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30 08:04:36 作者:WJ王杰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非法采砂工作报告篇一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公证人员、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人员、律师的执业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与投诉举报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对此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遵从正当性原则以及全面审查原则。

刘某钦所生子女有刘国某、刘福某、刘宗某(刘某父亲)等 7 人。刘国某系刘益某之父。刘某与刘乙系兄妹关系。 2008 年 4 月 25 日,刘益某出具《委托书》,转委托江某代为办理本市虹口区多伦路三幢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申领及接受房地产事宜。 2008 年 4 月 28 日,虹口公证处对《委托书》作出 1290 号公证。 2016 年,刘乙申请对 1290 号公证进行复查,虹口公证处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书》,上海市公证协会也作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意见书》,对投诉人刘乙的投诉不予支持。

2019 年 11 月 8 日虹口司法局收到刘某对 1290 号公证及柳丽某律师、吴威某举报材料,经过调查,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作出 29 号答复,对刘某的投诉事项均不予支持,并进行邮寄送达。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以虹口司法局超过《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答复期限,确认 29 号答复违法。刘某以涉案三幢房屋的权属属于刘某钦 7 个子女为由主张 1290 号公证的内容存在造假为由,虹口司法局及市司法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虹口司法局作出的 29 号答复以及市司法局作出的 7 号复议决定。

市三中院一审认为,关于刘某反映的吴威某、柳丽某的律师执业投诉,因两人均为刘乙的委托代理人,且刘乙已经投诉并进行诉讼,对刘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刘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刘某对 1290 号公证的投诉,虹口司法局向虹口公证处进行调查并审核其提供的材料,未发现虹口公证处滥用职权、违法办证行为,决定不予支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对其提出的异议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以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投诉处理期限的起算点为接到或者收到投诉的次日。本案中,虹口司法局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收到投诉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作出 29 号答复,超过 60 日的期限,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市司法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7 号复议决定,行政程序合法,确认 29 号答复违法并无不当。刘某、刘国某无权委托刘益某,刘益某也无权转委托江某为由主张 1290 号公证的内容存在造假,实质系对 1290 号公证的内容存在争议。根据《公证法》规定, 1290 号公证所公证的委托书内容本身是否真实有效,属于民事争议,因此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判决如下:一、确认虹口司法局作出的 29 号答复行政行为违法;二、 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行政投诉处理包括公证执业、司法鉴定和律师执业活动三类事项。本案投诉涉及不同事项,在对投诉处理答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甄别相关事项所对应的法律依据之差别。本案中,法院判断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案期限,以《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作为审查被诉处理答复所涉公证执业活动合法性依据,对公证执业活动类的投诉处理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具有借鉴意义,也起到相应的法制教育作用 。

非法采砂工作报告篇二

运砂船与未取得许可的采砂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采砂的,应由运砂船对其不具有共同违法的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已逾二十年,运砂船舶实际经营人未核实对方是否取得许可,即联系采砂船为其现场采砂,行政机关认定其主观上对于共同实施非法采砂存在放任的故意,法院应予支持。

