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优秀13篇)

时间:2023-11-22 19:20:17 作者:飞雪 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优秀13篇)

规章制度是指为了维护组织或社会的正常秩序,约束和规范成员行为的一种规律性文件,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组织工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的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

第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中央级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中央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中央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二十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中央级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文件,应抄送相关的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备案,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驻外机构)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使用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为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以利本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1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

1-2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1-3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设备、电脑设备、机械设备、杂项设备、公用设备、电仪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事务机具等九大类。

三、经办部门。

3-1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维修部门:。

3-2-1生产中维修科:负责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电仪设备和杂项设备等维修。

3-2-2总务部:负责非生产部维修科负责的其他一切固定资产的维修。

3-2-3使用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四、分类编号。

管理部门应按下列分类编号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编号。

4-1固定资产编号以8们数字编组而成,使用阿拉伯数字0,1,…8,9。

4-2固定资产编号图示:。

类别年度别入帐顺序。

大额中额流水号。

4-3固定资产编号第一位代表固定资产在会计之大分类,由1,2…9分别表示之。第2,3位代表中分类,由01…99表示之,如办公设备之桌(01)椅(02)等。

代号内容。

1厂房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

4运输设备。

5办公设备。

6其他设备。

4-4固定资产编号第4,5位代表年度号,分别购置年度如96,97年表示。

4-5固定资产编号第6,7,8位代表固定资产相同性质的入帐顺序流水号码,分别以001…999表示。

五、建卡。

管理部门应将各项固定资产设卡管理,建筑设备应建立(建筑设备登记卡),机械及其他设备应以(固定资产登记卡)建卡登记,以掌握各项资产异动状况。

六、维护保养。

管理部门协同维修部门订立各项资产的保养作业规范,并督促使用部门按规范执行维护工作。

七、盘点抽查与财产标签。

7-1管理部门应会同部门,视公司实际需要盘点固定资产,其作业方式依本公司《财务盘点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7-2管理部门应随时查核各使用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以了解登记卡所载的名称、规格及数量是否与实际,有无管理不善,无效使用或闲置等不良情况存在。若发现有异常或不良情况存在,应即通知该使用部门请其改善,情况严重者应另呈报权责主管批示处理。

7-3管理部门须制作财产标签,凡本公司财产均须粘贴标签以利保管和盘点。

八、核决权限。

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核决权限请参阅费用核决权限表。

九、管理政策。

本公司一切固定资产管理作业,均应遵循下列管理政府。

9-1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可以让管理部门从整体的观点来考虑各部门所需购置的资产项目,使购置与处理固定资产的计划更为明确,不致盲目从事,重复添置资产。

9-2清晰明确的记录。

将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购置日期、存放地点、保管部门(人员)、累计折旧、维修改造以及资产处理等资料完整记录下来,除有助于维护资产的安全外,将来在申报公司所得税及保险理赔时亦有依据。

9-3落实保养及保护要求。

为使固定资产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保养及维护作业应彻底实施。

十、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在编制年度预算作业期间,各部门将下一年拟购置固定资产编列于年度预书内,经权责人核准后据以实施。

十一、请购。

11-1使用部门拟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请购单,如为某项投资计划而购置,应另检附固定资产计划书,阐明计划名称、编号、拟购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使用目的、预期效果、需用日期、购置预算金额等送管理部门审查。

11-2管理部门于初审时,应请其它相关部室会审。

11-3经初审通过的请购单及其附件,经权责人员核准后,使用部门在必要时应详细填安装场所、位置、日期等资料并将有关图纸送交采购部门如期购置或营建部门按期施工。

十二、不动产取得的处理。

建筑设备等不动产,经取得所有权证书或自建房屋于建造完成后,应即办理产权登记,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建卡列管。

十三、动产取得的处理。

直接购入或向仓储单位领取移交给使用部门时,取得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送管理部门不予以分类编号建卡列管,并于资产明显位置,标示资产编号。

十四、受赠取得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兄弟公司无偿拨入或因受赠而取得时,应填明估计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管理部门应视需要会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估价,并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十五、建卡列管。

15-1固定资产购入或取得所有权后,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单)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或建筑设备登记卡,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送维修负责部门。

15-2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卡按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原则编号,分类规档保管,并另设固定资产凭证袋把各项固定资产取得凭证、文件、图纸等套入保存。

