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乡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汇报材料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计划(汇总5篇)

时间:2023-09-05 21:55:25 作者:曼珠 2023年乡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汇报材料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计划(汇总5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乡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汇报材料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计划篇一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疫情,规范应急处置,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文件,制定本指南,供现场处置人员参考。

一、疑似疫情处置程序

(一)限制移动

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限制人员、车辆的出入,直到确诊。

(二)消毒

有关部门负责在该场所的出入口或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 站,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具体操作见附件5)。

(三)流行病学调查

兽医部门负责收集有关场所和动物的相关信息,至少包含场所地址及地理信息;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存栏量、发病和死亡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简要描述;发病猪同群情况;猪场布局及周边环境是否饲喂泔水;免疫情况;近一个月调入和调出情况等。(可疑疫情信息采集信息表见附件 2)

(四)初步划定范围

兽医和有关部门初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统计疫

区和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数量、易感动物数量,村庄、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名称和地址。

(五)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参照 确诊疫情后的处置方法)。

二、确诊疫情处置程序

确诊疫情后,按照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扑杀—转运—无害化处理—监测—评估—解除封锁—恢复生产的流程进行应急处置(整个处置过程中都要做好消毒防护工作)。应先对疫点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一)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及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部门派专人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下,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可设立材料信息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成立督察组,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每组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1.材料信息组。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会议组织等。

2.封锁组。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的,由封锁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3.扑杀组。负责与畜主沟通;动物的扑杀、销毁;死猪搬运、装载、入坑;有关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

4.消毒组。负责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5.无害化处理组。负责掩埋点选址、掩埋坑挖掘;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

6.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

7.排查采样组。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8.应急物资组。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

9.后勤保障组。负责车辆调配、人员用餐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申请,上级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

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

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时,应当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在生猪运输、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当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三)封锁

1.组织领导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实施封锁。封锁生效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兽医等有关部门负责确定交通运输路线、设立临时检查消毒站、指导扑杀工作、选择掩埋地点等;有关部门负责维护治安医疗救治、消毒通道搭建,协助消毒工作,舆论引导和宣传,市场肉品检查等。各地根据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适当调整职责分工。

2.发布封锁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封锁令模板见附件 3)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以运载工具为疫点的可不发布封锁令。

特殊情况:疫区范围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且跨省 界,由有关行政区域的本级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后续处置工作由疫区所在各行政区域本级人民政府各自负责。

3.封锁措施

封锁令

疫情确诊后 2 小时内,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在疫点、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可采用蓝底白字。在疫点、疫区及临时检查消毒站等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

疫点

在疫点出入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5)

疫区

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关闭疫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5)

受威胁区

在进出受威胁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对途径受威胁区的生猪及产品车辆劝返。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关闭受威胁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5)

(四)扑杀

1.制定扑杀工作实施方案

综合考虑养殖场(户)地理位置、布局,天气等因素,制定操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分工、工作内容等。

2.扑杀范围

疫点:疫点内所有猪只。

疫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扑杀范围,高风险猪群一律扑杀。

3.扑杀方法

采用电击法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扑杀,避免血液污染环境。

4.扑杀步骤

扑杀前准备工作

扑杀人员培训。生物安全操作要求、扑杀工具(扑杀器)使用方法等。

统计需要扑杀的生猪数量。

扑杀所需物资准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毒物资、扑杀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等。

挖掩埋坑。

必要时搭建临时消毒通道。

规划扑杀、生猪及死猪运输通道。

扑杀

扑杀人员穿戴防护服、口罩、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品进 入场地。

电击或其他适当方法。

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5.记录

详细记录扑杀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五)转运

1.选择车辆

可选择符合 gb19217 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专用转运车辆应加施明显标识,并加装车载定位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2.规划转运路线

要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避开人员密集区域,避开养殖场较多的路线。不得中途转运或做不必要的停歇。

3.转运

将扑杀猪及病死猪尽快装车,按照既定路线转运到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4.车辆消毒

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 消毒。

每次卸载后,应对转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六)无害化处理

1.病死猪、疑似染疫猪、扑杀的猪及其产品

根据疫点、疫区实际情况,可将疫点、疫区内病死猪、疑似染疫猪、扑杀的猪及其产品运输至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销毁或采取深埋进行处理。

