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人工作总结 浙江省看守所(优质5篇)

时间:2023-09-06 11:43:37 作者:QJ墨客 看守所的人工作总结 浙江省看守所(优质5篇)

总结是对某种工作实施结果的总鉴定和总结论,是对以往工作实践的一种理性认识。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看守所的人工作总结 浙江省看守所篇一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号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

(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看守所的人工作总结 浙江省看守所篇二

近日,在公司的组织带领下,我们对平安看守所进行了参观。在高大的围墙,紧闭的铁门和森严的戒备下,我看到了失去自由的看押人员,通过了解他们的成长轨迹和犯罪历程,我发现一些服刑人员以前都是国家机关干部,工作能力强,文化水平高,都曾经有良好的工作环境、较高的收入、幸福的家庭和大好的前程,在基层岗位上做出过过突出贡献,深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一步一步成长为国家机关重要岗位的干部人员,却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迈出了罪恶的一步,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和对家人的伤害,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自毁前程。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风气的主旋律,是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有力武器。作为党员干部,如果不自觉加强党性观念,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遵守党的纪律,不坚持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就难以经受住糖衣炮弹考验。只有时刻注重学习,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净化个人思想,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使自身免受不良习气的侵蚀,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坚持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做一名政风清廉的好干部。

二、准确定位,正确行使手中权利

能否正确行使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是衡量一个干部品德高低、作风好坏、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在公司领导干部的岗位上,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清自己,熟知我们手中权力的性质,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权力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利用权力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为他人开方便之门。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始终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违法乱纪,以身试法,正确行使各项权利,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自我的道德修养。

三、严格自律,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作为公司机关干部,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我们必须严格自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要时时牢记膨胀的贪欲是走向腐化堕落一条不归路,以各类反面案例时时警醒自我,不重蹈覆辙,引以为鉴,警钟长鸣。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只有自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防微杜渐,加强自我的修养和社会责任意识,才能在的岗位上有所建树,越走越远。

四、舍弃侥幸,增强自我法律意识

纵观所有的案例,大部分机关干部都是由于心存侥幸,自认为手段高明,做事严密,所做的贪污和受贿等事情,不会有东窗事发的一天。在看到他人因贪污受贿落马时,不是进行自身的反省和停止罪恶的继续,而是依旧用侥幸心理,一次一次地挑战疏而不漏的法网,最终导致沦为阶下囚。在侥幸心理的背后,是淡薄的法律意识,不少人在犯了罪的情况下,却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这是法律知识贫乏的集中体现。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崇尚法治精神,是保证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屏障。只有将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牢固一起,才能在贪污腐败的道路上亮起红灯,行走上一条正确的道路。

作为领导干部,我们更容易由于一时的贪念和各类诱惑,做出错误的决定,通过对看所守的参观,我切身感受到贪污腐败的严重性。所以,这次参观不仅使我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警觉性,也让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廉洁守法既是对国家的忠诚,对公司的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的最大关爱。要时刻提醒并把握好自我,不断调整心态,淡泊名利,严于律己,把反面案例做警示,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踏踏实实做事,实实在在做人,培养健康、积极、向上的心态,保持平衡的心态,面对个人利益、得失,做到知足常乐。

看守所的人工作总结 浙江省看守所篇三

众所周知,躲猫猫事件中,24岁的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死亡。当地警方宣称,他在和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触墙而死。后经最高检介入调查,真相方才大白:李荞明系被同监号“牢头狱霸”打死。这件事将看守所制度存在的问题暴露无遗,并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舆论的风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自1990年3月17日实施至今,已整整二十年。在这二十年中,中国社会和法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宪法历经三次修改,1999年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理念”写入宪法;2004年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宪法。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的修订中修正了基本立法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在未被定罪前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这个无罪推定原则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机制,加强了人权的保障。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看守所条例却没有变动,一直沿用至今。该条例全文仅仅52个条文,但“人犯”一词就使用了71次。其实施办法仅63个条文,“人犯”一词共使用了150次。因此,该条例立法修和完善改是法律界一件十分紧迫的任务。

从法条本身的角度来讲:看守所条例与多条法律相冲突。

第一,《看守所条例》与立法法冲突。《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看守所本身,目前是由国务院的条例来作为一个主要的依据,这本身是和立法法是有出入的,因为这是显然对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限制。看守所这是一个可以说是涉及很多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一个基本制度,立法不能够笼统就把这个权利给了国务院或某一个行政部门,让它们去行使,这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力得不到保障。

