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奖励扶助工作总结(模板19篇)

时间:2023-10-31 14:51:32 作者:MJ笔神 优秀奖励扶助工作总结(模板19篇)

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个月内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是对自己工作的回顾和反思,也是改进和提升的机会。如果你还不知道如何编写月工作总结,那么这些范文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建议。

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20xx年x月x日,20xx-20xx学年度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开始,经过一个多月的忙碌,截止到20xx年x月x日,新闻传播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基本完成。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是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和荣誉的。所以,每一个名额的确定,每一个人员的审核,每一个问题学生的谈话,都必须时时谨慎小心。在学生处、各位辅导员的共同努力协作下,评选工作暂时告一段落,现将评选工作总结如下:

一、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贫困生助学工作。

贫困生认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工作从大的方面讲关系到民族强盛,从小的方面讲是贫困学子生命补给线,马虎不得。11月x日,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xx〕8号)文件,贫困生认定工作开始,我院分管学生工作的王书记高度重视和关注此项工作,并及时成立了相关工作小组和负责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确实发放到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手中。

二、分配公正、措施得当。

11月x日,我校学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奖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学生比例公正分配,并发出《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关于评选20xx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将奖助学金评选依据、名额分配、时间要求、需提供材料、各级人员职责等详细做了要求。

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落实^v^、^v^关于保障贫困学生努力学习,健康成长的精神,法学院在对学生的资助工作中始终坚持“志强智达言信行果”工作理念,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从解决贫困生的实际问题出发,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贷、助”和“绿色通道”在内的贫困生资助体系,有效缓解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压力,解除贫困生的后顾之忧,帮助贫困生树立起自立自强、诚信处事的观念,帮助大学生丢掉贫困带来的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并切身感受党和国家的关心、学校和社会的关爱,愉快学习、幸福生活、全面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1、学院高度重视资助工作,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副组长;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监督和检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检查、监督学生资助经费、学生资助工作的落实情况。

2、认真学习资助政策体系和有关精神,建立学院级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助学金、贫困补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为了使资助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院关于资助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这些制度的制定为资助工作的宣传、落实以及检查提供了参考,使资助工作能够做到制度化。

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县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要求,我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对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一种补偿,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作,为此,我乡围绕^v^让每个家庭了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v^的目标,开展三项措施宣传奖励扶助制度:一是实施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在宣传中工作,我们力争做到“三有”,做到空中有声音,广播每天进行早中晚三次宣传;墙上有标语,各村口、十字口张贴宣传标语十余条,固定标语10条;手中有资料,挨门挨户下发到每个群众手中,确保户均一份,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真正做到了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二是利用各种媒体宣传。

乡召开了全体乡支部书记、计生专干的工作专题会议,会上乡党委书记讲了对农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确保将这项民心工程切实到位,并成立奖励扶助领导和监督小组。随后,我们召集全体服务员、信息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进行了具体业务辅导,确保扶助对象的一个不漏和一个不错。

符合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经本人申请,实行“三评、三审、三公开”,即:村协会理事会评议、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两委调查评议;乡计生办初审、乡审核小组调查审核、报县级审核;进行三榜三公示,村报乡前,乡报县前,县审核后都公示于村,每轮七天时间,对公示无异的对象确定批准为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人。

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20xx是兰州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决战之年,根据区委、区政府下发文件精神,对照城管办11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今年,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工作,努力进取,使城市管理工作有一个新的开端。

结合团结新村街道20xx年环境建设任务要求和地区环境建设实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环境建设上要有新的突破,在街道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社区工作站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扎扎实实地按计划分阶段完成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数字化城管、环境卫生等工作的阶段性任务。现将全年环境整治相关工作汇总如下:

全年,建筑物外立面粉饰目前完成清洗粉饰面积7700平方米;铲除路面及楼院内三乱小广告共22600余条;整治楼栋院落共51栋楼172个单元;完成涂白树木1270棵;清运垃圾吨;卷闸门改色822个;沿街摆放盆花35000余盆。

的重要意义,并拟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最终取得商户的理解、信任、支持与配合。具体工作如下:

1.街道拨款4700员购买涂料、工具等对沿街马路周边围墙清洗、粉饰共7700平方米,劝导商铺粉刷卷闸门共822个,对自己不愿粉刷的商铺,街道指定社区工作人员收取一定金额后统一粉刷。

2.街道对辖区内10余处背街小巷、市场、习惯性倾倒点的积存生活垃圾、建筑、装修材料垃圾等暴露垃圾点进行了集中清理。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街道集中抽调了近30人的保洁员队伍,连续奋战了数天时间,总计清运垃圾、渣土10余车次,合计吨。

3.为了美化城市环境,街道拨款5万元购买盆花2万余盆,在天水南路两侧依次摆放。

4.街道在执法活动中整治省科学院、省农牧厅违法建筑两处。

一是结合每周五的“周末大扫除”活动,对小区道路乱堆物、乱设摊、乱招贴,小区屋顶、简棚、平台、天井、明沟、垃圾箱房等易积水、蚊蝇孳生场所以及居住区公共绿地、房屋夹弄、车棚车库等环境卫生死角,进行全面清理。并对市场、建筑工地、汽车站等外来人员集聚点定时药物喷洒,有效降低辖区内成蚊成蝇密度,并发放灭蟑灭鼠倡议书、宣传单各3000份。

