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支付结算宣传总结 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通用10篇)

时间:2023-09-29 23:08:41 作者:字海 2023年支付结算宣传总结 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通用10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保证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确保广东地区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xx]323号)文件精神,本社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对辖内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及内控管理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支付系统的自查

经对辖内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农信银业务系统的检查,除个别社存在大额支付往账未经有权人审批现象外,未发现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存在问题已下事实确认书,限期整改。

二、银联支付系统的自查

(一)本联社共有atm机5台,均为在行atm机。到检查日止,5台机具使用正常,但存在部分信用主相关人员对atm机巡查工作未达到要求次数;前后台岗位轮换时,柜员未及时对atm机密码进行变更等现象。

(二)至检查日止,本联社共有pos机45台,目前使用正常,未发现其他风险隐患。

三、内控管理情况的自查

对印、押、证的管理进行了重点检查。辖内信用社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能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各类印章的启用、使用和保管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中发现有个人名章长时间闲置桌面、员工调离本社但未及时登记停用日期的情况,已当场要求改正。要求所有员工重视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杜绝印章、凭证管理上的漏洞。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信用社账户资料已过有效期而未及时更新、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负责人姓名与客户所提供的开户资料负责人身份不一致现象,已督促其限期整改。

通过本次自查自评,联社上下内控意识也得到进一步增强,明确了内控管理工作对于自身发展及落实外部监管要求的重要意义。同时,各业务部门进一步梳理了日常内控管理工作流程,辖内各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业务管理和操作中,将严格遵循“内控优先”原则,优化流程,规范操作,加大检查监督和机具使用巡查的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内控管理,做到警钟长鸣,坚持不懈,严防各类风险的发生。

xx联社会计结算部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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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二

根据xx银行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精神,我行经过研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针对排队的问题,我行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因为我行是社会养老金的集中办理行,而每月的15日是社保将退休金转入退休人员银行账户的日子,所以每逢每月的15-17日,退休老人都会按时到我行取款,致使这几天排队的老人比较多。针对此种情况,我行已张贴公告,同时要求柜员在老人家支取养老金的时候向老人家做好解释,说明养老金在老人家的账户里随时可到银行领,不是非得在这几天才可以拿,但是收效甚微。

2、要求每家支行设臵大堂经理,做好客户的分流。

3、对外开设机动的业务办理窗口,在客户人流偏多的时候开放,在客户人流正常的情况下关闭。

4、拟在今年内增加投放自助柜员机40台。

二、由于个人信用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我行对个人开办支票业务设有一定的限制。

1、要求开办人在我行有一定的存款。

2、如客户非东莞本地人,要求有本地人提供担保。

三、在目前情况下,东莞的企业、个人仍有大量空头支票,而本票相对而言还缺少了银行监管,如果推出必然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因此我行认为暂不宜推广本票业务。

四、我行对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实时贷记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

五、我行已落实了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至每卡每日累计2万元,效果良好。

六、我行在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时,遇到了如下困难:

1、在推广影像支票业务时,客户开出的影像支票被南海农行拒绝受理,引起了客户对我行的不满。

2、现行一些单位委托了某个银行代收费,但该银行在没有与相关缴款人及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的前提下直接向有关付款银行寄出了委托收款单据。此类做法在目前的情况下,不知是否可行。

3、由于现在银行出售的支票要求必须加盖机构代码,而加盖机构代码的支票可以在全国流通,那电汇现在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4、现行社会上经常有人投诉银行atm吐假钞,而且往往在一两天甚至更久之后才到银行吵闹。而目前银行在atm装钞时是要经过两人的复核才可完成,一般存在假钞的可能性很少,但投诉的客户一般都说有很多张,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才比较妥当。

七、建议由人行牵头,挑选在此方面做得好的银行作为典范,组织各商业银行一起参观学习,互相促进,更好地服务东莞经济。

特此报告。

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二0xx年xx月xx日

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三

下面我们就谈下邮储银行发展支付结算业务的意义:

(一)支付结算业务关系着邮储银行资金的营运与企业生存。

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支付结算业务促使邮储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其信贷资金的来源。

企业与单位在银行都开立了结算账户,银行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先进的结算工具,可以吸收大量生产流通领域的周转资金存入银行。同时,银行在办理结算时,款项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中,经常会形成一定的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虽然每笔数额较小且期限很短,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被银行运用,从而为银行的放款和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促进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通过银行进行清算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资金划拨,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减少流通环节的资金沉淀,从而加速资金和商品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与社会的“双赢”,这已成为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四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行支付结算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了本次支付结算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自查前准备情况

我行成立以分管运营业务的副行长担任组长,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资金部、合规部、稽核部、各营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运营管理部负责本次支付结算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我行依据历年来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管理、票据业务、账户管理、支付系统方面的检查方案,参照本行内部日常检查方案以及业务重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自查工作方案。我行要求各自查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时要以防范风险为导向,通过自查发现制度执行薄弱点,排查可能存在的支付结算风险隐患,真正达到自查实际效果。

我行制定的自查方案重点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已经制订业务操作制度是否已经涵盖了我行开办的支付结算业务类型,相关制度是否仍适用现行业务操作;二是,我行是否严格遵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各项账户业务;三是,我行是否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各项票据业务;四是,办理商业汇票签发及贴现业务内部控制是否严密;五是,支付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类业务办理是否合规;六是,检查支付信息报告情况。(注:我行尚未开办银行卡类业务)

二、 基本情况

(一) 支付结算管理

务的工作最主要的规定,也是我行开展支付结算类业务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 我行较为注重按照业务发展形势,不断完善与修订准则规范。如我行开办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解付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业务时,立即于该项准则中增加了相应的业务处理规范与要求,确保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时,一线业务人员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为防范支付结算类业务突发事件,我行又按照要求先后制订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营业单位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规范了我行风险应急处置办法,增强了业务人员风险处置能力。

(二) 账户业务

1、 单位账户

从自查情况看,我行各营业单位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开立核准类账户遵照以人民银行核准之日为账户启用日规定;开立备案类账户,做到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本次自查,我行结合近期以来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及上海银监局操作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内容,以风险为导向,对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操作,提出明确检查要求:

外出售凭证纳入系统控制,并需确认购买人身份。

经查,我行办理各项人民币结算账户情况基本正常,人民币结算账户数量与账户管理系统账户数量一致;各营业单位尚未开立预算类专用账户、异地专用账户、“个体户”类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不含验资类账户);各类账户使用与管控措施基本落实到位,未发现重大违规情况。

从我行自查情况看,当前我国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较为繁杂,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管理要求尺度不尽相同,并且由于文件发布时间存在先后,使我行部分营业单位对账户管理要求在理解与实际操作形成一定的差异,我行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学习与监督,形成全行统一的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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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五

为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和效率,严肃支付结算纪律,完善支付结算制度,提高支付结算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要求。我支行成立了以某某为组长,以某某为成员的自查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 、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额支付系统业务 》《 》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和支付信息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对我支行办理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票据、银行卡、支付系统、支付信息报送等支付结算业务进行了自查,自查内容如下:

一、支付结算管理

(一)支付结算内控 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内控相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

(二)支付结算制度 我支行根据相关的支付结算活动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制定了规范的操作制度。

(三)支付结算代理 未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共开立了 户单位结算账户,其中 户已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余 户为财政户,因历史原因未报人行批准。本行安排査银芳同志负责每月单位账户对账的相关事务,每月10日之前所有账户能对账完毕,目前未发现未达账项。本支行已为所有有余额的账户开办了短信服务,账户余额有变动账户使用人能立马知道。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账户)业务 我支行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联网核查,对证件信息不符者拒绝办理。要求客户填写《个人账户申请书》,并积极推广短信服务,以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三)银行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 开立结算账户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调查职责,严格执行适合制度,认真审查客户开户的资格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票据业务

