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精选

时间:2023-06-24 08:36:50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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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精选篇一

一、严格出车范围,首先保证工作用车、紧急用车和领导用车。外单位用车、本单位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必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工作人员在城区内办理业务,除财务人员提款和办理紧急业务外,一般不予派车。一人出差东营,应乘座公共客车,一般不派车。

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若因急事私人用车,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所有出车,均由办公室据实填写派车单后方可派出,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的,出车完毕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每月派单应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四、星期天、节假日、工余时间(包括中午、晚上)用车,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司机私自出车、休息日出车或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给予当事司机100-500元处罚。私自出车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当事司机及出车人员承担,并给予有关人员必要的行政处罚。

五、切实加强燃油管理,司机凭单位盖章的加油单到指定地点加油,并标明里程表数及加油量。每月加油单由办公室人员统计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报批。

六、切实加强车辆维修与保养,司机每天要对车辆进行及时清洗检修,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美观,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车辆维修保养时,要如实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事由,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专人一起到指定维修点修理。不按要求到指定地点修理的,不予报销。

七、所有司机出车要做到人不离车,停车上锁。非出车时间按规定及时将车辆入库、上锁。

八、每辆汽车的驾驶员负责及时详细、实事求是地记录该车每次的行车记录。行车记录应随车携带,每次加油时应出示行车记录。行车记录用完后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并启用新的行车记录。

九、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严禁违章驾驶,出车期间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由于司机个人原因造成违规处罚的,由司机个人承担相应处罚结果。

最新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精选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各项畜牧业工作正常运行,同时,遵循节约能源,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的调配和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用车者要先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加油派车,并核定加油量。因工作需要,各站所车辆可由办公室统一调遣,其加油费由局机关支付。

二、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做好出车记录,按时上下班。车辆回归后,随时待命,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况良好。

三、车辆加油核定标准:平坦公路原则上每百公里加油10公斤,山区(牧道)原则上每百公里加油15公斤,外地出车视路程核定加油量,回单位后凭加油发票核销。

四、车辆要定点维修,检修或更换部件,需征得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负责监督,私自在非定点修理,不报销修理费用。

五、严格执行派车制度,规范和履行派车手续,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里程填写派车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再由财务人员、驾驶员签字后予以调用和车辆加油。逢节假日因工作需要临时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先同意,再现金加油(仅限于领导干部),后凭票报销,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六、原则上本局车辆仅限内部办公使用,特殊情况如上级领导部门临时调用的,由上级领导部门负责加油。在婚丧嫁娶问题上,如无直系亲属关系,一律不允许派车。

七、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出车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若发生交通事故,依法承担一切后果。

八、驾驶员应经常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杜绝违章驾驶,保持车辆安全驾驶。如在车辆管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因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责任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局概不负责。

九、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做的绝对不做。

十、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各站所可参照执行。

最新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精选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车辆使用、维修的管理,努力达到“安全、节约、高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车管原则

机关(含创建办)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局领导用车与所分管部门的用车相结合;部门和个人用车均须履行派车手续。

二、用车程序 

1、用车申请:用车处室或个人填写《车辆使用报告单》,报办公室签发,驾驶员凭签发的《报告单》提供用车服务。

2、用车手续:办公室接到《车辆使用报告单》后,按确保局领导用车和会务、接待用车,积极安排处室公务用车,兼顾因私用车的`原则,及时、合理调度车辆,签发《报告单》;因故不能按时派车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市区范围内用车提前一天申报,出市区用车提前两天申报。遇有紧急用车,未及时签发《报告单》的,事后应补办手续。需借用基层单位车辆,由办公室与基层单位协调。出省车辆、因私用车和车辆外借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派车范围

1、局领导用车。

2、中层及中层以下人员无特殊情况,在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予派车,南通市范围内 (包括六县市、天生港、唐闸、狼山、开发区,不含城区) 因公务用车,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派车。中层干部以下人员到南通市以外地区一般不予派车。

3、局召开或承办各类会议和组织各类活动用车。

4、运送票证、取送机密文件、提取较大数额现金及大宗邮件等用车。

5、机关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婚、丧、病等特殊情况因私用车。

6、上级领导部门和协作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由本局驾驶员驾驶)。

7、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四、费用报销

1、出车费用报销时,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将《车辆使用报告单》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2、报销要及时,凭证要真实,一单一报,每月结报一次(长途出差一次一结)。

3、汽车在指定地点冲洗,统一结算,驾驶员个人不报支洗车费。

4、车辆用油须使用统一购买的油票,因特殊情况未用油票加油的,须由办公室领导和车管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车辆维修

1、汽车日常维修、保养及添置配件、工具等,由驾驶员填写《汽车维修报告表》交车管员初审,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按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到指定维修厂家(或特约维修点)维修和购置。费用在200元以下的零星修理可不到指定单位。

2、汽车维修或保养完成后,要由驾驶员验收、车管员复验。如因驾驶员查验不认真,应修项目未修或修理不符合要求的,应由车管员督促驾驶员与厂方交涉,挽回损失。

一、局机关办公用车原则上保障机局领导公务,机关各股室用车需与分管局领导提前预约,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最新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精选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9〕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9〕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2019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19〕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精选篇五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2条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4条车辆进行加油需凭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确需加油的事前要向办公室报告。

第5条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6条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7条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下乡、出差凭派车单,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派车单的,下乡或出差回来要及时补办,司机每月的出差或下乡补助,凭当月派车单,作为报销旅差补助等费用的依据。

第8条各科室如需用车的,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9条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10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司机的劳动。用车人员和司机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第11条司机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12条司机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第13条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14条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15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16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督促司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

第17条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时,司机要事先办理车辆维修报批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到定点厂家维修,并将更换的零件和维修费用票据带回,办公室及时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18条定点洗车、美容。由办公室确定1-2个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洗车美容店,统一购买洗车卡,对市社的公务用车进行定点洗车美容。无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在非定点店洗车、美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19条定点办理保险。市社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一个保险公司作为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时,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保险申请表报告办公室,办公室领导要亲自与保险公司洽谈,在政府采购的优惠费率基础上,初步确定险种和价格。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险手续。

第20条建立车辆维修、养护档案。每辆公务用车要分别建立一个维修台帐,由办公室保管,以便监督、检查、核实。

第21条实行严格的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市社所有的办公用品和公务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公务用车需购买或更换有关用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以下的,办公室可以委托司机办理;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向领导提供参考价格,经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无特殊原因,凡是不经审批,先斩后奏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22条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等费用,有关票据与车牌号、出差时间、地点要相符,统一由办公室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司机当月的费用需当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23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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