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总结(模板5篇)

时间:2023-10-07 18:21:54 作者:曼珠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总结(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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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总结篇一

为方便考生能有针对性的复习,考研教育网将2015年与2016年考试大纲做了对比,对有变化的内容做了区分,方便考生学习理解。

2016年大纲备注2015年大纲章节知识点知识点节章绪论(新增)适应人生新阶段确立成才目标新增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思想道德与法律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与心外化于行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的含义、特征与作用理想信念的含义、特征与作用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正确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关系调整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理想信念的实现坚持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在实现中国梦的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第二章弘扬中国精神共筑精神家园中国精神的传承与价值重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新增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中国精神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魂中国精神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统一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调整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爱国主义及其时代价值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新时期的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做忠诚的爱国者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新时期的爱国主义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时代精神机器主要体现调整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做改革创新的实践者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人生与人生观调整人生观的科学内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人生观的主要内容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正确认识人生矛盾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正确认识人生价值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第四章注重道德传承加强道德实践道德及其历史发展道德的本质、功能与作用道德的本质、功能与作用道德及其历史发展第四章学习道德理论注重道德实践道德的历史发展道德的历史发展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传统美德的当代价值新增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中华传统美德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继承与发扬中国革命道德中国革命道德的形成与发展新增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中国革命道德主要内容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发扬光大中国革命道德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社会主义大道德建设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道德建设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总结篇二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包括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知识链接:上世纪80年代,西安第四军医大学10多位学员曾在华山上手拉手组成人梯协助游客安全撤离;后来,又有24岁大学生张华为救老农而牺牲;,长江大学的大学生们再次让世人感动。从60后到90后,舍己救人这一幕幕感人的场面一直未曾在我们的视野中中断过,不同的年代,相同的英雄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荣辱观不断地被传承、延续和发扬着。

2.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爱国主义不仅有其客观的社会内容,而且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精神和行为状态,它包括并体现为爱国的情感、爱国的思想和爱国的行为这样三个相互联系和渗透、逐层递进和发展的层面。

3.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对爱国主义教育带来的挑战:

(1)全球化直接威胁各民族国家的经济安全,同时也弱化了国民的国家安全意识。(2)全球化对各民族国家的主权会有所削弱。(3)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对各民族国家进行文化渗透。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整体利益的代表者。(2)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全球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3)弘扬爱国主义有利于全球化条件下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处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1)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加速提高中国的综合实力。(2)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积极应对挑战和风险。(3)以全球视野和开放意识来建构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体系。

4.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道德的功能:认识功能、调节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

道德的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能够促进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道德能够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地生活和交往。

(4)道德能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5.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首先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其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6.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7.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包括3项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

9.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即两者是对立统一的。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即二者总量上相等又互相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0.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考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总结篇三

“五四”时期,陈独秀、吴虞、鲁迅等新文化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对儒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终结了儒学在思想文化领域中的统治地位;而作为儒家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孝道首当其冲。在经历了“五四”时期暴风骤雨式的批判以后,徐复观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时期的非孝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并以理性的态度分析并挖掘传统孝道思想中的新价值,力图对传统孝道进行自觉的维护与重建。在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构建现代积极而和谐的孝道文化已成为重要课题。“五四”时期,新文化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对传统孝道展开了猛烈的抨击。他们的基本观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孝道助长专制统治。“五四”燘才期的思想家认为,封建统治者之所以提倡孝道,就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封建统治者通过“移孝作忠”的手段,将原本作为家庭伦理规范的“孝”加以改造、利用,使其成为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因而这一时期思想家批判传统孝道的关键点集中在“忠孝合一”、“移孝作忠”之上。陈独秀指出,“孔子之道,以伦理政治忠孝一贯,为其大本,其他则枝叶也。故国必尊君,如家之有父”。对封建统治者提倡孝道的原因,他也有深刻的论述:“宗法社会尊家长,重阶级,故教孝;宗法社会之政治,郊庙典礼,国之大经,国家组织,一如家族,尊元首,重阶级,故教忠。”