二是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发挥群众参与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意识和主人翁精神,加强群众自我教育和相互监督,逐步提高居民的文明程度。

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聘请热心市民担任监督员,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街道全年对全国水利普查指定的8家单位、10户居民进行摸底填表,对二次供水44家单位进行摸底。对辖区三不管楼院、破旧楼院、市房管所所属楼院进行摸底工作。全年街道打造精品楼院红星巷社区、天平街社区共两处。

我街道今年数字城管工作加大整治力度,对无主建筑垃圾积存卫生死角、无主井盖、店招店牌破损等问题,及时处理。全年1—9月,共计解决案卷17853件,返工86件,及时解决率,返工率。

建立和完善了辖区单位的基础信息及社区环境卫生评比标准、管理细则等制度,积极做好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春夏两季的灭鼠、蚊、蝇、蟑工作。市容环境是城市的一张名片,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下半年要以创建“卫生文明城市”为契机,以开展“门前三包”活动为重要载体、以推动城管进社区为抓手,严格管理,实现市容管理水平新的提高。

全长效机制,力争长期效果。力争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案例处置率、按时处置率、结案率百分之百,返工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完成各项城管工作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工作,加强协管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协管员的上岗率百分之百,职责落实到位,门店责任书落实率百分之百。

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xx街道办xxxx年度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v^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狠抓工作落实,加大工作力度,结合整规工作取得了积极实效,实现了政府积极服务企业,企业发展零负担、零投拆、三乱现象基本杜绝的目标,现就xx街道办xxxx年的企业减负治理三乱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为确保xx街道的企业减负及治理三乱工作得到切实落实,xx街办建立了以街办主任刘永才为组长,分管街办副主任杨大伟为副组长,经发办、城管办、财政所、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工作机构,为确保xx街道办xxxx年度的企业减负治乱工作的积极贯彻落实,营造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氛围创造了良好基础条件。

xxxx年度xx街办认真规范服务行为,坚持杜绝三乱现象,年内涉及与企业有收费关系的有城管办向企业收取的工业、生活垃圾清运费、个体工商户的清洁服务费;林业部门代收的义务植树的以资代劳费等,以上费用的收取均按照市容管理局及区物价局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的,同时城管办还与企业签订了收费及服务合约,经发办至《乡镇企业法》颁布后,至今未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经查xx街办的其它有部门也未向企业收任何费用。因此xx街道办xxxx年在规范政府在为企业服务的行为杜绝三乱的工作上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xx街办为保证企业减负及三乱治理工作得到贯彻落实,街办领导经常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具体分管的同志经常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情况,同时积极协助区减负工作机构认真开展减负工作的专题检查。经过常年企业减负工作的积极开展,禁止“三乱”行为发生,xxxx年xx街道办实现了政府为企业发展积极提供服务,企业对政府(街办)零负担、三乱现象零发生的目标。

在今后的工作中,xx街道办将进一步认真做好xxxx年度的企业减负治理三乱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继续实现政府为企业热情服务,企业对街办零负担,三乱现象零发生的目标而努力。

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2012年我镇奖励扶助工作,严格按照“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对象申报,资格确认,资金组织,资金发放,监督保障”的程序精神组织,规范操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2012年我镇新增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4人(其中国家奖励扶助12人,半边户家庭2人,)至4月底,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全镇奖励扶助所有对象的资金发放率均达到100%,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2012年是奖励扶助在我镇实施的第年,为了准确地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

任,为奖励扶助政策的全面落实提供了主要。

考核内容,从组织上确保对象,一个不漏,一个不错,一个不假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优惠政策事的不断扩大,极大地鼓励了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

是宣传资料几千余份,发送到每一群众户,真正使广大农民都知道党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村民都能享受到党的政策的关怀。

2012年尽管我们做了许多的工作,但是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会继续努力,再接再励,把奖励这项工作做到最好。

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我县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位置,大力下移工作重心,着力推动强基提质,全力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升级。

(一)主要指标完成较好。2013年度年终总人口万,已婚育龄妇女万,全县出生9185人,出生率‰,同比下降个千分点;死亡3722人,死亡率‰,同比上升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同比下降个千分点;符合政策生育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出生性别比(女=100),同比下降个比点;落实节育手术8764例,同比增加974例。

(二)统计数据准确有效。以“信息化应用年”为契机,狠抓数据清理、修正,确保全员人口信息不重不漏不缺,数据准确无误。截止9月30日,全县共补充、修正数据万项,全员人口数据平均空填率下降至,逻辑错误比例下降至。省流动人口“一盘棋”监管平台信息反馈率每月均达100%,国家padis平台各项信息反馈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反馈时效和质量效果均居全市前列。

