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会议的内容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学习幼儿安全法律的心得(四篇)

时间:2023-05-05 11:49:03 作者:曹czj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习幼儿安全法律的心得篇一

学习幼儿安全,保护幼儿安全。幼儿安全非常的重要,小孩子对安全的意识还不是很完全,学习幼儿安全法律是很有帮助的,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准备的关于学习幼儿安全法律的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7月初,在市教育局的组织下,我与福州幼教界的多名园长共同参加了幼儿园园长培训班,这次的学习机会异常难得,所以我格外地珍惜。参加此次培训,特别听了多名教 育界专家的精彩讲座,真是受益匪浅,感慨颇深。

因此在这次学习中我懂得了很多,更有很多值得我反思的地方。印象深刻的是教育学院钟老师为我们上《幼儿园安全教育》通过这次深入的学习,使我的心情极为沉重,是啊!幼儿园的安全是我们民办园的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这几年间,全国各地幼儿园相已发生了如此之多的事故,让人深感不安,一个幼儿园如果没有了安全,怎么能谈得上育人?作为园长我深感肩上的担子有多重,每次听到某些幼儿园发生事故,都会辗转难言,浮想联翩,把我幼儿园目前的方方面面在脑中过一遍,如安全设施,大型玩具,角角落落,教职员工等等,并及时召开教职员工会议,通报此事,提醒大家加强自我的道德修养学习。讨论这些事事故的行为,提示大家一定要自律,我们是教书育人,必须具备为人民为国家未来培养下一代的的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肩上的责任,用我们的爱心来关注下一代的成长。

我园听取了钟教授谈了一些触目惊心的幼儿被伤害案例,让我深感幼儿安全是多么值得重视的工作,这比让孩子学好知识更是重中之重;也必将是幼儿园教育中永恒的话题。而幼儿园是众多幼儿集体生活的场所,虽然平时教师们都是小心提防,处处留意;但天性活泼好动的幼儿们却还是时常在危险中不知不觉,伤害也必然是在所难免了。

每次在网上或在朋友间听说有关于幼儿受到伤害时,我的心都会揪作一团。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同时我也是一名母亲。我清楚的明白,当一个还需要妈妈去保护的弱不禁风的小生命受到了伤害,一位母亲的心里到底会翻滚着怎样的痛楚,此时一种无形的压力围绕着我。

如果幼儿的爸妈早上送来的是一样活泼好动的小天使,晚上接回家时我们也同样完璧归赵时,对幼儿园和家长来说那应该是多么幸福美好的一天呀!为此,我想在班级里多开展一些关于幼儿安全教育的活动。可通过游戏、讲故事和使幼儿身临其境地感受危险来学习预防伤害的方法。小朋友间也可以互相提醒与监督,让幼儿在平时的生活实践中主动分享、交流自己所理解的安全知识与求助方法,远离火、电、锋利的利器及高处跳跃,积极树立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人的天性都是都未知的东西充满好奇的,有些东西越是藏着掖着,不让孩子真正理解与尝试,危险还是时时存在的。所以应该在教师做好了安全防范与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鼓励幼儿接触了解一些危险活动,让其在脑海里记忆“危险后果”,并产生防范与警惕心理。适当的“冒险”也将会更利于幼儿对安全意识更加的理解与掌握。

在幼儿安全事故的教育上,家长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平时教师在与幼儿的接触中,如发现个别幼儿的一些不良形为(即可能造成安全危险)时,在与其耐心讲解利害关系的以后,也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让家长在家中对幼儿进行安全指导,内外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达到教育宣传效果。

总之,幼儿园开展安全活动也好,生活中安全小常识的有机渗透也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孩子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学习自我保护,保证其安全和健康。这不仅是孩子幸福成长的基础,更是千万个家庭及全人类和谐美好发展的基础与源泉。

“幼儿安全”这是家长们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也是孩子们在成长中最不能忽视的问题。在生活中安全隐患是无处不在的,所以与其做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孩子做到远离危险。毕竟家长和老师都不可能时时刻刻照看着孩子,特别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活动范围越来越大,更应该让孩子们明白生活中哪些危险是一定要远离的。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更希望的一定是孩子的安全能有保障,这就需要家长和幼儿园配合起来时刻正确的教育孩子基本的安全知识。

1、关于火灾可以通过生动有趣的童话故事让孩子记住玩火的危险性和如何安全逃离火场。(故事可以编的短小一点,主要是把重点插进去)

2、关于不要跟陌生人走可以在和孩子强调重要性,然后进行提问看孩子如何回答,最后进行“考试”。(比如父母躲起来,让同事扮演陌生人和孩子说话,看看孩子怎样应变,然后再给予指导)

