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态环保专项方案(大全5篇)

时间:2023-10-07 09:19:46 作者:影墨 2023年生态环保专项方案(大全5篇)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态环保专项方案篇一

2016

33

2016

28

号),为了维护全市生态安全格局,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保障生态系统功能,积极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从现在起到

2017

9

月底,各相关部门、水源地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和矿区企业对本辖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矿区开展全面的检查,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和破坏问题,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格局。

通过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

“三区”生态环境污染破坏问题得到有效扼制,违法排污、开采破坏、人为干扰等问题得到有效禁止,违章建筑等得到有效拆除或迁移。明显恢复“三区”生态环境,提高“三区”生态系统功能。提升“三区”生态环境质量,使生态优势更加突出,绿色底蕴更加厚实,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

“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重在修复、注重长效”的工作原则,着重从以下七个方面查找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重点整治生产区和生活区逐步扩大,侵占自然保护区,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植被破坏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规采伐问题,违规开垦、养殖等行为侵占保护区森林、草原和湿地问题,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植被的破坏问题。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行为;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单位是否建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是否达标;保护区周边是否有污染物直排等情况。重点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合规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检查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管理、生态准入等要求。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人类活动频繁、侵占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破坏生态系统等问题,旅游设施是否具有庇护野生动植物功能,重点整治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挖沙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生活行为。是否编制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保障规划。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是否设置防护网,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陆域边界是否设置界桩、界碑或警示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全面检查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整治保护区周边对饮用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确保饮用水安全。是否定期巡查和监测水质。重点检查“三区”内资源开发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核实资源开发过程中是否超限、超域、超额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资源开发等问题,开采、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检查

“三区”所在地责任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严格履行生态准入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环评等行政审批制度,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等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等。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部门职责,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本行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将负责具体落实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有针对性的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协同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打破现有重点生态功能区管理体制的束缚,组织落实区域内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各项综合整治任务,使综合整治任务真正落实到底。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和矿区企业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制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行业职责对“三区”开展全面检查,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全面开展自查和“三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调查保护对象特征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综合整治建议和技术路径。市环保局根据专项检查和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专题进行研究,制定总体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整改方案要上报到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审查。市环保局依据整改方案,逐一制定整改实施计划,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开展集中整改。先期重点解决对“三区”的污染破坏问题,停止污染破坏行为,限期解决违法排污、开采破坏、人为干扰等问题,拆除、迁移违章建筑物;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和修复,着重解决自然植被恢复问题,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后,起草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审定后,报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并提出验收申请。要逐区逐域进行全面排查,查明问题现状,列出问题清单,科学分析问题成因,形成自查报告。按照

“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直接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治理。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通报一批;对整改工作责任不清、进展缓慢的挂牌督办一批;对严重损害生态、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的典型违法案例处置一批。

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公安、司法部门先期介入,对发现的生态损害、环境污染等问题,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限期恢复或赔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坚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二是完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重点区域执法监管。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管理,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警示教育,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公众参与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生态环保专项方案篇二

材料范文(1)

督察组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省委统一部署,去年x月x日至x月x日,省第二生态环保督察组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了督察,今天又专程来反馈督察意见,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市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对于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督察组各位领导对我市的悉心指导和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认领反馈问题。问题就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这次督察组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客观评价,精准指出了我们在思想认识、中央督察整改、重点生态问题、生态环境监管、环境基础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我们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更加清醒地认识。我们要从思想深处深刻反思,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牢把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总要求,以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可持续发展负责的精神,勇于面对督察组反馈问题,不回避、不推诿,全部认领、照单全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长久解决,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和责任分工,做到可操作、可跟踪、可考核,确保具体到人、具体到事。注重整改实效,针对督察组反馈的突出问题,努力把各项整改工作往前赶、往实做,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整改不力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坚决杜绝以问责代替整改和乱问责、滥问责、简单化问责等行为。主动向社会公布整改方案、整改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用群众的真实感受来评价整改工作成效,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建设、成果共享。