(三)优质服务普惠于民。全面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精心打造人口计生重大民生工程和优质服务品牌。截止9月30日,全县已完成目标任务4492对,按工作进度目标人群覆盖率达,早孕随访率,妊娠结局随访率,实验室室间质评合格率达100%,8月2日我县在全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培训班上作典型发言。扎实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鉴定治疗工作,新增并发症人员19人,对原105名并发症人员进行年检。今年县财政安排45万元对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进行系统治疗,解除他们的病痛。开展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18例,确定11对夫妇符合再生育条件。

(四)利导政策提标扩面。进一步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切实做好普惠政策与计生利导政策的有机衔接。2013年,县财政共发放计生利导资金万元,其中奖励扶助资金万元,特别扶助资金万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万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资金万元,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配套资金192万元,为尚未达到特扶对象年龄条件的6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3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发放扶助金万元,县民政、移民、教育等部门为困难计生家庭发放救助、扶助资金万元。县财政在国家、省、市、县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增发扶助资金195万元,提标扩面受惠人群达9212人。在征地补偿时,为54户领证独生子女家庭落实多分一人份额政策资金万元。

(五)依法行政规范有序。2012年10月以来,审批法律文书3554份,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查处“两非”典型案件4起,已结案3起。对招工、招录国家公务员、干部任用、评先评优、社会公众人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严格把关,共审查58次2734人,否决11人;审查拟评选先进单位725个,否决2个。在计生管理与执法中,无违法、违规、违章、违纪人员,未出现因执法不当而引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我县计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省市检查、最近集中督查以及平时掌握情况来看,仍存在许多差距和问题。一是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平衡发展。当前我县人口计生工作仍然存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一些村人口底数不清、环情孕检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开展不够经常,存在育龄妇女漏管理、环孕情漏检测、节育措施漏落实、人口出生错、漏报现象。二是重点难点工作有待突破。流动人口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农村群众外出违法生育问题比较突出。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难点工作欠帐大。三是计生队伍素质能力有待提高。部分乡镇计生服务所服务层次低,服务措施落实不力,政策外生育控制能力不强。计生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全局思维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理论学习和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的方式手段有待进一步创新等。一些基层计生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不愿抓、不敢抓、不会抓的现象,有些组信息员对人口计生工作不闻不问、形同虚设。建议进一步完善计生工作考评机制,形成更加有利于提升人口计生基层基础水平和促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考评导向。

(一)工作思路:扎实夯基础,统筹求实效,创新促转型,稳定求进步。

(二)工作目标:稳妥推进改革,全力保障先进。

(三)工作措施:

(1)着力抓好今冬明春计生“双抓”活动。一是强化宣传造势。借助多种宣传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强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大力宣传计划生育“三个不变”的政策导向,向社会传递主流声音,让干部群众明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应有之义,严格依法管理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本要求,“单独”夫妇不必抢时间突击生育。县电视台开辟计生专栏报道活动动态,滚动播放计生宣传标语,定期通报活动进展情况。做好《xx县计划生育工作三十年回眸》的编撰工作。二是加强计生阵地建设。要求每个村(居、社区)投入3000元用于计生阵地建设。县财政加大对乡镇(街道)计生阵地建设经费的保障力度,对经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县财政将按乡镇(街道)实际投入的50%予以以奖代拨配套。三是强化孕前服务管理。各乡镇(街道)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切入点,对“三查四术”对象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把督促和落实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的“三查”到位和“四术”落实作为突破口,带动育龄群众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高节育措施落实的及时率、有效率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四是抓好信息化建设。采取进村入户核查、部门信息互通、区域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摸清人口底数,做好全员人口信息删重、补漏、修正等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逐项补充、修正,彻底消除数据逻辑差错,做到育龄对象本人、档卡、手册、微机信息一致,确保基础信息完整、准确。

(2)着力抓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积极做好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人群规模、生育意愿调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后,严格按政策、依程序做好审批工作。严格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队、县法院计生合议庭的作用,积极有效利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违法生育的案件严格按程序,做到发案及时调查、查清及时征收、拖欠及时催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加强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力度,达到征收一宗,教育一片目的。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范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全方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机制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机构许可准入和人员资质认定,加强对医务、技术人员职业规范培训,进一步加强孕情监测。乡镇(街道)和部门之间加强配合,积极提供“两非”案件线索,加大医疗、计生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打击“两非”力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回落。

福建省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中共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5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5〕1号)精神,从2015年起,我省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确保与已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形成全省范围内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引导更多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 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一)发放标准。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负担办法。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 (含中央补助资金),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奖励扶助金应按照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委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中。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具体委托发放办法由设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一)财政部门根据发放需要,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一)省、设区市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市)级、省级每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推行村(居)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并通过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可以由民评代表兼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省工作协调小组。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省级补助,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级领导对奖励扶助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要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安居、致富、成才、亲情、保障”系列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农村低保、造福工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向计生户倾斜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奖励扶助工作经费。

(五)各地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下发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生家庭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七)县、乡(街道)、村(社区)三级要分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奖励扶助金通知等资料。

(八)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机制,各县(市、区)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定期向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或计财科汇报工作进展动态、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数据。省卫生计生委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信息反馈、业务指导,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向国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交流。

