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党建材料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精选9篇)

时间:2023-09-24 08:21:23 作者:字海 最新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党建材料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精选9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篇一

银江镇,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国投公司、区城投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按照《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攀财监[]6号)文件要求和《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的通知》(攀东委办[2008]22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8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隶属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协会和学会、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二、检查内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或套(骗)取、虚列有关支出,未将资金收支等财务活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在法定账目中统一核算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公款的行为。主要包括:

1、截留、转移、隐瞒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存私放。

(1)部门、单位将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使执法权应收缴的罚没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隐瞒,私存私放。

(2)部门、单位将代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经营收益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隐瞒,私存私放。

(3)将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隐瞒,私存私放。

2、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私存私放。

(1)部门、单位利用行使公共权力,通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在擅自设置的账目内进行会计记录,私存私放。

(2)或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转移到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帐户存放。

3、骗取、套取、虚列有关支出,私存私放。

(1)利用虚假发票或真发票假事项等欺骗手段,违规转出资金,私存私放。

(2)上级与下级单位或下属实体、相关单位之间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之外,私存私放。

(3)以虚假会计事项或以重复列支等手段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出法定账目之外,私存私放。

(4)通过伪造会计凭证、撤换并重新编制会计、篡改财务报告等手段,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4、利用学会、协会和工会帐户私设“小金库”。

部门、单位未执行批准的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标准、范围,擅自向下属单位、学协会、工会补助或下拨资金并违规开支。

5、商业贿赂等取得的收入,私存私放。

部门、单位行使公共权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违法违规取得的商业贿赂性等收入,在擅自设置的账目内进行会计记录,私存私放。

6、其他形式的私存私放。

三、组织领导:

(一)按照《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攀财监[2008]6号)文件的要求和《关于印发〈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的通知》(攀东委办[2008]22号)文件的精神,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共同承担,区财政局牵头组织。成立由区委、常务副区长赵路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向华、区监察局局长肖春义、区审计局局长代长华、区民政局局长肖学为小组成员的“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各成员单位抽调2名同志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财监办。

(二)“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计划,组织检查工作,加强督促,确保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按时完成。

四、检查步骤和方式: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抽查和整改处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隶属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协会和学会、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市各项制度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边清理检查,边处理整改。于2008年8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报表报区“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小组。

(二)重点抽查阶段:自查工作结束后,由区“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区属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三)整改处理阶段:11月底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认真做好调查取证,严格区分问题性质的基础上,按照“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

举报电话:2222649联系人:梁纲

xx民政局东区监察局

年八月七日

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篇二

经学校第103次党委会同意,校纪监审联席会成员将于12月26日—30日期间对部分二级单位和二级党组织进行有关内容的专项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抽查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情况

牵头部门:党委组织部

抽查学院(部门):外国语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高职学院、工业技术中心

二、抽查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牵头部门:党委组织部

三、抽查部门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牵头部门:资产财务处、审计处

抽查部门:后勤基建处、科研处

四、各类访谈

牵头部门:纪委办公室

特此通知,请各被检单位(部门)做好准备。

校纪监审联席会

年12月16日

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篇三

经市政府研究,宜春市决定从即日起至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全力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检查是对使用农民工的各类建筑工地,特别是对全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清查,重点清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宜春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城建、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公路部门参与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及时完成政府工程决算并督促用工方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国资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审查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和流转等合法性;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社部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人社、城建等有关部门处理。各级发改、监察、工商、司法、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各地要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认真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扎实开展排查,宜春将组成联合专项行动小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在建和已建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同时市人社局根据已受理的欠薪投诉案件和各成员单位的自查台账,对案件所涉项目的整体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底数明确、心中明了。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出实招化解工资支付问题,排除隐患;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城建、工商等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予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禁止入市,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工资案件,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对已移送公安部门侦办的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人员配置和技术配合,及时侦办。对因特殊原因导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应拿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或解决措施,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篇四

我县根据部、省、市的有关统一部署和要求,于xx年11月1日至xx年年2月12日在全县范围内对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开展了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共检查用人单位98户,涉及劳动者0.87万人,其中农民工0.67万人;责令11户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19.03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18.43万元,涉及劳动者319人,其中农民工291人,责令1户用人单位退还职工押金1人200元;全县共抽调检查的人员10人,组织召开现场咨询活动1场,散发宣传资料xx余份,现场咨询200余人次;共立案5起,责令限期改正3件,行政处理2件。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较好地规范了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领导,制订检查方案

