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强制措施期限届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实用5篇)

时间:2023-09-23 08:48:11 作者:曼珠 最新强制措施期限届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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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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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戴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地址:xx市xx区人民贸中心xx室,电话:

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x年 月 日被贵局刑事拘留,后于 月 日经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受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辩护人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略)

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既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而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恢复,以保障后续的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戴 律师

x年 月 日

申请人: 李,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一审辩护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xx市x区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

申请事项:对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委托,指派本律师(申请人,以下简称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日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实体方面,我发现:

从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征。

其性质是“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在尽心履行工作责任”确保及时圆满完成“胖哥健民这一县委县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万元巨额公款特别扶助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作任务。

从情理上来讲,根本“不属于挪用公款谋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绝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

为此,我今天向合议庭紧急提交了《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一)》及《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二)》。

同时,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于x年6月2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x年6月23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王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x年10月25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贵院就本案提起公诉,贵院于x年11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11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其间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截至申请之日即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审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据此,即使从x年11月9日第一次审理本案计算,再加上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的一个月,贵院对本案的审限至x年3月8日也已届满,但贵院一直没有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3月8日后即已处于超期羁押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

我认为:

1、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格防止超期羁押”。

2、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必须“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必须“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4、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在“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

必须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7、必须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必须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

8、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9、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

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我现特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王“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望贵院及时予以决定。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一审辩护人):

李 律师

xx市律师事务所

x年4月23日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篇二

本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不断受到诉讼的威胁,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民间审计已发展到了通过评价审计风险制定审计战略计划的风险基础审计阶段。风险基础审计的实施,关键在于对审计风险概念有一正确理解。本文拟就民间审计风险的涵义、特征、成因等方面的内容加以探讨。

一、审计风险的涵义

对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内外有许多学者作了积极探索,最终使审计风险模型被会计师职业界(如aicpa,cica)认可,并成为审计过程的核心内容。尽管审计风险模型已达成共识,但审计风险的涵义是什么?不同的人由于所站的角度不一样,结论也并非完全一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fc)以及著名审计学家阿伦斯(a・a・arens)等都对审计风险的涵义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些有关审计风险的概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认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没有公允地揭示而审计人员认为已公允地揭示的风险。我们认为,这种定义方法只是为了给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提供可行的指南,而不是从一般的理论意义上探讨,因而只能说明审计风险的表面现象,而未触及审计风险最本质的东西。我们认为,将审计风险概括地表示为示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只是最狭义的审计风险,而审计风险本身具有更广泛的涵义,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说明:

(一)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最狭义的审计风险

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理解就是如此,包括国际审计准则在内的大多数的国家的审计准则也是这样理解的。原因在于审计实践中大量产生的是这一类审计风险,因而成为人们研究的重点。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或错误地估计和判断了审计事项,乃至发表了与事实相悖的审计报告,使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未能揭示出来,而受到有关关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审计风险,为审计人员分析和寻找审计活动所可能招致的风险及其直接因素开辟了蹊径,在实务中使审计人员容易寻找到对付的办法,这也是大多审计人员这样理解审计风险的原因所在。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审计风险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表达审计活动的风险,仅是针对把错误的判断为准确,即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而发表了无保留意见而言的报告。因而,当我们对审计活动结果的可能性进行考察时,其结果不仅存在把错误判断为正确的情况,还存在把正确判断为错误的情况,因而审计风险的含义应有更广泛的内容。

(二)发表了一个不适当的意见的风险:狭义的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从狭义上理解,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没有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已公允揭示的风险,和财务报表总体上已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未公允揭示的风险。由于审计人员的意见或结论是建立在一种职业审查和专业判断上,因而总存在着偏离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审计结论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时给利用审计服务的各方带来损失,导致审计人员需要对后果承担责任,这种可能性就构成了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既然是“主观”与“客观”的一种偏离,那么就有可能从两个方向发生偏离:一是把客观上是正确的东西判断为错误的,给予否定,也就是?风险;二是把客观上是错误的东西判断为正确的,加以肯定,也就?风险。由于在审计实践过程中,对公允揭示的财务报表发表一个有保留或相反的意见,一般认为不可能,?风险发生的情况很少,而大量的是?风险,即对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的风险。但?风险很少发生并不等于说不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研究和调查时间的延长,影响审计人员的效率和信誉,也会导致损失(效率低下的损失和名誉上的损失)。因而,从理论的探讨来说,?风险也是审计风险的内容之一,仅是因为不太可能发生,而在实务中几乎可以不予考虑。

