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问题现状论文题目(通用5篇)

时间:2023-09-28 09:15:46 作者:GZ才子 世界环境问题现状论文题目(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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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问题现状论文题目篇一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环境立法过程中的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不足。

一、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主体的结构失衡

首先,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立法是于法有据。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有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保障。翻开我国立法法,该法的第34条和第58条,明确赋予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然而,我国在法律层而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权却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换言之,公民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主体作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作用非常渺小,主要是因为公众参与制度机制并未完善,空有制度文本,而缺乏实际落实。

(二)参与主体的方式单一

依据现行的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检举权、控告权与救济权。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意见征询是从上至下,由上级立法部门向下征集相关意见,至于是否真正采纳了公民的意见或者建议,公众很难知晓与确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与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程度是十分低。而公众大多数能够影响环境立法,大多数是限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当然,大多数时候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相关救济的渠道与权力。

二、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披露范围尚不规范

虽然,早在我国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然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与频率远不能满足公众的对于环境信息的需求。甚至可以说,当前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十分不透明的状态,并未做到信息公开与透明,尤其是公开的内容不够细化。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与《概密法》的规定,立法部门仅仅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列为不公开信息的范围。目前,小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存在侵害。而对公众的公开信息申请,有的搪塞,有的`置之不理,有的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二)责任机制与救治机制不合理

我国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渠道主要是用行政方式。比如对于范围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与付款。然而,目前的罚款上限与罚款的力度,相比于违法企业单位所获取的利润,是九牛一毛。可以说单靠罚款,已经无法阻挡部分违法企业顶风作案,无视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有所加剧,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这种局面是受制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监管与管理的短板。同时,我国对于救济途径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一)环评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条文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然而,这个条文在现实环境中难以具备操作性,是一种宏观}h},或者可以称之为口号性的条文。这也造成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太过宽泛,在实际运用时对于环评的主体范围就显得模糊不清,不具备操作性。目前,一些听证会或者是由民众参与的会议,邀请的与会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民众。要么是被代表,要么邀请的民意代表并未保护民众的切身利益,而沦为举手投票的机器。环境评估中的公众主体随意扩大化,也不利于立法效率提高与立法资源的节约。

(二)环评的范围不广泛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参与项目规划中的环评,而在综合利用相关环节,却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依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实际上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其实并不多,如政府决策中涉及到环境影响等情形就未作出规定。相反,是用列举的方式对一些项目要进行环评做出了规定。与西方主要国家相较而言,我国的环境评估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要进一步细化。

(三)环评的时间介入晚

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公众介入环境评估的具体时间,最早应该是在规划草案或者是建设项目报送审批之前。除此两种阶段,在其他阶段公众都是无权参与的。而相较于英美等国,公众参与的是整个环境评估的各个阶段。同时,在具体环境评估过程中,施工建设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具有较大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府职能部门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公众参与环境评估只是象征性或者是程序性的过程,对于环境评估的最终结果并未过多的话语权。

在我国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力量,以公众力量弥补环保部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同时也以公众参与对环保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倾向予以约束。

世界环境问题现状论文题目篇二

摘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我国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修订这部法律,增加了我国公民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为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正式实施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公民参与权是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的基础。我国设计参与制度时,没有以公民参与权利为制度核心。原则性、不完整性、被动性、孤立性、分散性,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模式的主要缺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为了消除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我国必须明确公民参与权利,为公民参与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世界环境问题现状论文题目篇三

上市公司以股票、证券方式吸引大众投资,把普通民众,散户与“遥远”的大济市场相连。

把分散的资金聚集,形成一笔较大的投资在市场中运作。

而这笔投资的去向可能会对金融市场发展,城市建设产生重大影响,无论发生收益,还是发生亏损,都会最终反作用于上市公司与投资群体。

实际经济市场中,影响股票、证券市场的原因很多,比如,宏观经济的调整方向,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否,还是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全球的经济发展势头。

但是,会计信息能否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成为筹集资金源头的重要决定因素。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的上市公司是在股票市场的刺激下飞速发展起来,自1991年期开始不断增长,虽面对东南亚经济危机依旧成绩显著。

至今依旧在不断发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生命力与弊端都在其身上有所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成为头等大事,如何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重要课题。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会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显得十分的重要。

自沪深交易所的成立后,上市公司不断增加,上市公司正式开始实施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经过几十年不断发展,我国的上市公司已逐步有了规范的信息披露轨道,但是目前上市公司还存在很多的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极待解决。

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问题披露的不及时。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准确描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等等。