奖励扶助工作分以下七个步骤进行。

(一)奖励扶助政策宣传培训。市、县、乡采取召开会议、进村(居)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内容、发放程序等。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县、乡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局局长、财务、统计、政策法规工作人员、计生协常务副会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计生专干、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组织力量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确认工作。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居)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布、省市复查、群众举报的登记确认程序。实行调查登记质量追踪和各级人口计生委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过程的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透明、准确、公平、公正。

(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个案信息数据库。

(四)本年度奖励扶助金预算方案编制、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按照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编制本年度经费需求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备案。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信息反馈和监督。代理发放机构按规定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下年度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上报。制定下年度奖励扶助金需求预算方案。

(七)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省、设区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每年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整改提高。

附件:

1.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2.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1

具体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辞职、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夫妻中有一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一方纳入。

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

(一)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

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二)关于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三)关于收养问题

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一)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二)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三)关于死亡子女数指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子女。

(四)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一)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一)关于户籍迁移变动

扶助对象户口在省内迁移,扶助金在迁出当年仍由原户籍地发放;次年起,按迁入地标准发放。执行国家政策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其他原因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居住满五年后列入。

(二)关于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工作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停止奖励扶助。

(三)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2004]36号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内容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目标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省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协调组织,组织实施这项工作。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政法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计财科和政法科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性解释。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

“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本人及配偶的户口必须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认定其为农业户口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应具备:国家未予以安排就业;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对象。

凡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户口。

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

(1)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

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除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生育第二胎的间隔期为四年。

(2)关于早婚早育政策的界定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凡在此之前生育一个子女,均视为符合法律 法规的生育行为;凡在此之后生育一个子女,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还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3)关于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以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视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在此之后生育第二胎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达到生育间隔,但生育一女夫妇未达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为女孩的,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的还须落实绝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4)关于收养问题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关于子女数的确认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2)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3)关于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

(4)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包括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之和。

5.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1)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三)其他相关规定1.关于户籍的迁移变动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实施后,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改变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当地奖励扶助政策。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者,凡因国家政策规定移民迁入的,可享受当地的奖励扶助政策;其它原因的,须居住满五年后才能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户籍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奖励扶助。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七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复印件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奖励扶助金标准: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六、奖励扶助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奖励扶助金由县以上(含县)财政承担。省(含中央的支持)财政负担80%(不含厦门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不得分摊到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这项工作所必须的支出。

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负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省级主要负担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目标人群个案管理软件开发、培训和信息库的建立、政策口径宣传资料的印制以及各类申报表和证书的印制费用等;设区市主要负担奖励扶助工作的宣传教育、个案信息管理、培训、调查、入户宣传资料印刷等工作经费;县、乡两级主要负担本级奖励扶助工作的调查取证、申报审批、宣传培训、个案信息录入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经费。各级计生部门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一)奖励扶助金发放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银行、邮政等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二次,一般于每年的7月和12月各发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县级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八、检查与监督(一)省、设区市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并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可以由民评代表兼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省工作协调小组。

九、奖励及责任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省级补助,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对奖励扶助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要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安居、致富、成才、亲情、保障”系列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农村低保、造福工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向计生户倾斜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五)各地根据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下发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七)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奖励扶助金通知等资料。

(八)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机制,各县(市、区)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定期向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或计财科汇报工作进展动态、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数据。省人口计生委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信息反馈、业务指导,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向国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交流。

十一、工作实施步骤奖励扶助工作分以下七个步骤进行。

(一)奖励扶助政策宣传培训。市、县、乡采取召开会议、进村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内容、发放程序等。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县、乡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局局长、财务、统计、政策法规工作人员、计生协常务副会长、村民委员会主任、计生专干、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组织力量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确认工作。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布、省市复查、群众举报的登记确认程序。实行调查登记质量追踪和各级人口计生委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过程的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透明、准确、公平、公正。

(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个案信息数据库。

(四)本年度奖励扶助金预算方案编制、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按照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编制本年度经费需求计划,上报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信息反馈和监督。代理发放机构按规定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下年度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上报。制定下年度奖励扶助金需求预算方案。

(七)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省、设区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每年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整改提高。

附件:

1.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略)

附件1: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学梅省人口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李国瑛省财政厅副厅长

雍秀英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员:林玉榜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陈太坑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黄建平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

陈厚銮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处长

韩晓青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处长

姜琪生省人口计生委发规处处长

陈秀珍省人口计生委宣教处处长

曹军良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主任

柳红省人口计生委群工处处长

二、办公室成员

主任:陈厚銮

三、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各项配套规章和制度,协调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协调和部署各地奖励扶助工作,定期分析工作进展,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和人口计生委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共同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四)审查考核奖励扶助地区、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情况。

工作总结奖励惩罚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全体员工。第二章奖励第三条企业奖励分为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殊贡献奖三种。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一)品德良好,努力工作,业绩突出或者超常的。(2)热心服务,事迹显著的。

(3)举报违法行为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4)发现职责范围外的过错,及时报告或妥善处理。

(5)对企业经营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和显著成绩。(6)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其他特殊贡献,足以为员工树立榜样。

