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时间:2023-08-29 10:09:09 作者:李Y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劳动环境而制定的重要举措。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方式的多样化,职业病已成为一项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本计划旨在通过科学的预防措施和综合治理方案,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提升劳动者的生活质量。通过全面分析职业病的特点和危害,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为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驾护航。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篇一

近日,市安监局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本次活动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1日,主要开展“六个一”活动

一是开展一次“七进”活动现场咨询。联合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一次职业病防治法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布置展牌、发放宣传资料、职工签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介绍职业病防治进展成效和有关部门职责。

二是开展一次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利用市安全监管局官方微信微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有奖知识竞赛。同时,组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全省职业病防治知识网络学习竞赛活动。

三是实施一次专项执法。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在4、5月份,组织一次以专项治理的行业为重点的职业卫生专项执法,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暗查暗访,并于宣传周期间,在当地的媒体上进行典型曝光。

四是组织一次讲法学法。组织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讲法学法活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参加范围不得低于单位员工的80%。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并运用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知识问答、竞赛等方式,组织职工全员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五是实行一次免费体检。各县区选取1-2家开展职业病体检不充分的企业,联系好一家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接害人员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在不涉及接害人员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宣传体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认识。

六是发动一次集中报道。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周活动报道工作,及时刊发宣传信息,将各项特色宣教活动宣传出去,扩大社会影响。此外还组织媒体开辟宣传周专栏,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多层次报道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多频次反映企业讲法学法用法情况,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同时,通知对活动提出要求,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提前谋划,并将其作为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在的实施方案,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二是创新手段,形成合力。要积极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明确分工、全体动员、各负其责、形成联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分工方案,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员,做到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三是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各单位要全面总结活动开展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篇二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油田公司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精神,贯彻落实井下公司《关于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我队特制订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全队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为搞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我队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由队站主管任组长,副队长、技术员任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会议以“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活动的主题,把宣传活动中职业要健康放在首位。紧密部署并组织了各班组认真贯彻落实,做到各种准备到位,人员到位,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

在队长的带领下,4月25日至5月1日以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为主,各组长为辅的宣传组,利用班前会和周一队站生产会组织学习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政府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在会议上大家畅所欲言,相互交流在职业病防治共组重的经验,提高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要性。并分析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作业场所并针对各岗位环境不同,分别进行了不同的教育。

宣传周结束后,使每一个人自身都受到了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要,对保护劳动者健康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潜在危害。虽然本次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所需要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井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这一年是职业病防治法新修订实施第四年,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召集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专题对宣传活动周进行研究布署,确定了宣传周工作重点内容,成立了宣传活动周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东安监函字[20xx]10号),要求各县区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周各项活动。

一是悬挂宣传横幅。安监局、社保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在各单位醒目位置悬挂1幅以上内容不雷同的横幅,大力营造宣传氛围。

二是各县区以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的形式对企业业主讲解《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交流座谈会上,座谈会上学者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监护档案建立、基本公共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帮助。

三是组织职业卫生专题培训。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4090人参加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班,通过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解读、现场作业的注意事项、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重点等几个方面进行诠释,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是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活动。市安监局开展了“送法律知识进企业”活动。走进企业,面向职工宣传和讲解《职业病防治法》,发放《职业卫生监管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500本,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49620份。

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定责任,催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完善职业健康管理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点工作。各县区结合宣传周对重点企业进行了监视检查,共检查企业23余家,重点检查了企业从业职员职业健康体检、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落实和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对发现的题目进行现场指导,对部份企业存在的题目依法提出了整改意见。

经过一周的宣传活动,在领导的`周密部署和其他科室的大力配合下,广大市民主动参与到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中来,了解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市民们的职业病防治知识。

一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不足,不能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不能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职业病健康安全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自我保护认识不高;二是个别乡镇宣传只停留在形式上,宣传效果不明显,部分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和解决根本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提高防护的自觉性。把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篇三

近年来,职业病问题日益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下文是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测定

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

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

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保护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处以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止有害作业操作。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篇四

1、呼吸系统:长期作用于呼吸道粘膜引起其病理改变,尘肺、粉尘沉着症和有机粉尘引起的肺部病变,其中尘肺是我国危害接尘工人健康的最主要疾病。吸入铅、砷、锰等粉尘能在呼吸道粘膜上溶解并很快吸收,导致中毒。