其二,孝道维护家族本位。在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中,传统社会的宗法家族组织一直是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基础。因而,“五四”时期的激进思想家在抨击封建专制主义的同时,对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也发起了猛烈的批判。陈独秀尖锐地指出了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四种危害: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剥夺个人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养成依赖性,戕害个人之生产力。他断言,中国社会“种种卑劣、不法、残酷衰微之象”皆由此而产生,因此必须以“个人本位主义”取代“家族本位主义”。吴虞认为,家族制度是专制主义存在的根据,中国“颠顿于宗法社会之中而不能前进”,“实家族制度为之梗也”“以家族的基础为国家的基础,人民无独立之自由,终不能脱离宗法社会,进而出于家族圈以外”。

针对“五四”时斯非孝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徐复观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他在肯定“五四”时期非孝思想合理之处的基础上着重指出了其偏颇所在。总的来说,“五四”时期的非孝思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偏颇。

其一是以偏概全。传统孝道中的“忠孝混同”问题是“五四”时期思想家批判的重点,对这一问题理论层面的合理解答,是回应“五四”时期孝道批判的关键所在。为此,徐复观通过对孝道思想的`形成、发展与演变的梳理,将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主张的孝道思想和《孝经》中“忠孝混同”的孝治思想明确区别开来。在他看来,“忠孝合一”、“移孝作忠”只是《孝经》中的思想,它并不是孝道的真正内涵,它与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主张的孝道思想是不相符合的;若因此而全盘否定孝道,则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是因果颠倒。在对孝道思想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風别之后,徐复观又通过对学术思想与封建专制政治因果关系的阐释,指出了“五四”时期对传统孝道产生种种误会与曲解的根本原因,在于从根本上颠倒了学术思想与封建专制政治的因果关系。

站在维护儒家的立场反思“五四”时期的非孝思想,徐复观的论证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这主要体现在对孔子尤其是孟子的孝道思想之于政治的正面影响有过分抬高的倾向,对“五四”时期知识分子的批评也过于情绪化。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徐复观反思工作的积极意义。正如台湾著名学者韦政通先生所说:“徐先生是中国思想史专家,对传统思想能做切近资料的分析,虽宗于儒家人文理想,由于现实政治的经验,对传统专制文化在现实历史中造成的种种弊端与罪恶颇多揭发。”徐复观对传统孝道思想在封建专制政治之下所受到的影响与歪曲的事实的揭示,很大程度上澄清了“五四”以来对传统孝道的种种误会与曲解;他对传统孝道真正内涵的阐发、对传统孝道现代价值的挖掘,是解决“传统孝道如何走向现代”这一问题所做的具体而大胆的尝试。徐复观所做的这些努力,对我们今天构建现代孝道文化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精神和生命的象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传统孝道中尊老、敬老、感恩、孝亲等优秀传统,经过广泛的实践和历史的积淀,早已深深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早已成为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因此,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当代新孝道,必然要来自于对传统孝道中积极因素的历史继承,必然要立足于我们的“孝”文化传统,从我们优秀的“孝”文化传统中汲取“源头活水”。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总结篇四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想看《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想法存在很久了。近期上行政法课程的时候老师经常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和社会法学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才疏学浅,一直对各个学派为何而争,各学派的核心观点和代表人物不明就里。关于斯多葛派、托马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若莎、萨维尼、奥斯丁等一系列历史人物实在不了解。听老师在讲堂上侃侃而谈在下面听得实在憋屈,索性把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花了一周左右时间啃下来。终于可以理清老师上课的思路和脉络,不失为一种收获。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全书大抵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的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一部分作者从古到今梳理影响法学历史进程的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作者从古希腊说起,他认为古希腊时期法律和宗教合一,后期诡辩派的出现,他们主张的强权即公理使得自然法和社会法逐渐产生分离。这时期的柏拉图所倡导的社会蓝图是人生而不平等,在《理想国》中,他声称最理想的国度应该要区分清楚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者,让他们各司其职,整个社会才能够运行有序,柏拉图并不特别虔诚相信法律的作用;而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虽然认同柏拉图的主张,但他较为敏锐地意识到权力会导致人性的丧失,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在此之后出现了斯多葛派,该流派认为世界上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那就是理性,这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西塞罗更是进一步把自然等同于理性,并把理性等同于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到了中世纪时期,政教不分。在此期间诞生了很多为宗教至上提供理论来源和法理支撑的学说,最早期的宗教教义以奥古斯丁的学说最为流传盛行,他认为国家制度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只是作为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经由实施世俗的法律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而后托马斯认为世上有四法存在,分别是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其中永恒法最为主要,自然法是从永恒法中抽出一些规则所组成,神法是上帝发布的一些具体的命令和制定,人法则是人世间订立的法律。其后出现了中世纪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论证。唯名论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之感觉的认知。而唯实论则认为外在世界存在与主观意象一一对应的实物。

