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8 15:17:36 作者:江sx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江西省工作报告篇一

(一)多措并举扩大投资促进消费。

充分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和消费的基础作用,通过投资拉动、项目带动、消费促动,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努力稳定投资增长。紧紧抓住国家扩投资、稳增长的机遇,积极对接国家“七大工程包”,大力实施交通、能源、粮食水利、产业升级、健康养老、生态环保、信息电网、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等八大类重大工程,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1.1万亿元,今年完成投资3000亿元。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对竞争性领域的产业,政府由支持具体项目改为设立投资基金。大力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选择若干示范项目开展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政府给予投资补助、设立基金、担保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工程,提高社会资本对投资增长的贡献率。

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抓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铁路方面,争取开工建设赣深客专、合安九客专、皖赣铁路扩能等项目,续建昌吉赣客专、武九客专、九景衢铁路、蒙华煤运通道等项目,建成合福客专、赣龙铁路扩能项目,力争铁路营运里程突破4000公里;积极推进鹰梅、吉永泉、渝长厦等铁路项目前期工作。高速公路方面,开工建设广昌至吉安高速公路,续建宁都至定南等12条高速公路,建成南昌至上栗等7条高速公路,力争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5000公里。航空方面,开工建设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井冈山机场二期扩建、南昌青云谱机场迁建项目,建成上饶三清山机场。航运方面,开工建设新干航电枢纽工程、南昌樵舍货运码头等项目,建成南昌龙头岗综合码头一期工程。能源方面,力争开工建设分宜电厂等火电机组,推进神华九江电厂建设,建成安源电厂扩建项目、抚州电厂一号机组,新增统调电力装机容量232万千瓦;开工建设中石化新粤浙天然气管道,建成中石油西三线东段天然气管道;加快特高压入赣工程前期工作。水利方面,开工建设廖坊灌区二期、四方井水库、赣江抚河下游尾闾综合整治工程,加快浯溪口等水利工程建设,建成峡江、伦潭水利枢纽等项目。积极推进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立项,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加快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力争年度投资1100亿元以上。通过实施重大项目建设,既为当前稳定增长提供动力,更为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积极拓展居民消费。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重点实施养老健康家政、信息、旅游、住房、绿色、教育文化体育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健康服务,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养老健康家政消费。推进上饶、鹰潭、新余等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建设,加快“宽带中国·光网城市”、“宽带乡村”江西工程建设,促进电商、网购、快递等融合发展,努力扩大信息消费。创新旅游发展业态,发展假日旅游经济,促进旅游休闲消费。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措施,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有效扩大住房消费。开展led照明等节能产品专项推广活动,加大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推广扶持力度,促进绿色节能消费。积极发展民办教育,鼓励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推动学校和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有效提升教育文化体育消费。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工资制度,提高基本工资标准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通过增加收入、完善政策、改善环境,让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

(二)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攻坚。

抓住关键问题,完善改革措施,以政府自我革命带动重点领域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改革新红利转化为发展新动能。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对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再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加快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大幅减少前置审批。深入推进“三单一网”改革,基本完成省市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工作,加快建设全省网上审批系统,实现所有事项全流程、并联式网上公开审批,切实做到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公民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步伐,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积极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深化市场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清理和废除各种不合理优惠政策和规定。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深化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着力改善营商环境。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完成设区市和县级市阶梯水价改革,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制度。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积极探索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模式,组建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管理。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完成省直部门所属企业脱钩移交工作。抓好江铜、新钢、省盐业集团等改革试点,加快江钨集团、江中集团等战略重组,推进省招标集团、中江国际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省能源集团、建材集团公司制改革。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部门预算体系,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都要公开预决算。清理、规范、整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大力压缩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种类。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设立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清理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健全综合治税体系。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任务。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推进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新设20家以上村镇银行。重组省金融控股集团,组建省再担保公司和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争取筹建民营银行,力争省级法人银行江西银行上半年正式挂牌。加快全省金融商务区和金融产业服务园区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争取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尽快开业。大力推进“险资入赣”。力争新增贷款2500亿元,企业直接融资700亿元。

