缺少,介工人对标志牌的使用摆设较熟悉。水厂*气消毒车间已安排专职人员看管*作,配电设备良好,没拉乱接现象。矿泉水厂臭*发生器*作配备专职人员,并配有防护用具。电厂对高压源按规范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但电厂的陂头挡土墙出现下陷断裂,存在安全隐患。

各部门的安全意识较以前有所加强,粗心大意现象较少,杜绝了盲目作业现象,*作记录较齐全,对问题的存在有记录,并存整改意见与成效记录。

各部门对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制有较深认识,落实各制度、规程的自觉*较强,*框架结构健全,*作效用*较强,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危险源认识和处理机制,处理能力得到加强,*工作较以前成效较好。

为切实加强对我公司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公司调整充实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力争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做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检查,督促整改,让隐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以监管工作为重点,严防一般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和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二是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并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持*上岗率达100%。三是综治办协助派出所要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车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教育,促使其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四是加强检查、督促,促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二)强化安全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有岗、有位、有责。二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个部门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三是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三)突出重点,*抓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1.定期开展了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综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部门存在的重大隐患,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资金,安排专人督促整改,并将隐患排查以及整改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各村、各企业和安全责任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制定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

2.道路交通安全。一是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及时与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二是协助相关部门要对全公司范围内的营运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车辆进行了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车况不良的,该报废的强制解体报废,对于脱审的要督促或强制检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路检路查,加大对“三无”车辆和“三超”(超载、超限、超速)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报废、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对易发生安全事故路段车辆的检查、*,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定期组织机动车辆业主或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电力安全。工程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全公司范围内输电线路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对一些遗留的纠纷要作好安抚工作对新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早发现早解决,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萌芽中。

5.建筑工程安全。加强了对建房屋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对施工工地在搞好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人生安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整改。

6.随时提高度*惕,严防“”等*组织利用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向基层特别是困难群众渗透,*手*内部矛盾制造事端。各村支部认识清醒,随时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盯、防、管、控,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场所的清理巡查守护,一有发现及时上报。确保我乡经济发展和*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广大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二)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弥补不足。我们将牢固树立安全就是保障,安全就是效益。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顾大局。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指导思想,切实履行职责,*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公司上下生产安全,经济发展。

《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非煤矿山需要满足的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综述

“安全生产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这个、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安全生产定义为“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明确了12项治本之策。在国务院一月底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近期要重点抓好的10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较大篇幅阐述安全生产问题,再次向国内外昭示了中国政府搞好安全生产的坚强决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提出了两项重要工作目标。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三个时期和1978年以来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1949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行政法规,建立了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劳动者的安全状况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但“大跃进”时期片面追求高经济指标,导致事故上升。1958-1961年期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时期增长了近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秩序,事故明显下降。

---受“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委,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这一阶段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2.7倍。1975年9月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安全工作机构。

---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粉碎“四人帮”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了较好的宏观环境。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2)。为发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用,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项法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行使。2000年初,在国家煤炭工业局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成立了20个省级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2年11月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开始纳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但这一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民营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等,使安全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状况出现较大反复。

三是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2006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从2003年起,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当年比上年少死亡2625人,下降2.1%;2004年下降0.2%,2005年下降7.1%。

二、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呈现出的一些特点。

通过对各个时期、各个阶段事故伤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一是事故总量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建国50多年来,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大致呈上升态势。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出现了“拐点”,当年在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背景下,事故死亡人数开始下降。从事故死亡指数曲线分析,1953-1976年波动幅度较大,1978年后波动幅度相对较小,死亡人数指数波动幅度与gdp增长率的变化具有统计学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比较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为安全生产平稳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反映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活动关系的一些相对性指标持续下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以及工矿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表明随着安全法制的健全和监管力度加大,我国安全生产确实在不断地加强和改进。

三是特大事故发生频率呈增加态势。这种现象表明,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集中化程度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增加等,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风险随之增加;防范重特大事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形成。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目前各省(区、市)以及市(州、盟)、92%的县(市、旗)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3.5万人,初步形成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管理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开始建立。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括《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内的25个专项预案、以及81个部门预案,其中安全生产占31%。各省区市都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基本编制完成。矿山、消防、道路交通、水上、铁路等应急救援力量已初具规模。以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这一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关系: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有那些生产经营单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3、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经济政策。

