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现场检查报告(优质5篇)

时间:2023-09-04 23:07:39 作者:飞雪 船舶现场检查报告(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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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现场检查报告篇一

? ?1#、2#、12#楼 ? ?1.质量情况:砌体工程存在砌体灰缝不均匀,砂浆不饱满,其中 1#、12#楼室内防水台与墙体出现错台现象,1#、2#、12#楼压顶混凝土不平整。12#楼外墙混凝土构造柱出现蜂窝漏浆现象。

? ?2.安全方面:1#、12#楼安全防护不到位,2#楼主体架体安全网绑扎不严密。1#、2#、12#楼塔吊避雷接地不规范。

? ?3.现场文明施工:1#、12#楼施工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安全警示牌悬挂不到位,未设“七板两图”。

? ?9#、10#、11#楼 ? ?1.质量方面:砌体工程个别楼层存在砌体灰缝不均匀,砂浆不饱满。9#楼 11 层电梯房填充墙中间未设圈梁。11#楼后浇带混凝土、飘窗梁及构造柱振捣不密实,有蜂窝麻面现象,电梯井填充墙中间个别楼层未设圈梁,构造柱接头部位不密实,未及时处理。

? ?2.安全方面:槽边防护不到位,“三宝四口”防护不规范。临电个别地方存在安全隐患,脚手架拆除发现工人未佩戴安全带。

? ?3.现场文明施工:现场物料堆放不整齐,施工道路不卫生,“七板两图”安全警示牌悬挂不到位。

? ?6#、7#、8#楼 ? ?1.质量方面:侧模拆除较早,三个楼都不同程度存在混凝土缺角掉楞现象,模板拼缝不严,有漏浆撑膜现象。钢筋绑扎个别部位存在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局部存在漏绑现象。

及时去掉,存在安全隐患。

? ?3.现场文明施工:

? ??6#、7#、8#楼普遍存在楼梯通道口及材料工棚没有明显的.安全明示标志,搭设不规范,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

? ??材料堆放不规范,乱堆乱放。

? ??楼层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随意抛掷,达不到集中吊运的要求。

? ?以上问题,现场通知各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周内整改彻底。

? ?山东振宇房地产**分公司 ? ?201*年 3 月 29 日

工地现场岗位职责

工地现场工作汇报

工地现场后勤岗位职责

工地现场工程部岗位职责

现场管理工地岗位职责

船舶现场检查报告篇二

根据gsp认证检查小组的要求,经过整改,质量管理人员已全面负责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质量管理人员:何杨勇

整改负责人:何杨勇

三、关于“6704个别销售柜组标志欠醒目”的整改措施

根据gsp认证检查小组的要求,经过整改:非药品柜已贴上醒目标记。

整改负责人:何杨勇

四、关于“6808用于称量的衡器未按规定计量认证”的整改措施 根据gsp认证检查小组的要求,经过整改:二戥子和一托盘秤已到技监局认证。

整改负责人:何杨勇

五、关于“7708个别中药饮片斗前未写正名正字”的整改措施 根据gsp认证检查小组的要求,经过整改:所有中药饮片斗前均写上了正名正字。

整改负责人:何杨勇

六、关于“7804各类设施设备无养护记录”的整改措施

根据gsp认证检查小组的要求,经过整改:各类设施设备都有了养护记录。

整改负责人:何杨勇

七、关于“7809个别近效期药品未按月填报效期报表”的整改措施 根据gsp认证检查小组的要求,经过整改:所有近效期药品都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整改负责人:何杨勇

总之,通过这次gsp检查小组的现场检查和对缺陷项目的逐一整改落实,使我药店全体员工进一步认识到了gsp工作的重要性,真正体会到了gsp认证不仅是药品经营企业自身的需要,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放心安全用药的需要,今后我们会按gsp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遵纪守法,为保证药品质量而努力。

以上是我药店对gs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特此报告。

诸暨市枫桥恒春堂药店

2010年7月5日

船舶现场检查报告篇三

工作计划及总结

一、加强领导、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突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重点。

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全年重点时段和重点水域的监管任务,以及上海世博会期间的船舶安全检查的相关要求,继续强化对“四客一危”船舶、老龄船舶(船龄超过15年)以及拟进沪船舶的船舶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提高船舶缺陷的跟踪检查率和整改率。

三、夯实基础性工作,不断优化船舶安全检查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能力,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数据。

按照计划,及时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任务指标的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于每月的最后5日内填报季度数据报表,第四季度最后5日内填报数据报表。上报报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船舶现场检查报告篇四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 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本规则所称“缺陷”,系指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船舶存在的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国家主权以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保密。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或者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第十五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二)被举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二年内未进行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十条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在上述措施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不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除前述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已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未盖复查合格章的缺陷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超过二年未返回国内港口,且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

(二)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的;

(三)在境外被滞留或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

有前款

(一)项所列情形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有前款

(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依据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检验。