(三)着力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坚持把对接融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与实施我省区域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拓展发展空间,培育新的增长极,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升级。

对接融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抓住国家推进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机遇,研究制定对接融入国家战略的实施意见。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快长江深水航运和赣江、信江高等级航道建设,统筹推进各类交通设施建设和多式联运,构建现代化立体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着力发展临港型先进制造业,打造承接沿江沿海产业转移的重要集聚区;积极参与长江大通关体制建设,提高通关效率。携手湘鄂两省推进交通互联互通、产业协作配套、市场一体化建设,加快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接“汉新欧”、“渝新欧”等中欧国际铁路班列,扩大我省至宁波、厦门、深圳铁海联运,拓展连接“一带一路”陆运和海运通道。组织实施“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专项计划,拓展与沿线国家的开放合作。

深入实施全省区域发展战略。全面加快昌九一体化进程。研究设立昌九一体化发展基金。加快福银高速昌九段“四改八”工程、昌九大道建设,实施九江港、南昌港提升工程。推进金融、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同城化,促进科教文体资源共享和生态环境共治共建。推动昌九产业互补对接,协调推进两市产业集群发展。加快南昌临空经济区、共青先导区建设,争取设立南昌、九江综合保税区。研究制定昌九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批复设立昌九新区。加快苏区振兴发展。基本完成农村危旧土坯房、农村安全饮水、农村电网、农村薄弱学校校舍改造等民生任务,积极推动赣州综合保税区、瑞兴于经济振兴试验区、吉泰走廊四化协调发展示范区等产业承接平台建设。促进赣东赣西“两翼齐飞”。编制赣东北扩大开放合作、赣西经济转型升级规划,加快信江河谷经济带和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建设,支持赣西城市快速干道建设和客运服务一体化。支持抚州加快融入南昌、对接海西,建设向莆经济带。通过深入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产业布局合理、城镇协调发展、开放活力增强的经济增长板块。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完善县域城镇布局,引导人口有序集聚和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支持有条件的县城、中心镇发展为中小城市。实施工业园区提升计划,加快培育重点支柱产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深化省直管县改革,建立完善县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新机制,进一步扩大县、乡两级经济管理权限。鼓励支持各县发挥优势、加快发展,营造比学赶超、奋发进取的良好氛围。

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保、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配套政策。对已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力争城镇化率提高1.5个百分点。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试点,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支持鹰潭、樟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加强古建筑、古遗迹、古街区保护。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积极运用政府发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等工具,建立透明规范、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融资机制。创新城市管理模式,实施网格化、标准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通过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让城市更具特色、更有活力。

(四)以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靠创新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不断强化创新支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坚持以企业为主导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产业化项目,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新组建10个科技协同创新体、1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力争新增6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4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50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通过设立和完善种子基金、技术市场等方式,重点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鼓励社会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业务。扩大省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力争国家支持新设立1-2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出台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以创新成果推动产业升级。深入推进质量兴省战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激励人才、保护创新的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积极性。

推动工业发展升级。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力量发展航空、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具有比较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抓好飞机制造、智能装备、节能汽车等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有色、石化、钢铁、装备制造等产业发展升级,重点在铜精深加工、有机硅、粉末冶金等领域培育一批高端产品、高端品牌。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快发展特色产业,重点推动钨和稀土、锂电等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发挥工业园区的载体作用,完善与产业集群相配套的金融、物流、市场服务体系,支持建设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专业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配套完善、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重点产业集群,力争全省百亿元以上产业集群突破40个,重点产业集群主营业务收入突破万亿元,新增光伏、钨和稀土两个过千亿元产业。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升工业信息化水平。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现代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推进100个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培育一批过百亿元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服务业集聚区,促进服务业做大总量、提升质量。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旅游强省建设,加大“江西风景独好”旅游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重点旅游县(市、区)开展旅游综合试点改革,推动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总收入快速增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推进南昌、赣州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打造一批特色电商产业集聚区,搭建中小电商孵化器平台,力争电子商务交易额新增1000亿元以上。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建设一批重点示范物流园区和物流港,鼓励制造业企业与第三方物流深度合作、联动发展,实施城市配送试点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建设区域物流信息平台,推动物流业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五)切实加强农业农村工作。