5、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7、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8、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9、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单位性质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对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6条具体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与安监部门之间的关系略。

五、讨论:

xx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思想。

2022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安全和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应急管理“两防范、三下降、三力争”年度工作目标,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以严格监管执法为手段,统筹抓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安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打非治违、整顿关闭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能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严格控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2、金属非金属矿山坚持减少数量和提升质量“两个方向”,提升规模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稳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

3、尾矿库确保总量“只减不增”;确保秦岭生态保护区、黄河流域及汉江、嘉陵江流域等重点区域尾矿库安全保障条件明显改善。

4、金属非金属地质勘探保持“零事故”。

5、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得到加强完善,安全生产能力水平稳步提升。

(三)工作任务。

1、突出思想引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1)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等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深悟透,真正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组织重点非煤矿山企业观看《生命重于泰山》专题片,引导企业树牢安全生产理念,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对于矿山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推动结构调整,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2)严把安全准入门槛。严格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等要求。新建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严禁无置换指标新建尾矿库。

(3)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围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关闭43座非煤矿山目标,本着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大力推进实施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引导鼓励技术先进、管理高效的大型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同矿体或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中小型非煤矿山;鼓励资源潜力大、工艺相对先进、管理潜在能力高的非煤矿山提高规模经营能力。

(4)加快闭库销号进度。督促达到最终标高或不再排尾、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实施闭库,并及时销号。加大已闭库尾矿库销号力度,确保全市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3、立足两个“根本”,聚焦重点任务发力。

(5)构建更加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更新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制定包保责任清单,夯实包保责任。坚持各负其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逐级明确日常安全监管对象,做到所有类型矿山全覆盖。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从制度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管理、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外包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具体细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6)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照《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期效果评估报告》查漏补缺,抓好问题整改。聚焦制度建设、政策引导、机制完善等方面分析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研究制定长效机制,推动破解深层问题。

(7)加大非煤矿山重点县督导检查力度。按照《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市安办发〔2021〕125号),加强对省、市级重点县督促指导,在前两年整顿关闭基础上,通过严格产业政策、最低开采规模、安全指标约束推动重点县减少非煤矿山数量,实现矿山数量较2020年减少20%以上。抓紧小型矿山(尾矿库)关闭退出同时,严格限制新建小型矿山(尾矿库),实现大中型矿山比例较2020年提升15%以上。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安全准入、提升管理水平、强化监管措施等工作,实现事故死亡人数较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10%以上。

(8)加大重点区域尾矿库清理整治力度。大力实施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尾矿库闭库清理,确保年底前完成3座尾矿库清理整治任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对嘉陵江流域尾矿库治理开展联合督导,推动嘉陵江流域19座尾矿库完成年度治理任务。按照《陕西省黄河流域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有序实施黄河流域尾矿库安全治理。

(9)推进非煤矿山“四化”建设。按照省、市非煤矿山“四化”建设工作部署,结合“2022年底前使用铲运机的矿山配备无线遥控铲运机”工作目标,确定实施单位,精心组织推进,确保取得实效。鼓励安全基础条件较好的矿山企业结合推广先进适用设备设施、生产工艺升级换代、生产系统提升改造等率先实施“四化”建设,推动矿山高质量发展。2022年底前,全部淘汰插爪式斜井人车。

(10)加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与采掘施工企业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领导带班下井、应急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工作范围,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10日内抄送发包工程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采掘施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继续推广凤凰建材本质安全管理经验。督促企业把凤凰建材本质安全管理经验与企业生产运行有机融合,把检查企业确立安全管理目标、推广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承诺制度、员工培训达标上岗、危险作业审批管控制度,工艺设备淘汰更新、创建安全文化等情况融入日常监管,落实到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之中,真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4、强化风险意识,严格管控措施落实。

(12)盯紧高风险非煤矿山管控。组织省级以上技术专家对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开展专项督导服务,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完善监测系统,落实管控措施。