三是巩固深化督察成果,着力完善长效机制。我们将以此次环保督察为契机,持续深化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生态功能区、各流域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护等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加强对生态资源和污染源监测监管,优化生态流域补偿机制,强化生态责任考评和审计,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全面抓好生态环境治理,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好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问题,加快推进嫩江流域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松辽平原西部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等重大战略项目实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为牵动,加快构建千万千瓦级新能源产业集群规模,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康养,探索“生态银行”运行模式,推动生态优势成为发展优势、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加快生态强市建设。

总之,我们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成效,向省委、省政府和全市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生态环保专项方案篇三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吉政办发〔

2016

33

号)和《通化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市政办发〔

2016

16

号)相关要求,确保我市自然保护区、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危废场地、辐射场地(以下简称“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集安兴达选矿公司双兴石墨矿区、集安霸王潮国家级湿地公园、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集安市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危废场地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6

6

10

日至

2017

9

月底,全面完成“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工作任务,着力解决“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和破坏问题,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有效维护全市生态安全。

坚持

“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重在修复、注重长效”的工作原则,着重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综合整治。

重点整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逐步扩大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植被破坏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规采伐问题,违规开垦、养殖等行为破坏保护区森林、植被和湿地问题。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行为,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单位是否建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是否达标。自然保护区周边是否有污染物直排情况。重点清理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合规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检查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管理、生态准入等要求。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人类活动频繁、侵占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破坏生态系统等问题,旅游设施是否具有庇护野生动植物功能,重点整治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挖砂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生活行为。重点检查

“三区、两园、两场地”内资源开发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核实资源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超限、超域、超额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资源开发,如生态经济沟养殖等问题,开采、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全面检查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整治保护区周边对饮用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重点检查矿区的环评审批与验收手续,范围界限与土地权属问题,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以及有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湿地公园内及周边人为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全面检查湿地公园周边人为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整治并清理湿地公园周边的污染源,坚决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湿地公园进行资源开发、开采等活动。重点检查危废场地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手续,危废的监管执行情况,许可证有效期,设施、制度、标准、标志是否完好齐全,等级制度、管理计划、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管理问题。重点检查

“三区、两园、两场地”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严格履行生态准入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环评等行政审批制度,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等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等。

各相关部门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单元,是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统筹部署,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实施方案。要组织相关科室,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协同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打破现有重点生态功能区管理体制的束缚,具体组织落实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各项综合整治任务。为顺利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汇总和总结材料上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立项、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类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要重点向

“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修复、污染治理、拆除搬迁等整改项目倾斜。

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开展自查。

市政府根据专项检查和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专题进行研究,制定总体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分区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停止湿地公园内及周边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对于湿地公园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检查危废场地以及矿区的审批手续和各项许可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整治、清理、关停或迁移对周围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污染源,对危废场地及矿区周边生态植被破坏进行恢复。整改方案经通化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

“三区、两园、两场地”的污染破坏问题,停止污染破坏行为,限期解决违法排污、开采破坏、人为干扰等问题,拆除、迁移违章建筑物;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和修复,着重解决自然植被恢复问题。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后,起草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集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验收申请。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部署,逐一进行排查,全面梳理

2016

9

10

前报送集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针对自查和综合评价情况,按照

“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直接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治理,组织各整改单位全面落实生态修复、污染治理、违建拆除等方面整改任务。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调度、指导和督查,对相关责任部门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通报一批;整改工作责任不清、进展缓慢的挂牌督办一批;对严重损害生态、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的典型违法案例处置一批。

加大对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开展公安、环保、国土、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公安、司法部门先期介入,形成震慑。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生态损害、环境污染等问题,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限期恢复或赔偿。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律师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支持和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公益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用司法手段解决一批严重损害

“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一是坚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制度,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严禁建设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是完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重点区域执法监管,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特征的管护能力,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矿区的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确保“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安全。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集安市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健全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警体系,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管理,作为考核评价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履职缺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示范引领,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正面典型,加大对典型示范的支持力度。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对一些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形成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生态环保专项方案篇四