(三)审计职业风险:广义的审计风险

美国学者海泥斯在论述风险时,认为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这是从最广泛的意义理解风险。推而广之,审计风险也可以理解为审计主体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几个方面都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主要有狭义的审计风险和营业风险。营业风险是指,虽然为某一客户提供的审计报告正确无误,但审计人员(或承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却由于一种客户关系而受到伤害的风险。近来,这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审计并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全部错误项目,某种隐蔽较好的欺诈极难侦破,所以,存在一定的审计不能发现的重大错报项目的63a风险。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事务所处取得赔偿。由于审计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很难决定审计人员是否做到应有的谨慎。由于司法传统(指美国),也很难决定谁有权期望获得审计利益。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经济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一但受损就希望得到补偿,而不问错在何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深口袋”责任概念(deep?odketconceptofliability)。上述因素,使即便不是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失误行为,亦对审计构成了风险,因而必须把营业风险列入审计风险的范畴,并扩大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要加入固有风险要素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会计师职业面临诉讼“爆炸”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是审计与风险两个概念的组合。审计风险概念是风险的属概念,具有风险的基本特征。将风险概念引入审计学,是审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里程碑,使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审计风险的控制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konrath,1993)。对审计风险的解释有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适用条件不一样。完整的审计风险概念,应从广义上解释,即不仅包括审计过程的缺隙导致审计结果与实际不相符而产生损失或责任的风险,而且包括营业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无力偿债,或倒闭所可能对审计人员或审计组织产生伤害的营业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审计风险的性质总表现为某些特质或特征。我们在探讨了审计风险的内涵之后,应继续阐述审计风险的特征,并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特有表现。现分述如下:

(一)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现代审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点误差,这种误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难以消除。因此,不论是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若根据样本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总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管理人员道德品质等因素,仍存在审计结果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或对审计人员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失而已。所以,通过审计风险的研究,人们只能认识和控制审计风险,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普遍性

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审计

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因此,有什么样的审计活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风险,并会最终影响总的审计风险。从总体来看,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有:内部控制结构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数字遗漏,对项目的错误评价和虚假注释,项目的流动性强,项目的交易量大,经济萧条,财务状况不佳,抽样技术局限性等。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ultimateauditrisk)。因此,对最终审计风险的控制,也就取决于对上述各种风险的控制(anthonyateele,1992)。

(三)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人员虽然发生了偏离客观事实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的风险。审计风险是在错误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假如这种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实际没有成为现实。所以,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人员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

(四)审计风险的偶然性

审计风险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原因造成,即并非审计人员故意所为,审计人员在无意接受了审计风险,又在无意中承担了审计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肯定审计风险具有无意性这一特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审计人员才会努力设法避免减少审计风险,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才有意义。倘若审计人员因某种私利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审计结论,则由此承担的责任并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计风险,因为这种审计人员故意的舞弊行为谈不上再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而这种行为本身就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要为其报告的正确性承担责任风险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现代审计的指导思想从制度基础审计进一步发展到风险审计表明,审计职业界并未被越来越多的审计风险捆住手脚而失去其活力,而是逐步向主动控制审计风险的方向发展(konrath,1993)。正确认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我们不必害怕审计风险,虽然审计人员的责任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一旦其发生,其可能对审计职业的影响也是重大的,但我们可以通过识别风险领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没有必要因为风险的存在,而不敢承接客户。只要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仍可对客户进行审计。另一方面,我们意识到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说明审计风险是可以通过努力而降低其水平的,可以促使我们研究审计理论,提高审计质量。

