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模板15篇)

时间:2023-11-26 11:22:23 作者: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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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据《市党政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考廉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现本人结合自己分管工作,将个人履行廉政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年来,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增强党性观念,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人民的公仆,按照党的廉洁从政的要求,认真落实廉政监督责任制,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加强廉政学习,提高廉洁意识,注重自我预防。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团结带领全体党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群众,积极进取、狠抓落实,社区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党的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也取得了新的发展和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党总支部一年来的工作回顾。

1、狠抓第一要务,社区实力得到显著增强。

一年来,社区党总支始终,注重管理、狠抓落实,社区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一是强化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社区专门成立了监督委员会,总支一班人集思广益,确定了今后社区发展的总体思路。就是要“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经济,改变社区面貌”。根据上述原则,我们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特别是在我们市委机关离退休支部和我们小饭桌张老师的大力支持下,开办了我们现在的养成教育课堂,社区的办公环境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严格社区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管理,讲实效是我社区党总支一年来工作的最深体会。一年来,社区首先,严考勤,讲责任,各项工作不糊涂。每年都要详细制订了全社区工作计划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并着重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工作作风考核,还把工作实绩在每个星期四的下午召开调度会进行通报。通过强化管理,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了,社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也增强了。如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在创建全国环保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平安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我们的社区工作人员弃小家顾大家,在规定的期限全面完成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给社区的各项任务。

其次,强管理、重实效,件件工作求实在。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如环境管理上我们响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同时也为改善一方百姓的生活环境,决不做表面文章,做到清一处,管一处,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实施的是长效管理,全社区的每个背街小巷等都有人保洁,我社区现有保洁人员15名,基本上达到社区卫生无死角。如我社区皂角树小区一带在前几年一直是偷盗、抢窃、偷盗案件高发地,社区发现位于电视台家属房旁边的一条通往南门村的小路有隐患,给盗窃人员提供了可逃之机,社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堵塞,从此,这几年这里偷盗,抢窃急剧下降,还有就是电大、电视台家属房一带,从1997年建房开始无路灯,居民晚上出行伸手不见五指,2015年在办事处的帮助下安上了路灯6盏。

第三、抓公开、促民主,每项工作见成绩。党总支经过认真和反复的学习、领会,认识到搞好党务、财务公开是推进社区组织建设、民主建设的需要,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社监督委员会的共同参与监督下,专门设置了公开栏,对财务、居务、党务一律定期公开,遇重大居务做到随时公开,从不隐瞒,接受监督。这样一来,群众可以随时了解社区里的工作,也感到社区干部工作透明度提高了。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社会事务、劳动保障、环境卫生工作都能围绕中心,根据自身的特点尽心尽责做好,做出成绩。

3、社区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党的三民・三进工作要求,组织全社区共产党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的重要思想,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重点,对照目标要求,全面开展了党建工作。

资料共享平台。

(2)、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共发展积极分子2名入党,接收了预备党员3人,转正2人,党员队伍得到了加强。

(3)、制定了党风廉政制度。认真抓好“6条禁令,八项规定”的学习,扎实有效地推进了社区班子的作风建设。

(4)、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把组织发展情况、入党人员名单及开展的各项活动随时进行公示,使广大群众了解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情况。

4、立足为民办事,各项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我们党总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人民群众谋更多实惠。我们社区党总支,每年都要确定一些,为民所关注的`实事、好事,努力办好。

(1)、社区道路破损严重,一直是社区的心病,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终于在今年中旬,区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领导来社区现场调研,目前即将开始修复。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做好弱势群体的施救工作。3年来,先后解决低保53户,人数103人,金额493800元。推荐就业11人,慰问困难户151户/次等。

(3)、建设好居民的生活设施。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外来人员生活需要。

(4)、建立和完善志愿者队伍不分节假日值班和巡逻,社区购置了小喇叭坚持喊话提醒居民安全,做好技防进居民家工作,大大促进了社区治安稳定工作,2013年被区政法委评为“平安社区”先进集体;评为贵州省关心下一代先进社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经济的发展由于地理环境受到制约,发展的方式没有转变;党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和凝聚力还需进一步发挥;党员学习方式力求多样化,社区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居民的文明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增多,安全稳定工作难度加大。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解决和提高。

二、今后三年工作总体目标和措施。

1、深入有效地开展社区党建工作。

在开展三民、三进活动的基础上,以“十八”大的报告精神,始终不懈地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党建工作年年有新成果。

2、切实加强社区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干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活动,增强社区居干服务群众的意识,提倡礼貌用语,礼貌接待,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夜间值班制度。

