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作报告(优质9篇)

时间:2023-09-06 15:57:00 作者:文轩 江苏工作报告(优质9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工作报告篇一

20xx年,镇总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_届x中全会和区总工会第x届第x次代表大会精神,在区总工会的指导下和镇党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以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提高服务职工水平、打造高素质职工队伍为重点,切实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积极打造“和谐工会”、“创新工会”,为深入推进“1233”发展战略,建设美好富裕新特兴做出应有贡献。

一、凝聚职工智慧力量,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

1、深化劳动竞赛活动。着眼全镇“十二五”发展目标,继续深化“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和谐奔小康”主题劳动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深化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扎实开展争创“五化五强”班组活动。

2、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引导和激发广大职工创造潜能,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核心竞争力。继续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作贡献”等活动,倡导节约型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引导职工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_x建设。巩固和发展基层技协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一线技术骨干在自主创新中的带动作用,推动创新企业建设。

3、弘扬伟大劳模精神。认真开展评先进树典型工作,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让劳动创造幸福、劳动成就梦想成为职工普遍的价值认同和自觉追求。深入开展困难劳模关爱行动,实现劳模常态化管理。

二、围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促进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政治权利。贯彻落实《_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在重大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创新厂务公开内容和形式,努力提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

3、深化工资协商,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重点对象,以非公企业、工业园区为重点领域,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为重点形式,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认真宣传贯彻《_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全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制率稳定在建会企业的95%以上。大力推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督促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努力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水平。继续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和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建制率,增强实效性。

4、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进一步健全职工安全健康保障体系,切实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深化“安全在我心中”企业安全文化系列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大力实施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签订率保持在95%以上。加大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力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三同时”工作,着力解决侵害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安全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

三、提升帮扶工作实效,进一步推进民生改善

1、进一步突出帮扶重点。紧紧抓住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热忱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大力开展就业促进行动,加强工会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职工家庭、困难职工家庭毕业生和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继续深入开展“四季送”和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等帮扶品牌活动。

2、进一步提高帮扶水平。实行长期救助与临时救助、重点帮扶与全面覆盖,及时“输血”与着力“造血”相结合的帮扶方式,不断提高帮扶标准与实效。争取党政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积极筹集帮扶资金,做到应助尽助、全面覆盖。加强帮扶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建设。深化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断扩大职工互助覆盖范围。扎实开展“六五”普法和法律援助行动,继续推行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委派制度。

四、促进职工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职工素质

江苏工作报告篇二

承租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个月的。

租房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的标准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_____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范本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范本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范本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范本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范本副本_____份,送_____单位备案。

江苏工作报告篇三

汪曾祺先生写过《葡萄月令》,似乎只要缀上“月令”一词,便可以附庸先生的风雅,也能智慧一回。昨天是芒种,蚕老麦黄一伏时。庄稼人是要有智慧的,什么时候播种,什么时候收获,得有讲究,乱不得。

惊蛰了。

“惊蛰”怎么看都是欣欣向荣的一个词。庄稼人要抽出时间“松土”,憋了一个冬天的黑土地,已经等不及了,急着出来透透气。春耕开始了(也有春分的说法)。

从清明到端午,庄稼人就一直忙。浸稻芽,做秧畦,收油菜,育蚕种,讲究的就是一个“次序”。这是历朝历代传下来的规矩,几千年耕作经验的积淀与升华。村中,要每家每户地仔细叮嘱。

“芒种”这个词真好听。

大约在六月份,草莓地里会莫名其妙地生出许多不知名的小虫子。这种发现,谈不上智慧,只是一种经验之谈。不要着急,也不必时不时去看。待到乌猪子过江了,躲的、藏的,虫们都会溜出来。用纸盒子小心翼翼地收好,放到远远的一处荒田里去。

踩死它?哪能呢!庄稼人讲求佛性,相信生死来去自然,打扰不得。奶奶年纪大了,却不忌惮生死。“七十二,八十四。阎王不请自己去。”耕作了一辈子,奶奶竟有些看淡生死的大智慧了。

