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通用17篇)

时间:2023-10-24 17:05:54 作者:文轩 热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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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学区、家属院的安全管理,根据公安局对暂住人口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凡来我校工作的、临时工、承包基建、总务各项任务的.施工队伍及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安分守法。

2、临时工、外来人员,入院门卫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3、施工队、临时工、应由用工单位和带队负责人对其加强管理,做到三知,即知每个人的现实表现、个人经历、家属情况,对来历不明者一律不能使用。治安管理,应坚持谁用工、谁教育、谁管理的原则。发现有违法乱经盗窃等不良行为,应立即妥善处理或辞退。

4、严禁在教学区、家属区、工地住区使用电炉,明火做饭要经学校领导同意。违者罚款30元。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临时工是学校某些岗位的特殊性用工人员,管理好临时用工人员,也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对临时工的管理需做到:

1、新招临时工要留下他(她)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2、上岗前要以书面的形式让他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3、对在上岗后所出现的问题,要即时与他沟通、提出工作中不足并充分发挥他积极性。

4、对工作马虎、责任性不强,经多次提出不改正的临时工或应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教学影响的.人员一律进行解聘,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因工作需要,我校在幼儿园、食堂、门卫及电工等部门招收临时工若干名,为严格临时工管理,特制订下列制度。

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所招收的.临时工要与学校签订合同,一年一签。视工作表现可以续签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临时工每年要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四、所招收的临时工,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五、要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坚守责职,有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

六、同事间要团结协作,对服务对象要亲切、自然,礼貌对人。

七、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途离岗、辞职,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临时工签署合同时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证,居住证及有关证件。

九、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及社会上要遵纪守法,恪守道德。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本局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用工分固定期限临时用工和即期临时用工。所聘临时用工人员均应交纳押金。

第三条  局办公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局临时用工的聘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聘用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

第五条  临时用工的聘用程序:

一、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

1、由各科室、所、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用工要求报局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具体招聘组织工作;

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公开招聘应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工、人事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用工部门负责人、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专家(可外聘)组成。

5、受理报名;

6、初审并通知考试;

9、合同解除,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报局办公室,并通知临时用工人员。

二、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

2、局所属所、队、中心聘用的,经所、队、中心负责人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临时用工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向局党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办公室要按《劳动法》的规定,起草临时用工合同,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12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辞职信范文 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12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工程部年度工作总结 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制度。

二、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 (期间在猿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 《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三、雇用限制

年未满员远岁者不得雇用。

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 (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雇用期间不得超过猿个月。

四、雇用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 “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 “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五、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人厂工作。

六、管理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七、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源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 “离职申请 (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八、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 “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至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本局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用工分固定期限临时用工和即期临时用工。所聘临时用工人员均应交纳押金。

第三条  局办公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局临时用工的聘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聘用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

第五条  临时用工的聘用程序:

一、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

1、由各科室、所、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用工要求报局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具体招聘组织工作;

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公开招聘应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工、人事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用工部门负责人、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专家(可外聘)组成。

5、受理报名;

6、初审并通知考试;

9、合同解除,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报局办公室,并通知临时用工人员。

二、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

2、局所属所、队、中心聘用的,经所、队、中心负责人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临时用工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向局党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办公室要按《劳动法》的规定,起草临时用工合同,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 " 以岗择人,宁缺勿滥 " 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 本 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

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 8 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二) 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项目工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四条 用工项目部与临时工应当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工程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的审批。 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需到公司办公室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从业证书复印件备案。

办公室负责把录用信息急时报送董事长,以便其了解被录用临时工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服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工项目部不履行用工协议,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二)临时工参军、升学的。

第七条 用工项目部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1 0天通知对方。

第八条 用工项目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 对临时工进行必要岗前培训和项目工区内场规场纪及安全教育;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1、学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适当招用临时工,以补充后勤人员的不足,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2、临时工用工与否,由总务处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临时工录用后签订合同,规定劳动任务及待遇后上岗。

4、在合同期间,临时工如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其它特殊变故,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一般在合同期间内不得无故辞退临时工。