(3)、对困难户、低保户、老弱病残要尽最大努力照顾。

(4)、继续做好医保、低保工作,让居民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

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也离不开街道党工委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全社区共产党的信任与帮助,离不开全体社区班子成员的通力协作。我相信,有全体党员的热心支持,党总支有能力,有信心,有决心完成好今后三年的各项任务,决不辜负组织和全体党员、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希望。以党建为中心,以提高服务为重点,始终把满足居民的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扎实开展好社区各项工作,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使南门社区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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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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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认真贯彻总局《六项禁令》和省、市局《关于增收节支的实施意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党的十六大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在这里,党中央提出了不仅要反对腐败,还要从根源上防止腐败,并将反腐败上升为政治任务,而不仅仅是政治斗争。这是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动向。分局紧紧抓住这一新动向,认真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国家工商总局的“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要求和“六项禁令”,结合市局党组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以着装、佩证、公示、承诺、公正执法等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廉洁自律规范教育,将廉洁从政贯彻各项工作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以人员经费管理、公用费用管理、差旅费、邮电费及接待费用管理为龙头,减少费用开支,科所电话实行定额管理,从而有效控制了超支和浪费现象,并通过调整费源,保证了分局工作正常运转。本人和亲属子女没有违犯规定行为。

下面我就一年来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思想政治学习。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强三好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提高思想政治认识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党员不但要坚持学习各方面一般知识还要善于结合自己工作特点和需要有重点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

一年来本人积极配合院党组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

结合开展。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七)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地方及今后整改方向。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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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团结带领全体党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群众,积极进取、狠抓落实,社区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党的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也取得了新的发展和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党总支部一年来的工作回顾。

1、狠抓第一要务,社区实力得到显著增强。

一年来,社区党总支始终,注重管理、狠抓落实,社区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一是强化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社区专门成立了监督委员会,总支一班人集思广益,确定了今后社区发展的总体思路。就是要“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经济,改变社区面貌”。根据上述原则,我们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特别是在我们市委机关离退休支部和我们小饭桌张老师的大力支持下,开办了我们现在的养成教育课堂,社区的办公环境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严格社区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管理,讲实效是我社区党总支一年来工作的最深体会。一年来,社区首先,严考勤,讲责任,各项工作不糊涂。每年都要详细制订了全社区工作计划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并着重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工作作风考核,还把工作实绩在每个星期四的下午召开调度会进行通报。通过强化管理,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了,社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也增强了。如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在创建全国环保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平安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我们的社区工作人员弃小家顾大家,在规定的期限全面完成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给社区的各项任务。

其次,强管理、重实效,件件工作求实在。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如环境管理上我们响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同时也为改善一方百姓的生活环境,决不做表面文章,做到清一处,管一处,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实施的是长效管理,全社区的每个背街小巷等都有人保洁,我社区现有保洁人员15名,基本上达到社区卫生无死角。如我社区皂角树小区一带在前几年一直是偷盗、抢窃、偷盗案件高发地,社区发现位于电视台家属房旁边的一条通往南门村的小路有隐患,给盗窃人员提供了可逃之机,社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堵塞,从此,这几年这里偷盗,抢窃急剧下降,还有就是电大、电视台家属房一带,从建房开始无路灯,居民晚上出行伸手不见五指,在办事处的帮助下安上了路灯6盏。

第三、抓公开、促民主,每项工作见成绩。党总支经过认真和反复的学习、领会,认识到搞好党务、财务公开是推进社区组织建设、民主建设的需要,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社监督委员会的共同参与监督下,专门设置了公开栏,对财务、居务、党务一律定期公开,遇重大居务做到随时公开,从不隐瞒,接受监督。这样一来,群众可以随时了解社区里的工作,也感到社区干部工作透明度提高了。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社会事务、劳动保障、环境卫生工作都能围绕中心,根据自身的特点尽心尽责做好,做出成绩。

3、社区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党的三民・三进工作要求,组织全社区共产党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的重要思想,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重点,对照目标要求,全面开展了党建工作。

资料共享平台。

(2)、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共发展积极分子2名入党,接收了预备党员3人,转正2人,党员队伍得到了加强。

(3)、制定了党风廉政制度。认真抓好“6条禁令,八项规定”的学习,扎实有效地推进了社区班子的作风建设。

(4)、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把组织发展情况、入党人员名单及开展的各项活动随时进行公示,使广大群众了解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情况。

4、立足为民办事,各项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我们党总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人民群众谋更多实惠。我们社区党总支,每年都要确定一些,为民所关注的`实事、好事,努力办好。

(1)、社区道路破损严重,一直是社区的心病,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终于在今年中旬,区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领导来社区现场调研,目前即将开始修复。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做好弱势群体的施救工作。3年来,先后解决低保53户,人数103人,金额493800元。推荐就业11人,慰问困难户151户/次等。