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按照“稳粮增收、调整转型、提质增效、改革创新”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切实抓好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总产基本稳定。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草地畜牧业、特色果业、特色水产、设施蔬菜、茶叶、油茶、花卉苗木等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种养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都市农业,培育新型农业业态。深入实施“百县百园”工程,重点打造高标准、高水平、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扶持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创新农产品流通业态,促进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多渠道增收致富。

打响生态农业品牌。实施以“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为主题的农业品牌发展战略,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进一步提升优质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大力发展绿色食品产业,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壮大绿色食品产业规模。提高农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水平,努力把江西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抓好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林地流转。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农垦改革发展。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完善农业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财政惠农信贷通”,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创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式,引导城市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坚持全域规划、镇村联动、集中整治,抓好新一轮新农村建设。严格镇村建设管理,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深入开展“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水源”行动,积极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城乡一体垃圾处理模式,开展农村污水治理试点,推广使用沼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乡村风景林建设。新建和改造农村公路10000公里,启动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全面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让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六)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坚定不移实施大开放战略,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不断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

着力推进招大引强。启动实施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三年攻坚计划,瞄准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国内龙头企业,引进一批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利用全国工商联在我省召开执委会的契机,举办全国知名民企助推江西发展升级大会,着力引进一批知名民企。精心组织赣港赣台经贸合作、央企入赣等重大招商活动,开展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专题推介活动。出台鼓励赣商回乡投资的政策措施,实施“赣商回归”工程。健全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跟踪督导落实机制,确保招商项目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决不让招商项目成为“一纸空文”。

提高对外贸易水平。积极开拓国际贸易,稳定传统市场,开发新兴市场。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营销网络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加大外贸发展基金对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奖励支持力度,引导企业优化出口结构。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及能源资源的进口。

拓宽对外投资合作领域。完善“走出去”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协调服务推进机制,推进建筑业、农业、矿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五大行业“走出去”,鼓励光伏、水泥、钢铁等行业在国外投资办厂。加快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优化劳务输出结构,扩大外派劳务规模。提升对外经济合作水平,努力在国际市场打响江西品牌、扩大江西影响。

加强开放平台建设。深化与长三角、珠三角、海西经济区的对接合作,推进赣浙开放合作区、赣闽开放合作示范区、赣湘开放合作试验区、赣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三南”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示范地等平台建设,全面提升与周边省份合作水平。加快江西航空公司组建,加密重点国际(地区)航线航班,争取开通南昌至韩国等定期直航。改造提升南昌、赣州、吉安铁路口岸作业区,开工建设抚州铁路口岸作业区。通过加强开放平台建设,为全面扩大开放提供支撑。

(七)统筹抓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按照国家对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定位、基本原则,着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保护和建设好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巩固提升生态优势。

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净空、净水、净土”行动。在所有设区市开展pm2.5监测,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工业废气和扬尘污染治理。加大“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水生态保护力度,加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格监管重点污染源。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综合整治,抓好土壤重金属污染和矿山治理修复。加大低产低效林改造力度,完成植树造林210万亩以上,加强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

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扩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清洁化园区试点范围,推进一批企业节水技改和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加大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扎实推进节能减排,抓好重点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水平。加快开发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把节能环保产业打造成新兴朝阳产业。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机制。完成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研究出台生态红线内的管制措施。完善市县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权重。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积极推进赣江源、抚河源、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完善“五河”流域边界水污染指标监测控制体系。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特许经营试点,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各类节能环保产品。建立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推进碳汇造林和碳减排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努力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模式,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江西样板。