2、皮肤等局部:粉尘还可引起堵塞性皮脂炎、粉刺、毛囊炎、脓皮病。金属磨料粉尘可引起角膜损伤、混沌;沥青粉尘可引起光感性皮炎等。

3、矽肺病人常见症状与体征:肺的代偿功能很强,矽肺患者可在相当时期内无明显自觉症状,但x线胸片上已呈现较典型的矽肺影像改变。随着病情的进展,或有并发症时,出现胸闷、气短、胸痛、咳嗽、咯痰等症状和体征,并逐渐加重,但并不特异,轻重程度与胸片上改变程度不一定平行。

4、矽肺并发症:最常见的并发症为肺结核,另外还有肺及支气管感染、自发性气胸、肺心病等。矽肺和并发症有互相促进作用,一旦出现并发症,病情进展加剧,甚至死亡。

二、职业中毒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毒物所发生的中毒。

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的形式有原料、中间产品、辅助材料、成品、副产品或废弃物、夹杂物等,其形态可以是固体、液体、气体或气溶胶。主要经呼吸道吸收进入人体,其次为经皮肤侵入;由消化道进入在职业卫生中实际意义不大。

生产性毒物作用于机体,并非一定会引起职业中毒。毒物对机体所致有害作用的程度与特点,取决于下列因素:毒物本身的特性;剂量、浓度和作用时间;毒物的联合作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个体感受性。

1、铅的毒作用表现有哪些?

基本上均为慢性中毒,早期表现为乏力、关节肌肉酸痛、胃肠道症状等。随着接触增加,病情进展可表现为:(1)神经系统,主要表现为类神经征、外周神经炎、严重者出现中毒性脑病。(2)消化系统,表现为食欲不振、恶心、隐性腹痛、腹胀或便秘,重者可出现腹绞痛。(3)血液及造血系统,可有轻度贫血,卟啉代谢障碍。(4)其它,口腔内可出现铅线,部分患者肾脏受到损害,女性患者可有月经失调、流产等。

防治要点:(1)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铅。(2)加强工艺改革,使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3)加强通风。(4)控制熔铅温度,减少铅蒸气逸出。(5)加强个人防护和卫生操作制度。

2、汞的毒作用表现有哪些?

急性中毒:职业性急性汞中毒为短时间吸入高浓度汞蒸气所致,多由于在密闭空间内工作或意外事故造成。一般起病急,有咳嗽、呼吸困难、口腔炎和胃肠道症状,继之可发生化学性肺炎伴有发绀、气促、肺水肿等。肾损伤表现为开始时多尿,继之出现蛋白尿、少尿及肾衰。

慢性中毒:主要引起神经精神系统症状,最早表现为类神经征,如易兴奋、激动、焦虑、记忆力减退和情绪波动。震颤是神经毒性的早期症状,开始时为微细震颤,进一步可发展成意向性粗大震颤,也可伴有头部震颤和运动失调。

防治要点:(1)改进和完善生产工艺。(2)防止汞的污染和沉积,地面、墙壁、天花板、操作台宜用不吸附汞的光滑材料,操作台和地面应有一定倾斜度,以便清扫与冲洗。(3)加强个人防护,建立卫生操作制度。

三、苯的毒作用表现是什么?

慢性中毒最常见的表现为神经征,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主要损害造血系统,最早和最常见的血象异常表现是持续性白细胞计数减少,主要是中性粒细胞减少;中度中毒者可见红细胞计数偏低或减少;重度中毒者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白细胞、血小板、网织细胞都明显减少,淋巴细胞百分比相对增高。经常接触苯,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得干燥、脱屑以至皲裂。

预防措施:(1)用无毒或低毒的物质取代苯。(2)生产工艺改革和通风排毒。(3)加强个人防护,如戴防苯口罩或使用送风式面罩,进行上岗前和定期体检。(四)发生急性中毒时应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温;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四、窒息性气体及其毒作用特点有哪些?

是指经吸入而直接引起窒息作用的气体。

毒作用特点:(1)主要致病环节均是可引起机体缺氧。(2)脑对缺氧极为敏感,轻度缺氧时就会引起智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定向能力障碍等表现;较重时可有头痛、头晕、耳鸣、呕吐、乏力、嗜睡,甚至昏迷;进一步可发展为脑水肿。(3)不同的窒息性气体有着不同的中毒机制和中毒条件,因而必须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方法。

五、刺激性气体及其毒作用特点是什么?

