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会法劳动法心得体会(汇总5篇)

时间:2023-10-01 21:58:50 作者:LZ文人 2023年工会法劳动法心得体会(汇总5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工会法劳动法心得体会篇一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组织原则的规定。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根本原则进行活动。具体讲,民主集中制有两方面的内容,即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

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一、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是由同级工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工会的领导机关,它们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大城市总工会下设的办事处,各省总工会设立的地区工会办事处以及有些产业工会的工作委员会等,都不是一级工会组织,不是采取选举的办法,而是由各级工会任命其负责的工作人员。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这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只有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才能充分体现会员的意志,才能建立起领导与被领导的正确关系。第二,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建立一个有一定威信、强有力领导班子的关键。真正经过民主选举,就会把真正为职工群众服务,敢于为职工说话,深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工会的领导机构。当选的人,由于切身感受到群众的信任,也会更加努力工作,为职工服务。第三,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的重要措施。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并对工会干部实行监督,体现了会员在工会内的民主权利,必然增强会员的责任感,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可以让广大职工群众或工会各级组织的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选择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进入工会各级领导班子,并对其实行监督,防止各种腐败的行为。

目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担任着基层工会主席,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针对这些现象,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中增加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二、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这里规定了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在工会组织内拥有最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划的工会组织内权力最大;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说明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而是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各级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组成人员

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撤换和罢免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员代表对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意志的行为,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工会代表认为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意志的行为,也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委员。不论是要求撤换还是要求罢免代表或者工会委员,都要严格依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做到监督规范化。

四、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的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里的“领导”,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按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这个原则确定和实施。另外,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也是民主集中制规定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体现,以保证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其目的是保证上级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又能使上级工会组织集中起来的正确意见,能够得到所有下级组织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样才能加强工会的系统领导。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组织系统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为了解决工会组建困难的问题,在组织机构设置的条件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含二十五人),才能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还可以依然维持原工会法的做法,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活动。即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在建立工会组织时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开展活动。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会的建立,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

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定期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基层工会委员会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会,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要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和完成基本任务,要把两个方面的组织系统建立健全起来。一是经过选举把工会小组建设好。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的工作通过组织系统有效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并且使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组织系统很快地集中起来。二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建立一些工作委员会,如生活工作委员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委员会等等,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把各种工作任务承担起来,并且通过这些工作委员会中的广大工会积极分子,加强同群众的联系,使整个基层工会的工作真正扎根于群众之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是要加强工会小组的建设。基层工会的许多活动,都要在工会小组里落实。工会小组犹如工会的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基层工会的工作才能朝气蓬勃。

这次工会法修改,增加了工会组织中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加强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解决了与妇女组织的关系。

二、本次工会法修改,在工会的组织结构上,增加了乡镇和城市街道建立工会联合会的规定。这一规定必将对工会组织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现行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事业、机关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县、市、省三级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没有规定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地方工会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了较大发展,为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全总提出将地方工会组织加以延伸,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工会组织。而有的同志提出,目前国家机关、群团组织都在进行机构精简,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地方工会不符合机构精简的原则,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应当扩展和强化工会的组建工作,至于乡镇是否要普遍建立工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职工比较多的乡镇、街道,根据情况可以设立工会,全国不搞“一刀切”。因此,工会法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关于建立村工会,考虑到村办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企业生产季节性强,生产人员亦工亦农,现实多是参加村委会的活动,因此,对村工会问题没有规定。由于城市街道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同时又涉及到机构改革,所以乡镇、街道工会的性质不是一级地方工会,也不应当办成机关工会,应当是一个尽可能不设常设机构,由乡镇、街道中的基层工会联合起来的联合会比较合适。

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即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在县级行政区域以上成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时按照国民经济的行业特点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从组织上来说包括三个意思:一是按照产业原则,把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而不是在一个单位中按工种、按职业组成若干个职业工会;二是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的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开展适合产业特点的活动,反映和解决本产业职工需要解决的共同性问题。三是按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作为当地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实行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符合职工群众意愿。在《中国工会章程》中提出了产业与地区相结合的原则,集中了产业原则的长处,发挥了地区的优势,使得工会系统在组织领导关系上更加完善,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有的产业工会由于生产、管理高度集中,工会组织的领导关系实行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为主,如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和民航工会等产业工会;有的产业工会是对下实行工作指导,主要由地方工会领导,如教育工会等,这样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产业工会的组织形式和领导关系,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