(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成绩突出。第五条企业设有“管理创新与合理化建议奖”、“优秀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经理”等奖项。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时,人力资源部将组织评选活动,奖励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将予以奖励和通报,并发给奖金_____元,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1)吃苦耐劳,业务精通,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

(2)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堪称全体员工的楷模。(3)其他经事实证明有益于企业或社会的行为。

第十条“优秀经理”奖,企业分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两个等级第三章处罚第十一条处罚包括批评、记过、罚款、降级或降职、撤职。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一)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者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聊天的。(2)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失误,情节轻微的。

(三)妨碍工作或者业务秩序,情节轻微的。(4)不按要求着装。

(5)在禁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6)无故不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示或限时命令。

(7)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私人电话。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记过、降职或辞退:(一)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元;当月累计三次及以上,罚款元,警告一次。

(2)旷工一天,除扣发当日基本工资的___%外,还将被罚款_____元。(3)代他人打卡的,每次罚款____元;超过三次(含)的,通报批评,并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

(4)委托他人打卡或涂改、故意损坏考勤卡的,除按旷工处理外,每次罚款____元;超过三次(含)的,通报批评,罚款人民币_____。(五)处以__________万元的罚款_______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或降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损坏公物的,除赔偿外,处以____元罚款;经查属故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元的处罚,并给予警告。(7)对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中饱私囊,在对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礼品,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8)其他违反企业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按有关制度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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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奖励扶助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15〕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15〕28号,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办法》)和《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自治区在各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在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条市、县(城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四条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南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县(城区)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第六条凡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救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后自觉主动落实放环、结扎措施的家庭;

(四)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七)再婚双方依法各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八)依法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四)《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家庭,《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一次性发给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一方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二)《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第十条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第十一条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5000元。

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

第十四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

第十六条《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享受国民教育)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七条《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本科(享受国民教育)以上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六个月内应落实放环、结扎的对象,因有禁忌症不能及时落实措施的,六县的提供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六城区的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禁忌症解除并落实相应措施后方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第十九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第二十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资金来源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奖励扶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四)本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金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支付;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金为各县(城区)财政全额支付;

(六)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城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管理,按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参照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范围

从2004年12月份起,在全市12个县区全面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二)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县、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该项工作在市、县区、乡镇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级成立“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县区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审核制度。各县区要按要求向市工作协调小组报送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市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开展工作。并报市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9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各县区人口计生局依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县区财力情况,确定市和县区财政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五城区由城区财政全额负担;邕宁、武鸣、横县、宾阳四县按市财政40%、县财政60%的比例负担;上林、隆安、马山三县按市财政70%、县财政30%的比例分担计算。各县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市政府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或自行确定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区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

(一)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各县区每半年对该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县区级每季度、市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实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每年由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六)建立督查制度。由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和各县区人口计生局纪检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市工作协调小组。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县区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市财政将缓拨该专项资金。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任务和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对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该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工作。

(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生活费)、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五)各县区根据本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七)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市工作协调小组。

工作总结奖励惩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v^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维修服务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汽修美容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维修美容部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客运、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打造公司服务品牌,特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店长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部门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2、考核营运过程中员工违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3、公司安全办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员工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员工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员工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各项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在店铺学习、培训可获得每人200元的考核奖励。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4、员工工作中,为客户排忧解难,受到客户赠送锦旗或表扬信的,每次奖励50元。

5、员工工作中,为客户排忧解难,受到新闻媒体表彰并见报的,每次奖励100元。

七、处罚细则。

1、公司违规员工在接到公司违规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安全主任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违规营运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3)、三次违规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年度员工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公司员工未按期对设备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4、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5、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员工发生有责事故的处罚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事故后必须半小时内与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200元违约金。若因员工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员工有责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员工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0%赔偿费。

b、员工有责有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员工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0%赔偿费。

c、员工有责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员工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0%赔偿费。

d、员工有责有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员工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0%赔偿费。e、员工有责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员工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0%赔偿费。

f、员工有责有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员工处以4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0%赔偿费。

g、员工有责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员工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费。

h、员工有责有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员工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0%赔偿费。

i、员工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0%赔偿费。

八、安全生产优秀员工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修理厂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事故;

3、本年度无违规;

4、本年度无投诉。

九、安全生产良好员工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修理厂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事故;

3、本年度无违规;

4、本年度有投诉,但投诉不成立;

5、有好人好事记录。

本制度从发布日期起执行。请各部门认真执行。

工作总结奖励惩罚

(11)较好地完成学校所在地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学校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10分)。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法制副校长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制副校长职务、级别、以及法制副校长奖励、解聘的依据。

(4)对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分值折算计入派出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总成绩。

工作总结奖励惩罚

(9)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健全完善(8分)。

(10)每年年底主动向所在学校上级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当年履职情况(10分);

(11)较好地完成学校所在地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学校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10分)。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法制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制辅导员职务、级别、以及法制辅导员奖励、解聘的依据。

(4)对法制辅导员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分值折算计入派出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总成绩。

工作总结奖励惩罚

事实证明,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这其实也是员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员工奖惩制度样本,仅供参考。

第一总原则:要严格纪律,分清奖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竞争、公平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公司的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事项和工作流程,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以“奖惩结合,奖有功者,罚有功者”为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阶段性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包括通报表扬和奖金,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和部门的审计;

