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合作合同 屠宰场生猪屠宰合同(通用8篇)

时间:2023-09-21 12:45:18 作者:影墨 生猪屠宰合作合同 屠宰场生猪屠宰合同(通用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生猪屠宰合作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生猪屠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提供的猪肉必须绝对保证质量,由屠宰场定点屠宰的猪肉,通过执法部门检验合格的猪肉。杜绝病猪肉、灾猪肉、母猪肉、注水猪肉等进入超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如在分割时发现有针头、有虫或大面积内伤的猪肉,乙方有权退货给甲方,造成顾客投诉或严重后果,损坏乙方声誉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另罚款1000元以上。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猪肉产品整头(包括副产品)为100公斤,上下浮动不得超过30公斤。

三、乙方必须在当天下午5点30分钟前向甲方申报次日猪肉量。

四、甲方根据乙方申报猪肉量于早上(夏令时早上7点,冬季早上7点30分)将猪肉送到乙方指定的地方(绿都超市中心店和广场店)。

五、猪肉的价格确定:

1、根据市场行情,实行浮动价格。

2、每七天为一个价格周期,即在一个价格周期内不作价格调整。

3、甲方提供的猪肉价格是含税价(不含营业税)。

六、结算方式:每十天结算一次并付清货款,付款为银行转账方式。

七、甲方必须保证供应,不得缺货、断货,否则乙方将根据违约程度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单次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不可抗拒原因免责)。

八、甲方必须每天把检疫单随货同行,否则因职能部门检查罚款由甲方承担。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生猪屠宰合作合同篇二

因本合同及其附件履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甲乙双方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如有附件,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生猪屠宰合作合同篇三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乙多年互信关系,现合作经营树木种植和养殖农场。为更长久保持双方关系,合作共赢,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确认:农场经营管理模式,由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经营项目范围内的任何资产(包括买卖、转让、抵押、赠与)。

二、双方合作模式为甲方提供坡地和承包鱼塘,乙方提供经营资金。具体如下:

1、甲方提供位于______坡地约50亩,每亩每年租金____ 元,合共总值约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甲方提供旧*房(3间房)一栋,旧的猪舍_________*方。

3、甲方负责承包____小水库约_________亩,使用期限_________年,合共租金为人民币____ 元,租金由乙方负责承担。

4、乙方负责提供投资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扣除生产运营成本和土地租金后,剩余利润的50%作为下一期投入资金,余下的50%利润,甲乙双方各占50%。如农场亏损,形成债务,则双方对外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各自5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甲方每月以工资形式领取薪酬,其工资属农场生产运营开支的一部分。农场纯利润在____ 元至____ 元之间,甲方领取____ 元工资;纯利润在____ 元—____ 元之间,甲方方领取____ 元工资;纯利润在____ 元—____ 元之间,甲方领取____ 元工资(封顶)。

四、合作经营期间,如果*或企业征用农场土地、鱼塘,所得的赔偿款双方各占50%。

五、双方在共同经营管理中,应当互相信任,遇到问题应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七、 合作期限为_________ 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生猪屠宰合作合同篇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车间承包给乙方,充分协商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自20xx年4月1日至20-年4月1日止。

二、承包费(仅包括房屋和设备的使用以及抽水工资)元,一次交清。

三、甲方将公司生猪屠宰车间及其内部设备工具等(详见附件2)、急宰间、三间猪舍等附属设施整体承包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把车间、设备设施等(详见附件1)一切维护修理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承包期间,乙方实行自主经营及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在承包期内出现相关部门一切纠纷、伤亡事故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产地检疫证屠宰,无产地检疫证拒绝入场,收回的产地检疫证当天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月送至检疫部门。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生产管理。必须做到宰前、宰后检疫、检验,盖章和票据一致肉品方可出厂。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上工伤保险。给配备劳动保护,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工作服、鞋帽等。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八、甲方负责污水处理。乙方应控制用水量,保持每头猪30斤水。超出部分每斤水50元。

九、乙方负责防火、防盗、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外卫生(做到地面、墙面、清水池、机器设备、使用工具没有油污,保持原本色)、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等,如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各项指标达不到标准所造成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十、承包期间,甲方在每天(七点以后)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甲方可正常使用屠宰设备及厂房。使用前,双方在场确认设备有无损坏,损坏一方负责修理,以能正常使用为准。

十一、乙方承包期间无权将所承包的房屋、设备等转包他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故意损坏承包的房屋及设备等。如损坏,以原样为准进行修复。

十二、承包期间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修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做好保养工作。如因保养不及时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负责恢复原样。

十三、承包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设施、设备工具等所有承包范围内的物品完整、如数归还甲方。如有损坏或缺失照价赔偿(详见附件2)。