三、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审计人员往往按上级的意图行事,对审计人员构成责任或损失的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审计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生活的日益规范化,审计风险已不再是一个只适用于西方国家的概念。它已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明确地摆到了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面前。我们认为形成审计风险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审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审计活动所处的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审计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想使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井然有序,任何方面都必须接受法律调整,审计也不例外。特别是现代民间审计所处的市场经济,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不可能有效地交换。因为市场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互补的,市场不能没有法律(盛洪,1995)。法律在赋予审计职业专门的签证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审计活动最初是由于委托人要了解受托人履行责任的情况而引起的,因而审计人员对委托人就负有客65a观地审查、如实地报告的责任(may,1934)。在审计人员与受托人员之间,受托人员虽然是审计行为的作用对象,但它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因为审计活动本身也是为受托人查清事实、解脱责任的活动,因此,审计人对受托人同样负有公平评价,明确和解脱经济责任的责任。市场经济越发达,各种经济组织与外界的联系越丰富,利用审计服务的人也就越多,除证券会等政府部门外,还有投资人、债权人,甚至包括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等,因此,审计对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也负有提供准确的审计信息、维护国家及公众的利益的责任。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有句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mautz&sharaf,1965),恰当地表明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显著特征。这些责任在国外有关法律文献或法庭判决中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发生了违约、失察等原因而提供了虚假的审计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的第三者的利益,那么上述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

审计范围也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而对其他事项几乎不顾,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分析(staub,1942)。后来,公司的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要求申请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对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成为注册会计师20世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随着审计范围转移到财务报表上来,审计人员的责任也由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并开始发生了针对审计责任的诉讼。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在传统的审计范围之外,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美国多起案例的判断也说明这一点。

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公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图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业务数量的增多,会计核算中出现记录不当的可能性亦随之增加,而且这种不当很容易被大量的其他信息所掩盖,在抽样审计中不被发现的可能性相当大。交易业务日趋复阿杂,对其进行恰当记录也日见困难。比如,对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也相当困难,而里面又包含了大量的经营风险。显然,这些方面的发展,要比传统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困难,审计结论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

3.现代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其影响范围

的扩大。

从西方审计发展来看,人们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其影响范围亦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当审计产生之初,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管者最关心的是诚实性,也就是说早期审计是检查受托人个人的正直性,而不是检查他们会计帐簿的质量。然而当社会步入19世纪下半叶,英国的一些企业相继倒闭,包括1878年的格拉斯哥市银行的大破产和利兹地产建筑投资公司对谢泼德事件的出现(1887),使人们对审计产生新的要求,法庭判决明确表示:审计人员的职责是检查管理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的“实质上的正确性”,而不仅仅是检查算术上的正确性(查特菲检查管理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的“实质上的正确性”,而不仅仅是检查算术上的正确性(查特菲尔德,(1988)。对资产负债表质量的重视,表明审计人员的影响开始扩大。在美国,19世纪末的资本市场还相当有限,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而不是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筹资。对银行需要的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就成了20世纪初民间审计的主要业务。关注民间审计的人士进一步扩大到债权人。到本世纪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及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广大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关心,使人们更加关注已审的财务报表。而且对此感兴趣的人也越来越多,不仅政府、投资者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而且潜在投资者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人们对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也日益重视。依赖审计意见的人越来越多。现代审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在建立和维护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扮演着一个最重要的角色,没有它金融市场将会萎缩。因而,与金融市场有关的利益团体,都会关心审计,并且愿意支付费用聘请审计人员,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降低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一旦他们在金融市场受到损失,就会想法从审计人员那里寻求补偿。

4.被审计单位外部和内部的经营背景。

经济环境、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人贝的素质和品质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审计风险,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中首先要考虑固有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现代审计首先要对企业内外环境全盘评估的理由。被审单位内外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可以从审计费用充分表现出来,西方审计职业界确定审计费用时,都考虑了审计风险,特别是固有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审计人员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

审计能力的相对有限,使审计所能完成任务的能力难以达到社会的全部期望,或者使社会与审计职业界对审计的内容和要求不一致,这种状况常常使人们卷入不愉快的责任诉讼纠纷。因此审计能满足社会需求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审计能力与社会公众的需求之间总存在一个“期望差”(expectationgap)(aicpa,1994)。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pa)强调审计报告仅是一种意见而不是一种保证就是对审计能力有限性的一个认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也强调审计报告仅是一种意见。这种认识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承担一定的风险。

