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书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体会(精选5篇)

时间:2023-09-22 19:20:24 作者:HT书生 最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书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体会(精选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中国法律思想史书目篇一

__是我国“六五”普法的收官之年,经过多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学法用法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作为一名公务员,更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提升学法用法思想认识

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坚持学法的自觉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同时,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即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三是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治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一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紧,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检查。三是以用促学,学用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治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我们要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中国法律思想史书目篇二

摘要:成本在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正确区分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成本不同,有利于学习和应用。本文就成本在西方经济学和会计学中的定义,进行介绍,通过对两种概念相同与不同的比较,明确了二者之间的不同与相同点。在新时代下,更是要注重二者的结合,相互联系,提高成本在企业运营、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成本这个概念在经济领域极为重要,属于经济学中抽象理论的范畴,但是在会计学中它是属于现实行为的规范。西方经济学是研究对稀缺的经济资源如何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低成本,高利润的学问。成本对于经济学者和会计学者都非常重要,都是以对利润的关心为动机。不同的是经济学这着重关注点是成本如何计量,确保利益最大化;而会计学者更关心的是计量成本,来确定获取利润的具体数额。人们往往容易将西方经济学成本概念与会计学中的成本概念。本文就西方经济学中成本与会计学成本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进行简单分析,同时阐述了二者在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成本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在西方经济学中,还没有一个具有普遍适用的对成本的定义。在《西方经济学》(高鸿业)这本教科书中提到:西方经济学家在经济学中提出了机会成本、显性成本、隐性成本的概念,同时指出不能仅仅将成本视为是企业对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支出的货币。那么有一种说法就是看起来西方经济学中提出的机会成本是广义经济成本的概括,而经济成本等于显性经济成本和隐性经济成本之和。在《西方经济学》这本书中是机会成本的定义是:生产者在生产一单位某商品时所放弃的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途径中能获得最大收益。显性成本:是厂商在租用或购买其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隐性成本:厂商自己本身拥有的生产要素并用于企业生产中那么生产要素的总价格。会计学不同于西方经济学,它对成本有明显的定义。《成本与会计管理》认为,成本是在达到某一目的的过程中耗用或者放弃的资源。cca(中国成本协会)发布的《成本管理体系术语》标准中明确规定成本是为过程增值、结果有效已经付出或者应该付出的资源代价。美国会计学会(aaa)认为,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已经发生或未发生的价值牺牲是成本,是可以通过货币单位加以衡量的。从上面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会计成本就是厂商在生产经营中各项费用的总支出。

二、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成本概念比较

1.共同点不论是在西方经济学还是在会计学中成本都是各项费用的支出,是获取利润付出的代价,由于经济社会的经济资源稀缺,所以无论是现实还是未来的费用都是必须支付的。而它们又同时认为成本的付出应该有收入加以补偿。西方经济学会将成本和收入相抵,来计算获取的利润,厂商的既定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会计学中也一样,常常将成本推销到收入的不同会计期间做补偿,入不敷出就是亏损。面对成本的计算无论是西方经济学家还是会计师都采取谨慎性的原则,高估成本,做低收入,将可能出现的费用、损失、负债进行充分的预计,以避免风险发生。无论是经济学还是会计学作成本的预估都是为决策做服务的。最终的目的都是通过成本的预估,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尽可能的谋取用最低的付出换取最大的利润。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成本的相同点。2.不同点经济学的成本概念较会计学的概念更为广泛,在上文的定义比较中提到过,经济学的成本既有显性成本又有隐性成本。经济成本的概念中包含会计成本的'概念,同时还包括没有计入会计成本之中的厂商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成本。西方经济学中显性成本包括会计成本,而经济成本等于会计成本与隐性成本之和。上文中提到过西方经济学中经济成本和会计学成本都有被用作决策的作用。事实上经济学成本主要是用于为企业生产和定价提供依据。会计学成本则更多的是用于记录资产消耗。经济学家分析成本更注重机会,会计学家更注重实际消耗的记录。这是二者之间的不同点。