为顺利完成

2017

[2011]18

号)及《

2017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

[2016]1578

号)和省环保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

2017

年我县涉及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各乡镇及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畜牧总站、县统计局、开发区等有关部门。

2017

4

月前,根据本单位的职能,结合上级对口单位的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布置本年度的生态考核工作。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要完成计划申请。

2017

11

月前,围绕本单位的生态建设工作计划,按照县财政安排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实施落实各项生态建设项目。

2017

12

月底前,按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证明材料,水质、大气、污染源监测报告等调查统计资料,汇总上报县政府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考核。

各乡镇:围绕县政府生态建设工作安排,结合农、林、水等对口管理部门的生态建设资金投入,积极落实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等各项生态建设项目。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及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分配和计划。监督检查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同时与县环保局组织现场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农村

环境整治工作,提交《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等;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汇总、评价报送的数据证明材料,编写评价报告,并向政府提交汇报。

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年度内林地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落实我县生态保护政策和规划,调查统计年度内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生态资金投入使用的成效,分析林地情况、林地变化的原因,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林地指标及土地沙化的证明材料。

县水务局:具体负责年度内水土保持、河道库渠整治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落实我县生态保护政策和规划,调查统计年度内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生态资金投入使用的成效,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功能区的环境,调查河渠水库的相关资料,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县统计局: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指标的统计并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县住建局:按年度计划落实全县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加快创建省级园林县,搞好垃圾填埋场及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确保垃圾及污水处理率。并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填埋场信息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

县开发区:落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态项目的实施,并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认定的断面:赞皇县环境水站,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表

1

中除大肠菌群外的

23

项指标。按要求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认定的《赞皇县政府大楼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

pm10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细颗粒物(

pm2.5

)等

6

项指标。要求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

21

天。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认定的“县城污水处理厂”、“赞皇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石家庄皓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

1

、表

2

中共

19

项必测项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

1

中共

6

项指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表

3

中共

13

项指标。国控企业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监测

4

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白草坪水库饮用水源地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表

1

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

23

项指标,表

2

的补充指标(

5

项)和表

3

的优选特定指标(

33

项),共

61

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的

109

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

1

次,每年

4

次,每两年开展

1

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1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促进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2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第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

、各责任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县环保局。

生态环保专项方案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5

56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0

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

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水资源、水土流失、耕地等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监测布点和功能,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

完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

。开展生态状况监测、调查与评估,强化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应用,加强地面生态监测和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积极推进野外生态监测站、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国家地质公园等监测、调查与评估。(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3.

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

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县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根据实际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工业园区要建设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密切关注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并实现与全省污染源监测平台联网。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开展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逐步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1.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

水资源、水土流失、农村饮用水源、地下水、耕地、农田灌溉水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3.

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1.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建设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全省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建立主要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重点流域、重要湖库、水源涵养区等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辐射自动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2.

建立重点监控污染源监测自动报警体系。

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

3.

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

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不断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能力和水平。

(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4.

健全各级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完善各级环境应急机构,推进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理顺应急监测体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1.

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

建立部门共同监管、职责分明、同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支撑作用,根据监测结果严格执法。(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2.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完善诚信管理体系,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

严肃查处监测数据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追究故意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责任。领导干部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1.

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

。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及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2.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定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数据平台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完善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监测网络长效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

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依托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省级环保部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准确掌握和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分级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按属地监测的原则,由各地监测机构承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4.

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开放监测业务领域,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研究制定环境监测市场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5.

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分析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提升我省监测技术创新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6.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

率先启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分步研究提出我省规范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垂直管理改革意见及市、县环保部门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稳步推进实施,到

2020

年全面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确保监测网络的有效运行。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培养规划,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落实好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7.

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任务的财政保障。重点加强监测大数据平台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预报预警、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能力等建设。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划分,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需人员和运行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给予保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方案,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于

2016

2

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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