(八)加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民生优先、民生为重,筹集财政性资金1000亿元,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0件实事,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努力扩大就业。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启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万人。研究设立大学生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0亿元,重点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制定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45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240元,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月人均标准提高到305元。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生活补助标准。实施以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为重点的老年人长期照护计划。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寄宿、托管及校外文体活动等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特别救助制度,使每一个困难群众都能得到社会的关爱。

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推进保障房由中心城区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布点,加大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23万套,其中改造各类棚户区16.3万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6.7万套。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深山库区移民等农村困难群众危房进行改造,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让更多困难群众住得安全、住得舒心。

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建立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提高扶贫实效。深入推进罗霄山片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加大产业扶贫力度,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完成深山库区扶贫移民搬迁10万人、贫困自然村点整治3000个,力争全年减贫60万人,让更多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九)协调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切实加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提升教育发展水平。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逐步推开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开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每一个孩子都有公平的发展机会。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实施送戏下乡、农家书屋、农村电影免费放映,积极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繁荣赣鄱文化,讲好江西故事。开工建设省图书馆、省博物馆、省美术馆、省科技馆、省老年大学等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培育文化与科技、文化与休闲、文化与生态、文化与旅游、文化与电商融合等新型业态,支持一批文化创意园区建设,组建省广电传媒集团、省文化演艺发展集团,努力打造文艺精品,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加快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第三批57个县(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双向互通。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对贫困家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实施免费救治。优化整合计划生育利导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快群众体育健身场地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发展体育产业。

积极创新社会治理。紧紧围绕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任务,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实行诉访分离,健全群众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机制,依靠法治、依靠基层、依靠群众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深入推进平安江西建设,加快“天网”、“地网”工程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组织和互联网管理。切实减轻社区负担,加大社区建设投入,提升社区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倡导互助关爱精神,推动公共慈善事业发展。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责任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信用信息平台和动态数据库,依法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军民深度融合,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扎实开展新一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江西省工作报告篇二

乙方:_______

签订时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

企业地址:____

施工地址:____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xx)。

第七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____(日)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____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总价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三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西省工作报告篇三

乙方:

工程名称:

预计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协议内容

1.甲方安全职责

1.1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经常进行检查,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1.2开工前向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数据。

1.3督促检查承包方在开工前做好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三落实,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1.4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1.5 督促承包方负责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本单位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及通报等,并督促学习与贯彻执行。

1.6 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发现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2.乙方的安全责任

2.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2.2 开工前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三落实,报发包方审查。

2.3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2.4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制订施工方案,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2.5 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

2.6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2.7 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2.8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9 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2.10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监部门。

2.11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配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因未按要求作业,发生事故或造成对甲方有损害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3.安全管理要求

3.1 发包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执行每项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工前,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签订安全协议、向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承包方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是否落实等。上述内容不完备的,不得许可开工。对承包方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留文件备查。

3.2承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3.3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和不定期地对承包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进行现场安全稽查,并有记录。

3.4对发现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规程制度时,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发包单位安全组有权按本单位职工违反规程、制度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

3.5对违章或事故按“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对于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直接清退。

4.其他事项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 :

日 期 :

联 系 方 式:

乙方(盖章):

乙方负责人 :

日 期 :

联 系 方 式:

江西省工作报告篇四

我国森林总体面积大,但覆盖率小、森林经营水平低、人均占有资源少、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和环境仍在恶化。下文是江西省森林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保护、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发展平原林业,建立森林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林业发展的资金,并将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林业科学研究与推广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六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

鼓励采取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林业,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森林资源统计、公告制度,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第八条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九条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并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

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提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的原则。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为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垄断和封锁木材市场,禁止对木竹及林产品实行地方保护和限价经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木竹检量、采伐作业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林农发展林业。

依法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发展林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管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措施稳定林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三)与被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四)拟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建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产业基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对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群众营造薪炭林,改灶节柴,使用沼气等其他能源,改善农村燃料结构。

