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30 06:46:37 作者: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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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工作报告篇一

为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各地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等要求建设人工湿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组织编制省湿地保护规划,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湿地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湿地保护名录前,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湿地保护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范围和界线,标示区界,并逐个确定湿地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需要将湿地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在征求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需要列入的省重要湿地名录,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需要将湿地申报列入国家或者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湿地保护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个月内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省重要湿地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并公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具备国家级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省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一)湿地资源状况调查报告

(二)证明土地(水域、海域)权属清楚、无争议的文件;

(三)妥善处理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方案;

(五)证明筹建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文件;

(六)其他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需的相关材料。

省级湿地公园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湿地公园设立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予以批复并命名。

除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规定命名外,其他任何场所不得使用湿地公园名称。

第二十三条 省级湿地公园因保护利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湿地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经整改确实无法修复的,应当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取消其省级湿地公园名称。

第二十四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名称变更、范围调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予以批复。

(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

第二十六条 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湿地保护规划,提出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未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协调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和评估结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档案,保存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管理、研究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

湿地保护档案,除依法保密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一条 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五)完善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六)开展湿地宣传、科普工作;

(七)劝阻、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湿地违法行为;

(八)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擅自开垦、烧荒、填埋湿地,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

(三)擅自采集野生植物,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卵、蛋;

(五)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

(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九)其他毁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一)设立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生产设施;

(二)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

(四)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对生态功能出现退化的湿地组织生态修复。因缺水导致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补水机制,根据湿地生态功能恢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补水。

第三十六条 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湿地;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少占用湿地。

有关部门在编制交通、通讯、能源等专项规划时,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占用国家或者国际、省重要湿地的,还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湿地保护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时,应当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前,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

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助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采取救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工作报告篇二

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在土壤浸泡在水中的特定环境下,生长着很多湿地水生植物。下文是关于安徽省为保护湿地而出台的关于最新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调整,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渔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行政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湿地根据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省重要湿地:

(一)国家级、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

(三)其他典型的、独特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第十七条 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意见。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但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

(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轮牧禁牧限牧、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构建湿地生态驳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

采矿塌陷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治理塌陷区水面、洼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区的积水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

第二十三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适宜当地生长的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品种,减少围网养殖,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向重要湿地施放防疫药物的,防疫机构应当与湿地管理单位共同制定防疫方案。防疫机构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避免或者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放药物的监督。

第四章利 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第二十八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二十九条 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湿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游客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应当服从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不再使用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占用重要湿地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可以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或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独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的阻水、排水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捡拾、收售动物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林业、农业(渔业)、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管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工作报告篇三

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在土壤浸泡在水中的特定环境下,生长着很多湿地水生植物。2月2日是世界湿地日,让我们一起保护世界上的湿地吧!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保护湿地的倡议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亲爱的同学们:

什么是湿地?湿地就是陆地上有水、有草、有鸟和有鱼类赖以生存的地方,那里碧水蓝天,鸟儿在天空中飞来飞去,互相嬉戏,鱼儿在水中快乐地游着,这里是小动物们快乐的天堂,在这里可以聆听到天籁之音,那种境界,就是任何人也会被陶醉的。

但是,近年来由于人们大量的砍伐树木,滥杀动物,导致湿地大片大片的消失,让动物们无家可归,天空中的小鸟有气无力地划过天空,伴随着几声凄凉的叫声,没有水的鱼儿在干涸的池塘里蹦上蹦下,在水中流着悲伤的眼泪。

现在,我呼吁大家都来保护湿地,关注湿地,保护生态,这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的,为了不让鸟儿再悲伤,为了不让鱼儿再流下眼泪,让我们保护湿地,让大自然恢复生机和活力,请不要再砍伐树木了,再也不要滥杀无辜的小动物了,它们也有权利享受大自然赐予它们快乐生存的空间和自由,善良的人们快献出一点点对大自然的关心和爱护,关注湿地,保护生态,让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地球变得更加美丽,富饶。

倡议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今年2月2日是第20个世界湿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湿地关乎我们的未来――可持续的生计!

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提供物产、美化环境等方面有其它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有“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的美称。同时湿地是濒危鸟类、候鸟以及多种野生动物的繁殖栖息地。

一、不随意开(围)垦湿地,不在湿地范围内放牧、捕捞;

二、不随意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不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不在湿地范围挖砂、取土、开矿;

五、不向湿地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不乱倒生活、建筑垃圾;

六、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八、积极参与绿色环保活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

九、 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循环用水;

十、要倡导餐桌文明,不食用野生动物。

我们相信,通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久久为功,祁连的天会更蓝、水会更绿、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会更高!

