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报告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大全5篇)

时间:2023-09-05 10:49:58 作者:GZ才子 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报告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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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报告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七条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 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转诊建议,并填写好申请单,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可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认为是旧伤复发到乙方就医,乙方应查验其工伤证件,做出是否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并签署意见,报甲方审定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甲方核准后到指定的协议康复机构或乙方的康复科室进行康复。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职工门诊及住院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费用结算与给付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标准、范围、期限和程序等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汇总和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九条 甲方按规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项目、金额及时支付。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二)工伤职工诊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三)在乙方就诊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五)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在乙方就府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乙方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协商可修改本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报告篇二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____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报告篇三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汇总和费用明细清单。 

(二)工伤职工诊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三)在乙方就诊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乙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乙方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协商可修改本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协议期满前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报告篇四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七条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 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转诊建议,并填写好申请单,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可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认为是旧伤复发到乙方就医,乙方应查验其工伤证件,做出是否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并签署意见,报甲方审定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甲方核准后到指定的协议康复机构或乙方的康复科室进行康复。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职工门诊及住院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费用结算与给付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标准、范围、期限和程序等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汇总和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九条 甲方按规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项目、金额及时支付。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二)工伤职工诊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三)在乙方就诊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五)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在乙方就府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乙方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协商可修改本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合同文本

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报告篇五

按照《通知》精神,我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医疗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各股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我局在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收支未使用现金收支方式,在城镇居民待遇支付方面已实行由银行批量代发结算。

我局开设医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对账制度和批量支付协议。收入户已签订pos刷卡消费协议。建立了银行对账制度,按月进行对账。

(一)设立财务管理股室,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医疗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统筹股与基金股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各项医疗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设立医保基金收入户、零余额账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管用分离,专款专用,征缴的医保基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中心报县财政审批,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从财政专户拨到零余额基金支出户支出;不发生侵吞、截留、挤占挪用医保基金行为,没有医疗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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