等到了古典时代,政教开始出现分离,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若莎、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第二阶段权力分立保护个人天赋权利,代表人物洛克和孟德斯鸠。第三阶段人民的“公意”,代表人物卢梭。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认为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能在其诉求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自利的,利益是唯一合法的尺度。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却可能是邪恶的。要成立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斯宾若莎认为只要人生活在自然统治之下,就会导向争斗和失序;洛克反对霍布斯的专制形式,倡导有限权力政府。分权主要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最后人民说了算。孟德斯鸠则主张三权分立;到了卢梭时期,卢梭的思想更为激进和浪漫,他认为每个人向全体奉献自己,实际上就是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在市民社会,个人不服从个人,只服从“公意”.卢梭的理论很容易导致专制民主制。

在古典时代之后,德国出现了先验的唯心主义思潮。以康德为首的学者认为人是经验现象世界的一部分。他认为存在着两个世界,其中自由与人之理性的世界是真实的世界,物质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是虚幻世界。康德更加倾向于认为外在物质的世界是虚构和无妄的。在康德的基础上,费希特则主张纯粹的唯心主义,他认为所有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须是智性人的自我。而黑格尔在前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了唯心主义,他将唯心论由主管唯心主义拓展到客观唯心主义。黑格尔提出进化的新观念,他认为社会生活的种种表现形式,都是一个能动的,进化的过程的产物。历史运动的背后存在一个伟大的理想,即实现自由。黑格尔的这种进化的新观点为历史学派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历史学派在德国的代表人物当属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法律是那些内在地、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而美国的梅因则认为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表明一些进化模式会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和相似的历史情势下不断重复地展现。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斯宾塞则提出了法理进化理论,他认为文明和法律乃是生物的和有机的进化的结果。而生存竞争、自然选择、“适者生存”则是这一进化过程中主要决定因素。文明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的或军事的社会形态。第二阶段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马克思集前人思想之大成,开创新的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他认为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工具。法律是通知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

除了唯心主义、历史学派、自然法学派外,还有以边沁、穆勒和耶林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政府得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穆勒认为人具有比动物的欲望更高级的官能。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法律是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被称为社会功利主义者。

在此之外,奥斯丁、凯尔森则提出了分析实证主义学说。该学说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奥斯丁试图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分离,凯尔森更加激进,他提出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学说,他希望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还希望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因素和非法律的价值判断。认为法律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之后还出现以庞德为首的社会学法学,卡多佐霍姆斯等人的法律现实主义。还出现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二部分作者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深入的探析。他首先先从秩序入手,从自然界有序模式普遍性的角度、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对秩序的内心需求角度、对比了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的缺点,从而认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之一就是必须维护世界的秩序。秩序成为法律形式上必须落实到位的关键要素;紧接着作者又将视角投射到正义的内涵之中。作者首先界定了正义的目标,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指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然而作者对正义的内涵却无从界定,他对比了历史上权威人士对正义的定义,有与理性相挂钩的、有与平等相挂钩的、有与安全、自由等概念相比较。最后,作者一一比较了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理性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并区别开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指出法治的利弊。