2021 年 3 月 14 日凌晨,宝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宝山南锚地附近水域执法检查时,发现装载江砂的某运砂船无合法运砂单据,涉嫌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水域内实施违法采砂作业,遂将其拦停并于次日移送被告宝山水务局处理。经宝山水务局登检,该船实际所有人及经营人原告陶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 2021 年 3 月 13 日 21 点 30 分左右,在吴淞口 10 号锚地北侧水域有一艘无名采砂船为其打砂。经查,该时间段上海市既未批出也不存在尚在有效期内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2021 年 6 月 4 日,被告宝山水务局对原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吴淞口 10 号锚地北侧水域组织运砂船实施违法采砂行为,依据《长江保护法》对其作出罚款若干元并没收江砂及运砂船舶。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宝山区政府作出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原告陶某某诉称,其购买砂石系临时起意,且并不知晓该砂石系他人非法开采所得,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 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装运行为客观上已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25 条规定所指的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能否证明其不具有共同非法采砂的主观故意。首先,原告称其行为系购买工程砂,对采砂船是否取得许可并不知情,但并未提供购买凭证,且前述条款规定指向的是装运行为,是否购买取得涉案江砂并不影响共同非法采砂行为的认定。其次,原告并非通过公开市场渠道购买江砂,而是从浏河出发航行数小时至吴淞口 10 号锚地后,联系采砂船舶为其现场打砂。一方面,原告当庭称其航行目的系为至共青码头拉货,因中途订单取消而临时停泊于吴淞口 10 号锚地,但无法提供任何运输合同、聊天记录或订舱凭证,该说法亦不符合水上运输经营的正常模式。另一方面,调查笔录显示,当日因看到海事局执法船,采砂船立即停止打砂并驶离现场,原告亦向上游方向行驶,经较长时间追逐后才被宝山海事局在宝南锚地拦停,明显存在逃避执法检查情节。最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已逾二十年,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已广为人知,原告作为涉案运砂船的实际经营人,更应对此有所了解。即便如原告所述,在不了解对方是否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即联系采砂船为其现场采砂,主观上对于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亦存在放任的故意。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陶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本案系《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例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作为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针对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条款,一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更是对运违法行为人的精准打击。本案从严格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最高准则出发,在涉长江保护共同非法采砂的认定方面适用推定过错原则,由运砂船对其不具有共同违法的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长江流域采砂实行规划与许可制度已广为人知,运砂船经营者对此更应明知并加以注意,即便当事人在不了解核实采砂船是否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装运江砂,亦可推定其对非法采砂的违法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本案审理维护了行政机关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打击,为长江大保护的国家战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

非法采砂工作报告篇三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心如清涧”为你整理了这篇整治长江非法采砂工作小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今年以来,江阴市公安局立足生态保护战略大局,履职尽责、主动担当,堵疏结合、综合治理,确保长江流域江阴段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打击整治,切实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高度重视,组织推动有力有序。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统筹,水警大队牵头,沿江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参与的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组,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形成全链条责任体系。强化宣传声势,通过江微信推文发布、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公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群众宣传《长江大保护法》法律知识,提高长江沿线群众自觉遵法守法、监督举报违法行为的.意识。同时,联动协调主流媒体开展一线现场采访活动,对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专项行动进行全方位、深层次宣传报道。

二、健全机制,协调联动无缝衔接。强化区域协作,将禁止非法采砂执法与长江禁捕退捕禁渔相结合,与靖江、张家港等地公安创建跨市联盟,定期开展联合巡航及座谈交流,深化信息互通,补齐交界水域执法短板,逐步建立打击犯罪协作区,构建和完善边际联合、内外联防、整体联动的区域性治安和协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以长江禁捕退捕执法联动专班为依托,联合市法院、检察院、水利、海事等职能部门建立全市协调联动、定期会商机制,保持紧密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水域非法采砂苗头信息。

三、打防并举,水域治理常态长效。结合日常水域巡逻,对锚地、停泊点、码头停泊的船只进行常态检查,根据犯罪规律,将警力向夜间、节日期间倾斜,安排警力对辖区重点码头和水域进行不定时巡查,同时要求沿江各所勤务指挥室值班人员加大沿江监控的视频巡查力度,线上线下灵活互补,进一步压缩非法采砂犯罪活动空间。全面启动长江流域禁捕退捕信息化防控平台建设,融汇公安、海事、水利、沿江企业等部门单位视频监控,增设ar鹰眼、红外热成像、无人机等新型智慧技防装备,确保长江流域江阴段监控全覆盖。

非法采砂工作报告篇四

对于因历史原因和政策因素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或完成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不应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应一概以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或赔偿。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赔偿。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结合房屋建造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历史成因、周边类似房屋价值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在被拆除房屋已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的情况下,当事人因违法强制拆除所获得的行政赔偿,一般不低于正常征收情形下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可得的安置补偿利益。

位于青浦区徐泾镇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原青浦县徐泾乡政府集资建造并对外出售,由杨某、蔡某某夫妇出资购买,原徐泾乡集镇建设办公室于1991年制发《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登记为杨某。2017年12月,案涉房屋纳入徐泾镇城中村改造项目先行协议征收范围。徐泾镇政府制定了《先行协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程序、费用、奖励等予以明确。征收过程中还对案涉房屋制作了评估分户报告。2019年3月,徐泾镇政府以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作出拆违决定,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杨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徐泾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徐泾镇政府赔偿因违法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后杨某在诉讼过程中故世,其妻蔡某某、女儿杨某某继续参加诉讼。