3、关于和父母走失了怎么办可以经常考考孩子,让她记住父母的姓名、手机号、和详细的家庭地址等等。

4、关于用电、烫伤等等一要经常在生活中通过碰到的实例让孩子有深刻的印象。

5、考虑到孩子已经满3岁了,决定在今年夏天让她初步开始学习游泳,这也是自我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到位,学生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许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这反映出我国当前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急待加强的地方。另外,目前我国安全教育还存在急需规范的地方,如学校公共安全教育方面的课程设置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内容大多偏重于学生安全知识的传授和认知能力的发展,缺乏对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对安全行为的训练;教育行政部门也缺乏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与开展安全教育相适应的综合保障机制;部分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实施不力、随意性强,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等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已经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实效性,确保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是构建中小学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根据“科学预防,积极预防”的方针,要一直把中小学安全工作重心放在预防为主上,将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使学生在认知、技能和行为三个层面树立安全意识,获得安全知识,学会在生活实践中应用安全知识和技能,养成规范的安全行为习惯。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教育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为了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提高安全教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非常有必要。均提出了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知识和提高学生防范、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巩固和健全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减少灾害的发生,降低灾害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加强管理,从严治教。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生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片刻的放松,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承担者是教师,主体是学生,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利用各种时间、场合;利用各种资源,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要包括方方面面,大大小小,特别是那些容易被学生忽视不注意的方面,要经常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同时要教给学生一定的安全防范常识和自我保护知识,掌握一定生存避难技能和日常生活安全常识。只有学校安全,学生安全,才有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才有教师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最后,让我们常敲安全警钟,常绷安全警线,让我们的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第一实验幼儿园 杨靖 “幼儿安全”这是家长们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也是孩子们在成长中最不能忽视的问题。在生活中安全隐患是无处不在的,所以与其做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孩子做到远离危险。毕竟家长和老师都不可能时时刻刻照看着孩子,特别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活动范围越来越大,更应该让孩子们明白生活中哪些危险是一定要远离的。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更希望的一定是孩子的安全能有保障,这就需要家长和幼儿园配合起来时刻正确的教育孩子基本的安全知识。

1、关于火灾可以通过生动有趣的童话故事让孩子记住玩火的危险性和如何安全逃离火场。

2、关于不要跟陌生人走可以在和孩子强调重要性,然后进行提问看孩子如何回答,最后进行“考试”。

3、关于和父母走失了怎么办可以经常考考孩子,让她记住父母的姓名、手机号、和详细的家庭地址等等。

4、关于用电、烫伤等等一要经常在生活中通过碰到的实例让孩子有深刻的印象。

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到位,学生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许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这反映出我国当前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急待加强的地方。另外,目前我国安全教育还存在急需规范的地方,如学校公共安全教育方面的课程设置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内容大多偏重于学生安全知识的传授和认知能力的发展,缺乏对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对安全行为的训练;教育行政部门也缺乏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与开展安全教育相适应的综合保障机制;部分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实施不力、随意性强,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等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已经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实效性,确保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加强管理,从严治教。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生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片刻的放松,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承担者是教师,主体是学生,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利用各种时间、场合;利用各种资源,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要包括方方面面,大大小小,特别是那些容易被学生忽视不注意的方面,要经常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同时要教给学生一定的安全防范常识和自我保护知识,掌握一定生存避难技能和日常生活安全常识。只有学校安全,学生安全,才有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才有教师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最后,让我们常敲安全警钟,常绷安全警线,让我们的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这学期我们增添了一门幼儿教育法规课,从而让我知道《幼儿教育法规》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专业基础课。通过课程的学习,可以使我们掌握学习幼教法律法规的方法,具备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正确履行教师的法定职责,增强依法治园的意识,水平和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幼儿服务的,吃点亏不算什么,现在我不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一个人都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一切严于律已,处处“身正为范” 教师的责任是教育幼儿,然而幼儿的思想品德,在很大程度主要不是教出来的,而是感染出来的。教学中依赖的是富有感染力的课堂气氛,以及教师的人格力量和起表率作用的言行举止。推进教育教学的融合管理的根本保证是有一支思想过硬、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的教师队伍。这支队伍要全员有意识、人人有责任,人人都要成为幼儿心目中的道德权威。教育是心灵与心灵的交流,对幼儿道德纪律的实施需要借助的是教师的道德权威,而不是行政手段,更不是纪律强权。道德权威来源于教师的师德,教师的人格力量。

