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款缴纳工作总结报告(模板5篇)

时间:2023-09-10 11:28:18 作者:书香墨 2023年税款缴纳工作总结报告(模板5篇)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税款缴纳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

(七)》对我国今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理念和实践都将产生深远的积极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

对于此次《刑法修正案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基于对这一涵义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对该罪的性质有新的认识。从通常意义上说,偷是将别人的财产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偷”似乎不够准确,也有欠公允,因此应当将此行为和所谓的盗窃行为区分开来。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有关偷税行为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在1949年后对偷税行为未曾正式纳入立法中,虽然在1957年《中华人命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二十二稿中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罪一章规定了某些税收犯罪的内容,但这些同整体刑法草案一样,不曾公布施行。以至当时对偷税行为无法可依,只能根据党的政策进行处理。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员发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1997年《刑法》在以上《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做了两方面的调整,其一,在偷税罪的客观行为上增列了“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其二,罚金刑由原来的“五倍”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由此,以刑法为核心的我国偷税法律体系正式建立,在97年至今的十多年中起到了很好的打击税收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从世界各个国家的立法来看,将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的行为定性为“偷”的很少。韩国的《税收犯罪处罚法》规定了逃税罪。“逃税,指以欺骗等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逃税或接受退税和免税的行为。”德国税法第370条对偷逃税收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其第370条的规定,偷逃税收的主体是有义务纳税的人,包括有义务为自己交税的人和有义务为别人交税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税收犯罪只有两个,即198条和第199条规定的公民逃避纳税罪和逃避缴纳向组织征收的税款罪。我国台湾地区在《捐税稽征法》中规定的逃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漏捐税的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将“偷税罪”的罪名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反映了当前税收理论的进步和税收理念的创新,可以说是名实相符,非常准确的定性了该犯罪行为的行为特征和本质特征。

所谓“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特别是在客观要件的描述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在我国刑法中,叙明罪状占多数,这是因为叙明罪状对犯罪的特征有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而简单罪状是指对犯罪构成的特征只作简单描述,采取了概括的方式。从立法技术来看,这两种罪状无所谓优劣,关键要看实践中最有利于打击犯罪。我国刑法的立法中对偷税罪的罪状走过了从简单罪状到叙明罪状再到简单罪状的过程。

(七)》第三条则又将罪状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是逃避缴纳税款罪。由此,把实行了十年的叙明罪状又正式改为简单罪状。

从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偷税罪立法的借鉴来看,尽管一些国家(地区)关于偷税行为的规定各不同,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看出一些共性的东西,对我国偷税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不具体罗列偷税的行为方式,这些国家(地区)一般将偷税行为概括为通过欺诈或不正当手段进行逃税的行为,而不具体罗列。德国更是明确规定,对于偷逃税收犯罪的成立,还要求必须造成短少或者为自己或他人取得税收上的利益的结果。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的立法中对偷税罪的罪状走过了从简单罪状到叙明罪状再到简单罪状的过程是一个尊重客观现实的必由之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变化以及税收制度的不断变革、创新,纳税义务成立所依存的各项税收要素也在变化,我国刑法把征管工作中最常见的几种现象来作为对所有偷税行为的概括,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税收生活的需要。叙明罪状的列举难免挂一漏万而不够周全,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且采用简单罪状更能抽象出犯罪的行为特征,比如:此次的逃避缴纳税款罪用了两个词“欺骗、隐瞒”就很简练明白,非常清晰地反映了该罪的行为特征。

(七)》第三条保留了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部分,删去偷税数额的具体标准部分,只是用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种情节加以表述,改成了“情节加比例”。

