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篇一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篇二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某年某月某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的承包合同。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经营项目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承包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六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是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村民委员会设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协助镇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做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法规的实施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培训管理人员,总结推广管理工作经验,并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地区单位或公民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鉴证、确认、调解、查处工作。
第九条镇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修订;
(三)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
(五)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六)调解承包合同的纠纷。
第十条村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二)指导责任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转包、转让工作;
(三)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承包合同的纠纷。
第十一条市、区、县、镇设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承包合同仲裁员资格的(含兼职仲裁员)人员组成。
市、区、县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地区单位或公民签订的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仲裁复议工作。
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发包方与承包方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农村集体企业发包的,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砂场和特种行业等的发包,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如登记项目发生变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公民,均可承包。非本组织的成员请求承包,必须持有本人的合法证明,并应有相当财产或资金作抵押,或由拥有财产抵押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担保;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优先承包。承包方应具有生产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活动要实行监督,对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上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
发包方应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或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组织承包方兴修农田水利,做好生产设施、防治病虫害及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产品处理权,享有发包方提供的服务的权利,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和经营项目,负有提高地力、维护设施设备、资产增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管理等义务。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
(二)擅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
(三)非法买卖承包合同;
(四)出卖、出租承包的资源或固定资产;
(五)擅自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烧砖瓦、挖沙、采石、开矿、建房、葬坟;
(六)乱砍伐树木和毁坏果园、林地。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其承包方式、期限和条件,应由本组织成员或领导成员讨论决定。
公开招标的专业承包项目,发包方应提前十天张榜公布承包的条件,不得仗权压价承包和垄断承包。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承包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主管机关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发包方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应向本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承包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期限和起止日期、生产经营方式;
(二)发包方提供的物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处理办法;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七)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八)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和山林有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任务的,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项目在承包前的债务,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按合同规定承担;如合同未作规定的,承包人不予承担。
第二十二条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到发包方所在地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或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根据需要可向承包方收取定金。合同期满后,定金应当返还。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国家建设和镇的建设需要征用(收回)承包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主持下同发包方协商办理征地手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承包方应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因征用(收回)土地造成承包方经济损失的,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发包方的故意或有关单位的干预,妨碍合同履行的,应当依法维持原承包合同的效力,如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或责任单位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按当年承包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压价等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二十九条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是镇以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确认为无效合同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承包方因无力经营承包的项目,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将承包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或转让给他人。转包的,应继续履行原签订的承包合同,并到合同管理机关办理转包手续;转让的,要先解除原承包合同,经清理结算后,由发包方与受让者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不得利用转包、转让从中渔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价格等发生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对适度规模经营有利,经本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的;
(四)承包方继续经营存在风险,又无法提供担保的;
(五)因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当事人一方由于企业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第三十二条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及时通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或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经人民法院或镇以上合同管理机构确认,可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前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答复,并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协商不成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专业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发包方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或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纠纷的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盖章(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第三十八条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包合同原已规定提请仲裁的,或者承包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当事人对镇或区、县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决纠纷。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广州市国营农场、林场管辖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涉外承包合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市过去有关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合同双方资格规定
发包方应具备的资格:一是发包方项目拥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或虽无所有权,但得到有关部门授权,具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权有效期内得到所有权者同意发包的;二是发包方的法人代表必须是法律认可,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的人;三是发包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可以发包的项目。
承包方的资格认证:一是承包方符合法人或自然人的规定并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具有良好信誉;三是承包方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提供承包项目所需的投资;四是承包方具有对承包项目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合同项目管理规定
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对项目进行发包时,首先要对哪些项目发包、项目标底如何确定、怎样发包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只有弄清楚项目的价值,才能不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因此,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发包项目作出规定:
(1)项目登记管理规定:村、组合作经济组织的任何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都必须到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包括项目的名称、座落、四至界限、附着物、面积、剩余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镇农经站应对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并实时监控。
(2)评估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村经济组织应对发包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应采取在镇农经站的监督下,聘请专业的评估人员进行,对评估结果要在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并注意保密。
(3)发包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首先应建立项目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应由法人代表、具有议事能力的社员代表5-7人组成,通过讨论,议定项目的标底、期限、合同草案等事项;其次是必须提前3天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明确发包的项目、经营期限、应标的时间、招标的时间、地点、投标应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等;三是项目发包时,发包方应及时通知镇农经站派员到现场监督,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允性。
(4)合同登记规定:项目通过招、投标后,应在合同管-理-员的指导下,现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编号统一规定为九位数,即由镇代码两位数年度代码四位数顺序码三位数组成,登记内容包括发包项目的名称、承包方的名称及法定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承包期限、经营范围、缴款方式、承包合同编号等内容。
三、统一合同文本规定
凡是今年新签订的农田承包和专业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农工办监制的《农田承包合同》、《农村渔业承包合同》、《农村副业承包合同》的合同样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仍然使用省农林厅制定的统一文本。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使用“便笺合同”、“烟纸合同”等不规范的合同。
四、合同鉴证管理规定
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到镇农经站进行鉴证。鉴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鉴别、公证。
(2)核对合同标的是否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3)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得到准确体现;
(4)合同项目编号、合同编号是否齐全、准确;
(5)合同鉴证员出具鉴证书,对合同进行鉴证登记和编号。
五、合同档案管理规定
所有的农村经济项目和已签订的所有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档案管理。合同档案管理机关是镇农经站,农经站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将所有应纳入管理的项目资料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以防止资料的散失的毁损。
(1)档案管理应具备的条件:应有专用的档案室和档案柜,档案室应通风、防潮、防盗、防火,档案柜应防蛀、防鼠,所有村的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农经站档案室,分柜管理。
(2)档案管理的资料:为了适应合同档案管理的需要,确保今后合同纠纷的及时、准确处理和分析,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b、发包项目的评估资料;
c、招、投标的公告;
d、应标资料(包括所有中标、未中标的资料);
e、招、投标的现场记录和结果;
f、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
g、项目合同;
h、鉴证书;
(3)档案查阅管理:
b、申请经农经站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c、合同管-理-员凭批准的申请,在档案查阅登记薄登记,是借阅的还应登记档案的时间、内容、卷宗编号、档案页码、借阅期限、借阅单位和经办人等。查阅申请应归档管理。借阅后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应在登记薄进行注销登记。
(4)归档管理资料入档要求:
a、合同文本应使用标准打印纸书写;
b、双方法人代表的签字必须真实,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e、填写合同必须使用符合入档要求的墨水填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决不允许使用园珠笔或红墨水等容易褪色的笔书写。
六、合同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各村要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如有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镇农经站备案。镇每年都将进行业务培训1-2次。
希望各村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本规定,杜绝无效合同的产生,保证农村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合同审核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及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第九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管理制度《合同审核制度》。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七条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报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篇五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1总务人事科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 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 工会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1 劳动者被本公司录用后,应在总务人事科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4)其他要求。
3.3 总务人事科持已签的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工资卡、工伤保险投社保等相关手续。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工会等单位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