第三章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共同负责森林防火、扑火和护林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检查森林火灾隐患和林业有害生物、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林区县应当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火警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防火区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重点期,并予以公告。

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应急预案,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省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一条有森林景观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依法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下列区域可以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

(四)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五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源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认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采伐、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活立木采挖、移植、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非法采挖、移植、运输活立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定采伐公益林区域内的天然阔叶林;

(二)违反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三)违反技术规程采割松脂;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鼓励营造人工阔叶林和针叶阔叶混交林,逐步增加阔叶林的比例,不断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效益。

第二十九条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完成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绿化费,用于植树绿化。

第三十条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由各有关单位因地制宜营造防护林。

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母树或者有足量目的树种等具备天然更新成林条件的林地、新造幼林地和飞机播种的林地,应当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可以采取全封、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区域应当设立标志。封育期间内,禁止在封育区域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

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林地权利人对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第三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50公顷以上需要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十四条植树造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提高林木成活率。

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

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三十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批准森林采伐限额,并严格控制本地区的森林采伐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下达本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县(市、区)和限额编制单位。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给林木所有者。木材生产计划的分配应当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森林年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在一个采伐限额执行期内,上年度采伐限额有节余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留采伐限额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的10。

人工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不足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或者向国家申请解决。

第三十七条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采伐林木应当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九条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受理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采伐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批准采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年采伐限额内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成过熟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林权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林权所有者需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条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因埋设、架设输水、输电、通信、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商品毛竹林,由生产经营者自主采伐,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年采伐限额,不得采伐四年生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数不得少于1500株。

(一)申请书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经营木材的规模证明以及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的,还应当提供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证明。

(三)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30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四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凭证运输。

申请木材运输证件,应当提交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木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

第四十七条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木材检查站站址。

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

第六章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森林、林地依法属国家、集体所有;林木依法属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林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上述单位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第五十条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山上的林木归其所有,自留山可以依法继承。

(二)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可以依法继承,山上林木归家庭承包户所有。

(三)自留山、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抛荒3年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造林,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权的归属,所造林木的收益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地权利人协商分成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成比例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交还林地权利人经营管理。

(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应当进行评估,依法转让。折股收益的70和转让费的70以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其他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其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当时约定。

确定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依法发放林权证。

第五十一条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的转让,依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流转。

第五十二条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

(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审批无效,对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封育期间在封育区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对承运人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覆盖在大地上的郁郁葱葱的森林,是自然界拥有的一笔巨大而又最可珍贵的“绿色财富”。人类的祖先最初就是生活在森林里的。他们靠采集野果、捕捉鸟兽为食,用树叶、兽皮做衣,在树枝上架巢做屋。森林是人类的老家,人类是从这里起源和发展起来的。

直到今天,森林仍然为我们提供着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资料。估计世界上有3亿人以森林为家,靠森林谋生。

森林提供包括果子、种子、坚果、根茎、块茎、菌类等各种食物,泰国的某些林业地区,60%的粮食取自森林。森林灌木丛中的动物还给人们提供肉食和动物蛋白。

木材的用途很广,造房子,开矿山,修铁路,架桥梁,造纸,做家具……森林为数百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他的林产品也丰富多彩,松脂、烤胶、虫蜡、香料等等,都是轻工业的原料。

我国和印度使用药用植物已有5020xx年的历史,今天世界上大多数的药材仍旧依靠植物和森林取得。在发达国家,1/4药品中的活性配料来自药用植物。

薪柴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燃料。世界上约有20亿人靠木柴和木炭做饭。像布隆迪、不丹等一些国家,90%以上的能源靠森林提供。

不妨说,森林就像大自然的“调度师”,它调节着自然界中空气和水的循环,影响着气候的变化,保护着土壤不受风雨的侵犯,减轻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

