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

时间:2023-07-20 15:25:19 作者:李Y

当我们经历一段特殊的时刻,或者完成一项重要的任务时,我们会通过反思和总结来获取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篇一

第一段:引言

《干部任用条例》是党中央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保证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自实施以来,《干部任用条例》对于提升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执行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干部任用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第二段:明确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标准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标准。干部任用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党在任用干部中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员先进性、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的原则,注重党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充分尊重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注重选拔培养具有战略视野、能力卓越、经验丰富、勇于担当的干部。这些原则和标准明确了干部任用的方向,指明了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为干部任用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干部任用条例》强调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制度建设,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指南。干部选拔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搞非议非行、人情主义、个人恩怨等不正当干预现象。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分类指导,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的干部交流流动,保证优秀干部能够得到合适的晋升和使用机会。此外,还要加强内部监督和民主监督,构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体系,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腐败和失职现象的发生,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段: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教育培训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干部选拔任用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培养和提高的机会。平时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具备过硬的素质,能够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同时,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升。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干部任用的重要性和科学性,这对于提升党的建设质量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也认识到干部任用不仅仅是制度建设的问题,更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只有推进干部任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才能使干部队伍更加强大和有能力的为党和人民服务。我相信在党中央坚强坚定的领导下,《干部任用条例》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效,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

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干部任用条例》对于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指导性。同时,我也更加明确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标准,了解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制度建设。相信在党中央的推动下,《干部任用条例》会得到更好的执行,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党的事业的全面进步。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篇二

20xx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20xx版《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版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列》),《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党对干部选任工作规律认识的一次升华,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当前,xq交通运输行业正值跨越发展的攻坚期,公路管理局把握新形势,抢抓新机遇,谋划新发展,紧紧围绕养护管理和收费服务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扎实改进工作作风,综合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路网结构和养护水平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业文明建设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构建了全局“畅、安、舒、美”的和谐交通环境。面对如此前景和大好机遇,急需一批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来引领公路管理局长远科学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对《条例》加强学习,切实领会要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条例》的要求。

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真正把优秀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还必须以正确的用人导向、规范的用人程序、严格的用人纪律作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关键点、切实注重新《条例》的三个方面和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从而为公路管理局的发展选好人用好人。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性

《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后,全党按照“科学发展”要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积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形势下进行的。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xx年颁布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了新变化、新调整,需要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干部工作的开展。从20xx年中组部征求修订意见到20xx年正式颁布,《条例》修订历时一年多,不仅从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方面贯彻了xx届三中全会精神,也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执政素质和本领的角度为实现xx大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了组织保障。《条例》的实施,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关键点

新《条例》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新成果。我们要认真把握,严格遵循。

(一)《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特别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体现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如: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二)《条例》全面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中央非常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培养选拔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以好的作风选人、选出作风好的人,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这些要求得到了认真贯彻和充分体现。比如,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取人”。在加大选拔年轻干部的力度方面,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防止“破格”变成“出格”,等等。

(三)《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这次修订和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些重要成果。比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等等。我们要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结合制约公路管理局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深刻领会《干部任用条例》作出的这些新规定新要求,自觉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把《条例》和全局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解决目前干部任用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才能真正把干部选准用好。

三、切实注重新《条例》的三个方面

新《条例》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作风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局也存在一些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例如对基层干部尤其是借调、挂职干部关心不够,听取其合理化诉求方面还存在不全面、不具体的情况,对其政治待遇、福利待遇落实不到位;形式主义”方面存在规章制度制定的较多而对基层执行情况和督查的偏少,平时在办公室听汇报工作的多而主动下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少的问题;“官僚主义”方面存在对一些基层单位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基层有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与一线职工交流少的问题监管落实不到位;懒、散、庸、推、拖等机关病尚未得到彻底根治;“享乐主义”方面存在工作生活上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对一些单位热的情招待,抵制不够坚决;“奢靡之风”方面还存在勤俭节约意识不够强的情况;针对这些新情况、请问题的出现,如何把握好《条列》,用好《条列》,为全局养护管理和收费服务工作服务好尤其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突出以德为先,强化干部作风。与20xx版《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新增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干部的“德”在素质要求中的首要地位,体现了全面改革的“问题导向”性。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引擎的强力带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某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质的丧失,尤其是在党的xx大后,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党的蛀虫被查办处理,净化了社会风气,震慑了思想心灵,也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护,突出干部选任“以德为先”,将“德”作为一条“红线”,牢牢树立在组工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心头。作风建设是我党历来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队伍的作风更是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因此条例中多处提到干部选任要强化作风考察,加强干部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二)更加注重基层,更好服务群众。条例中明确提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在近年来的干部队伍建设中,也通过“加强基层建设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基层、访群众、促和谐”和“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等活动,走基层、进机关,与百姓面对面,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利民、惠民的同时,锻炼了广大干部,从中发现了一批人才。在开展党的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四风”、改进作风,查摆整改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了不少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强化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厅局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扎实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实录制及任中纠错、任后究责等制度,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参与者、责任者和选用结果。考察选用干部时,不仅看干部的平时表现,而且看其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面前的表现,特别看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特别要看在xqww反恐严峻形势下的政治敏锐性;不仅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现象,积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同时,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落实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反映和意见,扩大干部群众在干部选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使干部选任工作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和民主。