(13)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断扩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广度和深度,督促没有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的非煤矿山企业尽快开展创建工作;指导已经建立了双重预防机制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年度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动态更新风险信息和管控清单,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风险识别、管控措施、等级划定等方面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互融合,指导有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创建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加强达标企业动态管理。

(14)加强“一矿(库)一策”结果运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源头治理顶层设计方案和秦岭生态保护区尾矿库“一库一策”报告,聚焦地下矿山采掘作业风险、井下动火作业风险、防排水风险、提升运输风险及尾矿库排洪系统风险,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实施工程治理,从根本上消除重大隐患。建立“一矿(库)一策”排查发现问题总台账,把排查发现问题与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风险研判等紧密结合,积极推进整改治理。

(15)强化重点时段风险防控管理。加强春节后复产复工、冬奥会及冬残奥会、全国两会、党的二十大等敏感时期安全防控,坚持不安全不开工、不安全不施工,不安全不生产,通过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督导检查及线上巡查等方式,推动人员下沉一线,蹲点值守,盯紧看牢重大风险,及时处置问题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突出汛期等特殊时段防范措施落实,及时推送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督促安全风险高、受天气影响大的企业果断停产撤人;督促尾矿库企业汛前开展调洪演算,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5、坚持有的放矢,释放监管执法导向。

(16)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纳入整合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及工艺,不按设计建设生产、以采代建、以采代探、以采代掘,中小型矿山实际控制人不履职,外包工程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顿、公开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关闭退出、行刑衔接等措施,从严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17)加强事故企业执法检查。继续对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特别监管,增加执法检查,从严行政许可,严格标准化管理,限制评先评优。组织对2021年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把企业汲取事故教训、制定特别规定、落实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等作为执法检查重点,用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有效开展。

(18)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全面落实救援指导、事故通报、事故调查、挂牌督办、事故约谈、警示教育、联合惩戒等工作措施,督促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行刑衔接,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严肃查处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行为,绝不姑息。

6、运用科技手段,升级日常监管方式。

(19)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头顶库和新建、改建及持证尾矿库加快建立在线监测系统,2022年底前所有尾矿库监测信息接入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强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每月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督促尾矿库企业按照技术标准完善监测项目,对设备长期掉线不维保、预警信息不处置的加强监管执法。配合省厅做好全市尾矿库电子信息图册和app应用程序应用,增强尾矿库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20)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线监测系统。督促地下矿山2022年底前建设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适时接入陕西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针对工贸行业点多面广监管难的实际,紧盯重点领域和高危环节,持续开展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10项执法检查,积极推进“降尘减人”,坚决整治违规用电用火用气等突出问题。

(一)开展工贸行业摸底调查。6月底前摸清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底数。

(二)夯实工贸领域监管基础。指导监督全市工贸八个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针对性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全覆盖等工作。

(三)针对性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整治。按照省应急厅执法局工作部署,10月底前在酱腌菜等蔬菜加工,纸浆制造、造纸、印染等行业企业,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事故频发多发势头。

(四)紧抓重点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结合三年专项攻坚行动,紧扣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情况和工贸行业10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综合运用执法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大力推动工贸行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治理违规用电用火用气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降低有限空间粉尘、减少危险环境作业人数,提高企业防控重大风险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五)参与事故查处和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工贸行业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和参与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置救援工作,督促做好工贸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督办事项。

《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权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矿山建设等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包括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或授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包括验收合格批复文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附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为了切实做好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公司相关负责人高度重视,加大了隐患排查和整改。

为保*检查工作取得实质*效果,项目部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组织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对自查自查需要检查的项目进行了细化,落实到各责任人,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整改。

矿山充分利用班组会、周一安全学习时间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作安装了大量安全*示牌和宣传牌,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活动氛围。

根据会议安排部署,矿山组织了综合安全大检查,施工用电专项检查,防火专项检查,并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全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持*上岗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通过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分别以检查纪要、隐患整改通知单现已全部整改完毕。

1、加强管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

2、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要按照安全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岗位*作规程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3、经常*检查,把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体现在一个“勤”字上。

要勤过问、勤督促、勤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加快整改,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总之,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是落实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管委会和安监局正确领导下,我们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也取得一些实实在在的效果。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将在本次安全自查自纠大检查中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力度,确保我公司安全发展、持续发展。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