2.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关注状况。

民间审计是一种专门技术服务,审计人员有责任计划自己的审查工作,以查出可能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差错行为,同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运用应有的技术和职业关注。可见,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关注对审计的结论相当重要。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要求审计人员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他们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基本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审计人员并不是人人能够达到上述要求,这也不可避免地会限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影响审计质量。特别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数量奇缺,即使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很大一部分在年龄和知识结构方面都较不合理,实施工作责任心往往力不从心。而且,我国民间审计组织大多有一个挂靠单位,独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就可想而知了。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dueprofessionalacre)是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未进行扩大范围的审查,就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如判断的失误、遗漏了重要的审计程序、采用不恰当的审计方法等,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3.审计人员所采用的现代审计方法本身存在着缺陷。

现代审计方法强调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均衡,所采用的审计程序以允许存在一定审计风险为必要前提,并且抽样审计方法和分析性复核方法的应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因而审查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误差。审计职业发展到今天,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边际收益下降,为了维持应有的边际收益,审计职业界就必须追求审计效率和效果的平衡,即在保持各项具体审计活动必要效果的同时,努力追求最高的审计效率。于是,必须把审计的力量重点放在各个重要组成项目上,放弃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也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抽取全部业务的一部分来进行审查。虽然抽样理论已研究很深,但具体应用到审计中来,审计人员还是没有十分把握所抽取的样本就能代表整体,主观的结论与客观的事实之间的偏离总是存在的。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篇三

财务审计是指专门机构和人员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为对象进行审核和查证。

财务审计作为对高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的有效途径,对促进促进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1.当前高校财务审计工作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高校财务管理审计工作改革在不断深入,高校财务审计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和不足,才能够完善高校财务审计体系,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工作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高校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高校财务审计观念落后随着我国高校整体财务管理目标的转变,我国高校当前财务审计工作现状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对财务监管机制的要求,这就要求必须对高校财务审计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高校日常管理工作中大多存在着重视教学、科研而轻视财务管理工作的现象,对财务审计工作认识观念上的不足,严重阻碍了完善我国高校财务审计体系的进程。

1.2高校财务内部审计工作不到位与高校相关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化,作为保障高校各项经济活动合理有效运行基础的内部审计工作尚不到位。

当前我国各高校虽然都设有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但内部审计的实际效果不尽人意。

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不健全、力度不够、以至无视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流于形式的现象的存在,使得内部审计效果大打折扣。

1.3高校财务审计制度体制改革滞后当前我国高校已有财务审计体制制度不但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审计制度体制改革的滞后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财务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资金使用、预算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出当前财务审计制度已无法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要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应有作用,审计制度与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迫在眉睫。

使得作为高校财务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资金使用、预算管理等工作无法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严重影响了高校财务审计水平的提高。

原则性差,个人利益高于高校利益;业务素质低,导致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反映不了高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

2.完善财务审计体系的必要性分析财务审计工作作为促进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对高校的经济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财务审计体系的具体作用主要体现在财务审计监督、综合评价和指导促进三个方面。

高校财务审计通过全程参与高校的经济活动,对高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高校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签证、分析。

在此基础上消除不足,充分挖掘财务审计潜力,保障高校财务监管的落实。

3.完善高校财务审计工作体系的途径

3.1提高高校财务审计思想认识高校领导往往忽视内部审计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制约了财务审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发挥。

要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充分认识财务审计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综合评价和指导与促进作用,将财务审计工作作为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予以重视,为财务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3.2充分发挥财务内部审计作用高校的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高校经济活动相关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在高校财务审计管理过程中应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对高校财务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经济活动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更正。

通过财务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要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评价和指导促进作用,创新财务审计组织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决定着能否为高校财务管理提供真实经验分有效的分析数据,要使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与学校的实际相适应,必须要完善财务审计分析指标体系。

增强其发现和解决财务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能力,实现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总结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高校财务的自主权也在不断扩大,因此我们要做好高校财务审计工作、完善高校财务审计体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其与高校发展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使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篇四

完善审计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

审计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符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行政法律关系也相同。与其他法律关系略有区别的是:行政权利在行政主体上转化为行政职权,行政义务在行政主体上转化为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对应统一关系。即:一个行政机关有多大的行政职权,也应该承担多大行政职责,反之亦然。法律不应该也不允许存在无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审计法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督职责,也同样应赋予依法履行其职责的权限和法律手段,审计机关的职责与职权同样应建立在对应统一的前提下。权限大于职责必将导致权利的扩大化和滥用,相反缩小和不必要的限制也难以保证审计机关职责的履行。这应是完善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审计职责与审计职权关系的理论依据。