5、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定合同。

6、如果中途无故有一方单方终止合同,赔偿对方损失。

7、临时工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制度,服从分工,服从领导,完成工作任务。对劳动表现好,超额完成任务,对学校有较大贡献者应给予物质奖励。

8、对临时工待遇,在条件下许可的'情况下,应逐年适当有所改善。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1、学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适当招用临时工,以补充后勤人员的不足,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2、临时工用工与否,由总务处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临时工录用后签订合同,规定劳动任务及待遇后上岗。

4、在合同期间,临时工如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其它特殊变故,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一般在合同期间内不得无故辞退临时工。

5、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定合同。

6、如果中途无故有一方单方终止合同,赔偿对方损失。

7、临时工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制度,服从分工,服从领导,完成工作任务。对劳动表现好,超额完成任务,对学校有较大贡献者应给予物质奖励。

8、对临时工待遇,在条件下许可的情况下,应逐年适当有所改善。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适当招用临时工,以补充后勤人员的不足,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2、临时工用工与否,由总务处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临时工录用后签订合同,规定劳动任务及待遇后上岗。

4、在合同期间,临时工如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其它特殊变故,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一般在合同期间内不得无故辞退临时工。

5、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定合同。

6、如果中途无故有一方单方终止合同,赔偿对方损失。

7、临时工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制度,服从分工,服从领导,完成工作任务。对劳动表现好,超额完成任务,对学校有较大贡献者应给予物质奖励。

8、对临时工待遇,在条件下许可的情况下,应逐年适当有所改善。

临时用工管理方案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

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

机关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而临时使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服务性、替代性事务工作,确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临时用工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编制分为专业技术和工勤两类。专业技术临时用工编制用于专业性、技术型岗位临时工作人员;工勤临时用工编制用于后勤服务岗位临时工作人员。不同类型的临时编制不得混合使用。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以使用派遣制人员为主;用人单位一般不直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需直接聘用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临时用工编制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用人单位另行报批。

第六条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依据核定的临时用工编制申报用工计划,人事部门批准并下达用工计划。

第七条使用派遣制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负责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等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派遣协议负责临时工作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

第八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用工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上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临时工作人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拟派遣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在执法岗位、涉密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时,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增工薪人员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如有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形,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减编制,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临时用工管理方案

1、为维护项目部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单位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临时用工。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本制度所指临时用工是指不在公司正式和试用编制内的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人员。

1、因施工生产的需要招收临时工,由项目经理对招用临时工的劳资,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技术工人必要时需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和体格检查,符合录用条件的,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临时用工申请计划应写明用工事由、用工期限、用工人数、用工来源、是否需要公司提供食宿和建议工资水平。

3、要求当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出示身份证和原籍村,派出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及计生情况证明,遵纪守法,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服从统一调配安排。

1、临时工为施工生产提供技术和劳务,可根据被招收人员特长安排,禁止以普代技,不得单独承包工程。

2、招用单位为临时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对临时用工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临时工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公司只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必要义务。

3、招用的临时工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参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并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证上岗。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听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劳动纪律。

4、招用的临时工经教育培训后,尚需向临时工带队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临时工带队人对所带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他们熟悉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知识。

5、招用人员上岗后应等同在册人员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不守纪律,不服从指挥,盲目蛮干者按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处理清退。

6、对临时用工因意外给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用工部门负责追索赔偿,赔偿额度视事件大小由用工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财务部门或公司分管用人部门的高层领导决定。

7、对临时用工给公司因盗窃、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而造成的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的损失,公司将严厉处罚,同时追究用工部门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人力资源部门按临时用工合同规定时间核定临时用工工作完成情况,并根据临时用工合同和实际临时工工作表现制作临时用工工资单,通知财务部门发放临时用工工资。

9、对因临时用工发生的其他开支,由用工部门制作预算并根据实际支出的票据进行报销。

10、公司不负责临时用工除用工合同规定的.工资和开支以外的费用开支。

1、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责解释。

2、本制度经报项目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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