四、本条第五款规定了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这就是说,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没有任何理由分裂为互相对立的两派或几派组织。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也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建立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基层工会、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地方各级产业工会建立需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程序。这样规定,体现了工会的领导体制,保证了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性和惟一性。工会是从全国到基层的有组织的群众团体,这种独立的群众团体,一方面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它又应当按照自己的特点和广大会员职工的愿望、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要有组织上的保证,加强工会的统一领导。工会法规定工会成立需要上一级工会的批准,保证了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性和惟一性。这是因为,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工会,是根据中国的历史、现实和工人群众的意愿作出的规定,目的是使工人群众的力量团结、统一,是符合工人群众根本利益的,也是工人群众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利害冲突,没有必要分别组织相互独立的甚至对立的群众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中国工人阶级的力量就在于它的团结和统一,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是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统一。因此,为了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使广大职工和全国人民一起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同分裂工人阶级队伍的行为作斗争,防止出现政治上反对派性质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的建立要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对于防止出现非法的工会团体,有着重要作用。按照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总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自治州、市、县总工会的建立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自治州所辖市、县总工会的建立要报自治州总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应根据其特点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组建过程中上级工会的作用。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工会的组建有较多困难,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已成为全国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些基层工会的同志反映,工会组建困难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的规定的力度不够。由于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不组建工会难于处理。有的企业钻自愿组建工会的空子,或拖或推,工会也没有办法。

第二,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对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存在疑虑和抵触。他们有的认为“工会就是与老板唱对台戏”,组织工人闹罢工,对组建工会存有戒心;有的怕工会经常组织活动占用生产时间,影响生产。

第三,一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对缴纳2%的工会经费难以认同,致使工会组建困难。有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宁可拿出一些钱为企业职工搞福利,但不愿将经费上缴。有些企业往往因不愿缴纳工会经费而拒绝建立工会,而不建工会就可以不缴纳。

第四,职工缺乏组织工会的内在要求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个别地方党政领导片面强调投资环境,对工会的组建工作不够支持,也是影响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原因。

为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成立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人组建工会是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但是,以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与工会是“自愿结合”的性质似不一致,有以国家强制力推动结社之嫌。而有些地方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到外资企业宣传和帮助工人组建工会,任何人不得阻挠”,这样规定较为适宜。

经反复研究,工会法修改中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同时规定,对拒不组建工会的,要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工会法对组建工会的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但是,工会组建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需要做大量的细致工作。地方工会的同志应当以解放前我们党的一些老领导同志为榜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动群众,才能够解决工会组建中的一些问题。不要指望依靠国家的法律、文件解决一切问题,要改变靠发文件解决问题的工作作风,并要防止工会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撤销程序和工会会员会籍处理办法的规定。

一、任何社会团体一经依法成立后,国家就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同样,工会是依法建立的社会组织,国家的法律也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工会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这里也应当指出,目前国家机构正处在改革过程中,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组织,也应当服从国家的大局,依照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要求精简机构。但是在精简机构的改革中,工会组织不能随意撤销、合并。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撤销的程序。由于企业的关闭、合并或者破产及其他形式的企业终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使基层工会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基层工会组织也就撤销。基层工会组织撤销时,应当报告上一级工会。

三、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被撤销的工会会员如何处理,工会法应有所规定,并建议会员的会籍应当继续保留,工会组织也应当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工会法增加了这一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办法。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规定。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一些工会工作的同志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会工作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不够。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有的企业将工会机构撤销,更多的企业将工会与其他部门合并,工会专职干部有的取消,有的兼职,这样就不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工会工作,工会方面认为这削弱了工会工作,工会法的修改应当对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作出规定。

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势必增大成本,非公有制企业尤其难以做到。工会干部兼职也未必不好,首先,企业少一个职工,可以少发一份工资,对企业行政方面有利;其次,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一般是人事或者行政主管,他们的意见企业行政容易接受,对职工有利;再次,兼职工会干部可以有本职工作,能够掌握相应的技能、知识,对工会干部本人也有利。从工会角度看,工会主席从事生产劳动,便于与职工沟通,能更好地开展工会工作。能否搞好工会工作不在于工会干部是否是专职,而在于工会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同志提出增加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会组织应设专职主席。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干部的编制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

经反复研究,认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很不现实,这应由企业的自主决定。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工会法对此的修改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工会法对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由于它们具备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思是这些法人的成立,不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这里称的产业工会,是指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的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我国现有的产业工会包括:教育、农林、水电、机械冶金、煤矿地质、石油化学、海员、国防、财贸、建设建材、纺织、轻工业、邮电、民航、金融工会、铁路总工会等和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两个工会联合会。

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目前,我国基层工会共有九十多万个,包括国有企业工会,集体企业工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工会,机关工会等,这些基层工会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全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以企业来说,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小型企业就有很大差别,故规定基层工会组织要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一个基层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予以确定。