偷税数额的认定,也就是偷税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数额,这是一个动态的因素,可以说纳税环境,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人的数量、纳税人的经济模式、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等因素都会对偷税罪的定罪标准产生影响。我国的97刑法将偷税一万元作为起刑点,该数字来源于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至今已经有十多年。在这十多年间,一方面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数量、纳税人的经济规模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是依然严峻的税收环境,尤其是偷税,呈现出偷税面越来越广、偷税数额越来越来大的特点。在整个社会经济总量迅速扩张,纳税人数量、规模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十多年前定的1万元标准已经因为明显的偏低而失去了现实意义。定罪标准严重偏低导致刑法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压抑了竞争的热情和自由,扼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同时,过低的定罪标准由于缺乏理性和干预面过广,往往由于得不到社会公众甚至是执法者本身的认同,反而是法不责众,有令不行,有法不依,影响了法律自身的严肃性。

我们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

(七)》第三条的修改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大的立法进步,体现出了较高的立法技巧,既保证了司法机关随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和现实需要对情节轻重的偷税数额作出解释和调整。在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同时,为未来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的变化预留了适度空间。

四、初犯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比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

《刑法修正案

(七)》第三条在刑法201条中增加了第四款,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样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移送问题,给逃避缴纳税款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比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

打击偷税犯罪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修改案不仅体现了定罪量刑应考虑犯罪主观恶性的原则,同时更体现了从犯罪的实质危害性定罪量刑的原则,立法者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表现出了较高的立法水平,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充分践行。

在刑法理论中人们崇尚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从刑法的谦抑性来看,这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完全符合这样的原则,可以说在以往的刑法条文中我们很少看到关于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此次刑法修正案的此项规定不失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亮点,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倾向于行为人的危害结果和悔罪态度的角度进行考量,这对于较好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促进依法纳税意识的养成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的通过对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的科学管理和防范能力,更好的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都将产生深远的积极的影响。

【作者简介】

郭勇平(1962-),男,江苏扬州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税务行政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注释】

[1]《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张明楷著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税款缴纳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事项名称、申报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业务概述、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

业务分类、申报征收

税种分类、

服务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走出去企业、外国企业

办理机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应提交表格、(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申办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是否存在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定情形进行调查,填写核查意见后送决定机关审批。决定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办税服务厅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流程图、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20个自然日审批。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相关下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网上办理、

网上查询、

网上咨询、

网上投诉、

备注、

税款缴纳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一、税款缴纳的方式 】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二、纳税期限 】

(一)增值税、消费税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终了后内资企业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五)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一)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帐簿的;

(二)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六)合资企业的合作者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

(七)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为某项权益的;

(九)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应纳税款。

(十)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合理调整后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缴纳税款。

四、延期缴纳 】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扣缴、代征税款 】

(一)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六、税款补缴与退还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十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三)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七、纳税担保 】

(一)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1、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2、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4、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二)纳税担保的形式

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四)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八、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一)欠税及其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2、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征收税款的,由代征人缴纳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税款。受托代征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偷税及其处罚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应依法补缴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项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税及其处罚

1、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抗税及其处罚

1、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项规定处以罚金。

税款缴纳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2.你在海外的新西兰政府部门工作,或

3.你与新西兰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你时常阶段性地在新西兰居住

你在海外的新西兰政府部门工作,或

你的社会关系(你主要的安家地,你的孩子是否在新西兰受教育,你是否隶属于新西兰团体)

你的经济关系(如果你在新西兰有帐户,信用卡,寿险,投资或退休金)

你的雇佣情况(你在新西兰有工作)

你的个人财产(你在新西兰拥有和保有财产)

你有意向住在新西兰

当税务局确定你是新西兰的税务居民后,便会考虑你整体的情况。换言之,任何在外国的投资和联系也会被纳入计算。一个与新西兰“恒久关系”的人,不管他逗留在新西兰有多少日子,都是新西兰税务居民。

税款缴纳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二、印花税。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按合同记载总价的0.05%税率缴纳印花税。

需支付的有关费用有以下几种:

一、交易费,购房总价的0.5%,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二、个人购买商品房,需支付每件100元登记费(含《房地产权证》工本费)。

三、个人买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件100元收费;申请组合贷款的,按每件200元支付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的费用。

四、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按每件100元支付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费用。

五、个人购买新建住宅,在办理个人产权证时,《房地产权证》需附地籍图(蓝晒图)的,无论是一幅或多幅粘贴,均按每证25元支付地籍图复制费。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