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八篇)

时间:2023-07-20 16:18:04 作者:储xy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八篇)篇一

20xx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20xx版《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版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列》),《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党对干部选任工作规律认识的一次升华,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当前,xq交通运输行业正值跨越发展的攻坚期,公路管理局把握新形势,抢抓新机遇,谋划新发展,紧紧围绕养护管理和收费服务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扎实改进工作作风,综合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路网结构和养护水平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业文明建设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构建了全局“畅、安、舒、美”的和谐交通环境。面对如此前景和大好机遇,急需一批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来引领公路管理局长远科学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对《条例》加强学习,切实领会要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条例》的要求。

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真正把优秀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还必须以正确的用人导向、规范的用人程序、严格的用人纪律作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关键点、切实注重新《条例》的三个方面和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从而为公路管理局的发展选好人用好人。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性

《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后,全党按照“科学发展”要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积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形势下进行的。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xx年颁布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了新变化、新调整,需要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干部工作的开展。从20xx年中组部征求修订意见到20xx年正式颁布,《条例》修订历时一年多,不仅从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方面贯彻了xx届三中全会精神,也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执政素质和本领的角度为实现xx大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了组织保障。《条例》的实施,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关键点

新《条例》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新成果。我们要认真把握,严格遵循。

(一)《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特别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体现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如: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二)《条例》全面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中央非常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培养选拔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以好的作风选人、选出作风好的人,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这些要求得到了认真贯彻和充分体现。比如,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取人”。在加大选拔年轻干部的力度方面,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防止“破格”变成“出格”,等等。

(三)《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这次修订和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些重要成果。比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等等。我们要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结合制约公路管理局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深刻领会《干部任用条例》作出的这些新规定新要求,自觉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把《条例》和全局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解决目前干部任用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才能真正把干部选准用好。

三、切实注重新《条例》的三个方面

新《条例》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作风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局也存在一些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例如对基层干部尤其是借调、挂职干部关心不够,听取其合理化诉求方面还存在不全面、不具体的情况,对其政治待遇、福利待遇落实不到位;形式主义”方面存在规章制度制定的较多而对基层执行情况和督查的偏少,平时在办公室听汇报工作的多而主动下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少的问题;“官僚主义”方面存在对一些基层单位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基层有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与一线职工交流少的问题监管落实不到位;懒、散、庸、推、拖等机关病尚未得到彻底根治;“享乐主义”方面存在工作生活上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对一些单位热的情招待,抵制不够坚决;“奢靡之风”方面还存在勤俭节约意识不够强的情况;针对这些新情况、请问题的出现,如何把握好《条列》,用好《条列》,为全局养护管理和收费服务工作服务好尤其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突出以德为先,强化干部作风。与20xx版《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新增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干部的“德”在素质要求中的首要地位,体现了全面改革的“问题导向”性。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引擎的强力带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某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质的丧失,尤其是在党的xx大后,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党的蛀虫被查办处理,净化了社会风气,震慑了思想心灵,也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护,突出干部选任“以德为先”,将“德”作为一条“红线”,牢牢树立在组工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心头。作风建设是我党历来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队伍的作风更是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因此条例中多处提到干部选任要强化作风考察,加强干部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二)更加注重基层,更好服务群众。条例中明确提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在近年来的干部队伍建设中,也通过“加强基层建设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基层、访群众、促和谐”和“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等活动,走基层、进机关,与百姓面对面,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利民、惠民的同时,锻炼了广大干部,从中发现了一批人才。在开展党的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四风”、改进作风,查摆整改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了不少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强化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厅局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扎实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实录制及任中纠错、任后究责等制度,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参与者、责任者和选用结果。考察选用干部时,不仅看干部的平时表现,而且看其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面前的表现,特别看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特别要看在xqww反恐严峻形势下的政治敏锐性;不仅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现象,积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同时,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落实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反映和意见,扩大干部群众在干部选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使干部选任工作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和民主。