中央重新修订《条例》,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它不仅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更是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造就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全局领导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牢牢把握《条例》的精髓,把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局党委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重基层、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相结合,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程序,用好的制度选好的干部,同时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适合我局实际的配套的措施和实施细则,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党委一把手作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想成为名副其实的“伯乐”,“慧眼”识人,必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局党委班子要以《条例》为遵循,规范干部选任工作,严明选任纪律,公正地考察干部,公道地使用干部,真正形成公正、公平、公道的用人导向、机制和氛围,切实保证《条例》学习不走形,贯彻执行不变样,为我局转型跨越发展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篇三

一、《干部任用条例》是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重要法规。二、它对干部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三、《干部任用条例》的实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推动。

首先,作为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重要法规,《干部任用条例》具有重要意义。干部队伍的建设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有能力、有水平的干部才能推动党和国家的事业向前发展。《干部任用条例》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公正的制度,通过规定干部选拔的条件和程序,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它是党和国家组织人才选拔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次,《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任用一名优秀的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政治条件、业务能力、工作经历、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干部选拔的程序,明确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了任用干部的各项程序。这些规定使干部选拔过程更加规范、科学和公正,确保了优秀人才的遴选。

再次,实施《干部任用条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推动。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切实负责和积极的推动。只有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才能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有效实施。同时,各级领导干部也要加强自己的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不断完善自身的领导水平和能力,为培养选拔优秀干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总之,《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实施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向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这个法规,积极加强干部选拔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为干部选拔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和领导。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各级干部队伍建设朝着更高水平发展,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篇四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条例》在网上发布后,为了更好的学习,我将新的《条例》下载,与20xx年的版本对比学习,通过对比,有这么几点体会:

一、强调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定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指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如果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都说不出哪个干部强、哪个干部弱,那就是失职”

新修订的条例,对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充实了动议要求,调整了民主推荐程序,突出了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内容,把党的领导进一步贯穿到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之中,将党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充分彰显出来。尤其是对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顺序进行了优化,增强个别提拔任职和进一步使用民主推荐的灵活性。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定位进行调整,明确提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二是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这次条例修订,在总则部分就开宗明义提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树立重视基层和实践导向、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等要求,在选拔干部原则上首次提出了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原则。。

三是突出对政治素质和政治表现的考察了解。干部考察,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是第一位的。新修订的条例,切实加大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分量,强调用好个别谈话等考察方式的同时,将与考察对象面谈作为一项程序单列并突出加以要求。明确把政治素质考察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对干部道德品行考察,注重了解干部的专业素养,加强对廉政情况的核查,将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的要求更加精准化。

四是把推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纳入考察内容,提出了容错机制。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贯彻“大胆地用、坚决地调、该容的容”要求,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视作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应有之义,把推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纳入考察内容,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提出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第十章第58条明确提出,对那些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科学机制。

五是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就要严格把关、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将“凡提四必”“双签字”等要求固化下来;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形,完善了严格把关的措施;要求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切实履行职责,强化了选人主体的责任,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

以上就是我学习条例的一点心得体会,灯塔照亮航程,思想指引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选人用人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做好干部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因为时间短及个人理解水平问题,对条例的有关精神领会不够深入,对一些具体的规范化操作流程,要进一步学懂弄通,下一步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不断提高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篇五

学习贯彻《条例》是组织人事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是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的需要,是解决干部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欢迎参考!

