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案例工作总结(实用5篇)

时间:2023-09-20 18:02:28 作者:梦幻泡 最新法院案例工作总结(实用5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院案例工作总结篇一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驾车在临渭区将田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田某某于8月1^v^亡。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渭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田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元。被告唐某已支付田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157元人民币。

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律师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xx保险渭南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保险渭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唐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法院案例工作总结篇二

一、

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2. 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因为:

综合问题:

问题:(1) 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

(2) 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

(3) 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

(2)见案例分析

二、

东大要求cal务必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

(1) 东大公司是否有权就设备差价向cal索赔?

三、

问:1. 买方3月份没有派船来接货是否违约?

2. 卖方认为买方已经违约,合同终止,对不对?

3. 风险由谁承担? 答:1.违约,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

(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公司 合伙 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产品责任 代理 无权代理 知识产权

简答题 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的义务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代理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发明

法院案例工作总结篇三

—浅谈公司法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8、按股东为数人还是一人所作分类:多元投资公司、一人公司;

9、按适用法律不同分类: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

10、按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四)公司的管理

1、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行使法定职权的公司非常设性权利机关;

2、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负责公司业务决策;

3、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4、监事会:公司中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五)公司的资本

法院案例工作总结篇四

[摘 要] 中职时代是学生生理和心理快速成熟时期,而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的熏陶。所以,加强中职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使中职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对中职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中职学生 法律基础知识 懂法知法守法

中职院校《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中职德育课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设置这门课程, 对增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推进素质教育, 培养时代新人, 具有重要意义。把中职法律基础知识课定位于德育课程, 它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隐性课, 而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显性课,它对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多介于16岁至19岁之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何抓住他们这个年龄段的特点,帮助他们完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是德育课教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向社会输送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保障。因此,这门课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系中的地位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但是,如何改革教学方法,使这门课程讲好讲活,达到预期目的,很值得从教者探索和尝试。笔者结合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感悟,谈谈几点颇有心得的教学方法。

一、提倡定义阅读、重点难点思考,案例讨论分析

《法律基础知识》是教育部规划的教材版本, 在教材编写上很有特点:在内容安排上与初中“法律常识”课紧密衔接;在编写形式上图文并茂,形式活跃,非常适合于初中毕业升人中职学生的阅读习惯。因此,在教学时,我会安排大约8-10分钟, 让学生对本节内容进行阅读和思考,在阅读的同时,指出阅读的重点、需要思考的难点、以及对文中“议一议”、“想一想”、“小资料”等内容的重点思考。阅读与思考的方法,让学生独立进行,并准备好在后边的教学过程中回答教师的提问。通过这一环节, 学生基本上对该节课程的脉络层次、重点和难点内容等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 同时也为下一阶段教学过程中的进一步融会贯通打下铺垫。

二、结合实际,寓教于法

法律理论一般比较抽象枯燥,教师如果只是从理论到理论,学生既难以理解课本知识,又易于厌烦疲劳,所以讲授理论时适当穿插一些典型、生动的案例,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也便于学生准确牢固地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如,在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四权”,就用具体案例加以说明:我买了一本书,我就对这本书拥有了占有权;我将它拿来阅读,这就是使用权;再把它出租收取租金,这是收益权;最后,我将书赠送给别人或转卖给他人,这就是处分权。一个简单的例子便使抽象概念具体化,书本知识形象化。

在授课过程中,我还针对学生平时没有机会看电视新闻,又较少阅读报纸,时常结合时事及最新法律报道进行讲解,以调动他们的学习兴趣。除些之外,在教学中很注重引用教材有关的新制定新修改的法律条文来为教学服务。如在讲犯罪的基本特征中关于刑事违法性的时候,“醉驾入刑”讲到高晓松的醉驾事件,以及诸多明星的醉驾事件,通过学生关注的明星入手,提出相关法律事件,然后切入讨论,让学生就更好地把握了犯罪的特征,同时加深了记忆。教学实践告诉我们,教学中应努力创设情境,联系生活实际,这既可以激起学生的兴趣,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又可以让学生获得更多的知识,激活学生的创新思维,更好地巩固和理解教材中的内容。

三、突出运用案例式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应用能力

法律基础知识课达到教学效果和目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是充分运用案例式教学。首先, 充分运用教材中例举的案例来以案说法。在教材中, 配合每一个章节内容,教材都列举了一定量的案例来配合教学,对于这些案例,先让学生在阅读理解的基础上来回答自己的理解和感受,然后师生共同分析和探讨。还可进一步拓展, 让学生再类举出发生在身边、家乡的所感所知的典型事例,供大家思考和了解。其次,是教师要多准备一些新鲜的案例带到课堂上与学生共同分析和思考。规划教材虽然有诸多优点, 但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提供的案例滞后, 缺乏时效性。这就要求教师在平时备课时要广采博览、遍地拾遗地寻找和积累相关的典型事例和鲜活案例, 来充实和丰富课堂教学。直观而富于启发的材料, 生动的案例, 是学生消化知识、转变情感、提高兴趣的必不可少的情境。在教学中, 教师所引用的事例越贴近学生、贴近生活, 学生越感兴趣, 越容易理解。事例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学生接近, 就会产生近因效应, 学生思维就活跃, 理解就快, 记得就牢。这样一来, 一方面丰富和活跃了课堂, 增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另一方面让学生潜意识地感到法律距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并不遥远, 从而内化为无形的法律意识。

四、既教书,又育人

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课本知识,又要教会他们做人的道理,只有两者兼顾,才能算是合格的教师。尤其是我校现有的学生都是中职学生,正处于确立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因此,我们教师既有责任又有必要教育、引导每位学生往人生正轨上成长。课堂上笔者利用多媒体教具,穿插播放《法庭内外》等系列青少年法制教育片,影片中少年犯悔恨的眼泪,感人至深,对学生触动颇大,使他们更好地认识到了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五、处理好法制教育与养成教育的关系

从现实来看,有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并不是不知法、不懂法,而是由于自制能力差,所以这就涉及一个养成教育的问题。青少年正处在血气方刚的年龄阶段,干什么事情都喜欢讲“义气”,所以有时明知是违法的事情,但为了所谓的“义气”,就不顾一切了。这里有一个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水平低的问题,但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养成教育没抓好。

法制教育单纯靠课堂上的知识灌输是不够的,因为法律知识还没有融入其意识,或者仅仅化为其心理层面的行为规范,于是,他就不可能产生和形成自觉行为。所以,只有努力克服长期以来“重知识灌输,轻意识培养”的倾向,逐步树立以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为核心的教育观点,才能抓好养成教育。养成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应该发挥它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在课堂中给学生播一颗“法”的种子,让其明事理,知法懂法守法,这样才是达到教育的根本。

法院案例工作总结篇五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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