15-3财会部应将登记卡作为会计辅助分类帐使用,按法令规定定期填写折旧金额及帐面净值。

15-4维修部门应将登记卡作为保养资料卡使用,填写每项固定资产的维修记录。

15-5登记卡每卡限载一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如附属物无法单独计算其价值者,应合记于一卡。

十六、设备统计和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不同建立《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汇总表》,详列各项设备名称、厂牌、规格、适制产品(适用范围)、数量、产量(负荷能力),取得日期、取得价格、耐用年限、使用状况。以掌握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并作有效的运用及管制。

十七、设备运用规划。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本公司经营计划的需要,按各项设备的特性,性能及适用范围设定运用计划。

十八、设备运用管制。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设备运用计划、操作规范的规定运用设备、管理部门应检查其执行情形呈报权责主管。

十九、保险。

19-1管理部门对所经管的固定资产按本公司的保险管理政策办理投保。

19-2投保作业按《财物保险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保管。

20-1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放置场所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存放明细表》一式二份,填写该场所内所有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安全维护人员姓名等资料,以利管理。

20-2《固定资产存放明细》除一份自存于使用单位外,另一份应由使用单位张贴于该场所墙壁适当的位置,以便查核。

20-3重要设备的保护,应由使用单位制作标示门牌,悬挂显眼位置,以明职责。

二十一、转移。

固定资产在本公司内相互移转调拨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送移入部门签认并会同管理部门,经权责人员核准后,第一、二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登记卡,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由移出部门留存。移转的固定资产出入厂区,应另依本公司《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二、出租或外借。

固定资产拟出租或外借时,管理部门应将租借事由、内容条件。归还期限、保持原状义务、附属设备明细等签呈权责人核准,并签订契约后据以办理。其出入厂区也应按《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三、闲置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产品停止生产、加工工艺变更,设备更新等原因而闲置时,使用部门应以《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单》提报闲置原因和设备现状连同该设备履历资料经财会部门填记帐面价值,并拟订处理对策后,呈权责人员核准,据以实施。

二十四、让售。

24-1固定资产的让售由管理部门将让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原取得日期、金额、帐面残值、现状及让售理,并根据其利用或参考市价订出让售底价,签呈权责人员核准后,据以办理让售。

24-2固定资产的让售以登报公开招标为原则,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将理由和让售条件呈权责人核准后办理。

二十五、报废。

固定资产因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办理报废,对于呈准报废的闲置固定资产拆除后的零件或有残余价值的物品,应送有关部门办理入库。

二十六、减损。

已损坏报废或已让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报《固定资产减损单》连同相关资料送财会部门销帐。

二十七、移交。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动时,对于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应按《人事管理作业办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十八、维修。

28-1管理部门应会同维修负责部门,订立固定资产保养规定,对各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

28-2定期保养及整修由维修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3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由使用部门发现须保养及整修时,应随时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4固定资产的保养及整修,因故须发包给外部专业厂商修护时,按《采购管理作业办法》及《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28-5固定资产维修负责部门每月应定期研讨各项固定资产定期维修期间长短的恰当性以及异常维修事项发生原因与改善对策,将研计结果以书面通知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28-6管理部门应将每项固定资产的重大修护支出(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登载于登记卡以备查找。

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计提年限净残值率房屋及建筑物2010%。

机器设备1010%。

运输工具1010%。

计算机设备510%。

办公家具及设备510%。

依据内部掌握制度,固定资产由设备部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由it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管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对办公家具及运输工具进行管理。

各详细管理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4、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全都。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资本性支出申请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由选购部门支配专人负责选购,填写“固定资产选购申请表”(格式后附2),报经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具体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3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选购。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格式后附3)一式三份,在验收清单中应具体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格式后附4),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其次联送交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状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3、留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晰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5),管理部门拟定处理看法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6)。

2、列出预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缘由,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帐做固定资产削减。

4、财务部依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1、当固定资产严峻损坏,没有修理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1、编号原则:按大类、所在部门的成本中心号、挨次号、取得年月编制。

1、房屋及建筑物代码为01。

2、机器设备代码为02。

3、运输工具代码为03。

4、计算机设备代码为04。

5、办公家具代码为05。

资产大类成本中心挨次号购置年月。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后附7),具体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全都。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缘由和责任,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管理部门对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并及时提交财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减少。

(四)组织归口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归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暂付(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管理;。