通过学习,我还认识到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教师,要有一种不满足于已有知识的意识。素质往往是个体在强烈的探索欲望驱使下大胆尝试才能获得发展。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导方面,因而教师的学识对教育技能的掌握情况直接影响着保教质量。平时注意多读书、争取观摩的机会、开展多渠道的自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业务素养,努力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工作中勇于创新实践,善于总结反思。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不断进步,跟上教育发展的步伐。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把研究学习和提高保教能力相结合,在教育教学实际中去发现和提炼现实问题,针对课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真实的具体问题,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幼儿的发展水平,尽心尽责地将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最好,慢慢地让自己在磨练中成长、提高!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

学习幼儿安全法律的心得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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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能为依法办事提供法治保障。因此,各级党政机关需提高对公职律师工作在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对公职律师的工作機构等必要工作条件提供保障,提高公职律师待遇,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自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以来,各级党政机关按照要求,在2017年底之前相继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从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很多公职律师在党政机关的工作中并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律职责。对此,必须改进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保障和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公职律师也应当在工作中全面发挥自己的法律职责。

我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政机关都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法治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的权益。但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法律职责,侦查刑事案件,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不能给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是为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不能给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党政机关只能自己设置公职律师,聘请法律顾问,才能保障其依法执政。

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设立的,由党政机关支付薪酬,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的律师。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主要办理本机关的法律事务,以提高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是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就目前情况来看,尽管在全国范围内,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制度已经全面建立,但在实际工作推进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公职律师的队伍规模较小,人数很少,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同时,能够正常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党政机关仍然还是少数,与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公职律师参与所在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停留在较浅层面,突出表现在“两多两少”,即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法律事务多,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少;对公职律师履行岗位职责提出的要求多,对不按规定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少。三是针对公职律师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只对社会律师作了规定,没有对公职律师作出规定,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公职律师在申请程序、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年度考核、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经费支持、配套保障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因此,可以说,公职律师制度已经启动,但存在问题很多,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全面规范。

个别基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对公职律师工作不重视,这是公职律师工作开展不好,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最主要原因。在个别基层党政机关中,基本上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各种问题都是请示“一把手”决定。而常年养成的这种工作习惯,让“一把手”认为自己就代表党委、代表政府,自己说的话就是党委的决定,就是政府的决定,即使通过党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也基本上是“一把手”说了算。在这样的工作体制下,公职律师无法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由公职律师对党政机关的决策进行法律上的论证。

少数基层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就是为了应对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专职律师。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规定,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有七项工作,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仅仅是公职律师的职责之一。但是,少数基层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并没有全面理解公职律师的工作职责,仅仅认为公职律师就是应对复议、诉讼、仲裁事务的专职人员,而让公职律师去论证党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问题,是公职律师超越了职权,代行了领导干部的职责。

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没有准确界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公职律师是公务员,是党政机关编制内的人员。但是,公职律师在党政机关中,到底是何种地位,在何种编制之中,尚不明确。名不正则言不顺,公职律师在机关中没有确定的机构、地位,就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就企业律师而言,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特别是大规模的公司,都设有法律部。但是,法律部设置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就不一样。有的企业将法律部作为与财务部、人事部同样重要地位的部门,其领导人是企业的襄理,也就是“三把手”的地位,所有的企业决策,如果法律部不签字、法律总监或者襄理不签字,公司的“一把手”就不签字且不发生决策的后果。在这样的企业中,法律顾问或者是企业律师有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就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如果党政机关也能够像企业一样设置法律服务部等公职律师机构,其领导干部亦有这样的地位,相信公职律师的职责一定会发挥好。

党政机关中公职律师的薪酬等待遇有待提高,否则无法吸引更好的律师从事公职律师工作。毫不讳言,公职律师与专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经济收入上相比较,显然会低得多,公职律师通常就是公务员薪金,额外会有一定的办案补贴,再加上个别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重视,没有办法吸引资深、法律修养好的律师从事公职律师工作,即使投身于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工作中,也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而,影响了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无法激励公职律师进行创造性工作的热情,无法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面对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党政机关应当在以下方面改进公职律师工作。

提高对公职律师工作在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党政机关必须提高公职律师工作对加强依法治国重要作用的认识。只有把认识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上来,才能够加强对公职律师工作的领导,使公职律师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责。对此,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未尽职责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全面认识和保障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師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七项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第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第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第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第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第六,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对公职律师工作职责的规定,公职律师的职责就绝不是仅仅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更重要的是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和论证工作等。这是保证党政机关决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正确的重要措施。因此,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其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其二,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其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政机关应当对公职律师的工作机构等必要工作条件提供保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在这其中,就是党政机关应当设置法律事务部门,并且该部门是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从目前来看,党委的法规工作机构多数存在,大致设置在办公室(厅)中。政府的法制机构已经合并在司法行政部门,究竟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还是在政府中另行建立公职律师的机构,尚不得而知。依笔者所见,行政机关应当有自己的法制机构,最起码也要由合并在司法行政机构中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工作。同时,还要提高党政机构公职律师部门的地位,特别是要把总法律顾问作为同级机关的领导成员,保证公职律师有足够的地位,能够履行公职律师的职责。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想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责,是不太可能的。