三、西方经济学成本与会计学成本之间的关系

西方经济学中成本理论的传统理念是研究生产成本、边际成本和以及机会成本,主要是围绕这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研究的。随着企业理论的不断创新,现代的成本理论突破了传统理论的局限性,新增了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的概念。更注重强调企业的所有权的重要性。而由于企业外部联系扩大,内部结构日益复杂,传统的成本理论同样受到挑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会计,而它的出现为企业更有效的控制规划成本。实际上会计成本更注重的现实的客观反应,西方经济学家不仅仅注重对过去实事的记录更注重着眼于分析经济的活动,更注重与企业的发展方向,这样的眼界更为宽广,目光更长远。21世纪以来,它们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会计学能为经济学家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用来检验经济理论。会计学也同样需要经济学为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会计学的成本计量方法直接受经济学的理论影响。二者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

四、结语

经济学中的成本概念较抽象,会计学中的更为具体。正确区分西方经济学中成本与会计成本学的概念。用联系与发展的眼光看待两种成本概念,正确的应用到企业的生产、运营与决策当中,为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经济迅速发展作出贡献。参考文献:

中国法律思想史书目篇三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想看《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想法存在很久了。近期上行政法课程的时候老师经常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和社会法学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才疏学浅,一直对各个学派为何而争,各学派的核心观点和代表人物不明就里。关于斯多葛派、托马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若莎、萨维尼、奥斯丁等一系列历史人物实在不了解。听老师在讲堂上侃侃而谈在下面听得实在憋屈,索性把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花了一周左右时间啃下来。终于可以理清老师上课的思路和脉络,不失为一种收获。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全书大抵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的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一部分作者从古到今梳理影响法学历史进程的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作者从古希腊说起,他认为古希腊时期法律和宗教合一,后期诡辩派的出现,他们主张的强权即公理使得自然法和社会法逐渐产生分离。这时期的柏拉图所倡导的社会蓝图是人生而不平等,在《理想国》中,他声称最理想的国度应该要区分清楚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者,让他们各司其职,整个社会才能够运行有序,柏拉图并不特别虔诚相信法律的作用;而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虽然认同柏拉图的主张,但他较为敏锐地意识到权力会导致人性的丧失,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在此之后出现了斯多葛派,该流派认为世界上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那就是理性,这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西塞罗更是进一步把自然等同于理性,并把理性等同于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到了中世纪时期,政教不分。在此期间诞生了很多为宗教至上提供理论来源和法理支撑的学说,最早期的宗教教义以奥古斯丁的学说最为流传盛行,他认为国家制度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只是作为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经由实施世俗的法律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而后托马斯认为世上有四法存在,分别是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其中永恒法最为主要,自然法是从永恒法中抽出一些规则所组成,神法是上帝发布的一些具体的命令和制定,人法则是人世间订立的法律。其后出现了中世纪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论证。唯名论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之感觉的认知。而唯实论则认为外在世界存在与主观意象一一对应的实物。

等到了古典时代,政教开始出现分离,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若莎、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第二阶段权力分立保护个人天赋权利,代表人物洛克和孟德斯鸠。第三阶段人民的“公意”,代表人物卢梭。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认为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能在其诉求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自利的,利益是唯一合法的尺度。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却可能是邪恶的。要成立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斯宾若莎认为只要人生活在自然统治之下,就会导向争斗和失序;洛克反对霍布斯的专制形式,倡导有限权力政府。分权主要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最后人民说了算。孟德斯鸠则主张三权分立;到了卢梭时期,卢梭的思想更为激进和浪漫,他认为每个人向全体奉献自己,实际上就是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在市民社会,个人不服从个人,只服从“公意”.卢梭的理论很容易导致专制民主制。

在古典时代之后,德国出现了先验的唯心主义思潮。以康德为首的学者认为人是经验现象世界的一部分。他认为存在着两个世界,其中自由与人之理性的世界是真实的世界,物质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是虚幻世界。康德更加倾向于认为外在物质的世界是虚构和无妄的。在康德的基础上,费希特则主张纯粹的唯心主义,他认为所有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须是智性人的自我。而黑格尔在前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了唯心主义,他将唯心论由主管唯心主义拓展到客观唯心主义。黑格尔提出进化的新观念,他认为社会生活的种种表现形式,都是一个能动的,进化的过程的产物。历史运动的背后存在一个伟大的理想,即实现自由。黑格尔的这种进化的新观点为历史学派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历史学派在德国的代表人物当属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法律是那些内在地、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而美国的梅因则认为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表明一些进化模式会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和相似的历史情势下不断重复地展现。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斯宾塞则提出了法理进化理论,他认为文明和法律乃是生物的和有机的进化的结果。而生存竞争、自然选择、“适者生存”则是这一进化过程中主要决定因素。文明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的或军事的社会形态。第二阶段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马克思集前人思想之大成,开创新的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他认为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工具。法律是通知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