森林不愧是“地球之肺”,每一棵树都是一个氧气发生器和二氧化碳吸收器。一棵椴树一天能吸收16公斤二氧化碳,150公顷杨、柳、槐等阔叶林一天可产生100吨氧气。城市居民如果平均每人占有10平方米树木或25平方米草地,他们呼出的二氧化碳就有了去处,所需要的氧气也有了来源。

森林能涵养水源,在水的自然循环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青山常在,碧水长流”,树总是同水联系在一起。降水的雨水,一部分被树冠截留,大部分落到树下的枯枝败叶和疏松多孔的林地土壤里被蓄留起来,有的被林中植物根系吸收,有的通过蒸发返回大气。1公顷森林一年能蒸发8000吨水,使林区空气湿润,降水增加,冬暖夏凉,这样它又起到了调节气候的作用。

林能防风固沙,制止水土流失。狂风吹来,它用树身树冠挡住去路,降低风速,树根又长又密,抓住土壤,不让大风吹走。大雨降落到森林里,渗入土壤深层和岩石缝隙,以地下水的形式缓缓流出,冲不走土壤。据非洲肯尼亚的记录,当年降雨量为500毫米时,农垦地的泥沙流失量是林区的100倍,放牧地的泥沙流失量是林区的3000倍。我们不是要制止沙漠化和水土流失吗?最有效的帮手就是森林。

江西省工作报告篇五

乙方

签订时期____年____月___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日生效,于____年____月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项目名称)工程_____中担任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______种工作时间制度。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l462004)。

第七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___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____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 计取工资;

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江西省工作报告篇六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2]30号)精神,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更好地解决县域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坚持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二)功能定位。

县级医院是县域内医疗卫生的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主要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患者救治,疑难疾病初诊、转诊;适宜医疗技术推广应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培训、技术指导;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重点办好1所人民医院和1所中医院。根据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和地理交通等因素,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办医。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改革,建立体制合理、机制灵活、功能完善、效率较高的服务体系,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院发展增后劲、医疗保障可持续”的目标。

----建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采取“一减一调一补一改”(即减少药品费用、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增加财政对公立医院改革的补助、改革支付方式)等综合措施,使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县级医院均次医药费用保持较低水平,个人自负费用比例不超过30%。

----建立医院运行新机制。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将日常管理权限下放给医院;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增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患者满意度在90%以上。

----建立医院收入分配激励新机制。建立以岗位管理、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并体现激励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医务人员工资收入较改革前有明显提高。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的合理收入,其收支结余部分50%用于医院事业发展,5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考核发放。

----建立医院监管新机制。完善阳光医药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社会多方参与的医药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技术、医疗行为的监管。建立控费机制和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试点范围。确定13个县(市)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综合改革医院为县(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

(二)制定方案。试点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地方实际,在2012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医改办备案。

(三)步骤安排。2012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1-2年后进行评估,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补偿机制。取消县级医院药品加成,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药品金额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人民医院不超过40%、中医院不超过50%。其中,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药品使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2015年确保达到50%。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使用金额不高于医疗费用使用总额的10%。将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渠道。按照中西药综合加成率20%的取消药品加成收入按规定给予补偿,其中:通过调整挂号、诊查、治疗、手术、护理等服务收费价格,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消化药品加成收入的80%,剩余的20%由财政补助,省、县(市)按8︰2分担。

2、优化收费结构,完善价格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提高诊疗、护理、手术和中医诊疗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收费价格与医保、财政、卫生相关政策同步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3、改革支付方式,推动合理补偿。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医院的引导、制约和激励作用。各统筹地区积极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拉开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与外地医院之间的就诊报销差别比例,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不同统筹地区的县级医院之间的转诊报销比例维持不变。加快推进新农合设区市级统筹,2013年确保三分之一的设区市统筹试点,2014年全面实施。

4、建立竞争机制,形成合理定价。改革医疗定价方式,积极探索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

5、规范招标采购,切实降低成本。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建立药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积极探索有效保障短缺且临床必需药品的供应办法。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减少和规范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开展高值医用耗材全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医院基本药物配备比例不低于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品种数量的95%。