十四、承包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赔偿年租金的100%作为违约金。

十五、本合同连同附页表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生猪屠宰合作合同篇五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泰和县上田桃源山庄养殖场地,所有设施一应俱全(以清单为准),现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承包区域位于上田镇新池村,水陆面积约400亩。

暂定一年,从20xx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元月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承包。

每年承包金额为伍拾万元。

1、甲方现存有生产设施以造表登记的方式移交给乙方,所造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

2、甲方造表登记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承包期满后,乙方按原物归还给甲方。甲方财产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爱惜使用,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必须修复、赔偿。

1、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但对由乙方保管使用的资产,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权,如甲方第二年要自主经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在承包期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经营需要所雇请的员工自行承担费用。如第二年不愿承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在承包期内因生产需要改造生产设施或改变围垦设施,必须经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承包费不予退还。

4、乙方只和甲方产生合同条款,甲方的一切债务和纠纷与乙方无关,如有问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负责任。

5、如在当年的(在乙方承包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府政策的变动所给予的养殖补偿所有归乙方享受。

6、甲方基地所载树木,乙方应负责管理,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7、甲方养殖基地养殖的甲鱼,乙方应负责管理,严防偷盗,如发现偷盗甲方甲鱼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付承包租金即刻生效,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生猪屠宰合作合同篇六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二、质量技术要求及验收方法

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检验报告》。

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按产品质量标准或封样样板验收。

三、供货方式

交货时间:

运输方式及费用:货到工地后由甲方组织人员卸货。

四、乙方要为甲方提供惠的价格,不得对甲方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变相回扣,如违背本条,甲方将取消合同或不支付余款。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按规定时间及方式向乙方付款。

甲方按合同规定接受材料,准备卸货。

(二)乙方责任

所供材料的品种、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退、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费用。

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则乙方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

六、纠纷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乙方所在地的仲裁部门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生猪屠宰合作合同篇七

甲方建立并执行《生猪进场(厂)验收制度》,负责对乙方的代宰生猪进行入场查验。索要并收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厂)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病猪、死猪、公猪、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佩戴免疫标识的生猪禁止入场,禁止进入待宰圈待宰。若乙方不听甲方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将上述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生猪入场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官方兽医查出,有权当场销毁并不得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甲方有权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屠商予以处罚,处罚金额200元/次。乙方必须按甲方统计人员指定的圈舍关好生猪并打好烙印,不打烙印的生猪不予屠宰。

甲方是代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建立并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出厂的肉品质量负法律责任,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厂、上市,并监督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甲方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屠宰完毕生猪及其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

甲方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为确保待宰生猪有充足的宰前静养及留观时间,生猪入厂时间为每天15:00—19:00,超过该时段的生猪禁止入场。

甲方生猪屠宰车间除检疫人员、甲方人员可以进入外,乙方及其他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生猪屠宰车间。屠宰场夜间生产时段,除运输生猪产品车辆可以进入屠宰场停车场内,其余闲杂车辆一律不得入场。对违反上述约定者,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屠宰服务并进行处罚,罚款200元/次。生产时段以外,上述车辆不得停放于屠宰场进场道路上,因肆意停放造成道路卫生污染的,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屠宰服务并进行处罚,罚款200元/次。对蓄意破坏、毁坏甲方屠宰场内设施设备的屠商甲方有权进行处罚,罚款200元/次。对割断水管、肆意浪费用水的屠商发现两次以上,甲方将取消其入场资格,拒绝为其提供代宰服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生猪屠宰场(厂)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停止为其提供屠宰服务,包括进厂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处罚标准为200元/次。乙方应尊重甲方工作人员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驻场官方兽医,注意自身言行,严禁扰乱生猪屠宰与检疫检验秩序。对蓄意侮辱、攻击甲方工作人员和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驻场官方兽医的屠商,第一次发生上述情形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罚,罚款200元/次。第二次发生上述情形,甲方将取消其入场资格,拒绝为其提供代宰服务并追究该屠商法律责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驻场官方兽医有权拒绝检疫并可追究该屠商法律责任。

生猪屠宰合作合同篇八

乙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代宰费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委托代宰的生猪必须佩戴畜禽标识,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质,乙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生猪到甲方屠宰场,入场交付生猪前、后按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后离场。

乙方生猪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及检疫合格后,有权向甲方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在未取得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甲方。乙方委托代宰的生猪确保“瘦肉精”、水分等检测含量不超标,一经查出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乙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代宰费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承诺服从和配合甲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自身违反上述制度的行为,依约定向甲方缴纳罚款。

乙方不得扰乱甲方屠宰场生猪屠宰秩序。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猪屠宰车间,因乙方不听劝阻进入生猪屠宰车间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并依约定向甲方缴纳罚款。

乙方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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