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乡镇财政所调研报告 财政调研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09-20 07:04:08 作者:MJ笔神 2023年乡镇财政所调研报告 财政调研工作总结(精选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乡镇财政所调研报告篇一

2月农发行出台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低风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简化了低风险贷款操作流程,下放了贷款审批权限,大大提高了办贷效率。为切实管好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分析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业务防控信贷风险难点,就如何加强该类贷款的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是地方政府因公益性农业建设需要或对当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农业建设需要,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向农发行申请并承贷,由地方政府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相应贷款本息的贷款。低风险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增长快,并全部为项目贷款。二是无不良贷款,贷款展期比例低。三是贷款利息全额由县级财政承担,补贴到位正常。四是贷款主要支持资金需求量大、社会效益明显的建设项目。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在发放和管理中,有着与其他贷款不同的信贷风险防控难点。

一是政府信用评价难。地方财政是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建设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且承担最终还款责任。地方政府信用是贷款风险的重要控制点之一。目前在该类贷款调查评估中,对政府信用评价仅仅从近两三年地方收支状况、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责任是否落实等方面进行分析,很难全面反映地方政府的信用度。

二是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分析难。目前,调查评价中,仅仅从地方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去分析预测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潜力,但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能出现贷款偿还风险。

三是政府负债程度控制难。虽然政府垫付性贷款项目调查评价中对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三项指标进行测算分析,分析时点三个“率”均在自治区级政府规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安全警界线内,但并不等于在农发行贷款还清之前均在安全线内。如何促使政府合理负债、适度负债难度大,缺乏有效控制措施。

四是贷款管理难度大。项目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同时财政垫付性贷款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排除政府统一调度和使用资金,出现移用贷款的可能,增加了贷款管理难度。

五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信贷人员对政府信用缺乏正确认识,对信贷风险缺乏足够重视,对风险的分析和内部的约束不够,防控风险措施单一。

(一)防控政府信用风险。

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全面准确评价地方政府信用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不仅要分析地方政府与农发行相关的利费等补贴到位情况,而且要分析地方政府对金融系统的政府类贷款履约率,以及整个金融环境情况;不仅要分析地方财政能力,而且要分析地方政府透明度、行政效率;不仅要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经济活跃程度,还要分析地方法制健全程度及司法执法力度等等。

二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监测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三项指标,防止盲目举债、过度负债。

三要当好政府参谋,合理安排政府债务到期偿还时间,避免债务到期过于集中,给农发行贷款带来偿还风险。四要防控地方政府领导的道德风险,还贷期限尽可能在当届政府任期内。

(二)防控农发行自身操作风险。

一是要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认识财政垫付性贷款的风险性。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产生贷款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二是改进决策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低风险贷款实行不同贷款审批决策流程。对于财政垫付性金额大的项目贷款,建议增加决策审批环节,按正常程序进行贷审会审议,贷审委为行长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持,进一步降低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的决策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是调整贷款条件。如用于粮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财政垫付性贷款,承贷主体必须是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这样的条件要求,一方面限制了农发行业务范围承贷主体的可选性,另一方可能出现人为包装项目。

(三)防控项目实施风险。一是要将优质服务寓于监管之中,经营行要与政府、财政、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情况,防止工程超概算,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二是要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严防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三是要督促政府与项目建设单位处理好项目相关部门的关系。

乡镇财政所调研报告篇二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xxx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v^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

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xxx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xxx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

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xxxx】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x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xxx元以上xxx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xxx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xx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乡镇财政所调研报告篇三

—**镇财政所长在市人大调研乡镇财政体制运行 工作汇报会上的发言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镇人大的监督和大力支持下,我镇财政紧紧围绕年初目标确定的预算收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贯彻稳健的财政政策;优化支出结构,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理财,着力深化财政改革,努力促进我镇经济快速发展。

现将我镇财政的运行情况简作汇报。

一、我镇财政基本情况

我镇是全县保留了“财政所”这块牌子的三个镇之一,有行政村28个,社区9个,村干部、社区及其助理125人,目前财政供养的全额人员是:177人,其中:在职92人、退休85人(行政在职59人,退休63人;农服中心在职19人,退休21人;社服中心在职10人,退休1人;计生服务站在职4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有民政伤残军人21人、复员退伍军人102人、农村低保人员644人、遗嘱37人、卫生院在职68人退休18人(卫生院目前我们实行的是定额补助)。我镇目前设有财政岗位9个(机改前15名),所长1名;副所长1名;总预算会计1名;收付中心出纳2名;核算会计2名;村级财务会计2名。我镇地处县城,机构庞大、人员多、部门设置复杂,目前有单独核算的会计业务14个,具体有:总预算、镇政府机关、民政办、计生办、财政所、农发办、综治办、农业服务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债权债务专账、五小费、农民筹资筹劳与镇村道路建设专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另外还将对我镇28个村9个社区的村(社区)级财务进行代理(目前此项工作还在准备中),我镇财政所业务工作和管理监管方面在全县算是一面旗帜,是市级文明财政所,市级文明单位,省级巾帼岗,市级无烟单位,曾被县财政局推荐参加财政部举办的先进乡镇财政所的评选。所以在工作上我们一步一个脚印,力求把工作落到实处。让先进、文明、高效、廉洁这面旗帜永不褪色。