6、落实政府责任,体现公益性质。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对县级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给予专项补助。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县级医院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保障社会化,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其养老和医疗保障等与其他事业单位相衔接。探索化解县级医院债务的有效方法。

7、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引导民营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其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公立医院补偿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取得。

(二)改革运行机制。

8、健全管理体制,推行政事分开。县级医院举办主体履行发展规划、出资和监管等职责。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在医院岗位设置、内部人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收入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医院自主权。院长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管理部门聘用。副院长人选由院长提名,副院长以下人员聘用由医院自行决定。

9、建立院长负责制,落实自主管理。探索公开招聘院长,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实行院长负责和问责制度。强化责任管理,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县级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院长、医院管理层及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责,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员聘用、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院长承担管理责任,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并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院长的考核工作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1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管理。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县级医院床位数规模确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占比不低于85%,医护比不低于1︰2,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未聘和非专业技术分流人员。

11、完善绩效考核,实施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考核机制。将控制医疗费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刷卡即时结算以及患者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由政府办医主体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并组织部门代表、患者等社会多方参与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12、改革内部激励分配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县级医院可根据医疗行业特点,制定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13、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精简医院内部行政机构,推进后勤社会化管理。健全公立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制度,强化对县级医院预算、收支、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监管。加强医院运行成本控制,推动精细化管理,提高资产的共享度和利用效率。

(三)提升服务能力。

14、明确标准,填平补齐。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县域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县级医院建设标准。县级医院新建院区可探索股份制改革模式。

15、确保基本,加强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基本科室建设,做到人员、技术和管理三配套,满足县域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准入条件。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使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和部分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编制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近期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诊、预防保健、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等薄弱科室建设,优先选择近三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临床专科进行建设。

16、强化队伍,提高素质。新进入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引导医师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创造条件。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每个试点县(市)每年遴选不少于4名县级医院骨干医师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大力培养和引进业务骨干和县域学科带头人,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对各学科主要业务骨干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并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助。

17、分工协作,对口支援。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制度,城市三级医院选派一批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担任院长、副院长或科主任,支持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建设远程医疗系统,与对口支持的县级医院实施科室(学科)共建工程。推进县、乡纵向合作机制建设,建立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人员、技术、管理等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

(四)强化监管措施

18、控制费用,减轻负担。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检查和治疗行为、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效减少重复检查等综合措施,切实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相关费用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和公示制度。完善阳光医药监管体系,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作为对县级医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加强实时监控。鼓励县域内建设医疗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方式实现资源集约化。

19、强化技术,提升水平。县级医院分科目管理常见病、疑难重症的诊断、治疗及急诊抢救技术。积极筛选包括中医中药技术在内的适宜医疗技术在县级医院推广应用。

20、规范行为,忠实履职。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县级医院安全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单病种质量控制、临床路径和处方点评等管理措施,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

(五)改善医疗服务

21、推行惠民便民措施,优化服务流程。通过采取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畅通急诊绿色通道、按病情分类诊疗、刷卡即时结算等措施,进一步改善病人就医感受。

22、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满足门急诊挂号、住院管理、药房管理、成本核算、医疗保障结算等工作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实现县域内医疗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支持县域内建设远程医学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病理、心电等)重症监护和远程教育。

23、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水平。鼓励医务人员钻研医学科学,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理解患者,主动为患者着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试点县(市)要在本级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做好所辖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各地在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医改办)、卫生、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出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配套文件,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改革试点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经费测算,加大卫生投入力度,并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财政经费补助与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患者满意度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县两级财政补助时间,统一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计算。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帮助医院排忧解难,协调医患纠纷,建立互信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要做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2010年开展取消药品加成试点的江西胸科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从2013年起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附件:

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共13个)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

九江市:德安县

景德镇市:乐平市

萍乡市:芦溪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贵溪市

赣州市:兴国县

宜春市:高安市

上饶市:婺源县

吉安市:新干县

抚州市:南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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