文件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反复加以强调,可见其重要地位。

会计信息能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

我们处于一个大数据时代,经济局势瞬息万变令投资者难以琢磨,微小的改变都足以引起一场“蝴蝶效应”。

会计信息如果不能及时披露,不能令投资者及时掌握动态,合理的规避风险,损失的不仅是某个人的利益,可能对我国的经济市场形成冲击。

其次,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过了会计信息时效,在进行披露,毫无意义。

(2)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包括公开数据不够完整和会计账目披露不完整,重大项目信息披露不完整。

前者由于某些企业可以美化公司形象,企业前景,趋利避害,导致公开数据不完整。

给股票市场带来非会计信息的影响,误导投资者,带来损失,引发经济危机。

这也是会计信息不完整披露的后果之一。

在xxx年出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一些引起争议的会计科目,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认,坏账准备的计提等等。

可是某些公司借故商业机密并不予以公开,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证券法》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时间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发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起因,目前状况,对策等等。

但是某些情况下,上市公司不予以及时披露,导致社会和投资者的评价失去判断依据,缺少客观性。

面对事件发生缺少能动性,处理事情上显得很被动。

(3)信息披露不够具体。

某些上市公司把会计信息披露的过于抽象,晦涩难懂。

不能为所有人所用,不能了解披露的会计信息中包含了哪些数据,表达模糊,不够具体。

只是把历史信息,账面信息做简单披露,并不透露上市公司一些具有预测性,前瞻性的信息。

只是单纯把数字摆在众人眼前,并不做评估,也不加以解释。

披露的信息没有生命力,只是数字报告而已,没有表达上市公司近期的计划,可靠的前景规划等等。

投资者在成堆的数字罗列上,只能变得茫然。

看得到近期经营的结果,却没有表达出继续发展的方向,让人难以预测。

失去投资发展机遇。

我国《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虽然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义务加以描述,去没有明确规范其内容,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上仍存在缺陷。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改良方式及其对策

(1)完善法律规范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及程度。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善,也是由于政府法律不够完善,让某些公司为获得额外利润,钻法律空子。

现如今经济发展迅速,会计信息披露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

所以完善法律政策,从《会计法》《经济法》《证券法》多方面管制,明确表达会计信息应包含哪些内容,披露到什么程度。

并对及时性的时间要求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时间规定,拖延时间,的上市公司处以处分。

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不同行业,完善管理办法,分门别类加以管制研究。

(2)会计内部的管理与企业机制的完善。

首先上市公司出现如此多的问题,也应与内部管理有关,应加强内部会计培训,改善会计结构,调整会计比例。

让会计人员更加专业,更加自律,会计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有这两方面的意义。

不仅仅代表企业向国家申报数据,更代表国家监管企业。

不能一味的帮助企业披露不合格,不及时或加以美化的会计数据。

其次问题的产生原因也应与企业管理机制有关,企业管理不完善,导致企业财务账上出现漏洞,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亏损,不明的账务资金流失,坏账等等。

问题一旦出现为不影响企业外在形象,企业只好谎报,虚报,会计信息。

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能及时上报,完整上报,真实上报。

如果企业本身管理机制完善,有明确现代化的企业治理,良好的股份制度,股东之间权利相互制衡,构成多元化结构;良好的内部监管,内部审计机制;管理体制分明,奖惩严明。

那么,明确的会计信息就会自动生成,拥有良好的会计信息状况,企业自然也就不会有所隐瞒,有所顾虑,自然及时上报。

社会也就会形成良性循环。

所以拥有良好的会计环境不能只单纯的依靠外部约束,法律的控制,也应从内部发现问题,加以改善。

世界环境问题现状论文题目篇四

摘要:目前,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已经获得了各国的认可,并且在各个国家都开始实行,确保了公众参与环境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使得环境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积极地邀请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不仅可以使环境的行政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同时也可以使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以更好地保障生态环境的平衡。希望本文对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重要性;完善措施

环境问题是目前社会各界都在探讨的问题,针对环境实施保护,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共识。为保障环境可以得到良好的保护,就需要合理的建构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依据该制度来确保公众可以更为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以减少环境污染,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1可有效地遏制坏境违法行为的出现

