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优秀9篇)

时间:2023-09-02 07:15:49 作者:琉璃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优秀9篇)

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的事物的理解和领悟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文化在我国日益盛行。然而,过度的饮酒不仅对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还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健康,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禁酒规定。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对于这些安禁酒规定有着深刻的感悟和体会。

首先,安禁酒规定带来了社会秩序的改善。过去,因为过度饮酒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不胜枚举。无节制的酗酒行为不仅导致家庭暴力、人身伤害案件频发,还使得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大幅度增加。然而,自从安禁酒规定宣布实施以后,这些问题明显减少了。人们开始更加理性地对待饮酒,减少了酗酒行为的发生,社会治安得到了有效控制。

其次,安禁酒规定对于个人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的影响。酒精虽然是一种可以带来短暂愉悦感的毒品,但长期过量饮酒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过度饮酒不仅损伤肝脏和胃肠道的功能,还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受损,引发抑郁症等心理问题。而安禁酒规定的实施,有效遏制了人们对于过度饮酒的追求,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饮酒对身体健康的危害性,提高了大众的生活质量。

此外,安禁酒规定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过去,因为饮酒而引发的各类不文明行为频频上演。例如,在公共场所喝酒、酒后滋事等行为屡见不鲜。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还损害了人们的素质形象。但随着安禁酒规定的出台,公众意识得到了提高,大家开始更加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文明饮酒成为新的时代潮流。这样的进步不仅让社会更加和谐,也让人们更好地正视自身的行为举止。

然而,也有一些质疑声出现在安禁酒规定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人认为,政府过于干预公民的个人选择权利,制定了过于武断的规定。例如,有人觉得规定中严禁在公众场所喝酒的做法过于严苛,给了人们太多的束缚感。但我认为,政府实施安禁酒规定是基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虽然这些规定对人们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存在的,但只有通过政府的规范控制,才能确保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总而言之,安禁酒规定对于社会治安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改善了社会秩序,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并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质疑声音,但在大局的考虑下,安禁酒规定仍然是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自觉遵守规定,健康理性地对待饮酒,共同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篇二

一、谈谈这次教育整顿的认识

扎实开展“学习法律法规、纯正部队风气”的教育整顿,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党性和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固本奠基之策。在面临年底工作任务繁重的形势下,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做为师级领导机关干部不适时机的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更为重要。本人能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法律法规和党的管理规定学习,并能指导下属搞好警示教育,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练好自身内功,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二、谈谈这次教育的收获

通过这次教育整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收获:一是提高了依法从严办公的意识。在教育中通过对《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决定》的学习,认识到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让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在工作实践中加以应用,才能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了解掌握了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平时忙于工作很难抽出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这次专门抽出5天时间,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军区预防干部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进行逐章逐条的学习,加深了对这些规定的理解。三是提高了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深刻的剖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案件,特别是剖析发生在身边的事故案件,给自己敲响了警钟,端正思想作风,提高了克已奉公,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性,维护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谈谈今后的打算

在下步工作中,首先要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学习科学发展观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带领本科人员严格遵守党员管理各种规定,凡要求部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并在工作中教育管理好部属,不利用职务和工和之便谋取私利,违法违纪;不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不受礼、不送礼远离“三条高压线”。带领全科人员振奋工作精神,加强作风纪律、党性观念和依法办公能力建设,确保我科年终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酒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交、娱乐、庆祝等场合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过量饮酒却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带来了很大威胁。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安全,公安部门相继实行了一系列禁酒规定。本文将围绕公安禁酒六个规定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谈初学者的犹豫

作为一个喜欢喝酒的人,一开始我对公安禁酒六个规定有点犹豫,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但当我深入了解其中的含义之后,我发现这六个规定并不是要我们完全禁酒,而是提醒我们饮酒要适量,遵守社会公德,确保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而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第三段:强调饮酒适量,拒绝酗酒

公安禁酒六个规定中的第一个规定,强调“晚间饮酒适量,拒绝酗酒”。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健康的生活习惯,合理控制饮酒量。要时刻意识到过量饮酒会给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树立不酗酒的意识,以免意外伤害或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四段:强调不开醉驾之“足”

