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汇总14篇)

时间:2023-12-17 15:57:26 作者:碧墨

合同协议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掌握了合同协议的写作技巧后,可以参考以下范文进行撰写。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社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切实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良性发展,经双方协商,应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应培训办证人以上(其中包括初级证书人,中级证书人,高级证书人)。

(二)乙方在组织考试前应将试卷(两套:一份普通试卷,一份存软盘)及考试申请报甲方审定。考试时间、地点、考试人数与甲方联系,甲方适时派人前往监考。

(三)考试结束乙方改卷后送甲方备案,甲方抽检试卷,并按考试合格人数办证。

(四)在规定时间内,乙方不能完成以上培训量,甲方不予办理年审,并取消乙方的培训机构资格。

(五)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签定日期: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每个学生每个月的基本分为75分,每月及格分数为70分,按制度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每月底汇总,每学期末得出平均分。

早操(读)、上课、自习(包括晚自习)集体活动100%出勤率,无迟到、早退、旷课、请假(因公因病请假除外)现象者,加10分/月。

1、按要求每天完成当天作业的,加5分。

2、按要求完成假期作业的,加5分。

3、素质教育考试90分(包括90)以上的加10分。

4、阶段性考试、期中考试、期终考试所考科目全部及格(60分及以上)加10分,且不限制累加。

1、当月卫生检查均合格(7分以上)者,当月加2分。

2、被评为月优秀寝室的,该寝室成员当月加3分,寝室长加5分;

3、服从老师安排,认真完成公区卫生维护的,加3分。

1、在全校的评比和竞赛中获奖,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各种获奖可累加分数。

2、做合格班干部(班长加4分,科代表加3分,班,寝室室长小组长加2分)

3、黑板报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次加2分。

1、当月没有通报批评以上(包括通报批评)处分,加5分。

2、制止学生打架、举报违纪行为者,加5分/次。

3、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有突出事迹者,加25分/次。

4、拾金不昧者,加10分/次。

职业技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电子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国家《劳动法》、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鉴定站综合管理。

第四条鉴定站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组织考评员培训和考核、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鉴定站参与制定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电子专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推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本单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承担鉴定站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定站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以不定期轮换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八条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对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进行管理、督导、评估。

第九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如果有)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鉴定站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

第十条申报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或各二级站提出申请,由各鉴定站具体组织鉴定,并按国家标准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书宜,按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的管理规定

大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单位。多年来,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以“团结、务实、和-谐、进缺为己训,以不断提升大庆地区的职业能力为己任,全心全意为社会各界服务,逐步建立了覆盖全市的社会化鉴定服务体系。

中心职能有:1、职业技能鉴定。依照国家的职业标准和规范,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者进行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相应职业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2、组织技能竞赛。组织技术工人按照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条件进行岗位及技能竞赛,推动职工技术进步。3、指导鉴定相应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4、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咨询服务。5、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相应技术等级的考评员的培训。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两寸黑白照片1张、一寸照片四4张;小于20k的电子版照片一张。

4.《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一式两份;。

5.《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相关论著、发明证书、专利证书、和荣誉证书原件等。

7.《高级技师考核鉴定申请表》一份。

8.单位统一申报需报送《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书面资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职业技能管理制度

1.本站由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实施林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本鉴定站在站长领导下,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完成年度总结。

3.鉴定站鉴定前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考试命题、考核、成绩上报、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4.负责聘用各工种考评员及任命考评组组长工作。

5.负责对技能考核的监理工作。

6.安排考评员参加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7.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费用收支由站长审批。

8.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试题题库。

9.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及证书保管等工作档案。

1.主持本站职业技能鉴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年度鉴定任务。

2.审核年度鉴定工作总结。

3.审核鉴定费用的收支工作。

4.主持安排考评员参加培训和鉴定站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1.协助站长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订购,大纲编写工作。

3.主持安排实施性鉴定工作。

4.技能鉴定中负责对考评员的监察和考生纪律检查工作。

5.完成站长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1.主持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总结的撰写。