环境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与政府有着一定的关系,然而,环境问题涉及到多个层面的内容,执法机关在进行环境监督的过程中,也无法做到针对所有的环境问题实施监督,所以,建构公众参与制度,可以依据该制度来更好地防止环境违法问题的出现,有效地弥补执法机关在监督上的缺陷,防止环境问题更加深入的恶化。另外,我国的环境执法机关本身建立的时间就较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出了放纵的姿态,再加上一些利益的诱惑,执法机关屡屡出现违法的行为。而面对这样的状况,公民逐渐意识到了自身的责任,其环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地转变,其作为权利的执行者以及权利的拥有者,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今社会的发展。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方式就是在这一趋势下发展得来的。在环境管理中,公众积极地参与,所具有的优势更为明显。第一,环境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两者高度地结合在一起,可以确保环境决策所依据的资料更加地可靠,这样可以使得环境管理中的政府行为得到优化,确保环境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第二,在环境管理中融入公众,可以使得社会资源进一步得到节约,从而确保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财力和人力的支持。第三,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中,可以使得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督职能得到有效的补充,使得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地改正。

1.2可以使环境行政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在环境管理中,公众积极地参与,能够有效地降低环境决策的失误率。就实际情况而言,人们在理性上有着局限性,不会对环境决策作出准确的判定,并且会在环境决策中,融合一定的主观因素,这样就会使决策具有主观性,而这样的决策无法充分地考虑到各种措施,另外,在专业知识的掌握上,以及在价值观的把控上,也会相应地受到环境决策的影响。而为保障环境决策可以带来积极的影响,并且保障环境决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需要制定出具体的公众参与制度,使得公众与环境之间形成紧密的关系,从而获取更为全面的信息,针对环境状况做出更加精确地判断,这样可以使得政府做出的环境决策更加的切合实际。另外,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使得各级利益团体可以有效地依据公众参与制度这一平台,实现利益团体之间利益的均衡,从而使得在环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与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地消除,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可以得到更为有效地实行,这样会使得环境行政效率进一步地得到提升。

1.3可以有效地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能够进一步地使得人们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得到有效的提升。同时,合理地将公众参与制度融合到环境决策中,能够结合群众的观点,及时有效地发现决策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了解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解决,使得环境保护更加的贴合民意。就这一点来说,所作出的环境决策很容易受到公众的认可,一般来说,公众对于自己的付出,总会持有一种珍惜的态度,这样就会使其更加珍惜自己所作出的环境决策,使其能够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以更好地保障环境决策的有效执行。而就相关的研究数据可以充分地表明,与民众生活相贴近的环境知识,公众对其有着更加深入的了解,例如垃圾污染以及有机食品等。一般对这些环境知识的了解程度均在5成以上。但是,针对人们生活相脱离的环境知识,人们了解的程度相对来说较低,一般在5成以下。针对调查所得的数据可知,公众在针对环境保护知识进行获取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途径就是互联网以及电视媒体两种。相较于传统的报刊杂志来说,这两种知识获取途径更加的直接和全面,所以,要想能够使得公众可以更好地融合到环境保护中,就需要做到从实际出发,积极地参与,这样才能够获得更全面的环境知识,确保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2公众参与制度内容

公众参与已经被确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写入教材中,具体内容为:“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平等参与环境管理、环境决策的权利”。但是,徒有原则做理论指导,没有具体的制度做支撑,公众参与依然只是一句空谈,没有现实意义。目前诸多学者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众说纷纭,无法定论。但从其本质与特征来看,有3点内容得到学者们一致认同,分别是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救济权。其中,环境知情权是群众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公民都享有知悉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的权利。而环境参与权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集于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和环境公益诉讼于一身的集合性权利。环境参与权主要包括参与环境立法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环境行政听证权和环境监督权。另外,环境救济权在环境法上主要表现为环境公益诉讼。它的.公益诉讼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

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方式

3.1依据法律确定公众的环境权

在目前的我国的民主政治中,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民主政治的需求,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情况,有效地确保了环境保护中,民主理念的融合。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在进一步地提升,而且还依据宪法不断地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改进和更新,使得公民的参政议政愿望得以有效地实现,确保了环境管理成本可以得到有效地降低,促进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构建。

3.2确立民间环保机构一定的法律地位

我国为了能够使公众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在民间设置了的相关的环境保护机构,但是这些机构的设置时间相对较短,而且没有赋予其一定的法律职能,其法律地位也并没有确立,这样就使得该机构形同虚设。解决这问题,需要相关的立法机构可以制定出具体的社团组织法,并对民间环保机构的相关文件实施条款的完善,同时赋予其专属的职能,严格地依据其本身的特性以及活动规范等,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民间环保机构法律条例。由于我国的民间环保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的机构,所以,其成立的条件在规定上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另外,需要合理的选取民间环保机构工作人员,优化人员的配置,针对机构的纪律、业务范围等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构建出更加完善的民间环保机构,同时这些机构要积极地进行环保工作,针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和我国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传统的依靠国家管理社会公共利益,已经不能达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引进环境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维护其自身环境权益实现的最终途径,更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实现的程序性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因其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两种属性,在法律体系中应保持独立的地位。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弥补我国在环境救济权方面的空白。