第二,《看守所条例》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从法律的高度确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经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然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依照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仅能在刑事审判一个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辩护人则无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和第五十六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然而这一条例至今并未被修改。行政法规与法律的明显抵触,致使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难题,不少律师被这条规定挡在看守所的门外。

从审前羁押的人权保障问题来讲:我国看守所现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我国现行的看守所制度将侦查权和羁押权合二为一,这虽然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方便,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执法和司法成本,但也为公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打开了方便之门。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很容易以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待自己看管的嫌疑人,以获得证据,主要是口供。

第二,在押犯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

看守所是对犯罪嫌疑人或少数已判有罪者的临时羁押场所,严格说来只是罪与非罪的“中转站”,按照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就是罪犯,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可是,从现实境况来看,看守所却成了违法滥刑的重灾区,其严重程序竟然超过了监狱,以至出现被羁押者宁愿去蹲监狱,也不愿呆在看守所的反常现象。

它所侵犯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通信会见权:《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是,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以妨碍侦查、泄露案情为由,拒绝嫌疑人与亲属通信、会见。

b)律师会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作出了规定,旨在保障在押人员得到律师帮助。这种权利的实现在看守所中表现为在押人员同律师的会见、通信,但由于看守所的“侦察性”,这种权利通常得不到保障。对于辩方,尤其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看守所百般刁难,不批准其与嫌疑人的会见。

c)超期羁押:由于看守所和侦察部门设置于同一级的公安机关内部,并接受统一的指挥和领导,这就使得看守所的羁押工作不得不与刑事侦查活动发生联系,甚至直接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看守所往往通过延长羁押期限,以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取线索、深挖犯罪。

第三,看守所监理不力。

a)用疑犯管理疑犯,默认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

看守所内用疑犯管理疑犯,是一种错误的方法,但又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由于警力不足,一名新入所的疑犯需要由先进所的疑犯来教看守所的规矩,时间一长就形成了所谓的牢头,并形成“线人”和牢头共同治理的局面。

b)看守所的潜规则

每个新人进来被要求背熟“二十四章经”和“四十八条”。所谓“二十四章经”,是指看守所为应付外界检查要求罪犯背熟的标准答案。看守所有时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上级官员来视察,要是问到犯人,大家就必须要按照标准答案来回答,比如,问你平时吃的是什么,就要回答,“两菜一汤、有鱼有肉”之类的答案。而“四十八条”则是一些看守所对内的禁止性规定,“不准抽烟、不准喝酒、不准赌博”等等。

第四,看守所生活条件恶劣。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看守所设施陈旧,条件恶劣,硬件跟不上,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押人员“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但是目前大部分看守所都达不到这一标准,许多地方都是拥挤的大通铺。由于犯罪高发,有的看守所人满为患,而监舍有限,“大通铺”也睡不下,在押人员只能夜里轮流睡觉。

再如,目前许多地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给养费基本维持在每月110-150元之间,而随着粮食、肉蛋等食品物价的高涨,用这些钱所购买的伙食实物量大部分都达不到法定的标准。

从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角度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他们没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意识,不能认识到人权保障的意义和重要性。所以即使看守所条例有人权保障倾向,也不能很好的被执行。有些人的所作所为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对一些法律法条明知故犯,认为自己代表了特权,有权决定管辖下的人员所受到的待遇问题。如果只思想不被纠正,那么即使条例被修改,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仍然得不到保障。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看守所问题出现的原因

第一,从立法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1990年的《看守所条例》已与现阶段的刑事犯罪发展状况逐渐不适应,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或空白造成看守所管理人员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无法可依或有法无据,此次课题通过查阅我国现阶段看守所方面的法规法律,总结出立法的空白和漏洞,说明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埋伏了看守所制度的隐患,进一步论证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看守所条例或专门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第二,从制度设计方面。学界普遍认为,看守所现阶段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于侦查权与羁押权合二为一,看守所不中立。《看守所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侦查权与羁押权合二为一。公安机关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察机关,也是羁押机关,因而对于关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拥有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从而造成了上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等现象的发生。此次课题通过研究看守所的制度设计模式,论证看守所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探究看守所中立能否有效避免“躲猫猫”之类的惨剧,推进看守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三,从看守所自身原因方面: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被羁押者的权利包括:不被任意和非法羁押、获得司法救济、取得律师帮助、获得人道待遇等11项权利。然而由于看守所的制度问题,一方面,被羁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问题);另一方面,被羁押人员的防御性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也得不到保障。而且看守所监管不力;生活条件恶劣,硬件设施不完善(包括监控录像损坏等);警力不足,监管人员成分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其自身存在多种问题导致了现在这种现象的发生。