2.协助站长、副站长完成年度技能鉴定的各项工作。

3.审核技能鉴定考核试题抽取工作以及试卷印刷工作。

4.审核鉴定材料的准备、鉴定所用仪器工具的准备工作。

5.审核考评员的'考评资格。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1.完成与上级鉴定中心的联络工作。

2.负责考生的鉴定成绩录入、证书办理工作。

3.负责考评小组以及考评员考务费用的发放工作。

4.主持鉴定站的各种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

5.安排考核宣传动员,安排考核时间以及下达考核通知工作。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1.组织技能考核试题的命题及检查审核工作。

2.组织考评员实施技能操作考核工作。

3.负责各工种组的仪器设备准备、考核材料准备工作。

4.负责本工种组考生的成绩评定及成绩复查审核工作。

5.做好鉴定试题的保密工作。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任务。

1.协助考评组长做好技能操作试题的审阅工作。

2.协助组长完成鉴定仪器的准备、仪器检查和材料准备工作。

3.参加鉴定培训工作。

4.参加大纲、教材编写工作。

5.完成鉴定站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1.负责上级鉴定部门下发的文件保管工作,负责文件的传阅。

2.负责鉴定成绩单、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的保管,鉴定资料的保管及借阅工作。

3.负责试题题库的保管工作。

4.负责计划、总结的保管工作。

5.负责考评员考评资格证书的保管工作。

6.鉴定站公章的保管。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加强对幼儿园课程的宏观管理。

幼儿园要坚决执行、认真实施幼儿园课程标准,切实按照幼儿园课程标准的课程目标和教育原则开展各项教育活动。

二、依据本市制订的有关幼儿园教育的文件和幼儿发展实际进行教育,抓好各类幼儿园教育课程的管理。

依据幼儿园课程管理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园发展实际进行教育。鉴于影响儿童发展因素的复杂性以及幼儿教育课程模式多元化的世界发展趋势,幼儿园可根据课程管理的要求确定本园幼教课程方案,所拟方案应先报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三、重视教育的各个环节,抓好对教育过程的管理。

1、制定计划。幼儿园应建立、健全集体备课制度和检查、交流计划的制度。教师应按照《幼儿园教师教育工作计划的基本要求》来制定教育工作计划。

2、创设环境。教师应充分认识环境对幼儿的教育作用,并努力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生态学、社会学等理论,为幼儿创设良好的'物质环境、心理环境(包括师生关系、社会交往等),让幼儿在与环境的交耳作用中得到发展。环境的创设应体现教育的目的性、幼儿的参与性,学习的阶段性、材料丰富性、安排的合理性,为幼儿提供更舒适的环境。

1、培训教材。

基地开设的培训专业所选用的教材原则上应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教材或普惠制就业短期培训教材,对于国家职业标准中未涉及到的培训专业和特殊专业可以自编讲义,经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2、教学计划。

基地开设的各培训专业培训计划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材中规定的初、中、高级教学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及培训学员的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市普惠制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

3、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根据指导性教学指导方案的要求制定的,是确定各专业教学内容的依据。教学大纲的编制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培训专业教学大纲必须经过市普惠制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

4、授课计划。

各培训专业任课教师要在保证规定课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鞍山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考核验收及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制每期培训班授课计划,按3:7或4:6的比例合理安排理论培训课时与实训课时。

5、教案。

任课教师必须备有完整教案,任课教师无所需教案,不准上课。

(1)教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讲授课题,教学目的要求,教学重点、难点,主要教学内容,授课时间,小结等。

(2)教案(包括首页和附页)必须书写详细完整,并且能保证目标教学质量。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实习厂方和学校的纪律与规章制度,安全实习,健康实习。

2、实习期间,无论在生活还是在实习生产上遇到任何问题,必须先向驻厂老师汇报,无法自行解决的事情,必须向老师汇报后由老师协助处理。

3、实习生产(上班)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穿戴工作服、帽子和厂牌。自觉按照厂的上班时间准时上班,迟到按照厂规章制度执行扣罚。

