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作报告(优质6篇)

时间:2023-08-31 15:13:34 作者:LZ文人 安徽省工作报告(优质6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安徽省工作报告篇一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__方抚养,随同__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对方全部负责,对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__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_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__方应于每月的1--5日之间交到__手中或转入指定的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方所有,过户费有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3)车: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归___方所有,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4)生意:以___方为法人的商业活动,由___方全权处理,任何盈利与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所借债务____元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于知道违约事实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对方。鉴于____方要求离婚的原因,____方应一次性补偿对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一、 双方自愿办理离婚协议手续;

二、 财产安排: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65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75万元,现金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一汽大众牌小车(车牌:津f xxxx)归男方所有。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

三、 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

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以上协议双方自愿订立,共同遵守,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申请人各持一份,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安徽省工作报告篇二

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建议方案(草案)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蓬溪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根据《遂宁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遂目督?20xx?33号)精神,结合蓬溪县实际,特制定蓬溪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xx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实行和城市管理工作改革的精神,按照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执法、属地管理、完善机制、保障有力”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运行模式,加大经费投入,强化考评措施,逐步形成分工科学、权责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此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精简高效原则。实行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建立统

一、精简、协调、高效运转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管理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二)权责一致原则。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稳步推进原则。改革要做到既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又要做到部门平稳整合,人员和职能职责科学划分,平稳过渡。

三、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体制改革内容

(一)构建“大城管”格局。自20xx年4月环卫、园林、市政三所从城管执法局分离出去以后,造成了管理和执法上的脱节,管理层次增加,许多原本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问题处理起来变得更加复杂,影响了行政效率,且我市其他区县均实行将市政、园林、环卫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内的大城管体系。为了理顺管理体制,降低管理成本,建议将与城市管理有直接关系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职能和部门归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成立县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整治办、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城南经管局、县城管执法局为成员单位。县城市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具体承担指挥、协调、考核等工作。县政府分管城管执法的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城管执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切实明确城管执法部门与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信息交流、联合调度平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相互协助、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三)建立社区城管工作考核机制。借鉴市城管考核经验,由县政府拿一笔专项资金对社区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明确社区的职能职责,充分调动积极性,真正发挥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许可联席机制。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分析问题,研究工作。建立共同审批机制,对户外广告、户外商业活动、开挖路口、破路面、占用市政道路、占用绿地、迁移树木、开设疏导区、开设洗车场、临时建筑报建、闲置土地使用等事项进行共同审批,从源头上严格把关,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六)加强对乡镇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考核。对乡镇政府实行绩效挂钩奖惩制和效能监察问责制,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风险抵押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县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四、机构设置改革内容

(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机关行政事务、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单位新闻宣传、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工作、文秘工作、政务信息、安全保卫、机关和下设机构目标考核、车辆管理等行政事务;组织研究局机关内层机构和下属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编制和公务员、城管执法人员管理;组织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工资管理、劳保福利管理,专业技术、工人技师人员等级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局的经费管理、后勤保障、资产设备设施管理;监督指导下属机构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监督检查下层机构票据管理、现金管理、资金和装备使用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承办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市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办案、违规执法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上报局领导阅示工作;做好县长热线转办、交办、督办事项和应急值班相关工作。负责全局合同制人员、公益性协管员及企业军转干部协管员的管理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督查股。负责制定、修改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依据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各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工作绩效和执法人员着装、仪容、队容风纪、到岗到位履职尽责情况,全局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县委、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和局党组领导的有关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到岗到位、尽职履责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好县委、县府督查各科室督办事项的督促检查、情况报告工作。完善城管执法督查、监察制度,建立督查管理体系;负责主城区、工业园结合部位出现管理空档、管理脱节等具体问题的处理;负责制定全县城乡一体化城管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总结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综合股。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城区大型活动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临时占道、促销、庆典活动的审批及相关城管执法业务工作的管理;负责各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协调、指导和城管各类业务数据的日常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园。

安徽省工作报告篇三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 路 号、间数 面积 结构 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总额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 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 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 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 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 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2. 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安徽省工作报告篇四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年__月,出租人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4、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如承租人逾期不搬迁,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6、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____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2、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如果出租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元。

2、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元。

3、出租人未按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

5、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单位备案。

甲方:_____乙方: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____年____月__日

安徽省工作报告篇五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_________ 。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月。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____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______日为发薪日。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二条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安徽省工作报告篇六

城市竟然有容貌,这主要是因为一个城市也会给置身其中的人一个总体的、概括的或者是片面的、模糊的“印象”。下文是安徽省市容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 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容市貌就是一个城市的容貌

城市竟然有容貌,这主要是因为一个城市也会给置身其中的人一个总体的、概括的或者是片面的、模糊的“印象”。

而这个印象就被笼统地称为“市容市貌”。

由于每个的印象都是不同的,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的成份,因此需要制定一个相对客观的市容市貌包含的内容、评价标准等等。

至于涉及的职能部门每个地方可能就不太一样了。基本上一般会有市容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或者以市容局为主组成联合执法实体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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