第四,从社会原因方面:看守所处于被社会忽略的灰色地带,一些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对改进看守所工作的意识不强,对看守所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或因财政困难导致部分看守所硬件设施简陋,严重制约看守所的等级化建设。

最后,提出我们自己的一些改进看守所制度的建议和构想。

第一,在看守所的管辖方面。继续由公安部门管辖还是保持看守所中立,改由司法部门管辖。“保守派”、“改良派”、“改革派”哪一种主张更符合我国现行刑事发展状况,能有效遏制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推进看守所制度的进步,改变看守所的管辖。

第三,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看守所法规。有学者建议,看守所法应吸收《 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合理内容,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护的要求,加以修订完善。将看守所法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能否对看守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规制。

第四,如何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由哪个部门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更能说服公众,更有利于保障国家权力的公信力。

第五,如何加强对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从监督机关的职责、监督的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和看守所相应的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如何在协调侦察机关与看守所之间的关系的同时,保证侦查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以上使我们对看守所制度的一些分析,我们希望看守所制度的问题有一天能够得到完善的解决。

看守所的人工作总结 浙江省看守所篇四

今年以来,xx市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纪委,新区纪工委的部署及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聚焦主责主业,聚焦政治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为园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障。

始终坚持把压实“两个责任”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制度明责、强化履责、严肃追责,不断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由被动执行向主动担责转变。夯实明责环节,树牢责任意识。研究制定下发了《xx市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xx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明确了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园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构建“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层级分明、权责明晰、全面覆盖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园区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以及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确保主体责任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始终把整饬作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从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强分析研判,深化专项治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新材料产业园党委先后制定完善了《xx市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xx市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个人重大事项实行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执行《xx新区公务接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镇江新区公务接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确保了权力在制度的“牢笼”中运行。紧盯时间节点强督查。紧盯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认真传达新区纪工委《关于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确保中秋国庆风清气正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并在节前安排集中学习,开展专项行动严整治。

始终把廉政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突出宣传实效。搭建明纪学廉平台。结合“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学习教育,把党章党规、xx大精神、xxxxxx系列讲话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学习内容传达给园区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共刊发“两学一做”专刊22期;依托清廉xx履职纪实平台,新区、园区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载体,全力打造新媒体宣传教育平台,定期发送新区纪工委《周末学案》,及时推送党风廉政新动态;组织观看电影《赵亚夫》等廉政教育影视资料,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沙家浜革命教育基地,及时通过会议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定期剖析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例,推动廉洁教育全覆盖、无遗漏,固牢园区党员干部思想防线,警钟长鸣。

按照建设绝对忠诚的政治队伍、敢于担当的事业队伍、纪律严明的纯洁队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注重理论学习,打造“学习型”机关。坚持把学习作为第一要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每周组织干部进行集中学习,定期召开意识形态专题党课,学习xxx关于意识形态的重要论述。注重交流沟通,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坚持每季度“运用第一种形态”谈心谈话,园区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6+4”治理工作中查摆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等进行深入谈心谈话,及时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对照查摆问题,不断增进工作的默契度,努力做到工作有分工、遇事不推诿、有事常沟通。

在总结全年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自我约束及自我监督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制度的刚性执行和执行程序还需加强。二是运用善用“第一形态”还不多。尽管领导之间、领导与下属之间开展了谈心谈话,但没有进一步谈细谈深,动真碰硬批评做得不够。三是勇于担当的精神不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接下来园区将继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治理为抓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专项纪律检查,持续推进作风建设,重点是加强节假日期间纪律作风督查,严格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的程序和标准;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促进管党治党严、紧、硬;五是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梳理责任清单,逐条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强化督查考核和结果运用。

看守所的人工作总结 浙江省看守所篇五

这是一支激情奋进,创新发展的卓越警队。

这是一支能打善战,团结忠诚的钢铁之师。

阜宁县看守所——执正义之剑,守法律之门,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宁的神圣使命,在阜宁这片红色热土上,探索出了一条公正文明、规范高效的发展之路,谱写出了一曲激荡心灵、隽永深长的奋进之歌!

【推出片头】

走进阜宁县看守所

阜宁县看守所坐落于阜宁县新沟镇中心村,占地100亩,始建于20xx年,总投资亿元,于20xx年12月28日正式搬迁启用。设计一期工程关押量500人,目前平均关押量不到200人。共有民警23人、正式职工2人、辅警医生及工勤人员14人。设所长1名、指导员1名、副所长2名。

著成效。

这是一座安全监所

对于监所而言,安全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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