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在1992年制定工会法时,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工会法应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也应具有法人资格,即从基层工会成立之日起就自然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同志认为,基层工会情况差异很大,简单地规定所有基层工会都具有法人资格,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问题。所以当时工会法规定了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要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依法予以确认。在《工会法》通过以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这个法律的实施办法。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取得法人资格,即基层工会组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一种是由上级工会认定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即经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规定基层工会自然取得法人资格,是与工会法的立法本意不一致的;由上级工会认定基层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与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个社会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是由法律确定,或是经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确定。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因此,规定由地方工会确认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与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由于基层工会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不一定都具备法人条件,可否考虑,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提请同级民政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其法人资格,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在程序上予以简化。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任期的规定。

这一条是这次修改工会法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新增加的规定。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既然本法规定了对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干部劳动合同保护的规定,法律也应当相应规定工会干部的任期,因此,工会法增加这一规定。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根据不同情况任期是三年或者五年。有的企业规模较小,工会会员也比较少,其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应当相应短些,可以是三年;有的企业很大,工会会员也很多,经常开会从人力、财力上也会付出很多,工会的任期可以长一些,任期可以是五年。当然,如果需要,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的任期问题。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地方工会,包括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工会。这些地方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任期是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释义】本条是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规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有一定的工作制度,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关于工会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定期召开会议外,遇到一些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当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为防止少数人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法规定,经工会三分之一会员的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过半数的票数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当指出,一旦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决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这一规定再制定有关的办法,将法律的这一规定具体落实,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这里所说的一些数字都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有关调整以及罢免的规定。

一、我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即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工会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各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等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只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决定。任期未满不能随意调动工作。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是保障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权力的需要,也是保障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向选举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需要,以便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法做好工会领导工作。对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时,工会法规定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中国工会章程也是这样规定的。这也是对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保障。这些都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在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时,要充分尊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意志,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依法履行会员赋予的职责。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一是从法律上规定了工会主席的罢免程序,二是从一个侧面起到保护工会主要工作人员的作用。根据本款规定,罢免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必须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根据民主选举原则,工会主席是由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的,所以罢免也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干部保护的规定。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法增加了这一条规定。

一、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的保护。由于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是完全脱产的,所以对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也就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根据规定或者与企业协商确定为脱产的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工会干部,其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中止执行,当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任期期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继续履行。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连选连任后,其劳动合同继续延长。

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是不脱产的,即非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会职务任期相比,是少的,比如,刚刚当选的工会工作人员任期要工作三年,而其劳动合同期限已经还有半年就到期了,那么,其劳动合同期限要延长到本届工会工作届满,意味着其劳动合同就要延长二年半的时间。

工会法劳动法心得体会篇二

教师新工会法是指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订草案)》。这一修订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教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增设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保障了教师们的权益和利益。

第二段:教师新工会法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教师新工会法带来的变化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法规定教职工工会应当协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其次,新法规定教师工会应当积极倡导教师参加职业道德建设,同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推进学术道德建设。此外,新法还规定教职工工会可以协助组织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教职工职业素养等。

第三段:教师新工会法的意义与价值

教师新工会法对于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首先,教师新工会法强调教职工权益保障,有利于增强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满意度。其次,教师新工会法规定教师工会应当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素质提升,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课堂效果。最后,教师新工会法规定教师工会应当积极推进学术道德建设,有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师德师风。

第四段:使用教师新工会法的经验与感受

教师新工会法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学习培训来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同时也可以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建设,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此外,教师工会可以协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工作中因为各种原因遇到了疑难问题,可以寻求教师工会的帮助和支持。

第五段:总结教师新工会法的优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教师新工会法具有一定的优点和价值,可以为教师的职业发展和工作保障提供有力支持。然而,在实际运用中,我们也需要注意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教师工会的组织管理存在不规范、效率较低等问题,亟需改进。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教师工会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有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工会法劳动法心得体会篇三

在xx部门领导的精心组织下,参加了为期四天的工会法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内容丰富、知识性强,贴近工作实际,使我受益匪浅、收获良多。

培训班首先由xx老师给我们讲授《工会法》。通过xx老师的分析,使我认识到修改后的《工会法》更加充分体现和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变化,明确指出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工会干部自身维护的力度,阐述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更要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把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利益。修改后的《工会法》同时明确了对违反《工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工会法》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共七条,对工会组织的诉权以及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与工会、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侵占工会经费财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违法责任侵权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处罚措施,从而大大增强了《工会法》的法律权威性。通过学习新《工会法》,进一步认识到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由xx老师对《女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进行讲解。通过学习这些法规,使我深刻体会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在承担社会生产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维权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新时期党中央交给工会的重要任务。妇女不仅有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还有婚姻家庭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又包括婚姻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家庭成员中的身份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权、依法生育子女权和不生育的自由权等等。作为基层工会领导干部,我要时刻牢记维权工作的基本思路,自觉担负起保障女职工权益的责任,加大力度向男性公民宣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要继续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齐抓共管,全社会维权,全民维权,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环境和氛围。