小孩自然没有这般境界。从桑叶腋间坠出的桑树果子,一大把一大把的,由青雪雪、黄澄澄、红扑扑、紫莹莹,变得晶莹透亮,乌紫乌紫的,像黑玉。桑叶伸伸展展,桑葚清清凉凉在底下荫着凉着偷乐。小孩真馋!一个孩子像猫一样攀上树,吊弯树枝,底下的小孩便忙着摘桑葚。吃到嘴唇发紫,被妈妈拖着去河边洗。小孩也不忘显摆自己的聪明。

夏至来了。

田里要浸水。不大会儿,蚯蚓摇头晃脑地爬上田埂。又不大会儿,你再回来看看,田埂就满了。这些蚯蚓也聪明得紧呢,这是一种本能。水汽泱泱。

庄稼人将脚探入水中,凉丝丝的。田里有些许零星青白色的碎瓷片,也不要紧,庄稼人脚底的老茧厚着呢。还有水蛙,我们这里称“蚂蝗”,不再多提。傍晚,晚霞像火红的枫林漫天舒卷。

这是怎样的景象!

大暑前三天后四天不能浇粪。

真愿意做个庄稼人。

江苏工作报告篇四

一、发挥“大宣教”工作格局,抓好责任分工

根据《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市纪委xx年年宣教工作要点,年初,宣教室及时召开宣教联席会议,抓好组织协调和任务分解工作。要求各乡镇、各机关单位按照方案任务分解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完善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计划的分解落实,牵头单位主动承担和落实主牵头工作的责任,配合单位要主动配合,抓好落实,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二、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1、深入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

为教育全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干部作风,遵守党的纪律,永葆党的先进性,根据上级纪委要求和部署,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教育活动,制定了活动实施意见,对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活动内容,总体安排,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为确保活动学习效果,做到有章可循,将省纪委编印的《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教育读本》、《廉政短信》等书籍分发给各单位。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不断增强党的意识、执政意识和先进性意识,并结合我县实际撰写学习体会文章。为防止活动走过场,县纪委组织专门检查组,到各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对单位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单位负责人上党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注重发现典型,宣传典型,推广典型,起到以点带面的教育效果。

2、扎实开展了“算好清廉八笔账,树立正确权力观”专题教育活动。

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因腐败带来的严重危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我们集中了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县开展了“算好清廉八笔账,树立正确权力观”专题教育活动,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成本账等八笔账,逐项对比分析,明辨利弊得失,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这项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增强了干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继续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了“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实践活动。

为培养纪检监察战线上的党员干部具有六种意识,教育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全县纪检监察战线继续开展了“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活动。

4、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继续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在xx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了一批廉政文化示范点,高标准、高质量的打造了示范点文化建设。构筑了廉政文化进社区精品工程,在县世纪新春居民小区树立廉政宣传栏4个,广告牌14个。重新更换了高标准的廉政文化一条街广告牌。为了进一步推广廉政文化建设,县纪委经常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全县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的廉政文化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巡视,有效促进了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8月份,县纪委在人民广场举办了廉政电影露天展演活动,累计4000多名党员干部观看了电影,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9月份,县纪委创办了一台大型广场廉政文艺汇演,5000余名干部群众现场观看了演出,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三、大力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1、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工作。

每开展一项专题教育活动,在县电视台都开辟专栏,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在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教育活动中,在县电视台开辟了《榜样的力量》等栏目,将活动中涌现的典型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宣传;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期间,在县电视台播放以廉政教育为题材的电视节目,努力营造一个为民务实清廉、人人崇廉尚廉、知荣明耻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继续在全县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当中开展“读百篇文章、做廉政楷模”读书思廉活动,准时把廉政文章和简报送到他们手中。

