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大全5篇)

时间:2023-09-30 05:01:44 作者:书香墨 最新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大全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篇一

目前,乡镇没有消防队伍,也没有消防车。现对新形势下消防队伍建设状况进行了调研,现就困绕消防队伍发展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消防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消防队建设进展缓慢,农村消防工作仍存在盲区。农村消防工作起步较晚,一些乡镇领导及村干部对农村消防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消防工作仍停留在一般性的部署和要求上。另外,农村消防工作缺乏专项经费保障,尚未建立起运行有效的农村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由于经济落后,各级政府未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导致消防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历史“欠帐”太大,仅有的经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正常开展农村消防工作、配备消防基础设施等问题。

(二)消防队整体战斗力偏弱。整体战斗力不强,灭火救援水平不高。一是队员消防业务素质偏低。从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消防队没有开展专业的消防体、技能训练和培训;部分队员身兼数职,平时工作较忙不能按时参加训练;由于工资待遇、工作生活环境等方面原因,有些消防队队员轮换频繁;部分队员的'新老更替不及时,新鲜血液补不上,造成队伍老龄化,从调查情况看,专职消防队队员中,50岁以上占4%,40岁-49岁占15%,30岁-39岁占30%,30岁以下51%。因训练和灭火救援体力等需要,合理的专职队队员年龄结构为:管理层和骨干的年龄一般在30-39岁,大部分队员在30岁以下。三是消防队出警较慢。多数消防队要通过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向当地的派出所或消防大队发出调动指令再出动;有的队伍中,队员不是集中住宿,而是由队长临时电话通知每名队员,延误了专职队的出警时间;有的队伍中很多专职队员都是身兼数职,在接到报警后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

(三)消防队经费保障、队员待遇不足。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虽然部分地方政府将消防队的经费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但普遍存在保障经费不能满足日常运转要求的问题,消防队器材装备缺乏,车辆装备过于陈旧,难以满足灭火作战需要。消防队员待遇低,收入差距较大,为队员缴全“三险一金”的则是极少数。

(四)消防队日常管理不够规范,基础业务工作较为薄弱。从调查情况来看,消防队的日常管理普遍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一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如事关执勤备战的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安全管理和涉及队员个人利益的请销假、奖惩等,多数队伍只停留在口头上,未形成具体制度、规定,执勤备战制度不完善,对队员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二是多数消防队的管理者大多不具备管理消防队的专业知识,导致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器材装备的日常维护等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推进我县消防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为切实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其灭火救援能力,提出四点建议。

(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农村火灾防范机制。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为了更好地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镇政府就作为最基层的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镇的消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让乡镇领导担负起做好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二)人才资源招收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型。复转退役士兵是队伍独特优势的人才资源。这些人员年龄大多在20岁左右,经过部队2年甚至多年的修炼,政治思想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军体素质好、适应能力强、业务培训成本低、战斗力生成快,其独特优势使之成为招收消防员的后备力量,其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必将成为竞争消防员的“储备库”。

(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渠道。消防队建立与运行存在的最大困难就是经费保障问题。器材装备购置与维护、日常执勤备战消耗、队员工资福利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要根据地方经济实际和城镇规模等情况确定专职消防队的保障经费,并应随着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适度增长。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明确专职消防队员的编制与隶属关系,并根据消防队员的工作实际提高其工资待遇,确保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平均工资水平。

(四)进一步抓好消防队管理制度的落实。消防队管理混乱、人员、装备、经费等难于落实的根源在于各项管理制度没有建立或没有抓好落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消防队的任务范围、长远规划、建队标准、经费保障、车辆装备、队员编制、福利待遇和相关单位在消防队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且建立督察机制,严格督促各管理部门抓好落实。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加强专业的培训指导,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伍工作、生活、训练、学习秩序,实现准军事化标准的管理,促进专职消防队伍健康良性发展。

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

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篇三

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伍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装备器材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规定发放高危补贴。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伍应当依法为其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其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在火灾预防、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在执勤、训练、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相关待遇。

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保障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辆优先通行。

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篇四

第三十七条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以及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和协助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等项工作的非现役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篇五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普及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五)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在任职、定级、晋级和续聘时,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备勤、执勤、训练、请假销假、考核和奖惩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作和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

专职消防队伍在执勤、执行任务期间应当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按计划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术和战术训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伍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遇险人员救助、险情排除和火灾扑灭等灭火救援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辆(艇)的管理范围,依法办理车辆(艇)牌照,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配备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专职消防队伍不得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消防车辆(艇)未执行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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