4、有事请假(病假/事假),必须自行在其生产线的线长(或管工)处提出申请,填写好请假条并批准后方可请假;如填写好请假条但线长(或管工)没有签名批准的任何请假行为视为无效,强行请假离开,一律按旷工处理,由厂方按规章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厂方将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并辞退处理。

5、实习期间,同样严格按照学校的仪表制度随时抽检。仪表不合格(染发、烫发、长甲、男长发等),提醒自觉处理,提醒后两天内不处理的,按学校规章制度箭处分。

6、晚上必须按照日常作息时间作息,晚上不能超过11:20回宿舍,对夜不归宿的同学,按学校规章制度一律给予箭处分。

7、男生不得到女生宿舍逗留,女生不得到男生宿舍逗留,一经发现,记过一次处分。

8、不得喝酒、赌博,情况严重,按学校制度给予箭处理。

9、爱护公物,损坏按价赔偿外,由厂方和学校量情严肃处理。

10、辞职、自离必须联系家长,由家长提前15天通知学校,由学校通知驻厂老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后才能离厂。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自行离厂,按厂规定扣除当月30%-80%实习工资处理,学校并给予记过两次处理。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和谐。

3、培养目标:以培养“技能硬、素质高的现代家政服务人才”为目标。

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2、教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

3、教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

4、教学方法要求精讲多练,重视案例分析,使学员迅速掌握技能技巧;

5、教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1、学员自主就近选择培训地点,食宿。

3、实行奖励全勤、评选优秀学员的奖惩制度;

4、学员就业安排根据考核成绩“择优选用”,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可再学;

5、学员就业后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5、证书发放。学员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学校颁发《技能等级证书》。

2、教师档案及教案归档:学校对教师档案(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进行备案;对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培训的原则在于结合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加速危险房屋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抗震、消防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制度。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住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判定。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直接管理直管公房的安全;各区人民的政府对其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私房实施安全管理;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自管公房实施安全管理(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的政府、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章安全鉴定。

第六条危险房屋应经安全鉴定确认。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但本章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必须申请鉴定,拒不申请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直接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鉴定所鉴定达到住房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幢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且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须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确需拆改房屋的墙体、柱、梁、板等承重结构的,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提出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要求施工人员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鉴定所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说明鉴定原因和目的.);。

(二)身份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鉴定所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受理申请或接受委托;。

(二)调查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

第十六条对于险情危急的房屋,可以先鉴定,后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以下分类进行处理: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人身财产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八条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出示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证书。

鉴定所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九条鉴定所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属于危险房屋需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或因故鉴定书未能及时发出的,应立即向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预交鉴定费,鉴定费标准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对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一次,并预交鉴定费。

鉴定所重新鉴定时,应当指派其他鉴定人员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不退还预交的鉴定费;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退还预交的鉴定费。

第三章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应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历年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图,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各项准备工作。

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防灾检查、督促,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民对相邻房屋出现险情危及自身或其财产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新建房屋工程必须对地基和木构件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必须将蚁防工程项目费用列入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制定具体预防方案并实施。

蚁防工程项目费用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在白蚁活动期经常检查房屋的白蚁灾害情况,发现蚁情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二十七条出租房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停止出租。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修缮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解除危险措施;解除危险暂时有困难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拖延或拒绝排除险情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根据需要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其他修缮责任人未能履行其修缮责任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采取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房屋承租人愿意出资翻修的,可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不按期执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治理通知和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决定,且其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

急需治理的危房,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按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私有危险房屋出租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加固翻修时,可以和承租人协议合资加固翻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由于施工、堆放、撞击或其他行为致使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修复房屋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设置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铺面招牌等悬挂物和供电、通讯线路及其挂锚对房屋修缮保护造成妨碍的,其所有人必须及时拆除或迁移,排除妨碍。拖延排除妨碍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排除妨碍通知。逾期不执行通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治理危险房屋或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共用结构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借故阻拦治理方案的实施或索取赔偿。

第三十三条持有房屋安全鉴定书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办理危险房屋治理各项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税、费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三十四条异产毗连房屋各修缮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房屋安全。