(四)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自行开发软件的管理;。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著作权、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出让、转让按国家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一)、(二)款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总局、财政部对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院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上级备案的文件,是院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院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一)与国家总局局属事业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局申请调解。

(二)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总局申请调解;国家总局调解不成的,由其报财政部调解;再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国务院裁定。

(三)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归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国家总局安排,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国家总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国家总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计划财务处汇总上报。各归口部门应保证报表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提供担保,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消防规章制度内容

一、行政管理。

二、财务管理。

三、生产管理。

四、业务管理。

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经销商管理、价格管理、物流运输、市场调研、宣传推广、客户服务等内容。

五、其他。

产品研发、科技创新、资本运作、进出口贸易等一般小企业是不涉及的。

文档为doc格式。

资产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增级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设立 第八条 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第九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五)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y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相互分离;

(一)业务部 :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开发项目,完成项目审批流程;负责开拓和维护银行、信托、基金渠道,负责本部门已实施信用增级项目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审查委员会批准的信用增级方案;负责本部门业务档案的整理及归档;负责开拓和维护本部门的客户;负责公司安排的重点工作;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集风险提示(半年、年度风险报告);负责公司法律文书的起草,各类对外签署的法律合同、协议等文本的法律合规性审查;负责项目上业务审查委员会前的风险与合规审查;联系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动态管理,中介机构(法律和评估,审计)选聘及考核工作;负责评估机构的联系及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负责编制并监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报销、薪酬发放、收益支付等日常工作;负责监控公司财务运行情况,进行财务数据分析,警示相关财务风险;负责费用控制及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编制公司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负责财务印章的管理;负责会计原始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业务范围

1、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2、对企业进行信用增级;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2、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3、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4、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5、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7、一组项目的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信用增级项目审查的基本原则:

据中科控股业务特点,做出以下信用增级项目审查的基本原则:,

1、抵押物是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的.,对抵押物的审查需

中科房地产板块专业人员参与,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今后收购资产的处置预案。评估机构为土地和在建工程价值的确定提供参考。

2、抵押物为房产的,由资产公司自审。评估机构参与,为抵押物价值的确定提供参考。

3、抵押物价值的确定要能覆盖本、金利息,罚金、资产的过户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房产的租金收入要能够覆盖再融资时的利息支出。

第十七条 处理不良资产的基本流程

1、确定拟处理标的、处置公示;

2、进行尽职调查;

3、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5、拍卖;

6、签约付款;

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业务收费

增信费用根据公司承担的风险确定,原则上按增信额的3%收取。 第十九条 审查要点

1、实物资产抵押--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

2、股权质押--(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决议),在工商查询其是否已出质。

3、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企业股东会决议);

4、资产对外出租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审查合同的真实性;租金收入要能覆盖贷款利息;

5、融资主体的基本资料(银行留存件全套加盖企业公章);银行查询的《人行征信报告》

第二十条 相关的法律文件

贷款抵合同、抵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

监管协议、企业股东的回购承诺;

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承诺;

资产出租,租赁方放弃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承诺;

股东会决议;资产收购协议,不可撤销委托书;财务顾问协议;预增信函;增信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 在被执行人网站上查询融资主体和相关抵押担保方有无涉诉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告要点:

1、融资企业基本情况简述;

2、融资主体财务状况;

3、抵押物权人及抵押资产描述;

4、担保人情况描述;

5、贷款的用途和还款来源描述;

6、风险防范措施;

7、抵押物,质押权理处置预案;

(1)对外处置:处置收入要能覆盖本金、利息、罚金、过户税费、诉讼费等费用;

(2)土地交中科系统内开发要能保持本金、利息收回和我们的合理利润;

(3)自持对外出租其租金收入要能覆盖融资的利息支出;

8、项目人员对项目信用增级的意见。

第五章 业务风险管理及防范

第二十三条 业务风险管理

1、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2、控制企业网银;

3、监管发票;

4、销售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业务风险防范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开发。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债权投资计划项目经理,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后续管理、资金回收等并承担相应职责。

的分析方法,提出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资质状况,还款来源稳定性、可靠性、充足性及增信安排的效力。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内部信用评级,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通过内部信用评级印证外部评估结论,实质性判断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的变化。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人员应当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和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等,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资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增信安排等进行评估和审核,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形成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风险监控。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债权投资计划总责任人和各环节责任人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做好跟踪检查、监测,评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评审决策部门干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为内部控制管理,应向同级财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科金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目的