提高公职律师待遇,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在《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没有规定公职律师的权利,只是对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二是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是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四是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有关法律顾问的权利规定,关于报酬和待遇以及其他权利方面的内容,都需要进行约定。对此,应聘的公职律师应当与聘请的党政机关事先通过合同对有关的薪金、待遇,以及其他权利等内容约定好。对于公职律师接受的约定,党政机关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约。对于党政机关自己的公职律师,也应当提高待遇,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年度考核、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经费支持、配套保障等方面,要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在党政机关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作者为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6年6月16日。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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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幼儿安全法律的心得篇三

1、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

众所周知,监理行业所从事的是“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建筑法》在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这说明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不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应把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来承担,更不能把属于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职责,建设部【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发布,逐渐增加了监理的安全责任,有些甚至是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被压到了监理的肩头。当发生事故后,既不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主体,也不具备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权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却受到处罚、甚至被判刑!

2、建设单位不遵循建设程序

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确定工程承包单位,甚至将工程肢解发包,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和造价,而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对建设单位承诺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又片面追求工程施工进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得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监理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建设单位的支持,监理工作的“责、权、利”不一致,导致监理对施工现场无法进行有效控制。一旦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将责任全部推在监理身上。

3、施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不高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建筑施工队伍不断扩大,但总的整体素质却有待提高,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违法分包、层层转包、非法挂靠等很多不正常的现象。目前施工项目以包代管的现象很严重,而且施工队伍大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相当薄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导致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高频发,这样同时也增大了安全监理工作的难度和执业风险。

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体系未健全,监理自身安全管理薄弱,大多数项目监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各专业的安全,而且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导致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1、建立健全企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体系

1.1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制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

1.2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落实监理企业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规范各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3 监理企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检查所有在监工程的安全状况和各监理机构的安全工作措施,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及考核检查标准,有效地规避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所导致的风险。

2、项目监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理

2.1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2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组建项目监理部时,根据根据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特点、大小复杂程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人员,制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切实保证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2.3 总监理工程师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技术交底,提高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安全问题的能力。

2.4.1审核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4.2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资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做到相关证书与人员及身份证相符,特别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

2.4.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重点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4.4审核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工程内容与范围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总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防止发生事故后总、分包单位之间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2.4.5审查施工单位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有针对性且应做好书面记录,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卡和安全交底记录上签字,不得代签。

2.5 施工过程中,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2.5.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经审批(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当监理人员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已经经过审批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要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时,监理项目部应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编制、审核、批准和报审手续,经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5.2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并形成安全巡视检查记录。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由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工程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等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抽查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5.3对施工单位进场投入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要求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2.5.4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的重点工序、关键部位,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部必须检查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完好情况;现场跟班监督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旁站监理记录中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施工安全情况。

2.5.5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学习幼儿安全法律的心得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公司各单位生产秩序,防止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职员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公司领导和安全处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处对本公司各单位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对本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监督管理,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建立或审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审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事迹与奖励办法。

4、组织安全大检查,并对不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改进方案,督促按计划实施。

5、参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7、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8、定期组织和领导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9、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0、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负责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第三章安全检查

第七条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检测,并实施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检查程序

1、安全检查的内容:安全检查对象的确定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具体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2、安全检查的实施要求:公司每月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安全处组织,参加人员为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结果由安全处汇总形成安全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账》。

3、检查结果的处理: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安全处应立即令其对不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对其复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惩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能动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公司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重奖重罚。

第五章安全例会管理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下一步安全环保重点工作及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公司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六章安全事故管理

1、人身事故:企业在册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生产操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隐性中毒事故)

2、设备事故:由于各种原因构成采矿机械、动力、电器、仪表、运输设备及管理、建筑物等损失的事故;

3、生产事故:生产事故: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规程和指挥失误造成设备损坏以及停电、停水、停风等原因造成停产等事故

第七章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第八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1、职工领取到防护用品后,上岗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

2、工作服必须保持整洁无破损,严禁在腰间、袖口扎绳子、铁丝等物品。

3、特殊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对生产噪音、粉尘、有毒气体的部门要配置防护罩,防护眼镜、

防护口罩和防毒口罩。

5、各(车间)的安全员每日要对现场职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佩戴的,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处罚。

6、防护用品的管理实行主管和组长的逐级领导,安全处要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其使用情况,发现违规的要进行严格考核。

第九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项目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执行其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安全警示管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及时削除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附则: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生产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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