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 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时间:2023-08-08 16:23:49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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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 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篇一

二、土地征地补偿: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17]149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设施不另行补偿。

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小写: )一次性付给乙方。

2、乙方与第三人之间对被征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乙方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已征土地与他人签订任何转让、出租、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原乙方与他人签订的任何出租、转让、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4、乙方应于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3天内,清理被征收土地场,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给甲方。如出现土地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现象,由乙方负责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报国土备案),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

法人签字: 签 字:

二o一二年 月 日于石坳村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为发展村庄经济提高村民收入,乙方征用甲方承包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土地位置:位于 以南, 。

二、用地面积:该宗地块面积 亩,属于甲方承包田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经双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补偿,补偿单价17.3万元/亩,共计补偿甲方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有的补偿项目),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该地块的'收益、补偿等一切权益均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承诺,以后如遇该地块地价调整,补偿款差额部分给甲方补齐。

五、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将该宗地块交他人征用或占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施工、使用;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宗地块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效力同等。

甲方: 乙方:

2017年10月日 2017年10月日

甲方:关口镇江北村委会(法人代表: ) 乙方:江北村一组 村民

因关口区域敬老院建设的需要,需征用乙方土地,在镇、村干部的主持参与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征用土地的地点、面积、地类。

被征用土地位于关口镇江北村一组,小地名:吕家塘,面积 亩。其中旱平地 亩,旱坡地 亩,用材林 亩,退耕还林地 亩。

二、征用土地四至界畔

东齐:

南齐:

西齐:

北齐:

挂果 元/根,果树苗为元/根,成材树 元/根,未成材木 元/根,挂果经济树 元/根,经济幼树 元/根,宅基地 元/亩,水窖 元/口,砖瓦窖 元/口,干砌 元/立方。共计一次性补偿款: 元(大写) 。具体实物指标数量详见现场丈量原始登记表(附后),凡补偿过的实物指标,所有权一律归甲方所有。被征用土地由甲方负责支配,长期使用。

四、征地补偿款支付时间、方式: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仲证机关盖章五日内,乙方凭协议由甲方负责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五、责任:甲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施工建设及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涉和阻挠,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甲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侵占、破坏乙方征用地块以外的土地 ,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签证机关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证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___亩)。征地补偿标准按___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元。

二、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名称为___,数量为___,单价为___元,共计____元(若该征用土地上无青苗则不需补偿)。

三、经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元。

四、甲方在本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河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 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的种类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河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 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篇三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知道,围绕建设“红色故都,七彩”的总体要求,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揭露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规范建设管理、促进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为了突出本次征迁资金审计工作重点,保证审计质量,确定以下具体工作目标。

一是摸清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是掌握各重点项目征迁资金收支情况,理清收支结构。

三是揭示征迁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建立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工作思路,以征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落脚点,以财务数据为基础、以资金去向为主线。掌握征迁资金收支全貌,将相关数据取证后录入调查表。深入实际走访调查,有关单位及乡(镇)村(居)实行全覆盖,把征迁户中乡(镇)村干部及其亲属作为重点调查对象,特别关注补偿资金额度大和集体土地建筑物补偿及多次补偿的真实性。每村(居)不得少于调查5户征迁户,对调查对象反映的问题要跟踪落实,项目实施结束时要及时汇集有关数据和问题,建立台帐,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范围是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工程类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时间范围是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

三、审计对象

征迁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单位和征迁户。

四、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调查征迁资金的筹集是否合规

(二)调查征迁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严密。

(三)调查征迁资金拨付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违反规定拨付征迁资金的情况。

(四)掌握各项目征迁资金收支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挪用资金的问题。

(五)掌握征地地类和面积,拆迁建筑物类别和面积,迁坟数量的真实性,有无更换类别、提高补偿标准,是否存在虚增面积和数量、骗取征迁资金的问题。

(六)掌握征地资金的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侵占集体和征迁户利益的问题。

(七)掌握村组集体土地和集体建筑物补偿是否真实,有无虚征虚拆,将补偿款集体私分甚至个人贪污的问题。

(八)掌握征迁工作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乱发钱物,挤占挪用征迁补偿资金的问题。

(九)掌握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是否民主公开。资金收支是否公开公示,有无乱支滥用,村委招待费和其他办公经费挤占挪用土地补偿款,甚至以个人名义私分土地补偿款的问题。

(十)其他需要查清的重要问题。

五、组织分工

第一组带组领导:

第二组带组领导:

第三组带组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点项目建设征迁资金审计是市政府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次审计调查,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各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克服困难,保证工作时间,必要时放弃“双休日”,保质保量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各审计组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计内容和重点。加大审计力度,及时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征迁资金审计点多面广,资金规模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审计组要严格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审计工作方案、统一标准口径的基本要求,认真地开展审计调查工作。

(四)控制质量,防范风险。各参加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_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确保反映的问题清楚、定性准确、数据可靠。每一个问题及数据要有完整的取证记录。

(五)加强廉政和保密工作。各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自觉维护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审计情况或审计信息,带组领导是廉政和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 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篇四

为切实做好瑞赣高速公路瑞金段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江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至赣州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动员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xx]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社会经济发展水*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坚持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紧紧围绕瑞赣高速公路瑞金段20xx年10月开工和20xx年底建成通车的目标,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本市境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并确保工程移民生活水*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

(一)工作方法

1、工作机构。瑞赣高速公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瑞金段经过我市云石山乡的坡下村、回龙村、云石山村、沿坝村。整个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在市委、市*的统一领导下,在瑞赣高速公路瑞金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由瑞赣高速公路瑞金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征迁办),会同云石山乡*和市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云石山乡*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安置机构,由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配备2-3个工作人员,沿线村指定1名工作人员。