4结语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不仅能够使得环境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同时也可以使环境行政的效率进一步地提高,保障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可以得到有效地提高,虽然我国已经建构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并有效地实行了该制度,但是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环境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为了能够使得环境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就需要不断地对公众参与制度实施完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公众参与制度更加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世界环境问题现状论文题目篇五

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可知,20经过修订,增加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有权参与并且监督我国的环境保护过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很好地立法保护了公众参与权,可以实现公众监督、民主决策的价值,提高环境质量。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保护由形式保护逐渐发展至权利保护。公众权利是公众参与制度的核心。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尚未完善,公众参与疲软,无法正常发挥公众监督职能。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权利内涵

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是,国家根据环境法律法规,赋予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权和环境保护活动参与权,依法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有了法律的保障,公民可以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公民可以使用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真正参与到国家的环境保护过程中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作为公民该履行的义务,促进环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环境公众参与权利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核心。现代社会高度分散化,强制要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法律赋予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权,可以充分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后现代主义批判实证主义时提出了公众充权的概念。公民的行动能力是公民充权的重点内容。公民“有权利作出决定”可以明显提高公民的参与积极性。公众参与的效果取决于公众能否对政府环境决策和环境执法行为产生影响、政府是否为公众提供了法律保障、公众是否具有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公众是否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是公众参与的'核心,是连接公众行动力和行动效果的桥梁。为了更好地保证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确保公众参与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保障,其中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公众具有参与权是重要的一项举措,确立了以权利为核心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政府和企业必须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局限

(一)公众参与的原则性

公众参与权是《环境保护评价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内容,不是立法核心。两部法律对公众参与权的规定仅停留在原则层面,未明确规定公众参与权的内容。部委规章是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专门法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权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和执行程序。《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法律层次低、法律效力不足,无法满足社会需求。调查问卷、专家咨询、听证会等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实际操作性欠缺。

(二)公众参与的不完整性

近些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忘治理环境,绿色发展才是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只有保证环境不受到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发展经济,才符合绿色发展的原则和观念。当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风险预防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的质量和效率,需要政府制定更加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公众最大程度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确保公众参与到政府的政策调研内容、政策制定结果、许可批审环节和治理后续等过程中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为了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完整性,需要政府制定合理的参与时间和环节,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公众参与的被动性

听证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为公众提供的环境保护参与方式。《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开展听证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四项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对公民的意见陈述权、证据质疑权和申辩权提供保护。政府是听证会的主导者,公众无法主动行使参与权。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企业或政府指定环境评价机构,评价机构成为利益方的代表。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范围人选成为少数群体。环境保护专家可以参与听证会。政府拥有专家选择的主导权。有关单位可以使用行政职权,选择为自己利益论证的专家参与听证会,影响了听证会的公平性。

(四)公众参与的孤立性

从当前的环境法规来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内容未能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均无法明确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这使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孤立性,无法更好地参与到整个环境保护中来,政府部门提供给公众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有的政府部门完全不透露环境信息,这就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增加了难度。公众只有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才能够发现环境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政府环境保护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从而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新的环境保护法可以进一步扩大公众的环境保护权利,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和社会监督日常化,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与立法内容相衔接。

三、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策略

(一)完整规定公民环境参与权

公民参与权融合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管理督促权和诉权。从权利落实的角度来说,实体权利都是程序权利,存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本位是参与,是一种公权性环境权。公众知情保证了信息畅通。参与决策权的内容是,公民可以参与决策环节、管理环节。管理督促权的内容是,公民可以监督环境保护决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诉权的本质是救济性权利,是保证公民可以行使参与权的权利。知情、参与、监督、救济,都必须明确具体权利,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保障。我国可以通过立法,规范公民环境参与权,将保障性诉权纳入立法保护范围。当环境保护检举权出现争议时,公众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当环境保护规划出现争议时,公众可以申请诉讼救济。公民参与权利的完整性和参与程序的衔接性,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具体立法规定的基础。

(二)构建以公民参与权为核心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是公民环境保护参与权。公众被征求意见、公众主动提供意见、公众个体参与、环保组织团体参与,都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表现方式。公众参与的主动性,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必须重点保护的内容。政府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主导者,公众无法获取参与的主动权。发挥公众积极性、防止权力滥用,是政府设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公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代表公众切实考虑自身环境权益。利益表达、举报、监督、权益救济等,都是公众行使环境保护参与权的方式。保障参与是环境保护立法的核心。公益性是环境保护的特点。专业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可以增强公众参与的社会效果。由于我国关于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内容尚未完善,专业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存在一定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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