中央重新修订《条例》,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它不仅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更是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造就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全局领导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牢牢把握《条例》的精髓,把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局党委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重基层、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相结合,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程序,用好的制度选好的干部,同时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适合我局实际的配套的措施和实施细则,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党委一把手作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想成为名副其实的“伯乐”,“慧眼”识人,必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局党委班子要以《条例》为遵循,规范干部选任工作,严明选任纪律,公正地考察干部,公道地使用干部,真正形成公正、公平、公道的用人导向、机制和氛围,切实保证《条例》学习不走形,贯彻执行不变样,为我局转型跨越发展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八篇)篇二

第一段:引言

《干部任用条例》是党中央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保证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自实施以来,《干部任用条例》对于提升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执行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干部任用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第二段:明确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标准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标准。干部任用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党在任用干部中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员先进性、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的原则,注重党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充分尊重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注重选拔培养具有战略视野、能力卓越、经验丰富、勇于担当的干部。这些原则和标准明确了干部任用的方向,指明了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为干部任用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干部任用条例》强调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制度建设,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指南。干部选拔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搞非议非行、人情主义、个人恩怨等不正当干预现象。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分类指导,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的干部交流流动,保证优秀干部能够得到合适的晋升和使用机会。此外,还要加强内部监督和民主监督,构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体系,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腐败和失职现象的发生,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段: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教育培训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干部选拔任用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培养和提高的机会。平时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具备过硬的素质,能够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同时,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升。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干部任用的重要性和科学性,这对于提升党的建设质量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也认识到干部任用不仅仅是制度建设的问题,更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只有推进干部任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才能使干部队伍更加强大和有能力的为党和人民服务。我相信在党中央坚强坚定的领导下,《干部任用条例》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效,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

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干部任用条例》对于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指导性。同时,我也更加明确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标准,了解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制度建设。相信在党中央的推动下,《干部任用条例》会得到更好的执行,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党的事业的全面进步。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八篇)篇三

一、《干部任用条例》是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重要法规。二、它对干部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三、《干部任用条例》的实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推动。

首先,作为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重要法规,《干部任用条例》具有重要意义。干部队伍的建设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有能力、有水平的干部才能推动党和国家的事业向前发展。《干部任用条例》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公正的制度,通过规定干部选拔的条件和程序,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它是党和国家组织人才选拔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次,《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任用一名优秀的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政治条件、业务能力、工作经历、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干部选拔的程序,明确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了任用干部的各项程序。这些规定使干部选拔过程更加规范、科学和公正,确保了优秀人才的遴选。

再次,实施《干部任用条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推动。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切实负责和积极的推动。只有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才能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有效实施。同时,各级领导干部也要加强自己的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不断完善自身的领导水平和能力,为培养选拔优秀干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总之,《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实施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向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这个法规,积极加强干部选拔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为干部选拔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和领导。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各级干部队伍建设朝着更高水平发展,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八篇)篇四

干部选拔任用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能性,党中央近年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大力整改。近期,作为一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者和见证者,我深感这次整改对于完善选拔任用机制、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意义。以下就是我参与干部选拔任用整改工作的心得体会。

首先,整改工作的核心是充分发扬民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既要注重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又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这次整改工作突出了群众意见的重要性,牢牢抓住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两个关键环节。通过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邀请专家进行评议和答疑等方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民主意见的征集,既能更大程度地调动干部和群众积极性,也能促使决策更加全面、客观和科学。

其次,整改工作的着力点是提高选拔任用的准确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找到最适合岗位的人才。因此,确保选拔任用的准确性至关重要。这次整改工作从严把干部人选进入选拔任用程序的关口,严格规定了干部综合素质评定和选拔任用程序。通过制定完善的选拔任用标准和规范经验,确保干部人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做到准确评价、精确选人,才能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成功。

再次,整改工作注重建立起健全的监督机制。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涉及到党和国家事业的重大利益,所以必须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证工作的公正和透明。这次整改工作明确规定了监督职责和方式,强化了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各级党委和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和公正。只有建立起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党的干部选拔工作必须以科学的方式来评价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这次整改工作深入研究和总结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只有做到科学评价、科学选拔,才能为党和国家选聘到更优秀的干部。