完善审计强制措施的主要方面一、应设定财产查封的强制措施。查封财产,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违法取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被审计单位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可以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的措施。虽然这一措施保证了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监督权,但从审计监督全过程看,仅仅查封账册资料并不能有效控制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的资产,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措施的法律含义和法律适用条件完全不同,严格意义上讲不可相互替代。因此,应明确设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应明确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冻结的强制措施。审计实践表明,一些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有的被审计单位以正常业务活动为由,混淆、转移违纪资金,隐瞒违纪违规事实;有的违法违规取得的资产也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审计中如何对以上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仍然是审计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实施部门的含义要明确。虽然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制止无效时,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和暂停使用直接有关款项。但是暂停拨付并不能对已经拨付款项构成实际控制,同时“有关主管部门”的含义也不确切。其二,“暂停使用”的法律概念没有明确解释。现行商业银行法中有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概念,而没有“暂停使用”一词。针对银行存款如何实施“暂停使用”这一措施,审计机关难以向商业银行作出解释,而除商业银行以外的“有关主管部门”又没有控制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存款的措施,审计机关难以实施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的强制措施。因此,审计法律中应明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保证审计机关从资金源头上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审计执行阶段强制措施的完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规定了三种强制执行措施:第一,按日加收百分之三罚款;第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执行权的划分上,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也可以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两者并行;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或措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现行审计法律法规只在执行权的划分上,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没有规定审计机关自行执行。实践表明,这一规定客观上给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带来一定困难,无论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上都应进一步完善。其一,按行政责权统一的原则。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具有再监督职责和依法处理权限。同时,作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税收、物价等法律法规相应的规定了自行执行权,而具有再监督职责的审计机关却没有自行执行权,显然这是审计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缺陷。其二,从审计实践方面看,一些本由审计机关就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审计决定,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执行程序方面的限制,执行期限较长,也增加了审计机关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审计决定执行阶段应设定审计机关强制执行权及其应有的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逾期不执行审计决定,又不提出行政复议的被审计单位首先由审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完全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完善审计强制措施是依法审计的客观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强制措施的设定应规定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明确的法律解释,真正做到既要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能够维护被审计单位应有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法制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篇五

完善审计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

审计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符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行政法律关系也相同。与其他法律关系略有区别的是:行政权利在行政主体上转化为行政职权,行政义务在行政主体上转化为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对应统一关系。即:一个行政机关有多大的行政职权,也应该承担多大行政职责,反之亦然。法律不应该也不允许存在无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审计法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督职责,也同样应赋予依法履行其职责的权限和法律手段,审计机关的职责与职权同样应建立在对应统一的前提下。权限大于职责必将导致权利的扩大化和滥用,相反缩小和不必要的限制也难以保证审计机关职责的履行。这应是完善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审计职责与审计职权关系的理论依据。

完善审计强制措施的主要方面一、应设定财产查封的强制措施。查封财产,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违法取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被审计单位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可以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的措施。虽然这一措施保证了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监督权,但从审计监督全过程看,仅仅查封账册资料并不能有效控制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的资产,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措施的法律含义和法律适用条件完全不同,严格意义上讲不可相互替代。因此,应明确设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应明确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冻结的强制措施。审计实践表明,一些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有的被审计单位以正常业务活动为由,混淆、转移违纪资金,隐瞒违纪违规事实;有的违法违规取得的资产也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审计中如何对以上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仍然是审计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实施部门的含义要明确。虽然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制止无效时,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和暂停使用直接有关款项。但是暂停拨付并不能对已经拨付款项构成实际控制,同时“有关主管部门”的含义也不确切。其二,“暂停使用”的法律概念没有明确解释。现行商业银行法中有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概念,而没有“暂停使用”一词。针对银行存款如何实施“暂停使用”这一措施,审计机关难以向商业银行作出解释,而除商业银行以外的“有关主管部门”又没有控制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存款的措施,审计机关难以实施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的强制措施。因此,审计法律中应明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保证审计机关从资金源头上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审计执行阶段强制措施的完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规定了三种强制执行措施:第一,按日加收百分之三罚款;第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执行权的划分上,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也可以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两者并行;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或措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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