完善公司管理流程,加强公司资产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

第二章 范围

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劳动保护用具等)和办公用品(如纸笔本夹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三章 公司资产管理细则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办公资产的购置、验收、发放、使用、维护、报废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并于每月最后一周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向总经办提交盘点报告。

(一)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各部门提出采购要求,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附表01)报行政部审核,行政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或直接从其它部门调拨;如需采购,由行政部报总经理审批后,行政部安排统一采购。

2、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月最后一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报次月所需办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经行政部审核、汇总后,由行政部报总经理审批后,行政部安排统一采购。

(二)验收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验收由行政部经理负责;如发现物品与采购要求不符,或者物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须立即请示总经理,并进行物品调换。

(三)发放

1、固定资产发放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并编号备档;任何职员不得私自调换固定资产(包括电脑、桌椅等),一经查实罚款200元/次;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使用人须按原价赔偿。

2、低值易耗品由职员至行政部领取,并在《文具领用登记表》中签字确认;

3、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归还所有办公资产,经行政部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其他

因公司行业特殊性,故电脑主机均由公司统一上锁,钥匙由行政部安排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如有遗失,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同时,电脑主机由责任人设置密码,并报行政部备档。

一、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 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2、办公家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都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和保管。

行政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5、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报废;

6、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个人管理职责:

2、 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 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账目;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行政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5、根据实际情况协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行政部)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核后,行政部备案;

2、经批准后,由行政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一定要写清楚购买物品的品牌、规格、数量、金额。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行政部负责验收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10日前完成采购流程,行政部验收后交到使用人手中。

六、固定资产的变更

行政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在固定资产变更后,固定资产编号重新编号。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告知行政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3,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部核定是否有使用价值。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行政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4)

2、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和财务部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行政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理。

八、固定资产编号

编号原则:1、自2012年7月16日起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予以整理编号。

2、固定资产编号:公司简称拼音首字母—使用部门—购置年月+编号

例:销售部一台笔记本电脑:jsl-xs-2012071601

九、固定资产的清查

合执行。

有数、拥有人、存放地等,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物相符。若有盘盈或盘亏,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经理、行政部、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

十、本制度由财务部、行政部共同监督实施;解释权归行政部。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内容

一、坚持晨检制度,并有记录(保健医有记录、带班老师有记录),对服药幼儿重点检查。

二、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是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饭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每班配备体温计,遇不舒服幼儿及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园长及保健医、通知家长,送幼儿到医院诊治。

四、严禁患有不宜入园疾病的幼儿入园。

五、晨检时接受服药幼儿家长带来的药品,做好幼儿服药的登记工作。

六、对情绪不好的幼儿,重点记录观察其情绪、食欲、睡眠等情况,全天予以特别的关注,并按时、准确的填写"幼儿全日观察记录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

目的:为了加强本车间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以明确各小组、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做到有章可循,使车间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如下各项管理制度。希望车间全体同仁本着对公司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积极配合,为公司发展,个人利益尽职尽责。

1、早上上班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车间全体集合。由组长列队、清点人员,然后开早会(周六、周日除外),宣导劳动纪律和生产事项。

2、上班时间有厂服者必须穿厂服上班,配带好厂牌;上班时间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短裤等;严禁在车间禁烟区吸烟。

3、上下班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旷工等。上班期间严禁吃零食;不准消极怠工、睡觉、打闹、妨碍生产、无故离岗、串岗等违章事宜。一经发现按厂规厂纪处罚,根据事态的严重性,相关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4、各小组师傅负责本小组一切生产按排、产品品质与劳动纪律,做好区域的环境卫生,生产现场要规范的排放整齐,半成品及成品按指定位置摆放,并加以标识;认真督导员工填写流程卡,并却保流程卡的正常流通。

5、下班前依据自己所加工的工件大小、交货的难易度,提前相应时间停机,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区域清理干净,废料和有用料放到指定位置,严禁混放,并且关闭好相关电源、门窗,有秩序的排队下班。

6、爱护公司财物、生产工具和生产设备,因生产而领用的工具自行保管,用后归还,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严禁乱涂、乱贴等不良现象。

7、所有人员对车间物料控制负责,确保材料充分利用,减少浪费;严禁工作台下随处可见物料,每位人员对交期负责,对师傅交待的任务按期定量完成,制程中所用到的栈板必须摆放整齐。