在xx老师讲授《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之后,使我更进一步明确了《工资平等协商制度》的推行不仅增加了职工群众的工资收入,而且推进了工资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更加科学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利益关系,切实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促进社会改革、发展、稳定。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就业、劳动用工政策的深刻变化,需要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稳步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点工作。

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要求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体现了国家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由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终止条件及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是一种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为保证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矛盾乃至实现工人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本次培训班深入系统的学习,使我学到了很多工会工作的实用性知识,更使我注意到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立场坚定、知识扎实、作风过硬和廉洁自律,从而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职责,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电业人激昂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努力完成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为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一分微薄的力量!

工会法劳动法心得体会篇四

近日,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教师新工会法”培训,受益匪浅。教师是“三尺讲台”的守护者,他们教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学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教师工会则是维护教师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文将从对新工会法的理解和体会两个方面,展开谈论。

一、理解新工会法

新工会法是对旧《工会法》的全面修订,于2018年5月1日正式生效。新工会法明确了工会职能、工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规定,给予了工会更广泛的权利和更高的地位。新工会法包含内容繁多、条款繁琐,最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教育界教师的热情和责任。教育界教师工会要发挥工会优势,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增强教师职业尊严和社会地位。

二、体会新工会法

教师工会是教师的组织,其根本目的是维护教师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和谐。学习新工会法,回顾历史,感受现实,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教育工会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创新,不断进步,不断提高教育工会服务教师、服务教育事业的水平和档次。新工会法对教育行业教师工作起着积极主导作用,我们要高度重视,不断学习。

三、工会职能

学习新工会法,深刻认识到了工会职能和意义。通过工会,实现教育工作者的利益和需求,是保障师生健康成长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关键。工会要发挥职能作用,为教师提供丰富的服务,实现党和政府的宏伟教育目标。

四、优化工作方式

新工会法为教育行业教师展现了更多赋权和更高的地位。在工作中,我们要继续优化工作方式,秉承“全心全意服务教育、全心全意服务教师”的宗旨,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尽管工作艰苦,但只要我们面向社会、面向未来,超越自我,我们可以克服一切困难。

五、促进教育事业与社会和谐

教育事业的发展是社会乃至国家未来发展的关键。教育行业教师要发挥主动作用,发挥工会优势,把握新工会法,为教育事业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努力创新,努力进步,在教育工会奋斗中实现个人价值。

总之,新工会法已经成为教育行业教师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教师工会更是教师们团结努力、奋斗拼搏的重要载体。我们要积极面对新时代的教育挑战,发挥工会的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我们的事业创造新的辉煌!

工会法劳动法心得体会篇五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会议,其中涉及到了教师新工会法的内容,让我倍感振奋。教师是社会的灵魂,他们为了教育事业的进步一直在默默奉献。然而,教师的劳动权益在过去一直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许多教师的赋权空间相当有限。而通过这次新工会法的制定,教师终于得以享有更多的权益,这也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教师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段:教师的权益被有效保障

教师新工会法保护了教师的劳动权益,让教师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这部法律规定了教师具有独立的组织自主权,充分保障了教师团结互助的权益。同时,教师也能够通过工会行使和维护劳动权益,使得教师在工作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这对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三段:教师工作环境得到了改善

教师新工会法不仅对教师的劳动权益进行了保障,同时也对教师的工作环境进行改善。现在的教学环境不断变化,学生的学习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因此教师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新工会法规定,教师可以通过工会获得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并有权利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从而提高自己的素质。这对于教师的工作环境和学习能力的提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段:教师工作评价更加公正

教师新工会法还规定了教师工作评价的机制,从而保证教师得到公正的评价。在传统的评价机制中,教师的工作评价主要依赖于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学生的反馈。然而,这种评价机制过于单一,忽略了很多教师在课堂外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新工会法规定,教师团体可以通过工会协商机制来制定更加公正的评价标准,从而使得教师的工作评价更加科学,也让教师对自己的评价有更充分的参与。

第五段:结论

教师新工会法的制定,让教师走向了更加公正、更加民主化的道路,实现了教师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教师的工作环境的提升,让教育事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教师新工会法的实施情况,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争取更好的权利和福利待遇,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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