2、认真做好信息和网评文章上报工作。

截至目前,共上报稿件和工作信息60多篇(条),被市纪委采用信息6条,被《菏泽日报》采用稿件3篇,被《中国纪检监察报》采用稿件2篇,共上报网络评论文章5篇。

3、超额完成xx年度《中国纪检监察报》的征订工作。

四、认真落实本单位人员学习计划和上级的培训计划

1、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纪委机关干部集体学习。

县纪委监察局建立了专题学习辅导制度。一方面从外单位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专题辅导。截至目前,已从县金融、审计、税务、工商、外经贸等16个部门邀请业务领导给委局机关干部作报告,拓宽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知识面,对以后更好地做纪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补充。另一方面让本单位的领导给全体人员作报告。今年累计有12位委局机关领导做了业务知识报告,这样不仅使大家学到了知识,增长了见识,还为大家相互学习交流提供了平台。另外,委局机关经常性的组织全体人员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和正面典型片,共同学习一些业务书籍和上级文件。

2、圆满完成上级培训计划。

根据安排,两位领导参加了中纪委在北戴河举办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班,一位领导参加了省纪委举办的综合业务调训班。组织全县乡镇纪委书记参加了市纪委组织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班。

总之,xx年年宣教工作是紧张、忙碌而充实的,宣教手段和措施较往年也有了创新、提高和突破,但这与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领导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平时忙于工作事务,深入基层少,调查研究不够。二是工作制度建立了,平时执行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力争积极改进和克服以往工作中的不足,扬长避短、抢抓机遇、开拓创新、乘势而上,努力推动反腐倡廉宣教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局面。

江苏工作报告篇五

这大概是最后一次,在方格纸上写下规定字数的文章。

已经太久了:不曾在横条纹的周记本上,写下或两三行的只言片语,或动辄两三页的恣意文字。

还记得考前,语文老师用黑板擦敲打着黑板,不厌其烦地再三强调“作文拿高分的智慧”。无非是开头引用名人名言,观点鲜明,事例翔实,等等。

是的,这样的“智慧”我都懂,能让我拿高分的“智慧作文”也不应排斥。毕竟,经验和能力也是智慧的起点。

然而,我总是不屑。不要真情实感,不需形式创新,只需把大段捣烂如泥的“王开岭”、“史铁生”、“周国平”们注入固定模板,便会催生大批身穿统一制服的克隆军团。此乃应试教育下的集体分泌物。

在作文纸上,索尔仁尼琴已将古拉格群岛控诉了千万次,“全俄国最好看的霜”已成为令人作呕的白色凝结物。屈原已拒绝再投江,海子思索还要再卧轨多少次。

这样的智慧,不要也罢!

真正的写作智慧,应拥有大自然般的天然气象,是超越了经验和能力的升华,是“我手写我心”的了然境界。这智慧,是汪曾祺式的“士大夫清韵”,是张爱玲市井小民的絮叨,是余光中式的精巧瑰丽,是优美字句背后的郁郁文气、坦率心性。

可惜今天,在高考考场上,我没有。

我不后悔。我想写幼年的玩伴,夏蝉歌咏的少年梦,白衣黑裙的青春悸动,高考重压下偶尔的灰心失意,噙泪微笑的坚强。我想写平凡生活里的细微感动。就算是议论文吧,我也想拒绝炫目的名言和事例,静静地用质朴的语言说清内心的所思与所悟。

对不起了,老师!您教的那些智慧法宝,我今天一概没有用上。

因为,我已明白了何为真正的写作智慧。

真正的写作,是在高考考场上掷下没有退路的崛傲开头的勇气。

真正的写作,是抛弃成规通法,以真情入文,以实感动人的自觉。

真正的写作,是“忽如一夜春风来”的烂漫才华。

真正的写作,是捧出一颗至诚之心的赤子纯真。

谢谢你,智慧自身的大景象。这最后一次写800余字,我终于没错过你。现在,交卷。

江苏工作报告篇六

乙方(受托人):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屋购买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购买于北京市区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性质,原商品房销售契约编号。

第二条委托代理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订立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完成全部代理事项,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工作日相应顺延。