3.总经理办公会议联合评审;

4.总经理的批准;

第六条处罚: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解雇。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表现的,应当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指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的施工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

3、节假日经常加班,取得显著成效。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良作风,事迹突出的;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业绩突出。

6.堵住公司经济漏洞,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7.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对公司的其他贡献者。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1、迟到、早退罚款30元;

2.上班时间玩耍、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因轻微过失造成工作失误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未按要求清洗,罚款30元;

6.对恶意攻击或诬告同事、诽谤他人、制造事端的,罚款100元;

7.丢失重要文件、物品或者经营管理工具的,处以50元罚款;

8.不按时参加公司会议培训将被罚款30元;

工作总结奖励惩罚

1)在校内外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2)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或在灭火、抢险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3)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在保卫学校安全和维护正常秩序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4)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5)其它积极支持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形。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教师,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3、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学校安全制度,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职责不明确,导致发生师生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师生伤亡事故、食物中毒等事件不向上级报告也不及时查处的,应按事故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扣除奖金、津贴,情节严重,已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领导和当事教师当年年度考核一律直接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一律不得提拔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评为先进。

安义县龙津中学。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工作总结奖励惩罚

为大力推进“像军队”的纪律要求,规范酒店奖励、处罚管理制度,统一奖励、处罚标准,使酒店奖励、处罚有据可依、有章可查,确保酒店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酒店内实施奖罚由质检部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备案。奖励由《员工奖励单》体现,处罚由《员工处罚单》体现,《员工处罚单》分为红单和黄单,红单用于过失、严重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处罚,黄单用于轻微过失罚款的处罚,以上单据均由质检部统一编号定期审核,奖罚表单等同于有价证券进行管理。

(一)奖罚权限。

1.总经理有权对部门总监级(含)以下任何一名员工提出奖罚。

2.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有权对所分管部门总监(含)以下员工提出奖罚。其中使用红单对部门总监、经理实施的处罚,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对部门副经理、助理级(含)以下员工的奖罚意见,可直接通知质检部执行。

3.行政总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行使副总经理的奖罚权限。

4.质检部经理有权对酒店各部门主管(含)以下员工实施奖罚。

(二)部门处罚权限及程序。

1.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本部门过失员工提出警告、轻微过失、过失、严重过失、重大过失处罚;部门主管、质检员亦有权对过失员工提出警告、轻微过失、过失处罚,但须经部门负责人签批。

2.各部门对本部门过失员工提出过失处罚时,如属“警告、轻微过失、过失”处罚,由部门直接签发《员工处罚单》,并定期报质检部复核,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属“严重过失、重大过失”处罚则须向质检部报告,经质检部核实情况后签发《员工处罚单》,在此过程中,质检部有权对部门提出的处罚予以更正或调整。

3.大堂经理在值班期间,有权在所辖范围内对酒店任何部门主管(含)以下任何一名过失员工提出警告、轻微过失、过失处罚,并通知质检部,由质检部核实情况后签发《员工处罚单》,在此过程中,质检部有权对大堂经理提出的处罚予以更正或调整。

(三)、部门奖励权限及程序。

1.对员工实施奖励,不论何种形式每次不得超过5000元。

3.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本部门员工提出奖励,报质检部批准后执行,部门主管、质检员亦有权对员工提出奖励,但须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质检部批准。

4.大堂经理在值班期间,有权在所辖范围内对酒店任何部门主管(含)以下任何一名员工提出奖励,报经质检部批准,质检部有权对大堂经理提出的奖励予以更正或调整。

(四)、奖惩的操作。

1.管理人员在行使奖励处罚权时必须按照权限程序审批,必须使用质检部和财务部统一编号的《员工奖励单》、《员工处罚单》,如出现无单处罚,则等同于贪污公款。

2.《员工奖励单》、《员工处罚单》一式四联,一联员工本人留存,二联员工所在部门留存,三联质检部存根,四联人力资源部备案。

贯彻鼓励先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一支自尊、自立、团结、奉献、有良好行为规范的员工队伍。

(二)奖励方式和种类。

1.表扬,分为部门内通报表扬,全店通报表扬。

2.奖金,按照不同审批权限,根据本制度逐条对应兑现。

3.奖品,按照奖金等同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4.体验,按照奖金等同价值,享受酒店等价消费。

5.休假,按照奖金等同价值,根据本人日薪兑换休假日。

6.进修深造,根据本人特点给予培训机会。

7.带薪旅游,年内安排省外旅游一次,全薪,报销全程车费、食宿费。

8.职级晋级,本人贡献巨大,又在本岗有发展潜力,给予晋级。

9.工资升级,根据贡献大小,通常在本岗晋一级,也可一次连晋几级。

(三)奖励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9.各部门助理(含)以上管理人员可对酒店内任何一名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提出奖励建议,报质检部批准后实施。

(一)处罚的目的:

实施处罚的目的在于使所有员工都自觉的执行酒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级管理人员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店规店纪的严肃性,严格贯彻“二十字方针”的具体内容。