第三十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的危房治理,按本规定和国家及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且加大房屋荷载以及对房屋进行拆改的,由有关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施工人员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而按其要求或自行施工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导致相邻他人原有房屋变为危险房屋的,由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建造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还应承担相邻他人房屋的安全鉴定费和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继续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的,由有关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在工程预概算中列入蚁防工程项目费用的,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续出租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的,由有关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出租,并对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自己职权、徇私和舞弊、索贿受x,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无故拒绝鉴定申请或故意延误鉴定期限的,由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过错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或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时限内造成他人损失的,鉴定机构应负责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竣工1年内的房屋的安全鉴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24日厦门市人民的政府颁发的《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7酒店管理简历酒店管理简历职业技能

学历:大专。

工作年限:以上。

工作区域:上海。

工作经历:

金融集团公司。

职位名称:销售主管。

公司行业:基金/证券/期货/投资。

职位描述:主要从事销售工作。

上海桑奥捷汽车销售公司。

职位名称:汽车销售。

公司行业:汽车/摩托车。

职位描述:本人在汽车销售公司主要从事的是销售,应该是业绩是相当的不错,善于和客户沟通!

锦江香格里拉餐厅。

公司行业:酒店/餐饮。

职位描述:本人是锦江集团联营公司的一名科班生,学得就是酒店服务和管理,有着丰富的酒店管理经验!

教育经历:

复旦网络进修学院。

专业:工商管理。

自我介绍:

工作认真负责,有销售经历,善于和人沟通!个性随和,乐观,有良好的心态。对工作有高度的`热情,较强的责任感。从事过销售服务行业,期间接触过各式各样的人,深知学习的重要。希望往后能面对更多有挑战性的工作。本人勤奋好学、能够吃苦耐劳。工作中勤奋好学,适应力较强、上手快、勇于迎接新挑战、对工作态度有条不紊,能沉着地完成各项上级所下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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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编辑。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第三十一条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17酒店管理简历酒店管理简历职业技能

学历:高中。

工作年限:5-8年。

工作地点:广州-天河-不限。

求职意向:前台/总机/接待|迎宾/礼仪。

工作经验(工作了3年9个月,做了1份工作)。

工作时间: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3年9个月]。

职位名称:前台。

工作内容:办理入住,退房等手续。

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义务:

1、为确保软件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参加培训,负责软件应用。

2、为了保证软件正常运行,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相应的软硬件环境。

3、甲方在乙方进入现场安装和调试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4、甲方不得进行盗版活动,不得出租、转让给他人。

5、甲方应积极向乙方提出软件的相关改进意见和建议,以利于乙方的改进工作。

b、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利享受软件授权协议中的权利。

2、合同免费服务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优质售后服务。

3、合同免费服务期内,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负责软件的升级工作,不再另收取费用。

4、合同免费期后,甲方如果要求乙方提供产品升级以及售后服务,甲方需要按支付总金额的15%/年,作为软件升级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的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优秀的正版软件产品,具体软件清单见附件1。

2、乙方负责软件的安装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培训工作。

3、乙方负责软件的售后服务,乙方通过电话、网络或上门的形式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承诺24小时内解决软件的调试工作。

4、乙方负责培训甲方相关人员,学习软件的安装维护和数据的备份等工作,协助甲方使用和管理。

5、乙方承诺软件的载体(光盘等)如非人为因素损坏,一年内免费调还。

6、乙方负责软件的升级工作,乙方承诺软件免费升级。

b、乙方的权利:。

1、乙方是产品的版权持有人,如甲方要求二次开发,可向甲方开放部分源代码。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货款。

三、有效日期:

该协议自20xx年12月31日起生效。合同服务有效期叁年。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的总金额为__________人民币。

2、在软件安装、调试、数据初始化以及培训工作完成,项目交付甲方使用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的80%,即人民币元整。

3、在软件运行3个月后的一周内,即年甲方向乙方付清项目尾款即人民币元整。

五、双方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和确定非一方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屡行合同时,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六、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

七、本合同在执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项目各类资料双方有义务负责保密,不得外泄。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双方签字:

甲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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