采取深埋法进行处理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掩埋地点选择

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应远离学校、居民住宅区、村庄等公共场所,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技术要求

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以上,要防渗、防漏。

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

投入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焚烧。

坑内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上铺撒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最上层距离地表 以上,覆盖厚度不少于 1m 的覆土,距地表 20-30cm。掩埋覆土不要压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在掩埋地点设置警示标识,拉警戒线。

掩埋后,当地政府安排专人值守至解除封锁;同时,建立巡查制度,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 1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保持掩埋点始终距地表 20-30cm。

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 1 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 1 次,连续消毒 3 周以上。

2.其他相关物品

污水用氯制剂(次氯酸钠、三氯乙腈尿酸、二氧化氯、二氯乙腈尿酸)进行消毒处理。

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焚烧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掩埋处理。堆积发酵可采用将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秸杆等混合,堆高不少于 1 米,覆盖塑料薄膜利用高温堆肥发酵。

3.记录

详细记录无害化处理地点、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七)消毒

1.消毒前准备

整理场地内的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垃圾等,并集中存放;所有物品消毒前不得移出场区。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消毒剂的选择

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可选用 的氢氧化钠、 福尔马林、3% 邻苯基苯酚,10% 的苯及苯酚、次氯酸盐、戊二醛等。

3.人员及物品消毒

饲养管理人员及进出人员应先清洁,后消毒,可采取淋浴消毒。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人员出场时,则应将衣、帽、鞋等一次性防护物品焚烧销毁。

4.灭蜱消毒

场内外和舍内外环境、缝隙、巢窝和洞穴等用 40% 辛硫磷浇泼溶液、氰戊菊酯溶液等喷洒除蜱。

疫点、疫区养殖场(户)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4,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5,无害化处理场点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6,生猪屠宰场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7,生猪交易市场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8。

(八)监测(检测)

员的去向进行追溯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2.对掩埋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对受威胁区内生猪、野猪进行监测。

4.对疫点、疫区的环境样品进行监测。

5.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环境样品和 /或猪肉产品检测。

6.对受威胁区的生猪养殖场(户)、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开展全面排查。

7.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8.对疫情发生所在县的经营性冷库中的环境样品、猪肉及产品进行检测。

(九)评估

1.发生疫情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向相关县、市、省发出风险提示。

2.发生疫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处置情况评估,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3.发生疫情县的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暂停屠宰活动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十)解除封锁

1.申请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

2.解除封锁条件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2 天后,经疫情发生地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疫点、疫区解除封锁评估验收程序见附件 9)

3.发布解除封锁令

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十一)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对疫点、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没有新的疫情发生;养殖场空栏 6 个月以上,评估后方可重新恢复生产。屠宰场恢复生产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生猪屠宰场恢复生产评估验收程序见附件 10)

三、附则

若政策出现调整,以^v^及农业农村部新发文件为准。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乡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汇报材料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计划篇二

镇 行政村 自然村 场:

二、建立并严格落实消毒制度;

三、配合县农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检疫和监管工作;

五、不屠宰病死猪;

六、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年 月 日

乡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汇报材料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计划篇三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v^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v^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v^令第73号)同时废止。

乡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汇报材料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计划篇四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农业部1号文件部署,切实做好2017年兽医及畜牧业各项工作,农业部制定了《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2017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现全文刊登如下。

2017年,全国兽医系统的重点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继续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加强作风建设,全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以下称《规划》)贯彻落实,努力提高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水平。

一、切实强化规划引领

(一)抓好《规划》落实。要深刻领会《规划》明确的“十三五”时期兽医卫生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结合《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立足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构建科学高效的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功能完备的兽医卫生监管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协同促进的有效管理格局。

二、切实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二)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充实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队伍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官方兽医培训制度,建设官方兽医培训平台。做好2017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制度。落实《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活动中兽医处方管理。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各类合法市场主体组建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规范整合村级防疫员资源,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

(三)加强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要对照《规划》提出的《各级各类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协调争取资源,推进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围绕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支持与应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核心任务,强化病原学、血清学检测能力和疫情监测、分析预警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应急物资储备、运送能力;指导乡镇兽医站做好强制免疫、宣传推广、采样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具体工作。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围绕动物卫生监督、动物检疫等核心任务,优化监督手段,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和规范执法办案能力,强化业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痕迹化管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要围绕兽药产品质量检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等核心任务,提高全项检测能力、非法添加物鉴别能力和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四)强化兽医标准建设与科技支撑。要加强兽医标准管理,推动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与使用,严格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检测诊断能力比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和教学、科研、技术支持单位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安全高效兽药、快速实用诊断技术研究和储备,促进先进适用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