除了唯心主义、历史学派、自然法学派外,还有以边沁、穆勒和耶林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政府得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穆勒认为人具有比动物的欲望更高级的官能。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法律是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被称为社会功利主义者。

在此之外,奥斯丁、凯尔森则提出了分析实证主义学说。该学说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奥斯丁试图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分离,凯尔森更加激进,他提出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学说,他希望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还希望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因素和非法律的价值判断。认为法律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之后还出现以庞德为首的社会学法学,卡多佐霍姆斯等人的法律现实主义。还出现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二部分作者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深入的探析。他首先先从秩序入手,从自然界有序模式普遍性的角度、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对秩序的内心需求角度、对比了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的缺点,从而认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之一就是必须维护世界的秩序。秩序成为法律形式上必须落实到位的关键要素;紧接着作者又将视角投射到正义的内涵之中。作者首先界定了正义的目标,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指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然而作者对正义的内涵却无从界定,他对比了历史上权威人士对正义的定义,有与理性相挂钩的、有与平等相挂钩的、有与安全、自由等概念相比较。最后,作者一一比较了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理性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并区别开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指出法治的利弊。

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探析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并分析法律的科学方法的范式以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整本书的脉络清晰明了,内容详实,干货多,读起来带劲。

从这本书中我学到很多。

第一,虽然我学习的专业是法律,但从书的第一部分学习可以看出。所有学科的起源应该都是来自于对宇宙的追问和探讨,对人生意义的探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等一系列哲学大家所探讨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们追问的是宇宙深处的秘密,人性的深处。人为什么活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于是有人平等、自由、公正等概念的出现。从而衍生出法律这门学科出来。部门法存在的前提可以由宪法所赋予,这也就是所谓的宪法资源。而宪法存在的前提从哪里去获得?没有。任何问题的追问都会陷入对元问题的探寻,而元问题是没有答案的,这个答案的探寻就落在哲学家身上。以此推演,经济专业、社会学科、甚至是自然学科。所有现存的学科的无穷追问,都会面临一个问不下去的问题。所以任何的学科都需要价值前设。也就是说必须需要一个理论的基础以支撑一门学科的发展。法律的理论基础就是《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二部分的探寻结果: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法律的最原始的价值前设就是世界上存在秩序和正义,这是让每个人、社会可以很好生活发展的基础。从而确立秩序和价值的无上地位。法律就此沿着这两个价值基础开疆拓土,成为一门繁衍成长的学科。

第二,从第一部分历史上对真理的探寻可以看出,从古至今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哲学家对不同的学说甚至存在大量的疑义和分歧。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对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报失望态度呢?不是的。世界是变化发展的。任何哲学大师的学说之所在在他所在的时代存活下来并指导当时的时代向前发展,就说明哲学的探寻能出成效。如果我们接受“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民经验的总和”的说法,我们就可能更能够坦然面对不同学说的争鸣和互相挑衅质疑。不同时代学说之间的隔空甚至隔世对话,碰撞、争鸣,才更可能在新时代产生更灿烂夺目的时代成果。世界上有没有永恒不变的真理,不知道。但人们一直在前进。如果失去对未知的好奇和探寻,人将成为一潭死水,波澜不惊,历史终结,时代崩溃瓦解。

第三,单单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我成功梳理了从古至今关于法律的争鸣,知道了何谓自然法学派、斯多葛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功利主义、唯心主义等等,知道了各个领域的大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所接触的学派理论和学说都是博登海默的二次加工,我是对于别人理解的再理解。我吸收的是博登海默的知识而不是各个哲学家最原始新鲜的知识,并且我对于博登海默的知识传授可能都没有吸收一半。如果需要更深入了解和学习,我必须要做的是去找各位大师的著作进行拜读。其次,对于这本书的后半部分,我看的并不是很透彻。这是我自己的看书问题。尽管我开始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看书写读后感的习惯,但对于书的精读仍然不够,仍需要好好锻炼。

中国法律思想史书目篇四

3.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4.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6.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7.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8.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9.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10.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1.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2.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4.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16.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17.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19.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20.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中国法律思想史书目篇五