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探析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并分析法律的科学方法的范式以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整本书的脉络清晰明了,内容详实,干货多,读起来带劲。

从这本书中我学到很多。

第一,虽然我学习的专业是法律,但从书的第一部分学习可以看出。所有学科的起源应该都是来自于对宇宙的追问和探讨,对人生意义的探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等一系列哲学大家所探讨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们追问的是宇宙深处的秘密,人性的深处。人为什么活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于是有人平等、自由、公正等概念的出现。从而衍生出法律这门学科出来。部门法存在的前提可以由宪法所赋予,这也就是所谓的宪法资源。而宪法存在的前提从哪里去获得?没有。任何问题的追问都会陷入对元问题的探寻,而元问题是没有答案的,这个答案的探寻就落在哲学家身上。以此推演,经济专业、社会学科、甚至是自然学科。所有现存的学科的无穷追问,都会面临一个问不下去的问题。所以任何的学科都需要价值前设。也就是说必须需要一个理论的基础以支撑一门学科的发展。法律的理论基础就是《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二部分的探寻结果: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法律的最原始的价值前设就是世界上存在秩序和正义,这是让每个人、社会可以很好生活发展的基础。从而确立秩序和价值的无上地位。法律就此沿着这两个价值基础开疆拓土,成为一门繁衍成长的学科。

第二,从第一部分历史上对真理的探寻可以看出,从古至今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哲学家对不同的学说甚至存在大量的疑义和分歧。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对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报失望态度呢?不是的。世界是变化发展的。任何哲学大师的学说之所在在他所在的时代存活下来并指导当时的时代向前发展,就说明哲学的探寻能出成效。如果我们接受“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民经验的总和”的说法,我们就可能更能够坦然面对不同学说的争鸣和互相挑衅质疑。不同时代学说之间的隔空甚至隔世对话,碰撞、争鸣,才更可能在新时代产生更灿烂夺目的时代成果。世界上有没有永恒不变的真理,不知道。但人们一直在前进。如果失去对未知的好奇和探寻,人将成为一潭死水,波澜不惊,历史终结,时代崩溃瓦解。

第三,单单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我成功梳理了从古至今关于法律的争鸣,知道了何谓自然法学派、斯多葛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功利主义、唯心主义等等,知道了各个领域的大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所接触的学派理论和学说都是博登海默的二次加工,我是对于别人理解的再理解。我吸收的是博登海默的知识而不是各个哲学家最原始新鲜的知识,并且我对于博登海默的知识传授可能都没有吸收一半。如果需要更深入了解和学习,我必须要做的是去找各位大师的著作进行拜读。其次,对于这本书的后半部分,我看的并不是很透彻。这是我自己的看书问题。尽管我开始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看书写读后感的习惯,但对于书的精读仍然不够,仍需要好好锻炼。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总结篇五