(3)、建设好居民的生活设施。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外来人员生活需要。

(4)、建立和完善志愿者队伍不分节假日值班和巡逻,社区购置了小喇叭坚持喊话提醒居民安全,做好技防进居民家工作,大大促进了社区治安稳定工作,被区政法委评为“平安社区”先进集体;评为贵州省关心下一代先进社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经济的发展由于地理环境受到制约,发展的方式没有转变;党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和凝聚力还需进一步发挥;党员学习方式力求多样化,社区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居民的文明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增多,安全稳定工作难度加大。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解决和提高。

二、今后三年工作总体目标和措施。

1、深入有效地开展社区党建工作。

在开展三民、三进活动的基础上,以“十八”大的报告精神,始终不懈地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党建工作年年有新成果。

2、切实加强社区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干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活动,增强社区居干服务群众的意识,提倡礼貌用语,礼貌接待,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夜间值班制度。

(3)、对困难户、低保户、老弱病残要尽最大努力照顾。

(4)、继续做好医保、低保工作,让居民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

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也离不开街道党工委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全社区共产党的信任与帮助,离不开全体社区班子成员的通力协作。我相信,有全体党员的热心支持,党总支有能力,有信心,有决心完成好今后三年的各项任务,决不辜负组织和全体党员、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希望。以党建为中心,以提高服务为重点,始终把满足居民的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扎实开展好社区各项工作,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使南门社区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尊敬的**党组:

组织给予诫勉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诚恳接受!我将从此次漏报中汲取教训,站在对组织、对个人、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敬畏纪律、严守规矩,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此,我就漏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作深入检查!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报告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就是要发挥报告制度的作用,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报告的主动性。在**年度开展的随机抽查核实中,我个人存在少报告房产面积**平方米(或股票**万元、基金**万元)的情况。虽然漏报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故意,但是此次漏报反映出我在深入学习、切实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带动家属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到从严从实的氛围中还有较大差距等,这些问题归结起来,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须继续加强政策学习、增强党性修养、严格修身齐家,全面落实好从严管理相关规定。

经深入查摆,对产生问题的根源作以下剖析:在积极主动融入从严从实氛围上还有差距。近年来,按照党组部署,认真参加了党的专题教育,但在融会贯通、触及思想、学以致用。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主动性,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从实自律的表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

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系统是组织、机构和单位的管理工具。规范了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机构设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和发扬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党内监督力度,制定本制度.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一)住房.报告现有住房情况,同居家庭人口情况.申请要房理由、装修和买房资金来源、单位意见、原房处理情况、买卖房屋和出租房屋等情况.

(二)婚事.报告本人或其子女,都要报告举行婚礼时间、地点、预计参加婚礼的人数、是否宴请宾朋及用车数量.

(三)丧事.报告死者与本人关系,处理丧事的打算,拟用公车数量及交费情况、招待亲属人数等情况.

(四)祝寿.为双亲举办有一定规模的祝寿活动都要报告.

(五)出国或国内考察学习.报告考察学习理由、目的、时间、主要路线、预计费用.

(六)子女出国学习.出国学习半年以上的,要报告出国的国家、学校、年限、费用来源等.

(七)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九)其它需向组织报告的事宜.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支出和投资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每次10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和投资,如购买房产、汽车,设立公司,投资集团外的股票等事项,需向党委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办理。

二、婚丧嫁娶等家庭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遇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生日、升学、生子等情况,要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当事人向党委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办理,并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1、集团内上级领导不准收受下级人员礼金、礼品;。

2、不准收受业务单位礼金、礼品;。

4、书面报告写明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人员构成等信息。

三、工资外重大收益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除工资、奖金、集团分红外,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重大收益,如卖房、卖车、投资回报等,当事人向党委写出书面报告。

四、与集团所属各单位经济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及家属和亲友,不准参与集团所属各单位经济方面的关联交易,如物资供应、项目建设等事项。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降级降职处理。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

二、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录(聘)干、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系统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国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4、凡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5、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家庭购车、购房等重大经济往来。

8、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学期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答复方法。

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凡重大事项向各党组织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上级领导后答复本人。

五、报告监督方法。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4、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一)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五)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第二条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专报》,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

第三条基金会每年年度检查时,通过《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

第七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1、领导干部需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县纪委,按规定审批。

2、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子女户口变更(除随军、招生、婚嫁等“农转非”和农村户口迁往异地外),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申报。

3、因家庭特殊困难,确需借公款2000元以上且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向县纪委申报。

4、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应向县纪委报告。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应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6、经县计生委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7、因工作需要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应向县委组织部申报批准(但不得兼职兼薪)。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8、每半年填报一次《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及《县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9、本人参与操办的家庭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及时报告。

中共xx县委。

20xx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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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

检讨书。

以此向尊敬的领导们和亲爱的同志们表达我对于我名下持有的股票漏报违规行为的检讨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