新《条例》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新成果。我们要认真把握,严格遵循。

(一)《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特别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体现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如: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二)《条例》全面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中央非常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xx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培养选拔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以好的作风选人、选出作风好的人,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这些要求得到了认真贯彻和充分体现。比如,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取人”。在加大选拔年轻干部的力度方面,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防止“破格”变成“出格”,等等。

(三)《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这次修订和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些重要成果。比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等等。我们要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结合制约公路管理局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深刻领会《干部任用条例》作出的这些新规定新要求,自觉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把《条例》和全局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解决目前干部任用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才能真正把干部选准用好。

近年来,干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随着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20xx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新修订颁布的《条例》,针对现今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干部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提出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其中的具体细微之处,清晰体现着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

一是明确好干部标准,突出以德为先。新《条例》将在20xx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纳入其中,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要求,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 主题“为民务实清廉”紧密切合。这二十字标准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治国之要,首在用人。从组织工作的角度来说,“用人”指的是选干部,而且必须是“好干部”。新《条例》中选拔“好干部”的基本原则有七条,其中重点添加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了干部“德”在素质要求中的首要地位,体现了当前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关键。干部有德无才,可以通过更多的锻炼培养使之有才;若是有才无德,往往会出现权力滥用,而其“才”恰会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更大地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必须从源头把住干部的道德关,将“德”作为一条“红线”树立在干部的心头,让干部自觉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

二是注重基层力量,更好服务群众。新《条例》中明确提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并且把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针对年轻干部,提出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这些规定不仅使干部选拔培养工作更加务实、“接地气”,也给广大干部增添了在基层干事创业、服务群众的“奔头”与动力。古人云,“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基层锻炼对干部成长极其重要,越是条件艰苦、基础设施差、矛盾多的地方,越能锤炼人,在这样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干部工作更加踏实,更深知群众疾苦。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应注重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锤炼作风、增长才干,到艰苦岗位磨练意志、砥砺品行,使基层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干部的沃土,干部成长成才的摇篮,同时也让干部的基层奔头、干头转化成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是突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新《条例》更加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把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如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问题,“裸官”问题,干部破格提拔变“出格”问题,被问责干部复出问题等,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切。新《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使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条例》从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五个环节中,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充分强调和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把关责任。同时,进一步严肃纪律,细化监督检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厉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对防止和纠正用人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学习贯彻《条例》是组织人事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是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的需要,是解决干部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是当前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是应带头学习贯彻好条例。组织部门是贯彻条例的主体,应带头严格按条例办事,并指导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把条例学习贯彻好,切实做到“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的效果。作为组工干部要对《条例》中的各项内容认真研读,逐章逐条、逐句逐字,重点记录,着重把握七项原则、六个基本条件、七个基本资格,掌握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在认识上、体会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做带头遵守和执行《条例》的模范表率。同时,通过新旧《条例》对照学,带着问题研究学等,全面熟悉新条例的内容,不仅要把具体规定烂熟于心,更要准确把握其中蕴含的思想内涵、贯穿的精神实质。要认真及时梳理组织人事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行建章立制、流程再造,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新制订的抓紧制订,不断完善和落实好制度规定,成为精通和落实《条例》的行家里手。

二是要切实改进作风。新《条例》既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任工作的基本遵循和防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也是我们自身行为准则的一面“镜子”,要时常拿来照一照,看身子正不正、衣冠正不正,做到自我净化。一要始终坚持公道正派。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道正派,是每位组工干部的立身之本,要从严律己,带头改进作风,敢于坚持原则,时刻遵守“十严禁”等规定,在选人用人上公开、公平、公正,给干部以公道。二要甘当组织工作的“孺子牛”。组工干部不仅要有正直的品格涵养,更要有“甘为人梯”的奉献情怀,始终站在为党和事业选干部的角度,脚踏实地完成好每项工作。三要树立牢固的责任意识。《条例》强化了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我们肩负着更重要的使命及人民群众的信任、期待。我们应当维护好条例,当好参谋助手,把好选人用人关,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三是积极探索干部交流制度。市县管理的领导干部上升空间较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的积极性,尤其是乡镇、市县机关50岁以上的老同志在干部交流、效用等方面仍做得不够。干部在一个环境里呆久了难免会产生惰性,基层干部队伍要“活”起来,就要加大交流力度。新《条例》中对推进干部交流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地方应积极贯彻落实条例的新精神新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干部成长特点,建立和完善交流体制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达到“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

xx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xx版《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版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列》),《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党对干部选任工作规律认识的一次升华,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当前,新疆交通运输行业正值跨越发展的攻坚期,公路管理局把握新形势,抢抓新机遇,谋划新发展,紧紧围绕养护管理和收费服务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扎实改进工作作风,综合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路网结构和养护水平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业文明建设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构建了全局“畅、安、舒、美”的和谐交通环境。面对如此前景和大好机遇,急需一批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来引领公路管理局长远科学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对《条例》加强学习,切实领会要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条例》的要求。