总体来说,这次干部选拔任用整改工作对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能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准确性、建立监督机制和提高科学性,我们可以更好地选拔出合格的干部,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为党和人民选出更加优秀的领导干部。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八篇)篇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拟任人选在主管部门机关内部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拟任人选在事业单位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100人以上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00人以下的,一般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民主推荐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当一致。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汇总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票由考察组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汇总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推荐的时间、单位、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推荐人选数和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籍贯、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推荐职务、推荐票数、推荐的名次等。推荐票的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不够集中,前几名推荐票数比较接近,一般将票数接近的前2至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达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拟任人选为市级主管部门机关的,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拟任人选为事业单位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有关人员及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考察谈话一般不少于30人。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全部参加考察谈话。

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对象,由同级或上级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第十五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六条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其中,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级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其任职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新提拔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对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市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制度。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科级领导干部,可由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该职位应当由原聘任单位党委(党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或者重新进行聘任。

(二)领导干部调整,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其他需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

第二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

县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八篇)篇六

干部选拔任用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质量和稳定。然而,长期以来,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党中央决定开展干部选拔任用整改工作,我所在单位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改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干部选拔任用整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干部选拔任用整改要紧紧围绕实际工作进行。在整改过程中,我们充分认识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当前的中心任务,注重对岗位需求的精准把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只有把握了实际工作需要,才能选拔出真正适合岗位、能够胜任工作的优秀干部。因此,在整改中,我们不断加强对岗位需求的了解和研究,不断完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干部选拔任用与实际工作相互贴合,实现干部队伍的适岗化和高效化。

其次,干部选拔任用整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制度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过去的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不透明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群众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整改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干部选拔任用。通过公开选拔、公平评价、公正任用的方式,确保每个干部都有机会参与竞争,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

第三,干部选拔任用整改要加强选拔机制的创新。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机制是关键。过去的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着一些刻板、僵化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选拔出符合要求的干部。为此,我们在整改中积极探索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选拔机制。在选拔过程中,注重综合评价和能力测试,充分考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避免片面看重学历和资历,注重发掘潜力和培养后备,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四,干部选拔任用整改要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涉及党和国家利益,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过去的干部选拔任用中,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人不作为、不负责任,侵害了党群众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整改中加强了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建设。建立了健全的责任制,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全程监督和评估,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最后,干部选拔任用整改要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有一支理论过硬、业务精湛的干部队伍来保证。因此,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我们在整改中注重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培养干部的真理信仰和价值观念,增强干部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坚强的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整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整改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我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通过不断改革和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定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八篇)篇七

20xx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下文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八篇)篇八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条例》在网上发布后,为了更好的学习,我将新的《条例》下载,与20xx年的版本对比学习,通过对比,有这么几点体会:

一、强调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定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指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如果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都说不出哪个干部强、哪个干部弱,那就是失职”

新修订的条例,对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充实了动议要求,调整了民主推荐程序,突出了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内容,把党的领导进一步贯穿到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之中,将党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充分彰显出来。尤其是对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顺序进行了优化,增强个别提拔任职和进一步使用民主推荐的灵活性。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定位进行调整,明确提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二是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这次条例修订,在总则部分就开宗明义提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树立重视基层和实践导向、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等要求,在选拔干部原则上首次提出了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原则。。

三是突出对政治素质和政治表现的考察了解。干部考察,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是第一位的。新修订的条例,切实加大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分量,强调用好个别谈话等考察方式的同时,将与考察对象面谈作为一项程序单列并突出加以要求。明确把政治素质考察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对干部道德品行考察,注重了解干部的专业素养,加强对廉政情况的核查,将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的要求更加精准化。

四是把推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纳入考察内容,提出了容错机制。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贯彻“大胆地用、坚决地调、该容的容”要求,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视作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应有之义,把推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纳入考察内容,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提出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第十章第58条明确提出,对那些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科学机制。

五是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就要严格把关、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将“凡提四必”“双签字”等要求固化下来;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形,完善了严格把关的措施;要求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切实履行职责,强化了选人主体的责任,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

以上就是我学习条例的一点心得体会,灯塔照亮航程,思想指引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选人用人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做好干部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因为时间短及个人理解水平问题,对条例的有关精神领会不够深入,对一些具体的规范化操作流程,要进一步学懂弄通,下一步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不断提高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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