根据劳社部函[xx]202号、苏劳社电[xx]11号和市连劳社发[xx]24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劳动保障、建设、公安、总工会四部门的负责人联席会议,成立了“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10名执法人员集中办公联合执法,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我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还按照部、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了“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将专项检查活动分为四个阶段:(一)普法宣传阶段(xx年11月1日―11月10日);(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xx年11月11日―11月20日);(三)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xx年11月21日―11月24日);(四)执法检查阶段(xx年11月25日―xx年年2月12日)。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维权氛围

我县于xx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采取各种形式的宣传方式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去街头宣传和政策咨询活动,散发宣传资料xx余份,现场咨询200余人次。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横幅5幅,到县工业区、街道张贴宣传标语,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的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排查,确定执法重点

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我县于xx年11月11日开始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我们把印发的《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及用人单位自查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资料逐户送达各类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于xx年11月20日前报县劳动保障局,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资行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的偿还计划。在要求各类用人单位自查的同时,我县也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摸底,了解各类用人单位的初步情况,对各类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资料以及我们进行的摸底情况进行汇总并一一梳理归类,从中排查出重点行业和重点用人单位,并制定了具体的联合执法检查方案,为下一步开展好执法检查活动奠定基础。

四、联合执法,确保取得实效

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用人单位的自查自纠和摸底排查重点工作,我县从xx年11月25日对98户排查出重点行业和重点用人单位进行了严格的联合执法检查,共涉及劳动者0.87万人,其中农民工0.67万人;责令11户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19.03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18.43万元,涉及劳动者319人,其中农民工291人,责令1户用人单位退还职工押金1人200元。联合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县劳动保障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和县工会的分管领导亲自带队,上工地,进厂房对重点用人单位逐一检查,我们每到一户用人单位都调阅查看该单位的用工资料、考勤表以及职工工资表,进行逐项登记检查,确定单位职工人数及发放工资情况,并深入各用人单位走访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座谈等形式询问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周期、数额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资与工资发放相关的问题,从而掌握了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检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够确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时间,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在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领域进行检查中发现,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在工资支付方面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计酬手册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对于存在工程款未到位的情况,我们及时和开发商取得联系,开发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也非常重视并进行摸底调查,发现其中一个承建单位存在工资支付缺口,通过协调,开发商同意xx年1月底前在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基础上放宽10%的支付比例以填补农民工的工资缺口,确保每名工人能按时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但也有的用人单位存在平时只发生活费,年底一次性结算工资或者压一个月工资的现象,这些用人单位往往是为了能够控制企业劳动者,减少人员流动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还有些用人单位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但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往往以公司有财务制度规定只能等到工资支付日才能发放为借口拖欠发劳动者工资,给劳动者带来损失,检查中就有两个单位的三名离职员工因此来我局投诉,我局现已作出了行政处理,要求单位立即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另外有些单位无正规的工资表、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也给我们的执法检查带来了一些困难,有2起劳动者投诉反映离职时老板未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通过调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且无法提供工资表等有效证明材料,由于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们要求单位进行了补发,使劳动者得到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此次检查期间我局共立案5起,责令限期改正3件,行政处理2件。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我们提出改正意见并要求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上扼制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五、存在问题

3、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联动机制,从而更好的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工作。

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篇五

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项目部首先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二是在全标段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0536-6425270;三是计量款再紧张也要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与分包队伍,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以做到利于监督。

第一条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二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六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九条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各施工队合同工程价款的3%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七)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本公司新建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3月31日起施行。

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篇六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我企业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做到:

三、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四、若因安全、创卫、群众上访、拖欠农民工工资、媒体曝光等问题给建设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我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无条件接受建设方处以不低于100万元的处罚罚款,同时取消我单位在高新地产后续项目中的投标资格。

特此承诺,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篇七

我班组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承包的;从20xx年开工至20xx年元月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根据合同价计算,现已领万元,已领占%。已领的款,我班组已付清工人工资,我保证我班组所有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如有我班组民工未领到工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负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班组

班组长(姓名):

班组长(身份证号):

班组长(住址):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篇八

邢衡高速公路管理处: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如下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邢台市有关农民工工资文件精神以及合同文件等有关规定,并按相关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依法和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

2、保证如期、足额支付工资,并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3、按劳务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等行为,除按有关合同条款接受罚款外,并由我单位承担因此而引发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篇九

我施工队承包的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春晖桥桥面铺装钢筋及砼浇筑工程,截至到2015年9月30日,已完成工程量合计为人民币()金立君已支付人民币(),在此我承诺我施工队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如发生涉及我施工队工人因工资问题上访事件,青州市银和投资有限公司可直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直接从我施工队剩余工程款中扣除,所有责任由我本人承担。剩余工程款金立君承诺于2015年11月1日前支付。金立君承诺如支付不及时或其他情况,剩余工程款可委托青州市银和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支付。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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