摘要:成本在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正确区分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成本不同,有利于学习和应用。本文就成本在西方经济学和会计学中的定义,进行介绍,通过对两种概念相同与不同的比较,明确了二者之间的不同与相同点。在新时代下,更是要注重二者的结合,相互联系,提高成本在企业运营、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成本这个概念在经济领域极为重要,属于经济学中抽象理论的范畴,但是在会计学中它是属于现实行为的规范。西方经济学是研究对稀缺的经济资源如何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低成本,高利润的学问。成本对于经济学者和会计学者都非常重要,都是以对利润的关心为动机。不同的是经济学这着重关注点是成本如何计量,确保利益最大化;而会计学者更关心的是计量成本,来确定获取利润的具体数额。人们往往容易将西方经济学成本概念与会计学中的成本概念。本文就西方经济学中成本与会计学成本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进行简单分析,同时阐述了二者在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成本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在西方经济学中,还没有一个具有普遍适用的对成本的定义。在《西方经济学》(高鸿业)这本教科书中提到:西方经济学家在经济学中提出了机会成本、显性成本、隐性成本的概念,同时指出不能仅仅将成本视为是企业对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支出的货币。那么有一种说法就是看起来西方经济学中提出的机会成本是广义经济成本的概括,而经济成本等于显性经济成本和隐性经济成本之和。在《西方经济学》这本书中是机会成本的定义是:生产者在生产一单位某商品时所放弃的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途径中能获得最大收益。显性成本:是厂商在租用或购买其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隐性成本:厂商自己本身拥有的生产要素并用于企业生产中那么生产要素的总价格。会计学不同于西方经济学,它对成本有明显的定义。《成本与会计管理》认为,成本是在达到某一目的的过程中耗用或者放弃的资源。cca(中国成本协会)发布的《成本管理体系术语》标准中明确规定成本是为过程增值、结果有效已经付出或者应该付出的资源代价。美国会计学会(aaa)认为,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已经发生或未发生的价值牺牲是成本,是可以通过货币单位加以衡量的。从上面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会计成本就是厂商在生产经营中各项费用的总支出。

二、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成本概念比较

1.共同点不论是在西方经济学还是在会计学中成本都是各项费用的支出,是获取利润付出的代价,由于经济社会的经济资源稀缺,所以无论是现实还是未来的费用都是必须支付的。而它们又同时认为成本的付出应该有收入加以补偿。西方经济学会将成本和收入相抵,来计算获取的利润,厂商的既定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会计学中也一样,常常将成本推销到收入的不同会计期间做补偿,入不敷出就是亏损。面对成本的计算无论是西方经济学家还是会计师都采取谨慎性的原则,高估成本,做低收入,将可能出现的费用、损失、负债进行充分的预计,以避免风险发生。无论是经济学还是会计学作成本的预估都是为决策做服务的。最终的目的都是通过成本的预估,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尽可能的谋取用最低的付出换取最大的利润。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成本的相同点。2.不同点经济学的成本概念较会计学的概念更为广泛,在上文的定义比较中提到过,经济学的成本既有显性成本又有隐性成本。经济成本的概念中包含会计成本的'概念,同时还包括没有计入会计成本之中的厂商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成本。西方经济学中显性成本包括会计成本,而经济成本等于会计成本与隐性成本之和。上文中提到过西方经济学中经济成本和会计学成本都有被用作决策的作用。事实上经济学成本主要是用于为企业生产和定价提供依据。会计学成本则更多的是用于记录资产消耗。经济学家分析成本更注重机会,会计学家更注重实际消耗的记录。这是二者之间的不同点。

三、西方经济学成本与会计学成本之间的关系

西方经济学中成本理论的传统理念是研究生产成本、边际成本和以及机会成本,主要是围绕这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研究的。随着企业理论的不断创新,现代的成本理论突破了传统理论的局限性,新增了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的概念。更注重强调企业的所有权的重要性。而由于企业外部联系扩大,内部结构日益复杂,传统的成本理论同样受到挑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会计,而它的出现为企业更有效的控制规划成本。实际上会计成本更注重的现实的客观反应,西方经济学家不仅仅注重对过去实事的记录更注重着眼于分析经济的活动,更注重与企业的发展方向,这样的眼界更为宽广,目光更长远。21世纪以来,它们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会计学能为经济学家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用来检验经济理论。会计学也同样需要经济学为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会计学的成本计量方法直接受经济学的理论影响。二者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

四、结语

经济学中的成本概念较抽象,会计学中的更为具体。正确区分西方经济学中成本与会计成本学的概念。用联系与发展的眼光看待两种成本概念,正确的应用到企业的生产、运营与决策当中,为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经济迅速发展作出贡献。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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