公安禁酒六个规定中的第二个规定,强调“不开醉驾之足”。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自己生命安全,也危害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应该严厉禁止。因此,要时刻保持清醒,杜绝醉驾的行为。

第五段:合理饮酒,规范社交

公安禁酒六个规定中的第三个规定,强调“合理饮酒,规范社交”。意味着我们饮酒是为了社交,而不是为了醉酒和放纵。应该在适当的场合、适量的时间、适宜的氛围下进行饮酒,并认真对待社交礼仪。

第六段:总结

总之,公安禁酒六个规定着重强调“控制饮酒量、拒绝酗酒、不开醉驾之足、合理饮酒、规范社交、健康生活”,旨在强调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社会风尚,为公共秩序和人民安全保驾护航。我们意识到自身在饮酒方面的一点一滴,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周围的人和社会整体,而且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用行动去诠释公安禁酒的精神。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篇四

云南省看守所召开全体民警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的部署会议,旨在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严格规范执行三个执行,筑牢廉洁执法的防火墙。通过学习,我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二、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法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篇五

酒精消费在社会中一直存在,而禁酒规定被一些国家、地区和组织采取,以控制和减少酒精的消费和滥用。对于个人来说,禁酒规定带来了一些改变和体会。在此,我将分享我的个人对禁酒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禁酒规定使我意识到饮酒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在禁酒规定实施之前,我并没有深刻意识到酒精对身体所造成的损害。通过宣传活动和媒体的报道,我了解到酒精滥用对身体各个系统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包括肝脏、心脏和神经系统等。这让我更加清楚地意识到,保持身体健康、远离酒精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禁酒规定推动了我寻找其他形式的娱乐和放松方式。在过去,酒精经常被作为社交活动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禁酒规定的实施,我不得不寻找其他方式来与他人进行交流和放松身心。我开始参加运动俱乐部、艺术团体和志愿者活动,这让我有机会结识新的朋友、学习新的技能,并体验到与他人一起参与活动的快乐。

此外,禁酒规定的实施还改变了我与酒精相关的消费观念。在过去,喝酒常常被作为解决问题和逃离现实的一种方式。然而,禁酒规定的实施让我明白,解决问题和逃离现实的最佳途径并非饮酒,而是积极应对,并寻找更健康和有效的解决办法。我开始学习应对压力和情绪问题的技巧,例如冥想、运动和寻求支持。这些技巧不仅帮助我更好地应对挑战和问题,而且让我感到更加平衡和满足。

最后,禁酒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文化和价值观。随着禁酒规定的实施,人们开始重视健康生活和社会责任,将禁酒视为一种流行趋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饮酒,或者选择低酒精含量的饮品。这种变化使得社交活动和聚会更加多样化,不再仅限于酒精消费。这不仅改善了整个社会的健康状况,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互动。

总结起来,个人对禁酒规定的心得体会是多方面的。首先,禁酒规定使我意识到饮酒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其次,禁酒规定推动了我寻找其他形式的娱乐和放松方式;同时,禁酒规定改变了我与酒精相关的消费观念;最后,禁酒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文化和价值观。这些体会和改变让我更好地理解和珍视健康生活方式,同时也让我更加关注和支持禁酒规定的实施。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篇六

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给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带了个好头,树立了良好的风气。中央领导同志严格要求从自身做起,我们更没有理由做不好。要调查研究,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同志改进调查研究,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这“两向六多五不”就是务实的表现,从思想上杜绝了形式主义的出现,从行动上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其中的五个不要更是小到了细节,细节决定成败。这说明了领导同志不是随口说说而已,而是要认认真真执行的。政治局领导把对自己的要求细化到了这种程度,而我们更应该做好,做得更细。我们应该多联系家长、多进行家访,把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中央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就是要求我们多干实事,少说空话、大话、套话,做到求真务实。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这需要我们反思,还要端正态度,改进工作作风。

要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规定要求政治局同志要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这更是务实的体现,不讲排场,办事讲究效率,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身形象。很多的党员干部都对此缺少清醒的认识,一味的讲排场,讲规格。

要改进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很多领导出访或下基层调研时,都喜欢警车开道,封路清场。如果这样我们又怎么能联系到群众,调研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要坚持有利于群众的原则,不扰民。这样才能达到调研的真正目的。

