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优质8篇)

时间:2023-10-12 11:01:50 作者:曼珠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优质8篇)

培训工作总结是检验培训效果、发现问题、提高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接下来是一些护师总结的实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方法。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查处无照经营,保护公平竞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固定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以承租、承借、购买等非法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税务、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对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场所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或扣押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为1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被查封的财物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财物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或扣押的易腐烂、变质及其它难于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查封或扣押措施。

(一)当事人没有无照经营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与无照经营行为无关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应当返还查封、扣押财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有关印章和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合同文本、帐簿等资料,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所列行为的处罚机关及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妨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无照经营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无固定场所经营者的管理按《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篇二

为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有效制止无照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职责分工要求,我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治理工作,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把查处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相互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我局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为重点,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检查,对无照经营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一方面督促和帮助具备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办理相关许可证,另一方面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缔,发现一宗查处一宗。20xx年,共受理各类申请许可户,发证户,注销户;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辆次,检查各类经营单位户次,查处违法案件起,结案起,收缴罚没金额元,无取缔无照经营案件。

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同时,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耐心向管理相对人讲解法律法规,对于基本具备条件的,则引导和帮助其申请办理许可证,从而在有力的打击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又让愿意改正错误的管理相对人能及时办理许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20xx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场次,出动宣传人员人次,车辆辆次。对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份,现场接受咨询余人次,展出宣传展板块次,展出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余种。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规范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市场秩序,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篇三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xx44号)文件工作要求,我局积极开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的整治工作,现将近段时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至今,我局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查处取缔力度。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的有力措施,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为原则,实施“烟工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联动机制,采取“集中时段、重点出击、查堵结合”灵活方式,以高压态势,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目前,烟草与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执法车辆175台次,检查无证经营户610户次,取缔无证户108户,暂扣无证经营卷烟经营户12户,暂扣卷烟160余条,有效地遏制了无证经营卷烟的猖獗的势头,进一步规范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一)强化认识、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xx年我局以“探索取缔无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有效途径”为课题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同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专卖办、主任为项目负责人,七名专卖人员为主的课题小组,并以此为契机,制定行动方案,在辖区内全面无证经营取缔工作。

二是加强与工商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从分利用烟草、工商联合协作机制,增强与各个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探讨和认真听取工商部门对于无证经营的看法,逐步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并先后与十堰市茅箭、张湾、花果工商分局联合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取缔无证经营的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315”宣传日、召开经营户培训会、在城区有证户中广泛开展三个“抵制”活动等多种形式,在辖区主要路段、繁华街区,开展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人员140人次,发送宣传材料6000余份,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建立档案。为更好的了解城区无证经营的现状,并为整治工作提供更加准确、有力的数据支撑,我局通过半个多月的时间对辖区无证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通过对采集的无证经营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城区无证户的信息管理档案,为有效根治无证经营,建立取缔无证户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依据管辖权限要求,我局积极与工商部门撇和,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繁华街区、路段、城镇批发市场,无证户集中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20xx年我局先期在城区柳林路、东岳路试点,选择无证经营现象相对集中的地理位,重点整治,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扩大治理效果的社会效应。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证或放弃经营的,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专卖许可证;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同时加大对无证户供货源头的追溯、打击力度,经过调查核实共对向无证户供应卷烟的有证户2户,进行了停止供货的处理,提高了有证经营户守法经营的意识。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我局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头抓,相关部门督促抓,基层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了监管责任机制和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市场巡查、工作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工作进度和执法力度。

目前,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无证经营现象反弹比较严重,一是无证经营是一个动态现象,旧的无证户被取缔了,新的无证户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一些经营户与我们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导致无证经营任然是扰乱辖区卷烟市场秩序的一个顽疾,截止目前,虽然我局取缔、消灭了100余户无证户,但仍有110户无证户活跃在市场上。

2、工商部门配合力度不够。一方面工商部门对于整治无证经营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导致工作局面比较被动。二是工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比较繁重,难以抽出专人全程参与,缺乏及时的执法保障。

1、根据实际,充分调研,制定相应的疏导措施。由于无证无照经营者以此作为唯一的谋生手段,短期内难以根本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问题,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引导无证无照经营变为有证经营户。

2、部门联合,共同查处,形成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合力。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是主要以工商部门为主,要加大与工商部门的协调力度,建议与工商部门成立专班、固定专人和时间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

3、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议与基层工商所与包片干部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篇四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扰乱市场秩序

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

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篇五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篇六

(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20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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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篇七

按照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应该由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篇八

根据《xx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x烟专【20xx】xx号)的要求,我局对xx县营销部20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自查,现将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为了确保此次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能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某为组长,某、某同志为副组长,某、某、某、某、某为成员的“某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科,具体工作由专卖科科长某同志负责。

1、为做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专卖科牵头,综合办公室和各稽查中队长组成检查工作小组,对某县营销部20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2、为确保此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局领导高度重视,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切实做到了人员、车辆、资金的“三落实”。

1、询问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2、要求业务经营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查阅业务经营部门的有关文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实地走访经营户,并对送货员的货源流向进行跟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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