(二)处罚方式:实行罚不累计,现奖现罚。

(三)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分为:警告、轻微过失、过失、严重过失、重大过失。

(四)处罚申诉。

员工对受到的处罚如有不服,可书面向质检部申诉,质检部应在5天内给予回复,若质检部5天内没有给予回复,可直接向总经理申诉。

(五)撤销处分。

1、对非重大过失性错误,酒店执行将功补过的政策。员工受处罚后,如能正确认识,则在一个考核季度内,根据其工作表现考虑撤消处分及相应处罚。

2、员工过失处分撤销后,所受的经济处罚不予撤消。

〈一〉、轻微过失(不入档案,予以经济处罚)。

1.进出酒店不出示证件,罚款20元。

2.进出酒店不接受保安人员检查,罚款100元。

3.上下班不打卡或代人打卡、请人代打卡,罚款50元。

4.上下班不按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酒店,罚款50元。

5.不按指定场所存放私人交通工具,罚款10元。

6.仪表仪容未能达到酒店要求标准(有一项不合格者,视为未达到要求),罚款20元。

7.随地吐痰、乱抛杂物,在非指定吸烟区吸烟,罚款20元。

8.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客用设施,罚款50元。

9.工作期间在经营场所和工作区域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行为举止不文明,打瞌睡、挖鼻孔、剪指甲等,罚款20元。

10.无故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以内,罚款30元。

11.上班时间内不戴名牌或戴别人的名牌,罚款20元。

12.上班时未经许可打私人电话,罚款20元。

13.在工作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罚款30元。

14.上班时间吃零食、未按规定时间用餐,罚款30元。

15.上班时间私自会客超过5分钟,罚款30元。

16.下班穿着工作服装回家,罚款50元。

17.违反更衣室、制服房的管理规定,罚款20元。

18.违反员工食堂就餐规定,特别是浪费食品,罚款20元。

19.违反员工倒班宿舍的管理规定,罚款20元。

20.擅自脱岗、工作时间未经许可外出,罚款100元。

21.串岗或扎堆聊天,罚款50元。

22.下班后无故在酒店营业场所内逗留、游逛,罚款20元。

23.对客服务不微笑待客,不使用敬语,与客人遇见时不主动问候、让路,不符合“二十字”方针的要求,罚款20元,停职停薪一天,送培训受训,合格后上岗。

24.工作时间状态不佳,服务姿态不合格,罚款20元。

25.电话铃响超过三声仍不接听、接电用语不规范,罚款20元。

26.未经许可在四层以内乘用电梯或擅自乘客用电梯者,罚款30元。

27.工作时间内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罚款10元。

28.客人遗留物品下班之前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通报批评。

29.偷吃、偷拿、偷用客人食品、物品及酒店客用品,罚款100元,通报批评。

30.无故不参加酒店、部门、班组的各类活动、会议等,罚款20元。

31.不规范操作造成酒店财物或设备轻微损坏,罚款50元。

32.造谣惑众、诬蔑诽谤、挑拨员工间关系,罚款50元。

33.对客岗位人员在工作期间,佩带奇异饰物、随身听,mp3,手机等,罚款20元。

34.随意在酒店墙壁、电梯、卫生间等场所或物品上乱写乱画(情节严重,另行处理),罚款100元,通报批评。

35.未经人力资源部许可擅自调班,罚款50元。

提升奖励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v^,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v^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增强自己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xx大报告及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坚持以党的xx大为指导,为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和电脑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在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电脑知识方面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办公室业务工作能力。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一是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

二是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是在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中,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建议。同时,对群众要求解决但一时又解决不了的问题认真解释,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相信政府。

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项服务工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任务的好成绩,得到领导和群众肯定。

工作总结奖励惩罚

第一条按照奖优罚劣,激励先进,公正公平,一视同仁的原则实行奖罚。

第二条奖罚的分类。

(一)奖励:

分表扬、嘉奖、工资晋升。

(二)处罚:

分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工资或降薪、除名。

第三条奖罚标准。

(一)奖励标准:

1、表扬: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单位负责人给与表扬:

(1)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工作认真、踏实细致,始终如一;。

(2)工作作风严谨,工作无差错;。

(3)服务热情、礼貌待客、耐心解答客户咨询,多次得到客户表扬;。

(4)工作任务完成出色,成绩显著;。

(5)在单位内部举办的活动或代表单位参加外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6)维护单位利益,为单位的声誉和经营管理做好事者。

2、嘉奖:

a.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50元至100元的一次性奖金或物资奖励,:

(1)在月先进评比中的优秀员工;。

(2)提出体检业务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收效显著者;。

(3)工作积极主动,经常性的主动加班、不计报酬者;。

(4)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成效显著者;。

b.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于100元至500元的一次性奖金或物资奖励:

(1)被评为单位年度优秀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荣誉称号者;。

(2)在体检、医疗工作中,引进项目或技术,创造明显效益者;。

(3)为单位赢得社会荣誉,做出突出贡献者;。

(4)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财产,避免或挽回单位重大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者;。

(5)关心同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6)获得单位年度最佳员工称号者,奖励一次带薪休假旅游。

3、工资晋升: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按所在岗位工资架构标准晋升一级工资:

(1)连续三年获得单位年度优秀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荣誉称号者;。

(2)连续二年被授予最佳员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者。

(二)处罚标准。

1、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一次性罚款10~100元:

(1)服务态度不佳,引起客人不满或投诉;。

(3)未遵守劳动纪律,每月发生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4)擅离岗位,或工作时间串岗、聊天、睡觉;。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标志奖励扶助制度建立。2015年,该项制度在全国普遍推广。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也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二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四是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西藏、青海、甘肃、云南提前至55周岁)。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由地(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进行质量抽查,报送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关。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计算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采取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奖励扶助金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放,不得跨年度发放。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度审查和退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历年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度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清理退出。退出奖励扶助,主要有以下情形:户口性质变动;子女数量增加;审批错误;其他原因。

四、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第一,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具体是指: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监督内容包括:奖励扶助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资格确认是否符合程序;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第二,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代理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监督内容包括:财政专户设立和资金封闭运行的情况;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专项资金结存情况;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经济效益。

关于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是: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及时率和准确率;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机关部门的参与程度;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五、档案和信息管理

奖励扶助对象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指经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指记录奖励扶助工作过程的各类资料。

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奖励扶助资金信息和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典型事例:甘肃13项计生政策“大礼包”送福千万家

2015年,为帮助农村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甘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农村实施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规划利用5年时间,每年改造2万户,帮助全省10万多户农村特困群众改造危房,并明确将计生“两户”危房改造优先纳入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纳入民政、人口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奖惩。在2015年甘肃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徐守盛提出,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为农村“两户”中的贫困户建一栋新房。

省民政、人口部门按照首先解决独生子女特困户,其次解决二女计生特困户的原则,制定了农村“两户”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特困家庭优先纳入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范围,而且在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提高30%。2015年,全省共完成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42362户,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占了相当的比例。

多年来,甘肃省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农民脱贫致富、建设现代农业、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状况结合起来。各部门在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合作医疗、危房改造、安全饮水、两免一补、以工代贩、易地搬迁、沼气池建设、救济救灾、就业培训等方面,积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具体办法,提高奖励优惠标准,在项目、资金上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倾料照顾。关注农村计生家庭的利益,改善农村计生家庭的生产生活条件,已经成为甘肃14个省直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为加大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全省用于计划生育的事业费由2015年的4.4699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6. 8836亿元。仅在2015年一年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实施“计生民生工程”、“优质服务工程”、“宣传人性化工程”和“依法维权工程”,将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别扶助、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新农合、危房改造、幸福工程、升学加分、免费计划生育手术、妇女病普查、出生缺陷干预、基础设施国债项目建设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共13项捆-绑成计生“大礼包”,使近460万计划生育群众得到了近4亿元的实惠。

典型事例:北京7亿贴息贷款扶持4万农村计生家庭致富

2002年年初,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与市农委、财政局、农村商业银行联合发文,在本市10个远郊区县启动计划生育财政贴息货款工作,选择收入较低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用货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休闲旅游业等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于是,一场规模浩大的计划生育优惠行动,在京郊农村拉开了序幕。

长期以来,北京市政府始终将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成果列入每年为全市百姓必办的实事项目之中。《关于扶持农村计划生育低收入户增收致富的意见》下发当年,北京市财政就发放计划生育贴息货款2000万元,2003年增加到3000万元,2004年又增加到6000万元,逐年大幅递增,至2015年年底,全市已共发放货款7.1亿元,扶持农户约3.8万户次。

美丽的房山区十渡镇是京郊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但当地的计生户赵喜堂却十分犯难,月收入不足400元想搞旅游接待几乎是异想天开。正当一家人心急如焚时,镇计生办给他送来了计划生育贴息货款。根据政策,赵喜堂可以无抵钾获得1万元的小额贴息货款。手里捧着这笔钱,赵喜堂激动地说:“计划生育贴息货款为我解了燃眉之急!”如今,赵喜堂家已成为拥有二十多张床位、吃住一体的民俗旅游户,仅此一项年收入就达3万余元。在十渡镇,像赵喜堂这样靠小额贴息贷款发展致富的计生户还有六十多户,他们开旅店、开饭馆,搞特色养殖,纷纷走上了红红火火的致富路。

昌平区将扶持重点放在发展山区民俗旅游业方面;怀柔区注意发展养殖协会带动农户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平谷区发展深山果林业和运输业、加工业;门头沟区、房山区实行“集体牵头、个人入股”形式,扶持项目示范户;顺义区跳出“农业”搞经营,由一产向二、三产延伸…… 6年过去了,在这项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北京市郊农村涌现出种植、养殖、运输、旅游等致富典型示范户二百多个;培植种植养殖示范小区、示范村、示范园区近一百个,货款扶持的“绿色种植”、“特色养殖”、“休闲旅游”等一个个新兴产业如雨后春笋遍布京郊大地,促进了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也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同时提高两项制度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生民生工程政策,2012年起,对原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12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012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15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两项制度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奖励扶助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在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市、县(市、区)承担部分中,市级承担的对62个县(市)和14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市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四)各地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五)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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