2、征地工作。根据瑞赣高速公路瑞金段施工设计红线图,由用地单位、市征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和云石山乡*一同确定征地的范围、地类和数量,并会同权属村、组和农户分户丈量,经征地户签字后汇总复核,张榜公示,补偿到户。

3、拆迁工作。红线内房屋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拆迁,由用地单位、市征迁办和云石山乡村两级及拆迁户共同进行实地丈量,认定房屋结构、数量,共同签字确认后,汇总复核,张榜公示,并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补偿到户。

(二)时间安排

1、20xx年8月份,云石山乡要成立征地拆迁安置组织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2、20xx年8月开始,以乡、村为单位, 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建高速公路的重要性,宣传本实施方案的精神,使广大的征地拆迁户积极支持高速公路建设。

3、瑞金段分为a标段和b标段,b标段是云石山乡,涉及到坡下、回龙、云石山、沿坝四个村,全长公里。因此,对b标段要求在20xx年8月20日—9月15日,集中开展征地拆迁的丈量登记、张榜公示工作,并签订好征地拆迁协议。

4、20xx年9月15日—30日, 全面完成房屋拆迁,并抓好拆迁安置地的落实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有关单位、云石山乡人民*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沿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设,为瑞赣高速公路瑞金段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云石山乡人民*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协助拆迁户搞好过渡和安置工作。

3、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工作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地丈量和清点征迁物,按照法定程序建立完善的档案以备查考。

4、严格资金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做到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及时张榜公布,以利监督。严格执行资金的拨付程序,及时足额地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到征地拆迁户手中。

5、对乡、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实行村用乡管,乡长审批,补偿资金权属单位使用要有计划,公开透明的用于因建高速公路受影响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集中安置点的道路、水电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项目。

6、有关部门要对因高速公路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及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市征迁办与业主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7、高速公路征地报批,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市征迁办配合,市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呈报办理相关手续。

8、市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赣府厅字[20xx]100号的有关优惠政策(见附件一),支持高速公路建设。

1、征地范围。征用土地面积以施工用地设计红线图和变更设计图面积为准。土地包括水田、旱地、水塘、果园、林地、未利用地(荒山地)、道路、河流、宅基地等,这类工程用地属永久性征地。弃土场、取土场、预制场、堆料场、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

2、拆迁范围及对象。指施工设计红线图内地表上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主要有房屋、简易房(猪牛栏、厕所)、围墙、水井、沼气池、水塔、晒场、宅基地基础、砖窑、水池粪池、坟墓、电力及通讯设施等。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以边墙对边墙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一)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是指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含建筑物补偿费、拆迁过渡费、搬迁费。

征地补偿标准按各种地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房屋结构类别确定(各种地类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临时用地的租用,由施工单位会同市征迁办与所在乡村签订协议,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由市征迁办结算补偿。补偿标准每亩每年1200元,含复垦费。

(二)补偿支付

征地补偿费及拆迁补偿费由市征迁办根据各村、组张榜公示的结果,按核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数额,专帐拨付给征地拆迁农户或权属单位。

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的发放分两次进行,即在丈量登记,并张榜公示核实无误,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发放50%;在征地户交付土地后,拆迁户按协议要求拆迁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将剩余50%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奖励费发放到位。

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要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安置的原则,对分散安置的农户,也要结合新农村规划建设,符合村规要求。云石山乡*要在拆迁张榜后半个月内,落实新宅基地进行安置,按原有建筑占地面积1:1的比例安排。落实宅基地安置,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地。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方米,占用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方米。

云石山乡村两级应协助拆迁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城镇建设配套费、水土保持费、水资源费、土地管理费、规划费等。

1、瑞赣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的原则。

2、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市征迁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后,按照已核实并签字认可的征地拆迁面积、标准和金额,下拨到权属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付。

3、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土地管理法》和拆迁安置规定及时支付发放,做到手续齐全,台帐清楚,资料完整,不得克扣、拖欠和挪作他用。

4、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要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1、由于拆迁时间紧、任务重,为鼓励拆迁户加快拆迁进度,对能自觉配合搞好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限期内完成拆迁的,按拆迁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分别每*方米奖励20元、15元、10元。对不按时签订协议,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房屋的,取消房屋拆迁奖励。

2、乡、村工作经费补助与乡和各村工作业绩挂钩,根据工作量和进度考核情况,由市征迁办对乡考核、乡对村考核、半年一次报市*审批。

1、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土地权属未明确之前,由市征迁办和用地单位记录清楚被征土地(被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并请权属争议方共同签字认定,待后解决。

2、高速公路施工建设期间如遇严重影响农业、水利、交通设施、重要文物和其它建筑物等问题时,云石山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报市征迁办,由市征迁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3、高速公路用地属红线外的土地、公私财产,因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造成受损的,由施工单位据实赔补。

4、确保安全施工。对各施工单位取弃土场,市安监、水保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施工督查,确保人、财、物安全,并督促恢复造林,防止山体滑坡和水土流失。

5、对失地农民,要按照瑞府发[20xx]15号文件精神,落实帮扶措施。

河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 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篇五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征用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征用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_________亩,其中,稻田_____________亩,水塘_____________亩,菜地_____________亩,坡地_____________亩,宅基地_____________亩,林木_____________亩,共有树木_____________株。

1、根据____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_______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__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________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_______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_____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补偿费用计算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第四条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办理______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结算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第六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七条安置办法

1、发展农业生产。

(1)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

(3)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

(2)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青苗的种植和收获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第九条征用土地的使用

1、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第十条逾期支付补偿的责任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工程临时用地

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

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征地方案的批准

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第二十条交地的保证

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_____________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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