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

时间:2023-08-02 11:03:46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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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一期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约乙方共同拥有货车一部(___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型号已经行驶_______________公里,)车况良好,仍在行驶中。

2、经_______________物价局审核,车辆作价十万元,甲乙双方各伍万元。故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有第三方(_____________)在场负责监缴。

3、甲方仍为车主,所有手续一应俱全;乙方负责驾驶。

4、运输所得,扣除所有费用(包括油料、驾驶员工资、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审车、牌照等等)利润按五五分成。

5、承接运输任务,甲方做好记录,运输途中费用,乙方及时交由甲方记录,每月核算一次,年终决算分红。分红不超过净利润的80%。必须预留部分周转资金和风险金。

6、甲方责任、义务(略)

7、乙方责任、义务(略)

8、关于意外事故的处理(略)

9、出现纠纷时,约第三方(_____________)在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地方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第三方(_____________)执一份备查。

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这就是货车股份转让一半协议书范本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二

名称

经济类型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就业证号码

住址

市街、巷号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工作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

经营地址 :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 ________区(县) ___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本工作任务结束终止。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郑州或公司指定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岗位说明书及制度要求__________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 _______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每月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__元。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参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调整和发放_______。

第八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元或按_ 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________执行。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四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本合同于 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 日止。 月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日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对乙方实行 工资制度。

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其中基本工资每月 元。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每月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工的,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生活费或按 执行。

第五条 保险福利

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奖惩、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培训、竞业限制等,对职工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的,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节或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约定条款与今后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五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xx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停车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商行政和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提倡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图在依法报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及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场、站,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应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占道费,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占道费必须统一交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会堂、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场所、医院以及5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按规定同时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未按前款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有条件的,应当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标志牌,并按要求喷划交通标线和设置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未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取得《停车场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专用停车场需要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有偿提供停放服务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向停放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看管人员应当取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看管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停车场看管人员管理,按指定的泊位停放、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准许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县(市)、上街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六

原标题:郑州停车场收费乱象调查:路边停车场缘何成了“唐僧肉”

新华网郑州9月22日电(记者张兴军)记者近日接到投诉称,郑州市内路边临时停车场收费存在诸多乱象。随后展开的调查显示,在停车难的大背景下,作为公共资源的路边停车场,竟然成了一些部门甚至私人眼里的“唐僧肉”。

“p字牌”下收费乱象纷呈

在建业路商城路口附近的一家饭店,市民张先生吃完饭出来准备驾车离开,一位身穿土黄色制服的中年妇女走过来,一边指挥倒车一边提醒:“把停车费缴一下,4块钱。”收钱后,中年妇女并未给付票据。张先生驾车沿路走了一遍,除了一块“严禁摆摊设点”的告示外,未见任何停车场收费标识。

这是郑州市停车场乱收费的一个缩影。

按照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等单位规定,市内正规停车场,需要有明晰的公示牌即“p字牌”和白色的停车泊位线,公示牌要标明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统一印制的上岗证,按标准收费后统一给付票据。

对照规定,记者在郑州多处路边停车场采访发现,仅“p字牌”的设立就是五花八门,有的没有收费标准,有的除了“p”字外什么内容都没有,多数“p字牌”并未公示停车数量。

临时停车场划定有“猫腻”

根据郑州市规划院交通规划所的研究,当前郑州停车难最突出的时段在晚上。记者连续多晚在商城路、建业路、中州大道等路段看到,从路边台阶到道路红线内,各式车辆挨挨挤挤,相关小区门口车满为患。

不少小区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停车难,路边又没临时停车位,很容易被交-警贴罚单,每天停车都是提心吊胆。

郑州市停管中心宣传民-警刘明州介绍,目前郑州有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约1万个,主要在道路红线以内,或占用路肩、人行道,通常是为缓解停车难而临时设立。一般经所在路段交-警大队考察后,由交-警支队和停管中心审批备案,但变动较大。

有知情人士指出,表面看路内临时停车场是为缓解停车难而采取的调节手段,其设置却暗藏玄机:临时停车场大多集中在医院、饭店或商超附近,一些配建指标不够、停车难问题比较突出的小区,有需求也很少划停车场。

停车场成了谁的“唐僧肉”

一些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临时停车场的`划定随意性大,管理粗放,很容易发生化公为私现象,有的停车场收费业务由此成为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唐僧肉”。

干过3年停车管-理-员的小李告诉记者,此前曾在东明路某医院附近看过停车场。刚开始,每月除了从停管中心购买1200元的发票外,还要给中心缴纳管理费1800元;后来采取“估堆”的办法,即管理费取消,但每月要买40本发票,每本票50张,停管中心每张票抽成3元,这一项就是6000元。

面对质疑,郑州市停管中心有关负责人承认当前临时停车场收费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同时表示,停车泊位数明显偏少是导致停车难、停车乱的主要原因。

刘明州介绍,目前全市有120万辆机动车,且以每天新增1300辆的速度增长。按照一级城市停车位配置100:30的国家标准,全市至少应有35万个停车位,目前不足20万个。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史璞认为,泊位短缺是停车难的重要原因,但作为行政部门,停管中心边收费边管理,是典型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在定位不清的背景下,公共资源很容易沦为单位或个人的牟利工具。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七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出租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

装修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用途

乙方租住甲方第一条所述房产,用于__________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房产用途与装修设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若对房产造成损失,乙方应给与赔偿。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收回,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房屋租金为___________元/月。

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房租。

第五条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将房产交付于乙方使用。

第六条水电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以保障乙方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饶施工。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甲方协商合修,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的损失,有乙方负责修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甲方的变更

如果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权人继续有效。甲方出卖房屋,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0天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八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20xx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幸福新夏津”的宏伟目标,团结一致、凝神聚力、干事创业、顽强拼搏,纵深推进“三个一年,九大战役”,县域经济质效并进,发展潜能明显增强,城乡面貌日新月异,干群关系更加融洽,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和谐等领域均取得长足发展。各条战线上,涌现出一大批艰苦奋斗、无私奉献,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全县人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县政府决定授予孙丙利等30名同志为“夏津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再创佳绩。

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要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精神,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精神,学习他们艰苦创业、创先争优精神,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奋勇争先,扎实工作,勇创佳绩,为“突破银夏津,成就金梦想”而努力奋斗。

附件:夏津县劳动模范名单

年4月22日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九

郑政文[2007]10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解读 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篇十

身份证号码: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建筑面积为第号)。

计人民币整(元整),与此同时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手续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保证对该房产拥有合法产权,并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等瑕疵,如果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存在的产权、财务等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甲方违约,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若因乙方原因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因甲方原因违约,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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