二、1—5月财政的收支执行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7万元;教育:21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万元;医疗卫生支出:8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43万元;其他支出:18万元;合计支出:409万元(县级今年拨付给我镇是295万元,差额达114万元)。由于20xx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新的会计科目,所以我没有分项将今年的支出数据和去年进行对接比较。

三、支出执行的特点

1.收付中心的运行,加强了我镇财政财务的监管。我镇收付中心于去年7月成立,收付中心的良性运作,打破了管理分散、集中监控难的旧格局,增大了政府的调控力度,加强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控制了资金的“体外循环”。集中了财力,整合了资金,规范了理财行为。撤销了单位银行账户和多头账户,把各单位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由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账户统设,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严格了支出审批程序,统一执行开支标准,对各单位实行报账制管理,规范了财务报销手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付,分户核算,三权不变(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管理模式,收付中心的成功运行加强了财务运行的透明度,节约了行政成本。使我镇的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且具有创新机制的管理轨道。

股室的大力支持下,加大了资金筹集的力度,认真落实“保机构运转、保百姓冷暖、保社会稳定、促经济发展”的支出方针。1至5月,我镇财政支出保障较好。一是保证一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职工工资、离退休费、民政供养人员费用以及城市低保);二是保障了全镇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的需要(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社区干部、村干部及助理、遗嘱实行财政直发);三是保障了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文化支出、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资金需要(今年用于偿付学校债务21万元、用于医疗 卫生的86593元)。四是安排了部分资金用于农业及其他建设方面的投入(通村公路建设、水观村新农村建设4万、永兴村六方合作的打造6万、能源建设中的沼气补助万元等)。在职、退休干部的工资、津贴、村干、社区及其助理人员、民政优抚对象的补助等我们是采取财政直发,直发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工作的不良后患。但是由于经费紧张,在职干部的部分津补贴还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财政资金虽然不太宽松但我们在资金的安排上有点有面,点面结合,有保有压,保压并举,统筹合理地调度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了刀刃上。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快速、全面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乡镇财政所调研报告篇四

xx年以来,省贯彻财政“大监督”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建立财政同步监督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财政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了财政监督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面系统总结开展同步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对于深化新形势下对财政监督规律的认识,更好地促进财政监督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财政收支大幅增长使财政管理面临的风险日益突出,财政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监督与管理“两层皮”等问题,省财政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创新发展,着力解决监督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统筹规划,提出了同步监督理念,明确了同步监督工作思路,并付诸实施。

(一)以理论研究为重要支撑,着力树立同步监督理念。省财政厅站在全局的角度,加强理论研究,基本形成了包括概念、理念、思路、格局、体系在内的一整套同步监督理论框架,对指导同步监督实践起到了重要作用。所谓同步监督,即以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为主体,把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各个环节,对所有财政资金从预算编制、执行,到使用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全过程监督。可以将同步监督理念概括为“三同”,即监督与管理同步;监督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同步;监督与资金流向、流程和使用结果同步。同时,确立了“理顺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范围、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措施”的同步监督工作思路。在监督主体上,明确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同为监督的主体,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自觉发现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及时进行纠正;在监督范围上,将财政业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及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监督范围,财政资金运行到哪里,财政监督的触角就要延伸到哪里;在监督方式上,充分利用业务机构直接管理资金和专职监督机构参与预算编审及监督预算执行的便利条件,对预算编制、执行过程及资金使用结果进行全过程监控,使财政监督真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在监督措施上,既强调各业务机构要加强制度约束和对预算单位的日常监督,又强调专职监督机构对各业务机构资金分配管理的再监督。形成业务机构监督与专职监督机构监督的有机结合,实现对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有效制衡。与此同时,加大了财政同步监督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力度,积极引导财政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同步监督理念和实践上来,确保正确理解和高效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业务水平。

(二)以制度设计为基本立足点,着力构建同步监督机制。在组织财政同步监督工作中,省财政厅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注重顶层设计、强调务实管用。xx年以来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格局的意见》、《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规则(试行)》、《财政监督检查操作规程(试行)》、《财政同步监督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初步形成了以一个“决定”为统领、十个“配套文件”为支撑的同步监督制度体系,涵盖了工作指导、职责分工、规范程序、考核问责等方方面面,为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机制提供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各市县财政部门也都参照省财政厅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同步监督制度。