第三条房产价格及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1、该房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此价格为净房款,购买该房产甲方应交的其它相关费用详见附件一。

2、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第四条甲乙双方相互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人名章。

乙方提供:经纪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提供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2、若甲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及时向乙方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3、照本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按时交付房款。

4、乙方通知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办理该房屋产权属变更。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确保代理事项真实合法。

2、确保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过户,进行房屋交接。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条其他事项约定

1、签署成交协议后,钱款交接地点为乙方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甲方收到房屋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该房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各项约定之一的,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的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3、如因卖方原产权证办理不成功,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全部返还甲方所交款项,双方免责,合同解除。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售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盖章后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现在住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编号:第号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江苏工作报告篇七

2017年高考报名和确认工作将于2016年11月1日—4日进行。以下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江苏省高考报名流程,欢迎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应届毕业生在高考网上报名开始前,先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然后上网报名。人数比较多的报名点如来不及在报名前完成资格审查,也可在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同步进行。

所有往届生、社会考生、在外省借读的我省户籍考生、随迁子女考生以及其他非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等,在报名开始前,一律先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才能网上报名。

报名资格审查通过的同时,报名点通过对考生二代身份证相关信息的核对,进行确认报名点的'操作。对于使用临时身份证手工录取身份信息的考生,可先报名,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补刷二代身份证,进行再次审核。两次结果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读取身份证的信息为准,且须由报名管理员审核确认。以军官证、护照等其他证件报名的考生,须由报名管理员再次审核确认身份信息。

考生高考报名前,必须预先查阅和了解我省高考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阅读《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表》(见附1-1)填表说明,结合本人学习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表》。该表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提供,考生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下载。填写完成后,考生须认真校核所填信息是否与本人的实际情况一致,并确认无误。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考籍号登录网上高考报名系统(http://或http://),首次登录系统后必须重新设置自己的密码。登录后,考生将《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表》上的内容依次录入到相应栏内,并请立即网上提交。

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时,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数据逻辑校验,如果出现警告或提示信息,说明考生填报的有关栏目信息有误或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不符合省规定的统招批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最低要求,考生必须按警告或提示的内容仔细检查所填报的栏目并进行修改或选择参加相应必修科目考试,直至正确为止。考生务必核准本人最新户籍信息,并确保与当前公安户籍信息一致。如因填写错误,导致后期不能填报相关院校志愿,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遗留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报名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在签字确认信息之前,考生可凭密码重新上网修改自己所填的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4日24时。

考生报名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根据考生实际所报考科目自动生成应缴纳报名考试费金额,通过网报系统进入银行系统,按照核定金额支付报名考试费。网上支付成功后,考生方可到规定的报名点签字确认报考信息。

网上支付成功的考生,各报名点统一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仔细核对本人的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报名信息确认表上亲笔签字确认(考生的父母、老师、同学等均不得代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确认截止时间为11月7日17时。

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打印后,一般不得再进行修改。如个别特殊情况确需修改信息的,由考生本人向报名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报名点进行修改,并须重新打印后进行确认。

考生只有网上支付成功后,方可确认报考信息。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未经考生本人确认的报名信息一律无效。考生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经确认的报名信息存入考生电子档案,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确认表由报名点留存,保存期一年。

江苏工作报告篇八

为深入贯彻落实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三严三实”修身做人、律己用权、干事创业,团结带领全省人民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努力奋斗,经十二届十次全会讨论,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行为规范,全省党员领导干部共同遵守。

一、严以修身

第一条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在大是大非和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鲜明,严禁质疑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严禁有影响中央权威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错误言行。

第二条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禁传播质疑或否定马克思主义和党的领导的言论,不准参加宗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条 必须牢记为民宗旨、践行群众路线,从群众角度出发想问题办事情,不得漠视群众合理诉求,严禁冷硬粗暴对待群众、侵害群众利益。

第四条必须加强道德修养,提升道德境界,不得为官不正、品行不端,不得发生不注意公众形象、不讲规矩诚信、不尽抚养赡养责任等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不得放松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