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以往只要是中央政治局领导出席的场合或活动,新闻就会大肆报道,甚至是专题报道。但是实际上没有什么效果,只是增加了一下曝光率。这一规定体现中央领导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给广大党员干部同志树立了好榜样。

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中央领导代表了国家的形象,我们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党的形象。这一规定体现我党严于律己,树立良好党风形象的决心和诚意。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浪费成风,超规格办事成为了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严峻挑战,如果不及时打压、制止这股风气将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失信于民。这一规定看似很普通,其实意义深远。这是我们党风廉政建设的继续和细化,从严治党的升级。各个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如醍醐灌顶,让我们豁然开朗。为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树立了新标准,体现了党中央领导狠抓党的工作作风的决心和自信,也表达了密切联系群众,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诚意。这些都是很小的事情,我们应该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心态去看待。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师,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更应该勤俭节约、廉洁自律,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风气的逐渐转变,酗酒现象逐渐增多,酒后闹事、斗殴、肇事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政府对于禁酒的规定也愈发严格,近期的“工作日禁酒”规定更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工作日禁酒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证他们在工作期间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也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具体而言,规定的内容是指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雇主和雇员都不得饮用酒精类饮料,否则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第三段:工作日禁酒的意义和影响

工作日禁酒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降低事故和意外发生的风险,防止疏忽大意和精神不集中导致的工作错误。禁酒还可以减少酗酒所引起的家庭问题和社会矛盾,同时还可以促进社会品德和道德素质的提高。此外,实行禁酒政策也有许多的经济和法律红利,对于企业、政府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段:反对工作日禁酒的意见

尽管工作日禁酒规定的意义和影响是非常有益和显著的,但仍然存在一些人反对这种政策的立法和实施。他们认为,在工作日喝少许酒精类饮料并不会影响工作效率,甚至有些人认为适量饮酒有助于舒缓疲劳和焦虑。此外,一些人还指出,实行禁酒政策存在着许多的管理难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效益等问题。

第五段:个人的看法

个人认为,工作日禁酒规定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因为这样可以降低工作风险并提高工作效率。虽然禁酒的规定与我们个人的兴趣往往存在一些冲突,但我们也应该将个人的利益放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之上,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素质。我们更应该从自身出发,认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政府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于禁酒规定的宣传和监督,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性,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禁酒令个人心得体会 安禁酒规定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段:引言(200字左右)

近年来,我国国家对于打击啤酒文化逐渐深入人心,国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禁酒法律制度,其中“禁酒十一条规定”在最近被广泛传播。这些规定的出现,有效地减少了社会问题,使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健康和安全。本文结合自己的生活体验,谈谈关于禁酒十一条规定的一些看法和心得体验,希望引起社会对禁酒工作的重视。

禁酒十一条规定是指在我国,对酒类消费、饮酒场所以及醉酒行为的管理做出的规定。这些规定使人们开始真正地关注自身的健康和安全,避免一些不良的饮酒习惯和醉酒行为。其中,饮酒场所的规定,使消费者能够放心地消费,不必担心买到假酒。醉酒行为的出现,使得人们更加重视自身生命安全,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禁酒十一条规定的实施,对于社会是有着深远的意义的。首先,通过规定饮酒场所,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了饮酒文化的正常发展。其次,对于醉酒行为的管制,使得消费者更加重视自身健康和安全,也对于社会安全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最后,禁酒十一条规定的实施,还让人们意识到自身的饮酒文化需要正常化、可持续化的发展。

虽然禁酒十一条规定的实施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好处,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饮酒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继续强化和完善饮酒文化安全管理体系,让饮酒文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针对醉酒行为,也需要继续加大处罚力度,让醉酒者意识到自身行为对于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影响,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第五段:结论和建议(200字左右)

禁酒工作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饮酒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而饮酒文化需要人们规范、可持续、安全的发展,关注自身健康和安全,能够让人们在未来更好地享受饮酒文化的乐趣。因此,我建议政府加大对禁酒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自身的健康价值,并且加强对饮酒文化活动的规范管理,让饮酒文化走向健康和正常,禁酒工作也能够取得更加卓越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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