(三)以明确职责为主攻方向,着力落实同步监督责任。省财政厅立足于增强同步监督的整体效能,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等财政业务为主线,划分了各业务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的同步监督职责分工。各业务机构主要是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业务特点,加强制度约束、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专职监督机构主要是负责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并开展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和再监督。同时,还进一步细化了各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有预算收支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对分管预算单位或服务对象的财政财务管理活动开展事前审核、适时监控、跟踪问效等日常监督;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对资金分配、使用所取得的效益开展绩效评估。预算、国库等预算综合管理业务处,通过预算编审、支出动态监控和专项检查方式,对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情况实施再监督。在此基础上,又具体明确了各处室内部各岗位同步监督职责,使财政监督落实到处室、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与此同时,还实行了同步监督“一把手”工程、同步监督工作问责制,并采取打分制对相关处室同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以提高实效为根本目的,着力深化同步监督成果。四年来,省财政厅各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收入、资金分配等财政日常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各自的监督优势,对涉及项目审批、资金分配等重要问题,认真执行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不断完善内控制度,自我发现问题、自我整改纠正、自我规范管理、制度约束力等能力明显增强。同时,还对分管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针对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提出各类整改意见和建议800多条,修改完善79项资金管理办法,使日常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有效地促进了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在此基础上,专职监督机构牵头组织业务机构人员开展对民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及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累计查出各种违法违规资金30多亿元,纠正违纪资金0多亿元,提出整改建议80余条,被批示采用70多条,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较好地发挥了财政专项检查监督作用。

经过四年来的强力推进,实行财政同步监督机制已取得积极成果,全省财政监督工作实现了由专职监督机构单独开展监督,向业务管理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转变;由单一的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转变;由单纯查处问题,向规范财政管理转变,财政监督综合效能有了显著提升。

围绕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财政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在实行同步监督机制的同时,省财政厅也从各个方面对影响和制约财政监督科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思考,并获得了一些启示。

(一)实行财政同步监督的实践彰显了财政监督的独特优势,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成为现实。过四年的实践探索,省基本建立了一个能够把同步监督理念和机制融入业务管理,由财政业务机构人员从组织收入和研究资金分配开始就注重和加强制度约束,自觉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制度规定及不利于发展的问题,并继续沿着财政资金流向、流程和使用结果进行及时有效地同步监督,做到资金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同时,专职监督机构发挥其专职监督职能,主动前移监督关口,参与预算编审,借助“金财工程”数据接口及时监控预算执行。集中力量进行事中、事后重点专项检查,并与业务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实践充分证明,只有把监督融入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人员有机配合开展同步监督,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事前监督,才能做到对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这是财政监督的独特优势。

乡镇财政所调研报告篇五

内部监督作为财政部门的一种预防和自我纠正的机制,其目的在于堵塞日常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其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到充分认识。但在实际中,不少人认为财政部门一家亲,监督部门对其他业务科室的检查,就是一种不信任的检查,是找问题、挑毛病、整人等,从而产生了许多对内部监督检查不配合的行为。另外,开展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掌握大量的工作信息,需要内部各科室积极提供,如对预算检查情况方面,人大批复的预算决议、日常追加预算指标、重大资金运作、国库执行预算情况等,有关业务科室均没有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致使监督部门无法了解情况,不能实施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另外,监督部门与相关业务科室的同级关系,使监督工作往往需要各分管领导的协调,造成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得很被动,往往是一把手提出后才能开展,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能够自觉执行的内部管理机制等。

国家现有财政监督法规都是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造成了财政监督执法层次不高,权威性不强。由于财政监督法律立法滞后,法规体系不完整,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降低了财政监督的效力。在财政内部监督方面,法规建设更为滞后,目前仅有财政部门自身制定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而且该办法还主要是从监督检查的程序性方面作出规定,监督的实体性方面内容还相当贫乏,致使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不强,严重影响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观念淡薄、监督手段落后。

加强内部监督的思路。

没有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造成内部监督失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财政部门的工作形象,损害财政改革事业。首先,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理财单位,掌握着政府巨额的财政资金,内部监督失控,损失的严重性可能更大。其次,财政部门作维护财经法纪单位,自身守法不严,执法不正,不自觉树立良好部门形象,又如何监督和管理其他单位。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监督管理的形势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以保障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已经成为财政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财政监督人员在负责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内部监督的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健全财政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人员。要加强对财政监督人员的理论学习,积极支持监督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批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财政监督队伍。

根据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预算监督机制,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为中心,建立高效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对预算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监测、预警、检查、分析和考核。在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建立起“支、管、查”内部制约机制。所谓“支”就是预算编制部门按照财政综合预算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根据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进行审核和编制部门预算。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由国库科拨付给各部门。“管”就是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资金拨付的日常跟踪管理,督促部门按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查”就是财政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财政收支情况、资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