是指对眼、呼吸道粘膜和皮肤具有刺激作用的一类有害气体。常见的有氯气、氮氧化物、氨、光气、氟化氢等。

毒作用特点:(1)对人体常以局部损害为主,仅在刺激作用过强时引起全身反应。(2)病变程度主要取决于毒物的浓度和作用时间,病变的部位与毒物的溶解度有关。

六、一氧化碳的毒作用表现是什么?

轻度中毒表现为头疼、眩晕、耳鸣、眼花,并可有恶心、呕吐、四肢无力等,甚至昏厥;重度中毒可进入不同程度的昏迷,持续几小时甚至几天。

防治要点:(1)改善生产设备,产生一氧化碳的地方要加强通风。(2)使用一氧化碳的锅炉、输送管道和阀门要经常维修,防止漏气。(3)设立报警器,普及自救、互救常识。(4)发生急性中毒,应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处,解开领口,重度中毒者应及时抢救,呼吸停止应作人工呼吸。

七、氨的毒作用表现是什么?

氨有降低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作用,可产生神经毒作用,高浓度氨可引起组织溶解坏死作用,表现为皮肤、粘膜刺激症状,可致角膜及皮肤灼伤;严重时可产生肺水肿,中毒性肝损害。

防治要点:皮肤灼伤迅速用清水彻底清洗,特别注意清洗腋窝及会阴等潮湿部位,注意及时清洗眼睛,每天剥离结膜囊,以防睑球粘连。

八、硫化氢的毒作用表现有哪些?

急性中毒:轻度,出现眼胀痛、畏光、咽干、咳嗽、轻度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中度,有明显的头痛、头晕症状,并出现轻度意识障碍,或有明显的粘膜刺激症状,出现咳嗽、胸闷、视物模糊、眼结膜水肿及角膜溃疡等;重度,可出现昏迷、肺水肿、呼吸循环衰竭或“电击样”死亡。

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硫化氢可引起眼及呼吸道慢性炎症,甚至可致角膜糜烂或点状角膜炎。全身可出现类神经症、中枢性自主神经功能紊乱,也可损害周围神经。

防治要点:(1)进入高浓度的硫化氢场所,应戴供氧式防毒面具,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2)注意设备的密闭和通风,设置自动报警器。(3)发生急性中毒,应迅速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进行对症抢救,保持呼吸道通畅,给氧;呼吸停止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有昏迷者可进行高压氧治疗。眼部污染应立即冲洗。

九、有机磷农药中毒表现有哪些?

急性中毒:(1)毒蕈碱样症状,主要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多汗、流涎、视物模糊、瞳孔缩小、支气管痉挛、呼吸道分泌增多;严重时可以出现呼吸困难、肺水肿、大小便失禁等。(2)烟碱样症状,患者出现全身紧束感、动作不灵活、发音含糊、胸部压迫感等,进而可有肌肉震颤、痉挛、多见于胸部、上肢和面颈部;严重者可因呼吸肌麻痹而死亡。(3)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常见有头痛、头晕、倦怠、乏力、失眠或嗜睡、多梦,严重时可出现烦燥不安、意识模糊、惊厥、昏迷等,甚至出现呼吸中枢麻痹而危及生命。

慢性中毒:多见于农药厂工人。主要有类神经症,部分患者出现毒蕈碱样症状,偶有肌束颤动、瞳孔缩小、少数尚可有屈光不正、视野缩小、色觉障碍及神经—肌电图和脑电图异常。致敏作用和皮肤损害 有些有机磷农药具致敏作用,可引起支气管哮喘、接触性皮炎或过敏性皮炎。

处理措施:对急性中毒者应立即使患者脱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忌用热水或洒精之类)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甲;眼部受污染,应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口服中毒者,用温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反复洗胃。

十、噪声影响

噪声的职业危害:(1)听觉系统。可引起暂时性听力下降和永久性听力损伤,即所谓噪声性听力损伤以及噪声性耳聋。(2)神经系统损害。可引起头痛、头晕及睡眠障碍等神经衰弱综合症的表现。(3)心血管系统。能产生一系列心血管病理反应,表现为心率加快或减慢,血压不稳(趋向升高),心电图有异常改变。(4)消化系统。可引起胃肠功能紊乱,消化能力减弱。此外,还可引起内分泌、血液、免疫等方面的改变。

防治措施:(1)对车间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价,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采取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以降低声源噪声、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3)加强个人防护,做好听力保护和接触噪声工人的健康监护,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