8、所有人员必须对产品的品质负责。生产前签核相应样板,生产中按样板随时自检,确保工序半成品、成品品质合格率在99%以上。

9、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堵塞。所有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

10、所有员工必须对自己负责,心中时刻拥有我要安全之理念。尽全心做好防范措施,绝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加强自卫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安全生产警钟刻不容缓、长鸣不息。

备注:以上所有条约,如有违者,视情节之严重性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对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希望每个人都能以主人翁精神挑战工作,只有公司盈利,我们才能赚到想要的待遇。我们共同努力吧,明天的美好属于我们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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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凡是购进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登记造册,入固定资产帐目。

二、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学校财物,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办领取手续,学期结束交还入库。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者要赔偿。

三、学校各功能室,由学校指派的负责人负责,要管好,用好室内设施(含卫生管理),具体要求按各功能室制度执行。

四、教室门、窗、桌、椅、讲台、黑板、电风扇(空调)要妥善保管好,一般情况下有阳光的天气时,原则上不准开灯,放学或下班一定要关好。

五、各办公室的办公桌、椅谁使用谁负责,其它常用物品由年级组长负责。

六、学校的设备和高档电器数具及教学场地原则上不外借,要外借需由校长审批。

七、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盘点一次,要使购进和保存帐物相符。

八、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设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

九、经管固定资产帐目的账务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暂时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资产;或价值不及2000元人民币,但公司要求按固定资产来管理的财产。按存放地点,分为公司办公固定资产、店铺经营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内,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或使用过程中易损耗的财产。例如公司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通迅耗材等。

3:公司道具,包括货架、花车、收银台、模特、射灯、挂通、橱窗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市教育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财资[]2号)的精神,我校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系统工程,学校领导非常重视,每年年初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年终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学校领导定期、不定期组织资产工作会议讨论解决资产管理问题。我校根据此次检查的要求,对照清教办〔2014〕19号和清财资[2014]2号的精神,我校成立了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科学管理资产,同时也成立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考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对资产购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

(一)基础工作方面:

我校有完整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资产增减都及时调整;。

属于学校房产、地产均有明晰产权、权证齐全,我校新校区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办齐了所有权证;每半年对所有课室财产清查一次,全校财产每年清查一次,仓库月月盘点一次;严格执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定期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年终报送年度固定资产统计报告。

(二)制度建设方面: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我校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处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审批制度》,设立了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具体由总务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配备了资产管理员一名,并建立了资产处置制度和资产收益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中心和资产管理员分别建立资产账。现我校资产的管理已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制度执行情况:

我校根据在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学校职能部门的组成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需要配置财产,并对学校财产统一调配,避免了财产积压造成浪费;我校制定了严格的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每学期初和学期结束对各财产使用总的财产进行登记核查,做到财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为加强财产处置,我校成立了财产损坏、失效、失能鉴定组,鉴定组成员由财产管理员、专业人员和学校监督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财产报发损坏鉴定,对未达到的报废标准的一律不予报废,做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我校现有604.75平方米房屋出租。

为了加强了租房屋的管理,我校成立了出租房屋管理部,具体负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租金的收缴、出租房屋的维修、出租房屋租赁年审、出租合同的订立等工作;我校资产处置报废收入和房屋出租的收入都按要求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校根据市财政局和教育局的资产核实结果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财务处理,做到资产账目与实际资产相符;我校资产管理能按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占有、使用实行动态核算。资产系统记账工作与会计记账工作同步进行,资产管理状态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变更资产信息。

(四)财务预算管理。

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方面,第一有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第二能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第三每年都进行内部财务预算管理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通过自查,我校发现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资产报废许多资产因年代久远,找不到原始票证。有的资产是按项目建设,报废其中一项时发票没有单价,支付也是分多次。由于以上原因无法及时报废,造成部分资产待报废而无法更新影响教学工作。

2.有时报销审批程序不对,不经过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册,财会就给予报销入账。造成资产管理员没有把该入册的资产录入电脑的工作漏洞,在自查期间已边自查边纠正,资产管理员已把该录入电脑的资产录入电脑。

(二)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校下一步采取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是:

1.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寻求没有票证资产报废的解决办法,组织人力查找复印6年以前的所有票据。

2.凡是购买500元以上的资产,报账时一定要经过资产管理员签字入册并录入电脑后,领导才给予审批,财务才给予报销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监管情况。

市教育局对我校资产管理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经常到我校了解检查资产管理工作,并作业务和技术性指导。

清江市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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