第五条必须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不准参加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不准出入私人会所,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二、严以用权

第六条 必须用权为民,严禁巧立名目、与民争利,不准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决策中无视群众意见,在推进工作中简单粗暴、强迫命令。

第七条必须按法律、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不准在选人用人、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等方面搞个人说了算,不得以领导圈阅代替集体研究、以个人意见代替政策规定,严禁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干预司法。

第八条必须秉公用权,任何时候都不以权谋私,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及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严禁插手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物资采购等,严禁在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九条必须做到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得违反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差旅、医疗、工作人员配备等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不得在亲属入学、就业、晋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条 必须正确行使选人用人权,坚持“20字”好干部标准,不准违反规定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严禁跑风漏气、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三、严以律己

第十一条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传播甚至制造政治谣言,转发丑化党和政府的视频、图片、“灰段子”、顺口溜。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遵循组织程序,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不准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不准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不按规定请假、报备。

第十三条必须服从组织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严禁对抗组织、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准在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和个人进退留转等方面跟组织讨价还价。

第十四条 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保持健康同志关系,不得搞团团伙伙、小圈子,不得组织或参加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同事会互通款曲,不得抵制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提批评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必须严守廉政准则,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不得为官不廉,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旅游等,不准参与由公-款支付的打高尔夫球、健身美容等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搞“勾肩搭背”的政商关系。

四、谋事要实

第十六条 必须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尊重客观规律、科学精神和群众意愿,不得为官乱为,不准脱离实际盲目决策,不准为片面追求数量、规模和速度违背科学发展铺摊子、上项目。

第十七条 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不得随意更改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发展计划和政策规定等,不得对遗留问题“新官不理旧事”。

第十八条必须坚持打基础利长远,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理念,不准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重显绩不重潜绩,搞牺牲环境、过度举债等短期行为。

第十九条 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大局,不得在制定政策和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时,不顾全局片面追求地方和部门利益,不准以地方和部门工作为借口消极应付,甚至拒不配合做好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必须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停滞不前,不得简单照抄照搬、照本宣科,不得在深化改革中怕事畏难、行动迟缓、推进不力。

五、创业要实

第二十一条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不准搞虚假政绩、数字掺水、报喜不报忧,不得好大喜功、盲目攀比、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第二十二条必须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不得浅尝辄止、半途而废,不得简单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用写总结、报数据代替实际工作,用抓一两个“盆景”代替面上工作推进。

第二十三条 必须履职尽责,奋发有为,不得为官不为,不得庸懒散、怕吃苦、混日子,不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

第二十四条必须敢于担当,勇于攻坚克难,不得见到矛盾推、遇到问题躲、碰到难事拖,不得在重大任务、突发事件面前畏首畏尾、敷衍塞责。

第二十五条 必须艰苦奋斗、转变作风,不得贪图享乐,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公-款公物及公共资源,不得作风虚浮,调研工作走过场、谋划工作搞形式、布置工作大呼隆、检查工作一阵风。

六、做人要实

第二十六条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不得搞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不准在执行中央和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二十七条必须对组织忠诚老实,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要事项,不得瞒报房产、婚姻、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不准在年龄、工龄、党龄和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必须对人民忠诚老实,保持公仆本色,不得居高临下摆“官架子”、脱离群众,不得用大话、假话欺骗糊弄群众,不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说一套做一套。

第二十九条必须对同志坦诚相待,相互支持,不得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不得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不得对同志身上的缺点错误不提醒不指出,不得无事生非、搬弄是非,甚至匿名诬告、造谣中伤。

第三十条必须襟怀坦白、公道正派,驰而不息抓“四风”问题整改,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十项规定精神,不得处事不公、拿原则做交易,不得投机钻营,一门心思找门路、“架天线”、拉关系。

江苏工作报告篇九

在生产过程中,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安全总监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预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

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第二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六)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海洋捕捞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依法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纳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根据监督管理权限、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统一执法标识,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九)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科技创新引导、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加强重特大事故预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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