闵行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房屋系由原青浦县徐泾乡政府集资建造,具有特定历史成因和政策因素,且已纳入协议征收范围,故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信赖利益。因生效判决已确认徐泾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蔡某某、杨某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案涉房屋在被拆除前已经纳入该镇城中村改造范围,徐泾镇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故应遵循“违法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合理赔偿,确保当事人因违法拆除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正常征收情形下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必然可得的补偿利益。本案中,结合评估及费用公示情况,可得的补偿利益包括房屋补偿、价格补贴、奖励费用等项目。另鉴于徐泾镇政府仅提供了房屋置换的唯一补偿方式,而蔡某某、杨某某坚持要求货币补偿。由于该基地属期房安置,安置房尚未交付,故难以对安置房的市场价值进行估价。从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和补偿利益角度出发,本着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参考安置房源相近区域类似房屋价值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徐泾镇政府向蔡某某、杨某某支付赔偿金若干元。一审判决后,蔡某某、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虽并未经过法定登记程序确认物权,但结合该房屋的建造及流转过程等事实,可以认定蔡某某、杨某某对房屋具有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因违法履职行为导致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予以确定。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涉房屋曾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此后房屋被拆除也与项目推进有关。因此,一审法院基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计算赔偿依据,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参考与安置房源相近区域的同类型安置房小区地产价值确定安置房屋的折算价格也具有相应依据,具备合理性,所确定的赔偿总额有利于最大限度弥补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同时也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遇有相关房屋或设施因历史原因或政府自身原因导致建房手续不完备的情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金额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的处理从违法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出发,将当事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必然可得的利益作为直接损失,确定所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这一理解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本案的判决对同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体现了行政赔偿诉讼对违法行政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补偿性,增强了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效果,发挥了依法保护产权、保障和救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正向功能 。

非法采砂工作报告篇五

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商定盗采海砂,将共有船舶改装成采砂船,另购买船舶改装成具备屯砂、出砂功能的过驳船;雇佣被告人康某杰为船长,被告人康某河、康某强、姜某、康某滨等人为船员,并商定采砂超过30船,每多采一船,船员就可以多拿到1550元的奖金补贴,拿到的奖金按工资比例划分。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章、康某川等人多次驾乘采砂船,到闽江口和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以每吨6元至25元的价格出售给沙场或海上运砂船。经统计,王某章、康某川等人盗采海砂共计30余万吨,除3000余吨被公安机关查扣外,均被销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章、康某川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虽受雇佣为盗采海砂犯罪提供劳务,但参与利润分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2000元;没收犯罪所用的船舶。宣判后,王某章、康某川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第二大海洋资源。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沿海省份盗采海砂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威胁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王某章、康某川经精心组织、策划,为盗采海砂而专门改造船舶、雇佣人员,采取连续作业方式,在闽江口等海域盗采海砂,严重破坏海砂资源和海洋生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和区分主犯与受雇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法认定和处理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船舶,保障了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总体效果,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和导向。

本文点评

  • 独行之风
    2023-08-30
    这个案件体现了长江保护的重要性。非法采砂对于长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运砂船的经营者不核实对方是否取得许可证就进行采砂的行为简直太不负责任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处罚,以警示他人。希望大家都能加强环保意识,保护我们的长江。
  • 幻想之境
    2023-08-30
    5.盗采海砂的行为太可怕了!我们应该倡导环保意识,保护我们的海洋资源。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们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要坚决支持司法机关的打击行动,为海洋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 温暖的拥抱
    2023-08-30
    长江的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非法采砂更是严重危害了生态环境。这个案件的判决对于惩治非法采砂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运砂船的经营者,应该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好我们的长江。
  • 极速旋律
    2023-08-30
    保护长江,保护水资源,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非法采砂严重影响了长江的生态环境,需要严厉打击。这个案件中,运砂船的经营者不核实对方是否取得许可证就进行采砂,简直是不顾后果。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处罚。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共同保护我们的长江。
  • 雨巷故事
    2023-08-30
    4.这些人的行为简直是背离了社会公德!为了一己私利而不顾法律,破坏了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希望司法机关能给予他们应有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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