倡议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首先,倡议书有自己的格式。一般分为标题、正文、署名、日期四部分。标题有的直接写“倡议书”三字,有时要点明倡议的核心事情,如“关于开展献爱心活动的倡议”等等。正文部分,有的写称呼,有的不写称呼,但必须写清楚三点:一是倡议做什么事?二是为什么要做这些事?即讲清目的和意义。三是怎么去做,提出初步设想。署名是署倡议者的名称和姓名,日期是发倡议的日子。

倡议书有无效果就看倡议的事情有无价值,这部分是否写得

能服人,能感人了。

其次,倡议既要有先进性,又要有可行性。如上述沈柏生同学发的倡议,就有先进性,青少年应关心残疾人,也有可行性,即同学们努力能做好的。这是一份倡议书能不能起作用的重要原因。 第三,倡议书应写得情理并重,富有号召力。一份好的倡议书应说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人读后能被你的理由说服,能被你的感情打动,这是倡议书的号召力的内在因素。同时,也要在语言上下功夫,有几句能深深地震撼别人心灵的话。

倡议书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组成。

(一)标题 倡议书标题一般由文种名独自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的字体写“倡议书”三个字。

另外,标题还可以由倡议内容和文种名共同组成。如“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书 ”。

(二)称呼 倡议书的称呼可根据倡议的对象而选用适当的称呼。如“广大的青少年朋友们:”、“广大的妇女同胞们”等。有的倡议书也可不用称呼,而在正文中指出。

(三)正文

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写倡议书的背景原因和目的

倡议书的发出贵在引起广泛的响应,只有交代清楚倡议活动的原因,以及当时的各种背景事实,并申明发布倡议的目的,人们才会理解和信服,才会自觉的行动。这些因素交待不清就会使人觉得莫名其妙,难以响应。

2.写明倡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这是正文的重点部分。倡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化。开展怎样的活动,都做哪些事情,具体要求是什么,它的价值和意义都有哪些均需一一写明。 倡议的具体内容一般是分条开列的,这样写往往清晰明确,一目了然。

(四)结尾

结尾要表示倡议者的决心和希望或者写出某种建议。倡议书一般不在结尾写表示敬意或祝愿的话。

(五)落款

落款即在右下方写明倡议者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署上发倡议的日期。

湿地保护工作报告篇四

大家好!

我们的家乡在美丽的杭州湾畔,我们为杭州湾湿地而感到自豪!从小,我们就伴着波涛澎湃的钱塘江涌潮,捡拾滩涂上蛤蜊泥螺长大。我常常和小伙伴们采下堤岸雪白的芦苇,尽情地玩耍着,在滩涂上抛下一串串欢快的小脚印。那时候的我,感觉杭州湾湿地真美!

这学年,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杭州湾湿地:用仪器测量她的水质,用彩笔描绘她绚丽,用歌声赞美她的富饶,用双手保护她的身躯咱们用小公民的行动,美化着这片绿色的湿地——杭州湾变得更美了!

1、自觉地爱护湿地里的每一种生物,珍惜每一寸水土,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

2、无论您从事什么工作,希望您都能成为一名杭州湾湿地保护的义务宣传员。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相信咱们的杭州湾湿地一定会成为最美的“湿地公园”,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慈溪观光游览!

有您的支持和参与,您才可以看见人与自然和谐的动人场景:人们在岸边垂钓,芦苇在和风中恣意生长,白鹭在水草中安宁的栖息,跳鱼在滩涂上跳跃,鱼虾在清水中畅游。

xx-x小学“xx-x”环保小社团

20xx年12月10日

湿地保护工作报告篇五

今年x月x日是第xx个世界湿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湿地关乎我们的未来――可持续的生计!

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提供物产、美化环境等方面有其它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有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的美称。同时湿地是濒危鸟类、候鸟以及多种野生动物的繁殖栖息地。

一、不随意开(围)垦湿地,不在湿地范围内放牧、捕捞;

二、不随意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不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不在湿地范围挖砂、取土、开矿;

五、不向湿地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不乱倒生活、建筑垃圾;

六、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八、积极参与绿色环保活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

九、 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循环用水;

十、要倡导餐桌文明,不食用野生动物。

我们相信,通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久久为功,祁连的天会更蓝、水会更绿、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会更高!