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真正把优秀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还必须以正确的用人导向、规范的用人程序、严格的用人纪律作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关键点、切实注重新《条例》的三个方面和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从而为公路管理局的发展选好人用好人。

《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后,全党按照“科学发展”要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积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形势下进行的。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xx年颁布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了新变化、新调整,需要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干部工作的开展。从xx年中组部征求修订意见到xx年正式颁布,《条例》修订历时一年多,不仅从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方面贯彻了xx届三中全会精神,也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执政素质和本领的角度为实现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了组织保障。《条例》的实施,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篇六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3日起施行。20xx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篇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下文是关于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是突出以德为先,强化干部作风。与xx版《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新增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干部的“德”在素质要求中的首要地位,体现了全面改革的“问题导向”性。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引擎的强力带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某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质的丧失,尤其是在党的后,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党的蛀虫被查办处理,净化了社会风气,震慑了思想心灵,也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护,突出干部选任“以德为先”,将“德”作为一条“红线”,牢牢树立在组工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心头。作风建设是我党历来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队伍的作风更是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因此条例中多处提到干部选任要强化作风考察,加强干部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另外,省委、市委分别下达了《关于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纪实档案的意见》,我县也已印发了相关文件,建立健全我县干部档案工作,为干部作风建设和选拔任用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依据。

二是更加注重基层,更好服务群众。条例中明确提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在近年来的干部队伍建设中,也通过“加强基层建设年”、“双融双建”等活动,走基层、进机关,与百姓面对面,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利民、惠民的同时,锻炼了广大干部,从中发现了一批人才。在开展党的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四风”、改进作风,查摆整改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了不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近日中央又召开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在总结成果同时明确指出了群众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即将在市县全面展开的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作了再动员、再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在今后的组织工作中,群众路线也将作为一条重要主线贯穿始终,成为组织工作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

三是强调科学发展,重视服务民生。条例中提到在干部考察中,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权重”,从考核指标体系设置中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不唯gdp的科学政绩观,坚持可持续发展,重视改善民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一是提高公选效益的迫切需要。由于公选程序的特殊性、内容的广泛性、组织的严密性、参考人员的不确定性等原因,每次公选组织部门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选拔为数不多的岗位目标者,众多的报名者与极少的上岗者形成了“千军万马过公选独木桥”的强烈反差,导致了公选的投入与产出比明显失衡。

对公选也产生了怀疑观望的态度,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继续发展,将直接导致公选报考者的减少,而报考者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到公选的质量,影响到公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争夺将更加激烈,如果我们不及时对公选落岗者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这批人或“孔雀东南飞”,或流失到外企,或因外地公选成果开发利用力度大而另择高枝,那我们有限的人才资源将更加捉襟见肘。

四是选拔后备干部的有效载体。近几年,不少地方采取了公开选拔后备干部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公选的成本较高,这项工作一时还难以推开。如果在参加过公选的优秀年轻干部中,挑选一批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既可选出后备干部,也能降低选人成本。

五是完善公选环节的有益补充。目前,公选己基本形成了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组织考察、决定任用、任用公示和岗前培训等九个环节,开发利用作为公选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拓展公选内容,提高公选效益,使得公选整个过程环环相扣,浑然一体,起到了补充和完善公选环节的作用。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在选人用人上,我党走过了跑官要官、用人唯亲、火箭提拔、过度以分取人等弯路,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的出台目的是为贯彻以来中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好干部的脱颖而出,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长久发展,才能确保民众的安居乐业。因此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学习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时,应深刻理解条例中的三大支点。

坚持党的领导把关作用。我党长期在工作中坚守着吃苦耐劳、敢为人先的光荣传统。因此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也必须坚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级党组织要主动牵头干部任用工作,创新思维和工作方式,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干部队伍组成结构,形成梯度合理、时间合理、差异合理的选人周期。同时要做好严格的把关工作。既要对党自身从严把关,更要对选拔和监督干部严把关。只有坚持好党的领导把关,才能确保干部选拔公平公正的底线,所选干部思想政治素养的底线。