不管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还是“西方法哲学”,先不考虑它们有着怎样的关系,仅从它们的名称我们就可以知晓,它们作为理论法学,其研究的对象范围、研究的方法等都是非常广泛的,其实要完全界定清楚其中任何一个概念都是不容易的。基于这样的事实,我们有些学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不科学,所以,要从根本上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还必须从其概念入手,虽然并不是很明了。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学”的概念

作为理论法学学科,其内涵、外延都较宽泛,基于这点,理论界在使用“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学”这两个表述不同的名称时,也无定论。所以,本文只能从几本权威专著中引用作者对这两个名称的理解,再分析它们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首先,我们来看“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教授的定义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的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所谓西方,即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欧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谓史,指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接着他提到:“法律思想史作为一种观念史,它所研究的法律观念不是具体的部门法观念,而是一般的法观念,即在部门法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法观念,它面对的是法律的全体。”同时他又补充道:“法理学研究的是当代的法观念,而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过去。”从这一界定中我们得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是西方过去的全部法律观念。接着,我们来思考对“西方法哲学”的界定。对此,我国学术界有一种观点称:“法哲学是介于法学和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把哲学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学,研究法律的一般原理方法。”另有学者认为:“西方法学一般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中世纪社会以及近现代资产阶级的法律学说和思想。”严存生教授认为:“法哲学居于最高的理论层次,所研究的是所有的`法,包括历史上的法、现实中的法和将来的法;实在法和理想法;本国法和外国法。”同时,他认为:“法哲学所研究的不是充满情感和成见的实定法,而是通过理性才能把握的人的本性和规律,即法和法的理念。”即“西方法哲学”也研究西方过去的全部法律理念及其规律。

二、“西方法哲学”就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从上述对这两者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研究“对象”的空间和时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学说根据一是“法哲学是对不断变化的法的哲学思考,并通过一定的、具有原创性与相对系统性的文字形式(主要是论著)予以表现,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后人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这些著作,并将其中涉及法的哲学思考成为‘法律思想’或‘政治法律思想(学说)’等都是可以理解的,本书题为‘西方法哲学史’,并不意味着它与已有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或‘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有本质的区别”。而严存生教授也提到:“作为一门课程,有些学校把西方当代的法律思想作为一门课程单独开设,称之为‘现代西方法理学(法哲学)’。”学说根据二是“西方法哲学史或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问题就是在这一学科的研究中所提出和思考的问题,而我们知道,西方法律思想史所研究的是西方的法观念变迁的历史,这一研究包括三个方面:人物、学派(或思潮)和观念”。人物是观念的创造者和发展者,学派是观念的载体。人物和学派的研究侧重事实的研究,而观念中含有真理,真理是事物深层次的本质和运动规律。因而人物史和学派史“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观念史即问题史,却是核心问题。这是严存生教授将书名确定为“西方法哲学问题史研究”的原因,如果将三者一并研究,则可称为“西方法哲学”或“西方法律思想史”。从仅有的几本被命名为“西方法哲学”的著作中,笔者并未发现其与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有本质的区别,甚至更多的时候作者也将他们等同起来,所以,“西方法哲学”就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也是学界对两者的对比研究几乎没有,并在著书立说时将两者转换使用的原因。

三、对教学改革的思考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与塔里木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有相同情形的院校,应当只开设“西方法律思想史”,而无需再开设“西方法哲学”。原因如下:从教学目的上,我们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对法的演进的学习认识现代法的精神,开阔法学视野,树立思辨思维,避免形成狭隘的法学观念。而这样的目的,通过深入学习一门即可达到,相反,以短学时的方式开设两门,不仅不能让学生深入系统地了解法的一般理念,也有可能会让学生因教授者不同在内容上进行简单重复易产生厌烦心理,这样不仅达不到教学效果,而且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另外,从本科学生的接受程度来讲,“西方法律思想史”先从人物再到观点的思路,更能引起同学们的学习兴趣,而若再开设“西方法哲学”,无疑会引入一些抽象难以理解的“形而上学”的问题,不仅造成教学上的困难,而艰涩的内容对法学本科生而言吸引力也不够。再从课程发展的规范程度上讲,全国大多数法学院校在开设“西方法律思想史”,而在本科教学中开设“西方法哲学”者寥寥,“西方法律思想史”从学科建设到教材编写都更加系统和规范,而以“西方法哲学”命名的教材很少且都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著。

四、结语

通过理论分析引导理论法学课程设置更加规范、科学,便于明确教学内容,确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方法,有助于教学目的实现,也有助于学科本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7.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第四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严存生.西方法哲学问题史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