湿地保护工作报告篇六

日照的海曲公园是个美丽的大公园!

走进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尊雕像,一个少女跪坐在礁石上,托着一个闪着银光的明珠,象征着日照的每天都蒸蒸日上,越来越美好。

进去后,首先看到的是人工湖,人工湖很静,旁边还有垂柳。春天来了,柳树发出了嫩芽,从远处看,柳树像一位少女正在梳理着自己那柔软的秀发。人工湖里还有小鱼,有的小鱼海冒出来欢快地吐几个泡泡,像是在跟游客打招呼。

经过人工湖,往前走,就到了动物园。动物园很大,有我们学校的操场那么大。动物园里的动物非常可爱,有老虎,狮子和猴子。狮子很凶,对着人们呲牙咧嘴,恨不得出来咬你一口。猴子很调皮,在假山上来回欢快的爬着,并好奇的望向观众,像在杂技表演,很讨人喜欢!

出动物园,向东走,就来到了小朋友们最喜欢的晃晃桥。这座晃晃桥的底部是由木板和铁链组成的,两边也是铁链组成的。晃晃桥长80米,宽3米,两三个人可以并排行走。你一走上去,桥就会摇晃,当你每走一步时,桥就剧烈的晃动。人多的时候,桥晃常厉害,你的心就会紧张的怦怦跳动。而小朋友们喜欢他的原因就是刺激!所以,你要经过晃晃桥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这就是日照的海曲公园,还有很多很多美丽的景色,说也说不尽,希望你能来细细游览!

湿地保护工作报告篇七

大气、河流、海洋、冰山……这些要素构成了人类的水资源环境。但是,你知道吗?还有一种资源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那就是被喻为“地球之肾”的湿地。

肾脏能将人体内的废物、毒素排出,是人类体内不可缺少的组织。而湿地就像大地的肾脏,既能保持水中的养份,又可以过滤各种有机废物,所以被称为“地球之肾”。

我们的身边处处有湿地,不论是小溪、湖泊、沼泽,还是人工建的水库、鱼塘,都是湿地。湿地遍布地球的每个角落,甚至连沙漠这样的死亡之海中,也有湿地。

在科技腾飞的新时代,人们为了工业、农业等的发展,陆续地将湿地排干、填埋。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全球的湿地面积缩小了许多。仅剩的湿地面积,用一个例子来说,就像苹果上薄薄的一层苹果皮!

据调查,因为人们乱砍树木、浪费水资源,两个旅游胜地:马尔代夫、丹戎比艾几十年后就会消失!

伊拉克的美索不达米亚曾是水鸟们的天堂,这里栖息着成千上万只水鸟,但是,因为战争和工业发展,美索不达米亚的面积仅剩50平方千里,40多种水鸟、甲壳类、珍稀动物已绝种。

为了我们自己,为了动物们能有一个快乐的家,请保护湿地!

湿地保护工作报告篇八

一、让我们做保护的先行者,积极投身湿地保护的行列,自觉爱护湿地里的每一种生物、珍惜每一寸水土。

二、让我们做文明的传播者,自觉做到不在湿地内倾倒垃圾、破坏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不携带火源进入湿地,不破坏湿地生态资源。

三、让我们做法律的捍卫者,人人行动起来,主动参与到保护湿地的监督中来,积极举报、制止一切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做保护湿地的模范。

四、让我们做生态的守护者,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投入到湿地保护志愿服务行动中来,共同守护我们珍贵的湿地资源。

五、让我们做湿地的宣传者,积极学习宣传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引导身边的人自觉加入到保护湿地的行动中来,努力营造保护湿地的浓厚氛围。

广大市民朋友们,湿地不仅是绿色资源,更是生态屏障,保护湿地就是守护我们的家园。保护湿地,不仅是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一个栖息的家园,更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保护湿地资源,共同绘制三秦大地上山清水秀的美丽画卷!

本文点评

  • 神奇谜解者
    2023-08-30
    作为一名工程师,我意识到人类活动对湿地的破坏。这篇倡议书提出了一些保护湿地的措施,我会尽力减少对湿地的破坏,同时也会鼓励身边的同事们加入到保护湿地的行动中来。
  • 悠然自得
    2023-08-30
    作为一名律师,我深感湿地保护的紧迫性。这篇倡议书对于保护湿地提出了具体的行动建议,我会加入到相关的法律保护工作中,为湿地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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