(一)票据业务基本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票据业务,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新的票据知识和操作程序。目前为止只办理了支票业务。

(二)支票业务 支票业务是日常业务中常见的,财政账户使用较多。支票金额超过五万元要求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登记大额支付登记薄。对所有支票折角验印,与预留印签核对真伪。

四、银行卡业务

(一)发卡业务 发卡业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材料等同个人结算账户。

(二)交易监测与使用管理情况 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

(三)受理市场特约商户管理情况 未办理,正在积极推广。

(四)终端机具管理情况 终端机具管理严格,未出现不良情况。

(五)收单服务外包机构管理情况 每天在报表中查询和打印前一个工作日的收单业务,及时整理入账。

(六)受理市场秩序维护情况 受理市场秩序良好。

五、支付系统

(一)业务管理情况 我支行已于去年开通了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了汇兑业务的实时到账,并有3名员工取得了支付系统操作资格。

(二)业务处理情况 及时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要求客户预留有效证件。

(三)系统应急管理 系统使用正常,未使用应急管理。

(四)系统运行维护情况 系统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六、支付信息报送

(一)支付业务报表填报情况

(二)支付信息分析报告报送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行支付结算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了本次支付结算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自查前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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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六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就是在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下面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七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存资金时,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2.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3.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

4.应每月至少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收付及结存情况。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超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检查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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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八

本章知识点比较多而且比较抽象,考试题型覆盖了单癣多选和判断全部题型,最近三年考试平均分为22分。今年由于采用新大纲,教材中对本章内容做了一些调整。比如,以前作为选学内容的第二节现金管理和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中的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等内容,今年都改成了必学内容;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中新增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的内容,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中删除了银行汇票的内容,同时对支票的内容也做了一定的改动。预计今年分值为15-25分。

本章很多知识点之间都具有相关性,建议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采用比较式的学习方法,例如比较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异同、比较支票和商业汇票的异同等。

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包括: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

1.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缘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教材p77第四点)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收支。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娶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包括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时,开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主要包括: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1.一家单位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

2.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龋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六、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开在同一个银行的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2.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龋

七、专用存款账户

1.对于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应注意了解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3.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八、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4.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盛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管理(专人负责),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三)存款人的管理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妥善保管其密码。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使用范围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2.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4.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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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宣传总结篇十

为全面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落实20支付结算宣传活动,完善公众教育服务长效机制,让更多人得到金融知识的普及,近日,清远农商银行成立专门的宣传活动小组,深入企业、村委,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

宣传小组在洲心街道、横荷岗头村委、新运力危险品有限公司等开展了宣传“反假币、网络支付”、“金融知识进村委,支付结算惠三农”、“支付服务心贴心,普惠金融伴你行”等相关金融知识宣传。

其中,在洲心针对周边客户群体普遍年纪较大,对于假币识别不足,成为假币流通的重灾区的特性,以反假货币宣传为导入点,积极向公众介绍普及安全用卡,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非现金结算渠道,提高了广大群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并让大家了解到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的重要性。

而在横荷岗头村委则针对用卡安全、自助设备的使用、投资理财、电话诈骗等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宣传和揭示,有效提升了公众的金融防范水平。

此外,该行还与企业合作,开展金融知识进厂区宣传活动,一是通过现场进行案例分析,与广大员工交流常见的金融诈骗行为,如电信诈骗、盗刷卡等,解答疑问;二是开展金融知识互动问答活动,提升持卡人安全防范意识,有针对性地提示银行卡及支付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三是通过派发宣传折页以及现场介绍,宣传该行的电子产品优惠活动、刷卡积分兑换活动、刷卡优惠活动、理财产品、贷款业务等,让员工了解如何享受方便、快捷、优惠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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