十一、振动损伤

振动是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基准呈往返震荡的运动。

常见的振动源有:(1)风动工具,铆钉机、凿岩机、风铲、风锤、风钻、砂型捣鼓机等。(2)电动工具,电锯、电钻、电锤、砂轮等。(3)运输工具,内燃机车、汽车、船舶、飞机。(4)农业机械,拖拉机、切割机、脱粒机。

振动的危害:(1)局部振动。长期使用振动工具后,可发生手与臂的触觉、痛觉及温热感觉迟钝,手部皮肤温度下降、手指发白、手臂无力、肌肉疼痛和萎缩。(2)全身振动。全身振动多为大幅度的低频振动,如行驶中的船舶、飞机及电梯升降时,可引起头晕、恶心、呕吐、呼吸急促、出冷汗、下肢酸痛等症状。

控制措施:(1)进行工艺改革,消除或减轻振动源。(2)根据振动工具的种类对工人接触振动的时间给以限制。(3)改善作业环境,寒冷季节要加强车间环境的防寒保暖,户外作业也要配备一定的防寒保暖设备。控制作业环境中同时存在的噪声、毒物、高气湿,对防止振动的危害也有一定作用。(4)加强个人防护。(5)进行上岗前和定期体检,处理职业禁忌症,早期发现受振动危害的个体,及时治疗和处理。(6)严格执行振动卫生标准。

十二、高温作业

一般是指有热源的生产场所中每小时散热量大于20千卡/立方米,或工作地点的气温在寒冷地区和一般地区超过32度、炎热地区超过35度,或工作地点热辐射强度超过1卡/平方厘米.分,或工作地点在气温30度以上,相对湿度超过80%的作业。

中暑类型: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

防暑降温措施:(1)合理设计和改革工艺过程,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和遥控操作以减少工人接触高温热辐射的机会,以及避免机体因过劳而加速中暑的发生。(2)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3)加强通风,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需要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可采用机械通风。(4)供给含盐饮料和补充营养。(5)做好个人防护,如高温作业工作服,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宜宽大又不妨碍操作。(6)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布置合理的工休地点。(7)加强医疗预防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重病恢复期及体弱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中暑现场救治:(1)先兆中暑和轻度中暑应使患者迅速离开高温环境,到通风良好的阴凉处安静休息,解开衣服,给其饮用含盐清凉饮料,并可选服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2)重症中暑必须紧急抢救。首先是降温,一般可用冷水、冰水或洒精擦身,常用的降温药物是氯丙嗪,同时补充适量的维生素b1和维生素c。其次,纠正水、电解质紊乱,保持酸碱平衡,积极防治休克、脑水肿等。

十三、射线装置及其特点

指产生x射线或能产生电离辐射的x射线机、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等。其特点是当装置运行时有射线产生,停止运行以后就不存在电离幅射。

防护基本原则:(1)放射实践正当化。(2)放射防护最优化。(3)实行个人剂量限值。

从事放射诊疗的单位或个人,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篇五

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活动的主题:

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活动时间:

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1日

活动内容:

一、 结合2017年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安排,健全2017年的.“四个档案”,摸请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基础工作情况,为今年的职业卫生工作打好基础。

二、 在班组安全会中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学习。以标语、版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悬挂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标语、宣传画、宣传横幅等多种方式,努力营造浓厚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气氛,搞好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三、 医务人员为职工和配合施工的农民工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硫化氢中毒及防治的知识。

四、 按照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安排好2017年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完善档案,作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监测计划,按上级规定周期和范围结合生产情况安排监测。对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警示标志在宣传周期间再进行一次检查。

一、宣传主题

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劳动者。

二、宣传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三、活动时间

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宣传用语

1.职业 健康 幸福

2.健康工作,体面劳动。

3.科学防治职业病。

4.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

5.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6.创建健康工作场所,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

7.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8.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9.健康的劳动者,健康的企业,健康的社会。

10.健康劳动,幸福生活

11.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

12.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

13.科学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法定职责。

14.工会组织依法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篇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对企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负全面责任。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名称)

承诺:

一、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档案管理,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三、落实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卫生审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或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参加有关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和意见,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

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告知职业病危害,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按规定每年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在企业的醒目位置公告,严格落实检测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或意见。检测评价报告及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八、按规定每年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格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逐步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改善作业场所环境职业卫生状况,有效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十、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和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本责任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负有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如有人事变动,接任人为当然负责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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