(五)突出抓好疫病防治。深入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鼓励现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增加规定动物疫病病种,申请国际无疫认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实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口蹄疫防治计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和h7n9剔除计划。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抓好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疫病控制和规模场重点疫病净化。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防治,统筹做好生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强化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落实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狂犬病防治计划,深入推进奶牛结核病防控,维持马鼻疽无疫状态。持续开展马传贫监测,加快推进消灭达标验收工作。强化与周边国家(地区)务实合作,积极探索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模式,严密防范非洲猪瘟、疯牛病等境外疫情传入风险。

(六)健全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强化兽医工作财政支持保障,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机制试点。继续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的省级招标采购、发放和管理。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切实做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

乡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汇报材料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计划篇五

一、多措并举,强化宣传效果

我国发生首例非洲猪瘟以来,我县陆续对养猪场户、屠宰场、运输经营等企业发放了“七个讲清楚”、防控技术明白纸、公开信、告知书、“六个严禁六个一律”、非洲猪瘟宣传挂图等宣传资料近两万份,并制作了防控知识宣传栏悬挂于养猪场户门口,宣传栏内容精选了防控知识及领导系列讲话精神要求,克服了纸质资料易损易失的缺点。

二、全面压实防控责任

四、开展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治理

严格按照xx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把生猪饲喂关,防止餐厨剩余物(泔水)进入生猪养殖场,截至11月25日,宣传排查生猪饲养场户共19796户,形成严打“泔”水饲喂生猪的高压态势。

五、严格检疫监督

加强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建设,做好检疫监管和来往生猪调运车辆的消毒工作。按照《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规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行的意见》通知要求,我局与^v^门在高速出入口及大广高速出入口设立两个高标准的联合执勤检查站,安排28人执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检查站搭建了18平方米的固定板房,并配备了空调,办公座椅、高压消毒机、床、被褥等工作生活用品,满足了执勤人员冬季工作生活需要。

六、开展非洲猪瘟技术培训

为切实提高养猪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提高防控责任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及防控意识,我局抽调专业技术骨干,于9月30日至10月2日、11月23日至11月25日以乡镇为单位,对每个乡镇的非洲猪瘟防控人员和所有养猪场户进行了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他们对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意识与防控能力。

七、加强应急储备

为积极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随时拉的出、打得赢,紧急储备消毒药品5吨,购置高压清洗消毒机9台,帐篷6顶,应急灯、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充足。

八、成立现场诊断专家组

我局为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成立了7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非洲猪瘟现场诊断专家组。至11月25日共到进行现场诊断生猪疫病7次,通过现场诊断会诊均排除了疑似非洲猪瘟疫情。

九、开展“两场”周边散户治理

规模化猪场是猪肉市场供给的主要来源,而小散养猪户由于防疫设施不健全、防疫意识不强、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已成为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的重大隐患,构筑养殖场周边生物安全隔离带,是阻断疫病传播的有效措施。按照农业农村部通知及省市会议讲话精神,我县认真安排部署,以乡镇为单位,对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两场”逐场查清其周边3公里生猪散养户分布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守基础。

十、实施生猪屠宰场风险评估监测

我局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及省、市防控指挥部的规定,对我县生猪屠宰场开展风险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对b类屠宰场予以关停,对a类屠宰场开展生猪屠宰扫雷专项行动,对入场生猪严格查验,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的才能准予入场、准予屠宰,对来历不明、未附检疫证明、临床检查不健康的生猪,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存在问题:

1、防控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小散养殖场户,认为防控形势不像刚开始那么严峻,存在侥幸心理,思想麻痹、得过且过、防控意识逐渐淡化。

2、防控知识认识不足。非洲猪瘟属于由国外传来的新病毒性疫病,其防控知识大部分工作人员较为生疏,我局现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力量本不充足,技术人员年龄多又偏大,加之近几年无兽医专业人员进入,导致后备技术力量出现严重不足,对疫情的持续防控会有较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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