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

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

领导个人报告事项范文

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简要陈述如下,请大家给予评议。

作为师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副局长,我的工作职责是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局长,当好助手,并与其他领导和同志们齐心协力,贯彻执行上级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师党委和师政法委安排的各项工作。根据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的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带领分管科室的人员,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管理与服务并重,履行好监督、指导、管理职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和加强廉政修养。

能用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和领导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讲政治,提高廉政意识,积极参加师里、本局安排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廉政建设活动。特别是近期与全局的同志们共同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把自己的言行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同时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开展本职工作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

二、律师管理工作。

1、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注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实行了律师参加政治学习记录和签名制度,提高了律师服务社会、讲大局意识,开展了律师为构建社会和谐法律服务主题实践活动。

2、在不断建立完善律师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今年又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落实了律师百分考核制度,结合年审注册对4家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从党建工作、规范化管理、业务发展、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考评,使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同时也不断增强了律师的服务意识。

3、随着不断的规范管理和律师自身的努力,今年的律师工作又迈上了新台阶。截至11月底4家师律师事务所共代理案件361起,担任法律顾问24家,代写法律文书477件,解答法律咨询365人次,业务创收达60余万元。全年无一起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

三、公证管理工作。

1、我局公证工作是对外法律服务的窗口之一,是服务我师经济建设、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法律执业工作。对此,依照局里的明确要求和科室的同志们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的制定和落实了我师公证行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发展目标,强化了公证队伍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公证机构、公证员诚信档案和工作报告制度。

2、对我师公证行业的制度建设、政治理论的学习、业务素质的提高、讲诚信便民热情服务是我们常抓不懈的工作。组织公证员学习“”报告,继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每位公证员都做了读书笔记和写了学习心得,同时还加强了对社会进行公证知识的宣传,组织公证员、律师走上街头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增强了公众的公证法律意识。

3、今年利用对全师各团场开展合同管理大检查之际,认真调研了在基层有待开拓的公证业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围绕团场、连队热点、难点问题拓宽公证法律服务。在公证法律服务创建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中,具体布署了团场个人房屋买卖、转让、规划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容易出现的矛盾纠纷,作为公证服务的突破口,充分发挥了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创建和谐社会的职能。

4、坚持一年两次的公证工作全面检查。从自查、互查、抽查和上级部门的检查以及公证履行的情况来看,目前无一错证、假证,无一当事人投诉。公证工作稳步发展,业务量逐年上升。今年截至11月底3家公证处共办理公证2356件,业务收费近30万元。

四、法律援助工作。

1、便民、优质、高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始终是司法局开展这项工作的宗旨。今年把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下移,工作重点放在了基层。就如何更好更多地拓展基层弱势群体受援面,根据局里的总体部署,对部分团场潜在法律援助对象排查、分析,在原有国家和兵团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基层的实际需要又拓宽了4项受案范围。

2、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是今明两年全国性法律服务工作的重点,对此局里做出了具体的布置,就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我们注重对基层社会公众的调查,组织法援科的人员发动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人员听取群众呼声,了解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开展了“法律援助公众知晓”调查。全师三级法律援助组织共走访调查了1000多人,制作了分析报告,为这次法律援助主题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依据。

3、对法律援助工作规法化管理、业务知识的更新培训也是我们常抓的一项工作。今年我们又印制并落实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卡、受援人意见反馈卡、结案材料审查评估等工作。8月份利用师、团两级司法行政人员综合业务培训之际进行了集中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不断规范和发展了横向协作的力度。如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与公、检、法司法救济相结合;与社团组织和有关单位联手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加强了兵地融合,与伊犁州法律援助中心合作,解决了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今年截至11月底师、团两级法律援助部门及律师公证机构共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135起,提供援助咨询600余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400余份,发放残疾人及农民工法律援助卡800余份。

以上工作是在局党组的总体部署和正确领导下,在局长的积极带领下,在科室人员的辛勤工作下,在全局上下的协同参与下,在垦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同志们以及律师、公证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共同完成的。

总结一年的工作,本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是:

1、政治学习存在时紧时松不够自觉的现象。今后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长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

2、进一步协助主要领导,有力地抓好自己分管的业务工作,使主要领导有更多的时间抓重大工作。

3、安排工作要加大抓落实,注重协调配合工作。

4、下基层少,要多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以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请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以便做好今后的工作。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  务

 

级别

 

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情况登记表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就业学习情况)

职务

国外定居情况

     
     
     
     
     
     
     
     
     
     
     
     
     
     
     

需报告事项

发生  时间

报告  时间

最终处理结果

备注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税务系统晋升为正科级(含)以上职务的情况

    

本人因公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休假、探亲、住院、疗养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10天以上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探亲属婚丧喜庆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属于公务员回避范围的亲属调入、调出税务系统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本人婚姻、学历、学位变化情况

    

其他事项

    

填报人签字栏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领导个人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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