第二十七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补发、换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八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应出示《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应出示最近一次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三十一条 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核查的;

(六)涂改或故意损毁检查报告的;

(七)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船舶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997年第15号)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将船舶安全检查作为海事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海事监管的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内容等方面已不能有效适应海事监管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尤其是在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新内容的落实,与船员发证等相关业务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上亟需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规则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规则由原来的五章二十四条变为六章三十七条,增加了“一般规定”的章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体现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章节,以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核发、补发、换发程序和明确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保存和使用要求,以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合并了“检查”、“处理”两章为“船舶安全检查”一章,以使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更为完整和清晰。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船舶安全检查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主体、对象、功能和内容,进一步突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督促”作用,并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法定检验明确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督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以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修订草案取消了上述限制,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四)将船旗国、港口国检查作出了明确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船旗国和港口国两种检查类型。一是第五条将船旗国检查界定为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设计了相关检查程序,对长期不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要求其将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情况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实行境外检查或委托认可组织进行附加检验等。二是第五条将港口国检查界定为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同时,在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将港口国检查范围从港口扩展到了内水和领海。

(五)丰富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船舶保安”和“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以满足实施《船员条例》、ism、nsm、isps的要求,也为下一步实施海事劳工公约做准备。

(六)优化了安全检查的程序

一是修订草案改变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不分重点,全面检查的制度,第十四条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选船标准,有选择地进行船舶检查。在先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等情形的,再实施详细检查。简化了检查程序,以便集中资源对重点船舶进行检查,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对船舶缺陷的纠正,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导致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之一的缺陷后纠正后,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外,其他缺陷的纠正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强制复查,而将核查缺陷纠正的义务落实给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则可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来监督缺陷的纠正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船舶纠正缺陷的义务,尽量避免因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造成的不当延误,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三是第十一条增加规定了船舶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加强了与船检、船员发证机构、审核发证机构的联系

针对实践中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大包大揽”,弱化了源头管理,尤其是船舶安全检查正逐渐演变为第二船检,弱化了船舶检验源头管理作用的情况,修订草案在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船员发证、体系审核等环节联系方面加强了规定,促进各环节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形成管理合力。主要体现在,发现的缺陷与船检、船员发证、审核发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应通知上述相关方,并要求相关方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查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等。上述内容在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等条文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船舶现场检查报告篇五

我们按照创建卫生县城考核的标准和要求,联合实际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宣传发动到整体推进,每月突出抓一个重点,每周突出抓一件难事,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富有成效。

以门前“三包”为载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是居民最关心的问题。我们要求责任街道,居民区全日制清扫保洁,标准达到洁净。院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设在责任区周围的暴露垃圾点,当天垃圾堆积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垃圾场做好垃圾打药灭虫,覆盖处理。同时,完善门前“三包”工作,与湄湘居委会签订了责任状。落实了多套清扫工具(扫帚、撮箕、抹布)、一个记事笔记本;完善取证处罚方式:取证拍照由门前 “ 三包 ” 办抽调专人负责。

以城管改革为主,整合力量,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上半年配合城管、环卫、市政、园林 4 家单位的职能进行卫生整治7次,把片区各个单位的单个力量扭成一股绳,形成合力,使现在的创建职能加强、力量加强,形成新的合力,为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按照县创建卫生县城的总体要求,定目标、明思路、创特色、树亮点,制订了《创建卫生县城方案》、《局创建卫生县城管理考核办法》。在日常检查、巡查中对创建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一月一通报,实行保证金缴纳制。

城市管理重于城市建设,“三分建设、七分管理”,我局的薄弱环节既有建设配套的问题,也有管理的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须加大整治力度,对损害城市形象的违规行为毫不手软,纠正和处罚并举,使城市管理始终处于一种高压态势。针对当前城市管理的一系列难点问题,如责任路段工程车辆沿路抛洒漏滴、人行道上的洗车修车、早点摊点的出门占道经营等。1至6月份我局组织专项整治6次。 1月份,组织相关单位对乱牵乱挂横幅进行了整治,对破旧、过时12条横幅进行拆除;针对县里召开人大、政协重要会议期间,组织责任区的住户进行环境卫生、乱牵乱挂、乱堆乱放现场整治。

“为民创建、创建为民”是文明创建工作的立足点,把市民的共同愿望当作我们创建工作的目标要求。一方面,经常深入街道、社区了解创建情况,收集群众意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为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热情接待市民上访、举报,做到电话有记录,举报有记载,对可以解决的问题现场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向县领导反映情况,尽快解决,做到有一件回复一件,解决一件。此外,还投入资金3000元,与_部、县剧团修整了1条面积300平方米的巷道;投入资金1600元,安装路灯2盏;投入资金4800元,保洁责任区内卫生整治。在广大市民心中树立起了 “ 创建为民,为民创建 ” 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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