凸显民主的话语权地位。自习履新以来,党的群众路线再次成为全民热词,也唤醒了多少干部对于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的记忆。在一个强调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及时的今天,在一个互联网发达、消息光速传递的今天,在一个民族思想解放浪潮一波波袭来的今天,民主话语权地位愈发重要。新版干部任用条例也传递出了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的信号。领导一句话拍板用人的时代已过去。凸显民意,正成为干部任用最强音。

深化考察工作的全面性。我国自古就有不拘一格降人才、德才兼备的用人要求。要有效避免高分低能、有才无德之辈为干部队伍抹黑,必须以深化干部考察工作为抓手。墨子曾说过“听其言,迹其行,察其所能而慎予官。”在任用干部考察期间不能只听少数人的一面之词,眼球也别慌着聚焦拟提拔者的成绩数据。多去实地看看,来点“微服私访”的考察,多听听旁观者意见,出点“德考”选择题做一做。要用全面细致的考察工作换取好干部的脱颖而出。全方位的了解一名干部,是干部任用前的最后防线,理应高度重视。

司马迁在史记中曾说过“为官择人,不可造次。用一君子则君子皆至;用一小人,则小人竞进矣。”一名好的干部对于我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也要利用此契机认真学习贯彻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愿更多的贤能之人能真正脱颖而出,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篇八

第一段:引言(150字)

《干部任用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党的干部,更加明白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性,同时也深感自身在任用过程中的不足和不完善。在学习和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复盘干部选拔任用问题(250字)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发现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有些未能准确把握干部选拔任用的导向,导致选拔出来的干部对党的事业不够忠诚,不积极投入工作。其次,一些地方的干部任用工作不够科学,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寻租”的问题。再次,选拔和使用干部过程中的规范性不足,不够公开、公正、公平,导致一些干部不能尽展其才,而有些不适合任用的干部却得到了晋升。最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够透明和问责,导致权力运行不规范,容易形成腐败和权力寻租的土壤。

第三段:《干部任用条例》的意义和重要精神(250字)

to the party and the people的干部。我们还要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干部选拔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引导干部健康成长,推动各级干部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四段:践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效做法(300字)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我们要坚持政治标准、能力标准和廉洁标准相统一。一方面,我们要真正把党的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加强党性意识教育,筛选出真正忠于党的干部。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人岗相适,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能力培养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选拔任用标准,确保选拔出的干部能够胜任工作。同时,我们还要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规范性,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通过公示、公开、公正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干部选拔过程公开和透明。同时,尽快建立健全干部任用工作评价机制,及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选拔出的干部真正为党和人民服务。

第五段:总结(250字)

《干部任用条例》的出台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举措。贯彻执行这一条例,对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我党的领导力和执政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本文的分享,相信大家对于干部任用的重要性和《干部任用条例》的核心精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们要牢记使命,将《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贯彻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方面面,努力选拔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为党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大全篇九

一是提高公选效益的迫切需要。由于公选程序的特殊性、内容的广泛性、组织的严密性、参考人员的不确定性等原因,每次公选组织部门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选拔为数不多的岗位目标者,众多的报名者与极少的上岗者形成了“千军万马过公选独木桥”的强烈反差,导致了公选的投入与产出比明显失衡。

对公选也产生了怀疑观望的态度,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继续发展,将直接导致公选报考者的减少,而报考者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到公选的质量,影响到公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争夺将更加激烈,如果我们不及时对公选落岗者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这批人或“孔雀东南飞”,或流失到外企,或因外地公选成果开发利用力度大而另择高枝,那我们有限的人才资源将更加捉襟见肘。

四是选拔后备干部的有效载体。近几年,不少地方采取了公开选拔后备干部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公选的成本较高,这项工作一时还难以推开。如果在参加过公选的优秀年轻干部中,挑选一批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既可选出后备干部,也能降低选人成本。

五是完善公选环节的有益补充。目前,公选己基本形成了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组织考察、决定任用、任用公示和岗前培训等九个环节,开发利用作为公选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拓展公选内容,提高公选效益,使得公选整个过程环环相扣,浑然一体,起到了补充和完善公选环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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