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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检查工作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篇一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
象。
三、不虚报注册资本,不抽逃资本金,按规定比例将注
册资本金交由银行托管。
四、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受投资人委
托对外发放贷款或对外投资。
五、不将投资人资金存入股东及关联账户,或运用投资
人资金进行理财,不超担保业务包办投资人的投资行为。
六、不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不隐瞒
借款人信息误导投资人投资。
七、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财
务报表,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业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
乙方:****银行
一、托管账户、托管期限和托管金额
(一)甲方应在乙方所辖分支机构新开设注册资本金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托管期限
(三)托管金额
托管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二、托管资本金的管理
(一)托管资本金的使用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保证金;
2、保证金下代偿支付;
4、担保行业协会允许的其他用途。
(二)托管资本金只能转账,不得提现,不得透支。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托管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足额划转托管资金。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对账服务。
(三)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否则承担有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及相关损失。
(四)接受乙方对资本金的托管,运用托管资金时,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本金用途证明材料和担保行业协会的批准材料。
(五)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报请担保行业同意,不得撤销托管账户。
(六)发生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乙方和担保行业协会报告。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凭甲方的资本金用途证明材料和担保行业的批准材料执行
(四)甲方发生的代偿支付,乙方应逐笔向担保行业协会报告;
(七)保证甲方托管资金不流入外省;
(八)保证与甲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九)保证降低甲方担保贷款的利率。
五、托管协议的解除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资本金账户托管时,应向乙方出具解除资本金账户托管的书面通知,并经担保行业协会同意后,方可解除资本金账户托管。
六、其他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检查工作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篇二
xx年,是全球金融业次贷危机爆发的第三年,也是规划的第一年。在中央、省、市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一系列经济刺激措施的推动下,我市经济克服了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了强有力的增长势头。市委政府在肯定成果的同时确定了规划的三大联动政策:“大交通、大产业、大城市”。对此,金融机构和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融资平台必将紧密围绕政府整体规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全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xx年,在市经委的直接领导和市金融办的指导下,公司全体员工上下一心,开拓进取,在起步的第一年取得优异业绩,融资担保额全年超过4亿元;在市委、政府的批准下,公司于今年4月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从1亿元增加至1、1亿元;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达到1250万元,公司总资产超过1、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经不懈努力,公司信用等级成立时的aa-升级为aa+,是公司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的重要标志。公司的发展及业务量的增长,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融资担保总额超过4亿元,完成年初董事会制定的工作目标
截止年12月底,公司共计为我市各类企业及个人经营者提供各类融资担保105笔,金额4、14亿元,完成年4亿元目标任务的104%。
二、公司成功合并巨星担保公司,资本实力继续壮大
年4月,经市委、政府批准,公司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1亿元,为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和公司自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继续保持和提高公司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我公司在成立至今,吸取了母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经验,延续了母公司的制度体系,结合自身特色针对运作机制、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行政、人力资源等五大制度体系出台了管理办法,并在工作中持续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始终坚持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使团队素质和运行管理能力得到稳步提高。经全体员工不懈努力,于今年12月被大华国信信用管理公司升级为aa+信用等级,资信等级跃升两个级别,这是公司整体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的重要标志,奠定了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四、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xx年,公司紧密围绕年初确定的“全面撒网、重点捕鱼”的银行合作方针,先后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重庆银行、兴业银行等14家金融机构、10家信用社提交授信资料,并与商业银行、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招商银行等5家银行及7家区县信用社签订了合作总协议、开展了业务合作。年有5家金融机构向我公司融资担保授信共计5、8亿元(信用社合作无需授信)。随着公司资本实力持续增强和信用等级的提升,各家金融机构也相继调高对公司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除一家8倍外,其余放大倍数均可达10倍,有3家金融机构的低风险业务放大倍数均可达20倍,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及融资担保能力。
公司提出将市内涉农担保体系重新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壮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战略。通过多方努力,今年4月公司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的农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1亿元增至1、1亿元,同时吸收并入了原巨星担保公司优秀的员工队伍。这次合并,不仅增强了公司资本实力,也提升了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公司更好的为全市农业发展提供担保服务和资金支持。
二、创新思路,积极支持企业收购重组
井研蜀秀纺织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纺织企业,母公司于为其担保贷款300万元,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由于业主思想保守,管理落后,企业经营效益较差,企业发展不理想。今年,公司得知四川康银纺织公司有意收购蜀秀公司,意识到这是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良好时机,立即作出积极姿态,表示大力支持。在收购的关键时刻,办理担保贷款1100万元,不仅促成了这次收购,还及时解决了企业扩张后的资金需求。
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公司是母公司大力支持的一家种植、加工红豆杉的涉农企业。该公司虽有红豆杉种植优势,但加工优势不明显,尤其是加工厂建成后,迟迟无法出产品,销售业绩为零。针对这一情况,我公司主动向其提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建议,即可解决资金问题,又可引进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管理体制,该公司表示可以考虑。
三、持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
按照市政府“进一步关注‘三农’”的要求,公司将业务重点面向农村,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着力突破农业发展资金“瓶颈”,促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哈哥集团、国荣公司、五旺公司等一大批农业产业化生产企业得到了公司的大力扶持,解决了资金困难,并逐步成为各区县的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
四、与市商业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关系
为更好的促进银企合作,发挥担保公司的桥梁作用,化利用现有资源,公司于年9月与市商业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的达成,确立了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标志着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更好的保障了资金安全,将风险防控措施提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司和商业银行必将携手共进,为共同推进融资市场发展贡献力量。
融资担保公司检查工作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篇三
一、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若因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私自占有公司财物不还,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造成债务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担保人概况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
五、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六、担保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合同到期6个月以后止。
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融资担保公司检查工作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篇四
协议编号:
甲方:xxx担保公司
乙方: xxx银行
一、托管账户、托管金额和托管期限
(一)托管账户。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托管协议及其开户文件在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新开设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或指定原有账户为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
(二)托管金额。托管资金为甲方担保贷款额的20%以上。托管资金根据甲方贷款额度按比例逐笔存入。
(三)托管期限。托管期限从托管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到解除托管之日止。托管有效期内,未经监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撤销托管账户。
(四)托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1、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
2、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
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托管账户开立之后,依照贷款额度逐笔将托管资金存入托管账户。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对账服务。
(三)甲方与其他银行发生贷款担保业务需存出保证金的,应当在该贷款担保合同解除后2日内将存出保证金转回托管账户。
(四)甲方接收乙方对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动用托管资金时,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用途证明、企业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
(五)甲方发生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乙方和监管部门报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托管资金进行监管,对托管资金的充足性和稳定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且不得提现,不得透支。
(二)甲方与其他银行合作需要存出保证金的,乙方凭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企业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执行划款指令,并于当日完成划款工作。对甲方超出托管资金用途以外的用款有权停止支付。
(三)甲方发生的代偿支付,乙方应逐笔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适当降低甲方担保贷款的利率,做好对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及对账服务工作,接收监管部门对资本金托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六)乙方应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资本金托管情况报告,并送交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账户余额、资金划转情况等。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按其解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报监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xxx担保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xxx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融资担保公司检查工作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篇五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9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